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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优秀

时间:2023-08-24 15:45:41 作者:曹czj 2023年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优秀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同意借款60万元给乙方作为本次股东的继续出资。

二、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 分,利息每季度结算一次。

四、乙方同意将其在x有限公司所持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质押出质给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如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x有限公司5%的股份折价60万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同意该公司5%股份不再评估,无论盈亏均折价60万元。如有利息未还,则另行归还利息或折成股份归甲方所有。即借款一年到期后,乙方如不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持有的公司5%的股份折抵60万元借款本金归甲方,甲方将持有公司65%股份,乙方持有35%股份,视为借款60万元本金已经清偿。如还有利息未还,则该利息应继续还清或再用乙方股份折价清偿。

五、乙方承诺其所持x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此前未质押他人,今后也不得再行质押他人。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有限公司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x有限公司(章)

20xx年 月 日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三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产共有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____________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

抵押部位: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房屋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尽维修、养护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该房地产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借用、抵偿债务等),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抵押房地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被拆迁、征收征用等,乙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乙方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减少的,乙方应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该房地产;确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须将承租人出具的已获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损失的书面证明和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5、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房地产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房地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抵押人及共有人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查封、行政限制、权属争议、涉及该房地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等)。

3、如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存在出租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租赁合同、租金交付情况说明以及承租人同意乙方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和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丙方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乙方签订当票及本合同,同意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乙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乙方、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月嫂(乙方):____________电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28天。乙方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日,如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工作中私自离岗,工资将会做相应或加倍扣除。(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椐产妇实际生产日期可适当提早或推迟)

2.服务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共计_________元整人民币。(法定节假日无加班费)

支付的时间为服务期终止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己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据。

3、乙方工作时间:

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24小时对产妇及婴儿进行护理。

4.服务内容:

(1)产妇: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g.其他必要的产妇护理工作。

(2)婴儿:

e、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f.其他必要的婴儿护理工作。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3)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三、终止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具备相应的产妇婴儿护理常识,不能胜任工作的;

6.身体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7.工作漫不经心,对产妇或婴儿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害的;

8.其他侵害产妇、婴儿或甲方家人权益的行为。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签订合同之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2.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五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xx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六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

(1)本合同经营权质押标的为乙方位于武汉市武珞路与中南路交叉口中建三局大厦(注:最好注明产权号或者土地证号或什么路多少号)第6、7层全部外墙墙面和第8层部分外墙墙面(仅指墙高)的广告经营权,广告经营权所涉广告位墙面面积约23x9平方米。乙方广告经营权系__________(填:基于投资大厦所有权、购买经营权、租赁经营权或其他取得方式)所得。

(2)广告经营权价值金额为_____元整,全额质押。

(3)广告经营权期限为_____。注:(期限必须有,1年期的经营权和20xx年期的价值可不一样,质押期限肯定比经营期限短,但是我们应当把经营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期限与质押期限无关。)

第三条、本合同广告经营权质押担保的乙方债权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

第四条、质押的经营权的交付的时间:乙方将借款交付给甲方以前,乙方应当将____(注:此处填写产生经营权的基础合同)交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本经营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六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经营权,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其他可能导致甲方丧失债权清偿能力的事由。

第八条、在乙方实现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以前,甲方如需转让已经出质给乙方的的广告经营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签订债权让与协议并将转让所得款项全部划入乙方账户以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经营权办理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而诉至人民法院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该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用一份。该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质押合同的标准版本篇七

(合同编号: 20__质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实际典当额为 (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 % ,(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为 %每月交付。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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