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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9 18:07:47 作者:飞雪 最新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汇总13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总结经验,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以下是一些可以作为写心得体会的范文,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不同的视角和写作方式。

员工着装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qq超拽分组 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2015网名大全 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使用年限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

(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办法在当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 5.工作服数量 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 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

(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表3.9.3 机械工业公司各单位举办营缮工程申请书

(使用单位),主办单位,财务单位。 本请书应填一式三联,一并送各有关单位签注后呈准后分送申请单位。

二、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一条 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体现员工良好的职业风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四条 着装基本要求:

1 、男员工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

2 、女员工不得穿超短裙、吊带及露-胸、露脐、露背装;

3 、不能穿拖鞋在厂区内的非生产作业区域活动;

4 、不得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5 、生产作业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质检人员等在工作区域应根据gmp 规范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手套等,要求穿戴整齐、端正。

第五条 仪容基本要求:

4 、胡子:男员工须每天刮须净面,不蓄胡须。

第六条 标准着装要求:

1 、重大场合( 例:公司年度大会、总结大会等) 或明确着装要求的会议及会见,以及接待重要客户的着装要求。

男士着装标准:

春秋季:深色正装西服(黑色、藏青色),白色衬衫、可着低领纯单色羊毛衫、深色袜子,黑色皮鞋,系领带。

夏季:白色衬衫、深色西裤、深色袜子,黑色皮鞋,系领带。

女士着装标准:

春秋季:套装或套裙,可着纯单色羊毛衫,黑色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夏季:衬衫、西裤/ 裙,套装或套裙,黑色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2 、正常办公着装要求:

男士办公着装标准:

春秋季:西服套装或商务休闲西装配西裤,衬衫( 不可为大花色) 、可着低领纯单色羊毛衫、深色袜子,深色皮鞋。

夏季:衬衫( 不可为大花色) 、西裤、深色袜子,深色皮鞋。

女士办公着装标准:

春秋季:套装或套裙,可着纯单色羊毛衫,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夏季:衬衫、西裤,套装或套裙,皮鞋/ 凉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第七条 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员工着装仪容进行检查,员工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将通报批评,并每次罚款10 元。第六条将作为员工日常着装的参照标准,暂不做强制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以上规定,并建议本部门员工按照着装标准进行着装。

第九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施行。

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着装越来越注重。在校园、工作场所和公共场合中,不仅要注意形象的表达,还要遵守相应的着装规定。违反着装规定不仅会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本文将探讨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穿着得体能够体现一个人的自律和谨慎。违法着装规定的行为通常是被视为不遵纪守法的表现,因此会给人留下不良的印象。相反,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展现一个人的大局观和自我约束能力。在工作场所中,穿着正式的职业装可以彰显出一个人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在校园中,学生们选择适当的校服可以体现他们对学习的认真和尊重。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一种体现个人素质的重要行为。

其次,遵守着装规定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好感。在公共场合中,我们的穿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还要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当我们穿着无礼或夸张的服装时,很容易引起他人的不满和厌恶。尤其是在一些严肃场合,比如参加重要会议或拜访亲友,着装体现出的个人品味、修养和对待他人的态度都会影响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应该尊重着装规定,考虑到他人感受,与人为善。

再次,遵守着装规定可以提升自身形象和信任度。一个人的形象是毫无疑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我们不合时宜地穿着图案夸张、颜色夸耀的服装,很容易给人留下不稳重和不可信赖的印象。相反,穿着整洁、得体的衣物能够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和可信赖度。这对于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校园中,学生们穿着整齐的校服也会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印象,从而受到老师和同学更多的信任和关注。因此,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信任度。

最后,遵守着装规定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着装规定的制定通常是出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需求和维护。无论是校园管理、企事业单位,还是公共场所,着装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公德和社会秩序。违反着装规定不仅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还可能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和谐。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总之,遵守着装规定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穿着得体不仅能够展现个人形象和自律,还能够提升他人对我们的好感和信任度。同时,遵守着装规定也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着装规定的重要性,通过合适的着装来展示我们的个人品质和社会责任。

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了针对违法着装的管理规定,如对穿着暴露、低俗、不合适等的人群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增强社会文明度,并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也在日常生活中亲身感受到了这些规定带来的积极作用。通过自身的体验与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我们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不仅使人们能够享受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更是大家应尽的公民义务。在我所居住的城市,违法着装已成为一种丑化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曾经,街头巷尾充斥着暴露、低俗的打扮,不仅给人们带来视觉上的不适,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而自从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执行,整个城市焕然一新。人们穿戴得体、文明有序,不再出现挑逗别人或以不当言行引发纷争的情况。这使得城市变得更整洁、更美好,市民们的交流与生活质量也得以提升。

除了改善城市环境,违法着装管理规定还对个人行为起到了积极引导的作用。在过去,我也曾因为关注外在形象而不自觉地跟从潮流,追求时尚而忽视了合适与体面。然而,听从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后,我明白了个人形象的塑造应建立在文明和尊重他人的基础上。我开始反省自己的打扮是否符合公共场合的要求,尽量选择得体的服饰和仪容。这种新的行为习惯不仅为他人树立了好榜样,也提高了自身的文明素质。此外,遵循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可以让人更好地认识自己,树立自信心和正面形象。这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和态度有助于个人的发展和生活的幸福。

虽然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涉嫌侵犯个人自由,应该以尊重和平等为基础。然而,我认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这种规定并非“一刀切”,而是以适应社会文明进步和市民需求为目标,对于低俗、不文明的着装进行限制和警示,有助于减少煽动性和暴力性的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并寻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

通过观察和亲身体验,我认识到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及其重要性。它既提醒了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互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可贵之处。作为全体市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从而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和谐文明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一个安宁美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关心他人、关心社会,为建设文明社会而努力。

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是指在编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环保部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必须着装:

(一)本单位上班工作时间;。

(二)执行环境监察任务;。

(三)参加联合执法检查;。

(四)参加环保会议、培训、宣传或重大集体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暗查或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退休、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佩带大檐帽时不得歪戴,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五)保持着装形象,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七)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不得穿着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十)执行公务时,还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七条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八条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

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市气候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证着装规范统一。

第十二条不定期对着装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及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局党组讨论,采取暂停执法资格、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着装管理规定

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在上班时间内穿着得体,大方整洁。特对员工着装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内容。

3.1行政管理人员着装。

3.1.1男员工着装要求:一般要求穿工作服,也可穿其它便装。服装要整洁、得体、正常穿着。

3.1.2男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非正式上装,不得穿拖鞋,禁止坦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1.3女员工着装要求:女性禁止穿低胸衫、超短裙等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禁止穿带铁掌的高跟鞋,避免在办公楼内走动产生较大噪音影响他人。

3.2生产一线人员着装。

3.2.1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要求佩带劳保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在特殊作业岗位还要佩带特殊保护用品(指专用工作服、防尘口罩、耐酸手套、绝缘鞋等)。

3.2.2生产一线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拖鞋、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太暴露的衣服,禁止袒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2.3进入生产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进入不同的车间,按车间要求佩带劳保用品。

4.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将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违规者将通报批评。

公司统一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仪容仪表,培养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公司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展现公司的形象,现决定对员工着装、仪容仪表做如下规定。

2.1、非生产类员工。

2.1.1员工上班着装应简洁大方,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2.1.2男员工上班应穿着有领有袖的上装;下身穿着长裤,严禁穿短裤上班。

2.1.3女员工上班应穿着有袖上装,过膝下装,夏季可穿着短裙、短裤,但裙边(裤边)距膝盖以上不得多于10cm;严禁穿紧身、暴露的服装。

2.1.4员工上班不得穿拖鞋或无后跟性质的凉鞋。

2.1.5如遇公司组织统一活动、出席重要会议、会见重要客户及其它需要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时,应按正装要求着装。

2.1.6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2.2、生产类员工。

2.2.1工作服的定制和发放。

2.2.1.1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在职人员数量,制定服装购置计划,报请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定制。

2.2.1.2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服装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两套,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发三套。

2.2.2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2.2.2.1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3-7天日内领取工作服及工作牌。

2.2.2.2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并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批发价)。

2.2.2.3员工离职时,员工须将工作牌和工作服一起交还,同时对所领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1)未满半年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100%费用;。

(2)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费用;。

(3)一年以上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

2.3、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2.3.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3.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2.3.3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2.3.4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三、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行政部。

20xx年9月13日。

超市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般大型公司都有员工装,这样一方面可以方面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司凝聚力。公司管理人员应该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提出明确的要求,否则,员工今天不是忘记带工牌、明天就是忘记戴手套。

各县市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协(学)会: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办事形象,现就着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县(区)局机关直接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

二、机关其他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着装:

(一)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及上级组织集会;

(二)外出执行公务;

(三)上级机关来局检查工作;

(四)要求着装的其他场合。

三、应着装人员因非公务外出、节假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着便装。

四、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倾;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加罩便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着装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穿凉鞋应前不漏趾后不漏跟),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染彩发。

六、着装时应保持服装的整洁,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七、不准着装到营业性歌舞厅、餐馆参加娱乐活动或宴请。

八、着装人员制服因公损坏(丢失)的,由个人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丢失)的不予补发。

九、在未经批准或特殊要求情况下,发现应着装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应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自着装情况,市局人教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管理。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目的:为了树立企业形象,严肃办公纪律,规范员工仪容仪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华旺购物广场全体员工。 

二、管理规定

1、着装 

(2)女员工上班不准浓妆艳抹,不得粘假睫毛。 

(5)员工上班时间应穿深色鞋,鞋应保持干净。禁止穿高跟鞋、高筒靴上班。

2、发式 

(1)员工上班时间内保持头发梳理整齐、干净、无异味。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 

3、工牌 

(1)员工进入办公区域需佩戴工牌,总部职能部室员工工牌应垂直悬于胸前,正面朝外,不得有遮挡。门店员工工牌应端正佩带在左胸适当位置,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在门店、办公场所以外佩带工牌。

(2)工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工牌。 

(3)不得在工牌上乱贴乱画,保持工牌的整洁 

(4)严禁将工牌转借他人作任何用途。

4、其他 

上班时间内不准戴任何首饰,包括手链、手镯、项链、戒指、耳坠、脚链。

(三)附则 

员工应严格按规定着装,公司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反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

(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办法在当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

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

5.工作服数量 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 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

(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一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单》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公安督察通知单》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_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为体现公司形象,规范员工着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1、所有员工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岗位规定的工作服。

2、员工上班应佩戴工作证(吊牌、胸卡),胸卡应挂在左胸口上方,吊牌不准插在口袋中。

3、工作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行政部补办,并缴纳5元成本费。

4、员工上班不得赤脚、赤膊、穿背心、穿拖鞋、染异常的异色头发。男员工不得穿过膝盖以上的短裤。

5、上班期间衣着不得敞胸怀,不得卷起裤管,外带帽子。6、男性员工不得留到肩长发,不得留超长胡须。

7、女员工不穿过于暴露的衣裤,不化浓妆,金银首饰佩带得当。8、员工公出或事假回公司后,应及时穿换工作服,佩戴好工作证。9、新进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制作工作证,领取工作服。未列入岗位人员,车间一线员工一律按a类,科室按b类领用。

12、员工离、退职时,到行政部办理退还清洗干净的工作服、工作证等物品手续(考勤卡退人事部)。否则人事部将按60元一套,30元一件扣成本费。

13、各部门主管应监督下属员工遵守本规定,如行政人事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将违纪员工及直接主管纳入绩效考核,每次扣0.5分。部门主管加倍扣分。屡教不改的,予以直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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