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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 企业健康素养工作计划必备(模板5篇)

时间:2023-09-29 07:46:11 作者:字海 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 企业健康素养工作计划必备(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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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篇一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企业健康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树立健康经营理念,打造文明健康绿色的工作环境和企业文化,不断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降低相关职业疾病的发病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自主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创新引领、健康优先,行业推动、文化促进,能建尽建、动态评定,措施激励、助企惠民的原则,面向全县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整洁卫生、绿色环保的健康环境,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传染病和慢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包容的健康文化,建成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完备、成效显著的健康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自20xx年起全县健康企业按照辖区内不少于5家的标准开展建设。

(一)建设评估内容

按照全国爱卫办等7部门印发的《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和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编写的《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健康环境、健康管理与服务、健康文化等四个方面的60项指标。

(二)建设评估方法

1、自主申请。企业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进行自评,具备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委提出健康企业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健康企业申报表》(附件2)、《建设健康企业承诺书》(附件3)、《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附件4)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2、县级审核。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县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审核,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按得分高低编制《符合健康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册》(附件5)并附相关申请材料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3、市级认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企业所在地审核上报的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职能部门主管人员组成市级健康企业评估组,全覆盖进行现场复查评估。通过市级评估的认定为市级健康企业。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健康企业承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承诺制度。建立长效管理及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自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健康企业名单之日起,每满3周年的前3个月内,健康企业需向所在县卫生健康委提交《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附件6),由其于1个月内作出复核认定。

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篇二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本矿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本矿的职业病主要有:生产性粉尘与尘肺;噪声及噪声聋、振动及振动病、异常天气条件及有关职业病等。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科负责制订完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安全科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体检、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和特定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各职能部门、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辨识

2)职业危害后果

3)自我防护方法

4)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矿山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某某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职业病安全预防措施计划。

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职业危害控制

针对矿山存在的粉尘、噪声与振动、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与低温等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措施;

2)管理控制措施;

3)个体防护措施。

在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作业环境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科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安全科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安全科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班组设备布局、物料堆放、班组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安全科制定下达年度体检计划,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班组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安全科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班组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安全科办理有关手续。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安全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安全科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职业危害申报

安全科负责安排职业卫生负责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相关资料、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检查、监测记录》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辨识分析报告。

1、对全矿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正确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

2、新进矿的职工由安全科安排,分别由安全科(矿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3、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局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安全科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

4、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岗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调换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矿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

5、坚持班组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v^门的监督。

3、定期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4、认真执行健康查体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一次查体,在职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凡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职工离职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5、定期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对部分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使用要定期进行培训,使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加强防尘宣传教育,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选择低噪音设备,降低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

8、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进行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v^传染病防治法》,根据^v^教育部要求,我院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卫生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保障了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教学秩序,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县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学校卫生工作专门行文,进行了安排部署,每半年联合县教育局开展监督检查,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了全县学校卫生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工作局面,确保了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抓住重点,加大力度,卓有成效地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大部分学校设有专兼职管供水人员,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同时,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学校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保障了全县师生的饮水安全。三是学校医务室逐步规范。主要对学校医务室的校医室面积,药房、治疗室、诊断室三室分设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门诊日志的建立,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及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学校医务室的执业行为,保障了广大师生的就医安全。

三、狠抓落实,从机制上保证学校卫生的常规化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为了更好的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县教育局把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管理组织、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等工作纳入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中,实行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评价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学校卫生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卫生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执法力量不足

由于县卫生监督所总体执法力量不足,因此从事学校卫生安全监管的力量更显薄弱,其中仅有5人承担18个乡镇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外,还承担着医疗市场监管、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多项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相对于全县120余所学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多项专题工作任务,确有力不从心之感。

(二)部分学校对卫生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我县部分学校卫生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对学生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学校下达监督意见,但部分学校仍未进行整改。

(三)是大部分学校不能按学生人数比例配备医务室。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打算对今后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督促有条件的学校投入资金,加大对卫生设施的改造,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条件,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改善学校教学环境设施。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执法频次和力度,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抽检以及教学生活环境监测,督促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尽快整改完善,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为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总之,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强化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有效预防学校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

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篇四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v^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v^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职能部室职责

宣传贯彻《^v^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目的包括篇五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不知中机是否有该部门,仅供参考,红色加粗标注者下同)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v^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3、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4、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v^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3、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v^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v^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v^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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