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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纠纷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甲乙双方宅基地东西相邻,甲方居东乙方居西,现乙方新建楼房位于,为相邻宅基的使用、采光、通风、流水等相关事宜,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新建楼房整体面向西,共计层,乙方新建楼房后墙体(东墙体)至甲方宅基地预留米作为乙方楼房滴水,甲方可使用,但不得在滴水处建房。
二、今后乙方在现址上不得加盖增高房屋及附属物,如违约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后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乙方后墙(东墙)必须安装落水管道,直接留入自建的下水道,不得将雨水排放到甲方宅基地上,厨房、卫生间脏水不得向后排放,否则甲方有权封堵。
四、乙方将楼房产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告知第三方此条款,第三方应继续履行此协议,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跨区纠纷解决方案范文优选
党的十八大以来,xxxxxx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突出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意识形态工作引领社会、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出了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委员。
组员:
巩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理论成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自觉认同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与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与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1.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xxx、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xxx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判、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4.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持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学校主题活动、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的价值引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没有产权纠纷自建房购房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
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
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
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
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
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
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纠纷调解协议书精选
一。当事人:李xx(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二。调解人(与当事双方无利益关系):
三。调解地点:
四。调解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事由:
xxxx-3-2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住处修盖房屋,跌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在西安市唐都医院救治后与xxxx-3-21出院回家继续疗养;xxxx-6-21到医院复查,发现脑部仍有少量积水,主治医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术。因手术费用较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具体细节在此不作详述,可参见病历档案及医嘱)。
六。结论:
xxxx-7-30乙方再次复查,确诊需要手术且病情随时有可能恶化。但甲方不愿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乙方又无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围坐一起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张星光等诉张食领互换建房用地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星光,男,33岁,浙江省浦江县治平乡张官村六份头村村民。
原告:芮灵华,女,27岁,系张星光之妻,同村村民。
被告:张食领,男,47岁,同村村民。
1995年5月份,治平乡张官村村委会经治平乡人民政府和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同意,进行村民建房统一规划。原告张星光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溪边第十三排,屋基两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被告张食领一户被安排在张官村凉亭外第七排、第八排前后各一间,面积72平方米,共五口人。1995年7月14日,被告张食领应原告张星光的要求,同意与张星光互换上述建房用地位置,并在证人张伯范、张润禄的参加下,双方签订了互换合约。合约载明:“今有张星光、张食领双方自愿调换屋基,有张星光的溪边第十三排二间连余地换张食领凉亭外第七、八排公路边前后各一间共二间,双方协议商定不得反悔,立此合约。”张星光、张食领签字。同年8月30日,张官村村委会在原、被告分别呈报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二间”的意见。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治平乡人民政府于同日也在其审批栏中签署了“同意在耕地上建房二间,计72平方米”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在四至一栏中签署了“村统一规划”的意见。随后,被告张食领即开始在调换后的屋基上动工兴建。
1995年10月17日,原告张星光、芮灵华夫妇以原告张星光未经共有人之一的原告芮灵华的同意,原告芮灵华不同意调换,原告张星光反悔为理由,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屋基调换协议无效。
被告张食领答辩称:此屋基调换系双方自愿,写有调换合约,且是在集体刚确定各自屋基的位置,县人民政府未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之前,即权属尚未经书面确定情况下调换的。这种调换政府是允许的。故双方的'屋基调换合法有效。
诉讼提起后,浦江县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0日分别在原、被告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意见栏中批示:“准予在耕地上建房贰间计72平方米”,并加盖了公章;还分别在各自的备注栏中注明:“同张食领调换”、“同张星光调换”。
「审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月10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1][2]。
建房纠纷调解协议书精选
当事人姓名:
当事人姓名:
20xx年8月5日,姚文兴与姚法林因杂基地归属不清而发生矛盾纠纷。经村委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姚法林使用土地归姚文兴使用(姚文兴的辅助房店门前的地块)。
2、姚文兴辅助房店后头的土地计13。8平方米归姚法林使用;如今后土地征用归姚文兴所有。
3、姚法林提出要求姚文兴在30天内围墙重砌。同时,要求姚法林建筑石子及时用掉。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调解员签字,调委会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日期:
张星光等诉张食领互换建房用地纠纷案
「案情」。
原告:大连中药厂。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武,厂长。
被告:周素清,女,81岁,住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40号。
被告:张建敏,系周素清之女,59岁,住同上。
第三人:大连中药厂经销部。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依养楚,经理。
座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楼房一栋(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共6间),原为朱学英所有。1932年,周素清之夫张锡九与张聘渔等人利用此房合伙经营“瑞生药房”。1947年12月,张锡九以马瑞鹏的名义购买了此房。1953年期间,经公证后由房产局批准,该房屋产权人更名为张锡九。1953年11月,大连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核准的“瑞生药房”《调整资本报告书》中记载:瑞生药房固定资产为957。60元,其中不动产(即36号楼房6间)为600元,铺底为175元。1954年9月,张聘渔病故后,张锡九同张聘渔之子等人签订契约,继续合伙经营“瑞生药房”,合伙契约中记载的固定资产等数据与前核准的数据相符。
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瑞生药房的房产、流动资金、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转为大连市医药行业公私合营的资产,其中36号房作价1000元,核定张锡九的股金为691。46元,每月股息8。60元。改造后,36号房先后由大连医药公司、大连中药厂使用并交纳房地产税,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张锡九领取了股息。但房产底帐上产权人仍为张锡九。1982年10月,张锡九病故。1985年4月,周素清和女儿张建敏以房产局保存的房产底帐上房屋产权人仍是张锡九的名字为由,向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产继续手续,并取得了私有房产证。
1986年4月,周素清以36号房是其私产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仲裁,要求大连中药厂归还房屋并补交租金。西岗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36号房屋产权属周素清所有,大连中药厂退房并补交租金。大连中药厂不服此仲裁决定申请复议。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经复议认为:36号房屋产权在公私合营时并未发生变化,大连中药厂提出的'该房作价1000元入股一节,与当时《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房屋估价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其提出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并非房屋合营时的原始凭证,同当时房屋合营时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也不相符,故不能认定该房屋已作价入股,原裁决应予维持。据此,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月19日裁决:大连中药厂将房屋腾退给周素清,并补交1956年2月至1987年12月的房租(扣除维修费)14787。04元。大连中药厂对此复议仲裁裁决不服,于1988年1月30日向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6号房产权归本厂所有。
「审判」。
[1][2][3]。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代理。
乙方负有对与甲方本案相关事宜的保密义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若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并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四、若乙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若甲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1、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上诉;。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鉴定;。
4、代为撤诉、代收执行款(案款);。
5、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诉;。
6、代为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纪检等部门反映情况;。
七、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调查而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由甲方实报实销,并采取甲方预付差旅费用。
八、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九、本案甲方需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或账户冻结时,则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至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案之日止(包括和解、原告撤诉、案外和解和执行和解等一切方式结案)。
十一、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则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导致其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时,则本案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十三、若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邻居建房纠纷协议书
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的房屋相邻,乙方将在原有宅基扩建,为了顺利建房,明确房屋四至,处理好邻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相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建房间距:
乙方将原旧房扩建。为了排除安全隐患,甲方同意乙方在扩建中基脚向前延伸10公分,修建幅度向后倾斜,使之两地间距(以甲方房屋为准):基脚50公分,屋檐150公分。
2、乙方在扩建房屋中,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和防止杂物坠落等现象的发生,如因扩建后乙方没有正确处理导致甲方房屋受到损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将来甲方建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今后甲方在现址上拆建或加盖楼层,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建房,乙方应接受甲方建房的请求,在甲方建房时无需甲方签字同意,即视为甲方已同意。将来甲方若将产权过户给第三方,甲方应告知第三方此条款,作为房屋转让的前提条件。
4、乙方在扩建中需柱桩基础施工,应保持甲方房屋安全和环境卫生,如在建房过程中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本协议签订后长期有效,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保存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农村建房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有特点
对照目前农村建筑队的客观状况,再回头看看我们目前基层司法领域有关农村建房纠纷案件的现状和特点,以期能够为我们进一步对照性、学理性分析提供两方面的参考资料:
据许昌法院网资料显示,从到到9月,长葛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推进区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18起,较同期有明显增长,浙江法院网也公布了台州市黄岩区201到10月份审理的有关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20起。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现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从事以下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律师做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意见,进行独立地判断及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时,填写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联系和送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错误或者未及时通知,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法律服务费。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的过错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按合同约定将代理费款项支付给乙方时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就其诉讼/执行一案,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风险代理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诉讼/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申请执行;。
4、代为签署、收取法律文书。
三、代理目标。
乙方承诺,以代理清收执行回债权本息合计获得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若清收回实物资产,则按照抵债金额的%折合成现金流。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代理期限为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代理期限届满,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目标,则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甲方有权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委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五、代理费用。
(1)若乙方代理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按最终清收回现金金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未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费。
(2)上述代理费在甲方收到执行款项或取得抵债裁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工作杂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一案,委托广东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
二、乙方律师应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资料。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已收取律师费不予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元,律师费及工作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如乙方律师因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前往广州市区以外工作,其差旅费则甲方承担。
乙方户名:广东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乙方账号:___。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后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如以现金支付,必须由乙方的财务部门收取,委托人不得向代理律师或辅助人员支付代理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为止。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篇二委托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签订地点: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一案。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以委托人向受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准。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一审诉讼终结止。
第四条委托人(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选择:。
一般代理及全权代理:一审诉讼阶段由委托人向受托人现金支付人民币:元作为服务费用,自签订本合同时现金交付,(注:诉讼费不在上述服务费中)案件胜败与否,本合同一经签订此费用不退。
风险代理: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受托人支付人民币元作为服务费用。案件胜诉,此服务费不退;案件败诉受托人只收取交通费劳务费等实际费用元,剩余费用退还给委托人。
第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委托人提出解除时,本合同第六条方式服务费作为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过错而由委托人赔偿的损失,该服务费不予退还,受托人提出解除时,除收取已支出的实际费用和劳务费外全部退还给委托人;本合同第六条方式委托人解除时,服务费作为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过错而由委托人赔偿的损失,该服务费不予退还,受托人提出解除时,除收取已支出的实际费用和劳务费外全部退还给委托人。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委托律师代理建房纠纷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____日。
返
农村建房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有特点
第四、创造与环境相协调,并充分体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用材以及不同的建造方式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形式,大家可以参考相关图纸设计。同时,还要注意村镇风貌的整体性和住宅群体形态的识别性。新型的农村住宅的组成与传统民居构成上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其不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