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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前教育法规心得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4 06:23:11 作者:琴心月 最新学前教育法规心得大全(14篇)

军训心得不仅是对自己的一次回顾,更是对整个军训过程的一种评价与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学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这些范文包含了不同领域的学习心得,从中可以学到许多优秀的写作技巧和思维方式。希望大家能够借鉴这些范文,写出自己独特且具有价值的学习心得。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心得体会

时光荏苒,转眼间来幼儿园实习已经四个月了,四个月的实习生活除了工作经验和知识上的丰硕外,最大的`收获莫过于“转变”二字。从校园思维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的转变,为今后尽快适应融入职场生涯奠定了基矗说到从校园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就不得不把角色定位。从进幼儿园开始,就要求自己以老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将学生行为带到工作环境中,但是在学习新的知识时要保持谦虚的态度。四个月的实习快要结束了,我的感受只能用八个字来概括“虽然辛苦,但很充实”刚开始的时候感觉时间好漫长,四个月呀,什么时候才能熬到头啊,可是,转眼间,最后一个月已经来到了。当这一天真来时,突然对实习产生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感,幼儿园的实习让我在快乐中获取很多知识,学到了许多幼儿园的实际操作经验,这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成为我珍视的宝贵财富。

当我迈入幼儿园的大门时映入眼帘的是孩子们的小作品,吸引人眼球的装饰品以及幼儿一天的食谱,然后就是幼儿大型的游乐场地。看到眼前的一切,我感觉顿时回到了童年时光,进入了童话的王国,孩子们的世界。

走进教室,我看见满地是雪花片、玩具、积木和教具,就像当初,他们个个从不同家庭被送到这儿来的状况一样,他们又失序了。这几个月来,我辛苦地训练他们,从不要求他们要将课文读熟,我只要他们懂得礼貌,知道何时该说对不起、何时该说谢谢、何时要问好,从不要求他们唱歌要把调音唱准,我只要他们尽兴地唱歌,快乐地跳舞,从不曾在他们游戏欢笑的时候制止他们,我只要他们记得将玩具归位、只要他们别去剥夺同伴们的快乐。跟他们相处这些日子来,我总是用于其它老师的方式跟他们沟通,不必大声地管教他们,他们就比其他大哥哥大姐姐乖巧听话,不必打骂他们,只要抱着他们说说话,一次、两次他们就不再犯错。一天有三之一的时间,他们都在我身边。每个孩子都一样,他们是我的,他们的父母把孩子交到我手上,这群平均不到三岁的孩子,此时应在父母身边,享受着呵护的,却因为父母的工作无暇照顾,所以把他们放到这里。

某些孩子的父母说,孩子的成长就这么一次,很遗憾错过这么多,而我何起有幸,看到这么多孩子的成长,因为孩子爸妈的忙碌,所以还不到上小班的年龄,就得把孩子送到园所来,我无法一一喂他们吃饭,所以,他们必须自己学着自立自强,他们必须从闹脾气、一直到学会自己拿汤匙吃饭,从总是吃了满地饭渣到能自己收拾桌边环境,我脑中收集了无数个他们成长的画面,而这些画面连他们的父母都没机会看见。我很珍惜这一切的,我给他们的是他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的,但他们给我的,却是特别的、很无价的。

每天下午三点多,我总是帮着吃完点心的他们,整理着服装仪容,梳理小女生们的头发,等着家长们来接他们回家。

实习对我们来说真的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不仅可以看清楚自己的能力,更可以找到和书本上完全不一样的知识面。古人常说:听不如看,看不如做。人可以发展到如此强大,当然不是由想象而来,没有一步步的做,又何来一步步的发展。在本次长达四个月的实习期间,我从各方面了解了自己将来的工作性质、义务与责任。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不仅对教育法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法规不仅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规范,也是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认识到教育法规对于教育工作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让我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其次,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教育法规的制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发展。我深感自己有责任将教育法规的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此外,教育法规的学习也使我对教育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转变。我认识到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需要我们用心去投入,用爱去呵护。学生是我们的未来,他们需要我们的关心和引导。我将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充满爱和尊重的教育环境。

最后,学习教育法规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业使命。我将以法规为指导,将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同时,我也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育法规的宣传和推广中,让更多的人了解教育法规,支持教育改革,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之,教育法规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我将以法规为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为学生的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首先学习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同时,教育法规也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单行法规等。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法规的核心,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任务等。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基本法的补充,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教育单行法规是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的具体化,规定了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事项。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指导,教育实践是教育法规的实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教育实践为基础,必须符合教育实践的需要。同时,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法规的检验,教育实践的效果是教育法规是否有效的检验。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改革的关系。教育法规是教育改革的基础,教育改革是教育法规的实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教育改革为基础,必须符合教育改革的需要。同时,教育改革也是教育法规的检验,教育改革的效果是教育法规是否有效的检验。

总之,学习教育法规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同时,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教育改革的关系。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以及遵守教育法规的必要性。这次学习的内容涵盖了教育法规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让我对教育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育法规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学校安全问题、学生权利保护、教师职业规范等方面,都需要依据教育法规来处理。此外,教育法规对于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还了解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如“学生权利”、“教师权利”,让我更加明确了教育法规的保护范围。同时,我也了解到了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让我更加敬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例如,有些法规条文难以理解,需要借助相关法律背景知识才能准确把握。此外,有些法规条文与现实生活不太相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白了遵守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在未来,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教育法规,并努力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我也会积极关注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为推进教育法制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心得体会

高质量的保育教育已成为全世界学前教育改革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么怎样的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才是高质量的活动。听了两位教授的专题讲座,我从中深受感触。

在我们平时的教育活动中,何为一个好老师?我们一致认为唱歌、舞蹈、美工、教育教学技能较强的老师,才是好老师,为此我们幼儿园多次举办专业技能、教学技能大赛来衡量教师能力的强弱。可是,在幼儿园的一日保教活动中,教师的专业技能真的是最重要的吗?听了教授的讲座,让我有了新的认识。高质量的保教活动,教师的专业技能不是最重要的,而是保教人员对幼儿的态度。如果一位老师一直用粗暴的语言和方式和幼儿交流,使幼儿害怕和老师说话,看见老师就像猫见了老鼠一样,这能说是高质量的教育?因此,在幼儿园的一日保教活动中,要想孩子更好的发展,我们老师要改变对幼儿的态度。这就要求老师要爱自己的事业,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我们就要用心去做,用爱和孩子交流,用和蔼的态度对孩子,用欣赏的眼光看孩子,用一份母爱容纳孩子,这样,孩子才会快乐,身心才会更好的发展。

游戏是幼儿的天性。《纲要》中指出“幼儿园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幼儿通过游戏来学知识,在游戏中健康成长。”那么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如何开展以游戏为主的活动,使幼儿在玩中学呢?听了这几节讲座,我意识到,以游戏为主的基本活动是在幼儿主导下的经验活动,而不是老师高控下的幼儿活动。在幼儿的一日保教活动中,如:生活活动、集体教学、区域活动、常规活动等都以游戏融入,以游戏为主设计活动,让幼儿在游戏中学知识,体验游戏带来的乐趣。

园本教研如何引领和支持教师在贯彻实施《纲要》《指南》的过程中,改变教学关系、师幼关系,真正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在听了老师的讲座后,作为幼儿园的教学管理者,我有了新的方向。在以往的园本教研活动中,我们忽视了教师在制定研究方案中的参与权,没有真正把教师作为研究的主载,致使教师在研究中处于被动、跟随的地位。认识上的觉醒,使我重新对研究过程进行反思和质疑,对研究中的人际关系进行了重新把握,对自身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在今后的园本教研活动中,我们要进行有目的的调查,了解教师的感受和希望研究的问题。经常开展与教师访谈活动,征求意见,从教师的日常言谈中捕捉教师的需要,解决教师的困惑。以教师在幼儿保教活动存在的问题为研究课题,将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心得体会

我从小学教师转岗投身于幼教育事业已经快5年了,可是还从没有机会参加幼儿保育、教育的系统培训。这次有幸有机会参加了教育局组织的专家对我县全体幼儿教师进行学前教育培训。经过3天专家的集中培训,我受益匪浅,感受颇多,对我今后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上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幼儿专家、老师系统的、深入浅出的讲解《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让我懂得了3-6岁学龄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从理论上懂得了幼儿保育、教育工作应怎样科学的进行,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怎样地去科学保育、教育幼儿。我们在以前的学前保育、教育工作中,虽然在认真努力地去做,而且有的在表面上看来效果还挺好的,但通过这次培训方知,我们有的幼儿保育、教育方式是不符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我们在实际的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把自己老师的位置给定偏了甚至搞错了,老师在整个幼儿的活动学习过程中占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不利于幼儿健康快乐地的成长。我们以前在幼儿保育、教育中还有“小学化”教学趋向,重幼儿知识技能的培养,为了迎合幼儿家长的“口味”,我们一味的给幼儿灌输太多机械的东西,这可以说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幼儿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幼儿智力的开发。

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我们应该在幼儿教学中采取游戏化的教学模式。医学科学研究表明,孩子的各种肢体活动能帮助幼儿开发大脑智力,所以我们应该主张幼儿在活动中去学习,让幼儿直接参与、经历活动,使他们的大脑在活动中得到健康发展。为什么我们说幼儿教育就是游戏教育呢,原因就是这医学科学依据。在幼儿教育中,让他们在玩中学,这远比幼儿死记硬背一些东西更有利于幼儿大脑的发育。我们应注重幼儿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培养养成,让他们学会讲卫生,具有自理能力,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生活上、学习上具有独立性,做任何事情能专注,动作协调,在公共场所能遵守公共秩序,做一个公共场所的小文明人。我们要培养幼儿的自信,与幼儿建立互相信赖、互相依赖的伙伴关系。

在这次培训中提到了教师与幼儿家长沟通与交流对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我们幼儿园做得比较欠缺的是教师与幼儿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幼儿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教师,还有家长、社会对幼儿的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幼儿身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也对幼儿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幼儿身边能够感受到的、听得到的、看的到的一切,都与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我们每个幼儿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个性特点都不尽相同,我们幼儿教师需要与幼儿家长经常交流、沟通,做到尽量了解孩子的一切,老师才能做到对幼儿教育时心中有数。幼儿保育、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因幼儿而确立具体的教学目标方法,我们在教育上不能搞“一刀切”,一种教育“样板”,社会上需要的人才是多样的,我们在培养幼儿才能时也要多样化,教学模式也不能搞传统的“统一”教学模式,这才符合个人的自然发展。所以我们幼儿教师要想做好幼教工作,首先应该做好幼儿家访工作。

这种教学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儿童为主,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抓住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教育。在我们的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也有些幼儿保育、教育思想是与蒙特梭利教育思想是一致的,我们主张“不教”的幼儿教育,但这种思想没有彻底,在实际教学中还顾忌幼儿家长的反应,怕幼儿家长抱怨孩子少学了知识技能,于是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无形的受到了幼儿家长的影响,在保育、教育过程中有一种“拔苗助长”的举动,或多或少的在保育、教育工作中有以成人为本位的教学观点,在执教中就难免有填鸭式教学的出现,忽略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这说明我们教育思想革命得不够彻底,教育改革不够坚定、执着,今后我们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要敢于创新,不要在革新中瞻前顾后,我们要有一种自我牺牲的精神去奉献幼教事业,不要因一点点自利而动摇幼教创新的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把孩子当成一个“自然人”来教,否则我们将“扼杀”幼儿的天性,换来的将是一个个头脑里装满知识、单板的机械人,缺少了“人性”。另外,我们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也重视幼儿学具的准备,但有些似乎太形式了,我们今后在这方面做准备工作时,要尽量结合社会实际,尽量贴近幼儿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切切实实的现实世界。

这次培训我知道了当一名幼儿教师不容易,幼儿教师并不是一名简单的保姆,幼儿教师也有很高的专业性,对于我们小学教师转岗当幼儿教师的,是需要不断学习、培训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的。这次培训,我知道了幼儿的学习特点是游戏化,懂得了幼儿园家幼联系的重要性,也了解了幼儿蒙特梭利教学法,使我受益匪浅。要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幼儿教师,我还需要不停的学习、培训,抓住今后每一次培训机会,才能让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学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带领下,我认真观看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心中不由得产生一种对教育事业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回想起自己从教学以来的点点滴滴,深感惭愧。曾经,因为学生迟到而被罚站;曾经,因为学生说话而被痛骂……这些事情原以为很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指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行为。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我们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要认真组织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有声势、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提高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学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卫生法在医务人员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将来规范自己工作不可缺少的法律准则。作为一名将来要从事医务工作的医学生,在最后一学期里学习了卫生法规这门课程。从中学到很多东西,增强了自己的法律知识,也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为以后的从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的处理医患关系,并且安全的工作。

面对着每天频频爆出的医疗纠纷及暴力伤医事件,我们更要学好卫生法学,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时可以帮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在真正成为一名医务工作者之前,我们还有很多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将来有能力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我们学习的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作为我们处理相关事件的指南。接下来我们毕业后进入医院,由于对临床知识及临床技能的掌握较为欠缺,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可能给患者造成误诊和伤害,通过卫生法的大概了解,可以避免我们犯一些低级的,不必要的错误,培养尽职尽责的态度,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马上步入社会,我们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还很少,要做到详尽的认识,就还需要我们在日后的生活中不断加强自己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将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知法用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用正确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学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师德与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明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依法治校,依法从教”是教育工作者心中的航灯,教书育人过程中我们既要遵纪守法,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教师的可为与不可为。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放大镜看其优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

在教育史上,古往今来有无数的圣贤楷模为我们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孔子、孟子、魏书生、施霞、王崧舟,特别是富阳市的最美教师,学习这些古今圣贤的教育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百年大计,教书育人,担此重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且行且珍惜。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学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非浅。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依法治教作为一种手段,是指它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一样,是加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其他教育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作为基层领导应加强学校章程和校内规章制度的建设。有法必依,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要遵守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惯的.执法尺度,要贯彻到日常的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中去。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我国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来实现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不存在独立的教育法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在其内容上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部门的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由什么机关来创立。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等。教育法律广义上等同于教育法,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立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规广义上与教育法涵义相同,狭义上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效力上分析,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力优于前定法;立法目的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六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的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条文,只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体和核心内容。教育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存在严格的逻辑联系。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或可以不作为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的行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教育法上的义务。当然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教育法的实施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以及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教育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教育法在空间上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的问题。教育法无论在时间上的效力,还是在空间上的效力,最终都要落实到对人的效力上。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教育违法,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教育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要求作为的不作为,禁止作为的又去作为,以及不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可以构成教育违法,都应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遵循“责由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教育违法者承担什么责任,应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来定。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的性质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通过学习,本人受益匪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群特殊的学生。教师的品质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教师的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现在我们要面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二是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要注意教师形象,才能不愧为人民教师的称号。在业务方面,教师还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有位教育家曾说过:爱学生是对老师最最基本的要求。老师爱学生,可以弥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不足,使教师的影响长久地保存在学生的内心深处。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还要爱学生。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我还抽时间给学生谈心、交流,和学生共同活动,缩短了师生距离。由于我爱学生,关心学生,处理问题及时,方法得当,注意和学生沟通,所以,学生就信任我,喜欢我,也喜欢上我的课。热爱学生,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以及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了解学生的个性,相信学生,关心学生,既统一严格要求,又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区别对待。对程度、水平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关爱每一个特殊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学有所得,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一个教师能得到学生的信任,使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使学生能健康活泼的成长,是自己最大的成功和欣慰。

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应尽的责任。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真正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立志成为教育专家。努力做到“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是做好教师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敬业精神的核心,也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教师不仅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教师的工作是塑造人的工作,因此,感觉作为教师的责任非常重大。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过去虽对教学的有关要求有一些了解,但不够全面深入,通过学习比较系统地了解教学管理的规范要求,这样保证教学管理有章可循。如课表、作息时间表的编排,新课程的培训,青年教师的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综合实践活动的安排等等,都能按文件要求落实,提高了教学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通过学习月活动的学习,体会较多,收获很大。但活动的结束,并不是学习的结束,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继续学习,以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学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它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甚至连婚丧喜庆等个人行为也有了明确规定。这表明,中央正全力构建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致力封堵权力滥用的漏洞、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纵深的决心。我作为一名机关干部,更需认真学好《廉政准则》,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当一个合格的干部。按照丙谷镇党委的学习安排,我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了《廉政准则》。下面谈一下个人学习心得: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的自觉性。

我认为反腐倡廉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廉政准则》是党内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形成用制度规范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党纪法规学习体会}.

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廉政准则》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严禁党员干部弄虚作假、好大喜功的恶习,把过去的“作风不实”上升为“法规不准”。《廉政准则》规定了领导干部八个方面“禁止”、52种“不准”的具体行为,既是对近年来腐败现象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概括,更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约束。以当前的现状来看,我们党的党纪党规、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全,问题的关键是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出台后,能否自觉的遵守和严格的执行。《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要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形成廉洁风险防控的“机制链”;把制度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环节,使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能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形成规范有序的“制度链”;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核心的集体决策制度、权力制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形成权力行使的闭环式“制约链”;注重制度的有效性,堵住权力滥用的漏洞,减少执行制度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形成制度执行的“铁锁链”。

二、明确目标,加强学习的实效性。

先进人物一样形象高大、业绩突出,但我可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将我最真实的一面呈现在大家面前,与大家一起同甘共苦,共谋发展大计,共同克难奋进,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感染周围的人,让他们真正感觉到:“基层的党员干部,真正的和基层人员在一起”,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基层干部。要做到:一要在政治上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纪律和规章放在首位;二要在经济上保持纯粹廉洁,把程序和规范放在首位;在工作上保持务实高效,把效益和效能放在首位;三要在生活上保持健康向上,把公道和正派放在首位。

(二)我们要认真学好《廉政准则》,珍惜党和人民给予我们的信任,率先垂范,当一个合格的基层干部。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落实到行动上,时时刻刻严格要求、率先垂范,才能当一个合格党员干部,取信于民。作为党员干部,虽然岗位不同、权有大小,但廉洁从政、秉公办事的要求是一致的。我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做到对事业负责,不碌碌无为;对组织负责,不辜负培养;对家庭负责,不自酿苦酒;对自己负责,不抱憾终身。

(三)我们要做到扎扎实实地工作,脚踏实地地做人。《廉政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对于我们基层干部来说,也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不沽名钓誉、哗众取宠,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势主义,把“人民群众无小事”当着自己工作的行动准则,才会得到群众的信任;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生活上保持康健向上的作风,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并以这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影响周围的人,让基层员工觉得与自己一起工作是一种幸福、一种安慰、一种享受,这才是一个基层干部所追求的生活境界,才称得上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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