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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演讲稿(通用13篇)

时间:2023-12-13 08:44:40 作者:HT书生

通过安全演讲稿的宣传,我们可以减少或避免因安全事故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想要学习和提升安全演讲稿写作技巧?不妨参考一下以下范文。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

“大头娃娃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毒胶囊”、“老酸奶”、“毒大米”、“塑化剂”以及最近发生的“染色车厘子”等等等等,中国的食品企业仿佛进入了多事之秋。

人无完人,企业也没有完美的企业,关键的问题不是揭过去的伤疤,而是要反省过去,放眼未来。

食品安全到底有多重要?生活无非是衣食住行,看上去饮食只占了我们生活的四分之一,但生命只有一次,假如哪天吃了致命的黑心的食品,我们没有的可不止这四分之一,生命没有了,一切也就随之归零。

这是从我们自身,从最基本的消费层面来谈食品安全。对于一个企业,食品安全难道就不重要了吗?企业也是有生命的啊!

三鹿偌大一个企业,做到当时的层次,不知道挥洒了企业人多少汗水!谁能明白三鹿老总面对三聚氰胺事件的悔恨?又有多少奶企因这次事件的波及损失惨重?甚至整个国内奶类市场都空前萎靡。

“唇亡齿寒”、“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能有今天的成就来

之不易,每一个员工都应该为我们有这样的成绩而骄傲自豪,这是我们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同样的,我们也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持清醒,绷紧这根弦!

食品安全,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这不单单是品质管理部门的事情。从原料采购到生产控制再到成品储运,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的产品质量,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不是单个环节的问题,而是整个产品的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会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

首先是采购。原料是我们产品的源头,只有合格的原料才能做出合格的产品,这也是我们质量控制的第一关。三鹿推说是奶源出现问题,但是这也是他们检测不过关造成的,没有把威胁扼杀在萌芽中。

中国的交易是关系交易,人情往来出现在企业经营当中也很常见。而那些不合格的原料也是通过这样的关系走进各个企业。

严控原料关,就是要杜绝这种现象,制度面前没有人情可讲,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指标检测,一个都不能少,发现问题更要严厉处置,坚决按照公司的规章办事。我们要控制原料成本,但是同样也要保证原料质量,不能因小失大。

其次是生产。精准的控制是合格产品的唯一保障,负责生产的员工和管理层要密切合作有效沟通,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就算不是自己分内的事,发现问题也要及早提醒相关人员。当然了,配套的奖惩制度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

品质量也更容易出现问题。储存条件控制、环境卫生控制都要按照相关的标准严格执行。同时那些已经超出保质期限的产品也要及时处理掉。企业不能被短期的利益蒙蔽双眼,铤而走险的事情还是少做或者不做为妙,如此我们才能走的更长远。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大问题,也是关乎企业生机利益的大问题。

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而对我们来说,做出的每一件产品都可能走到你、我、他的亲朋好友至亲至爱手中、餐桌上。面对我们的父母兄弟,亲朋好友,这已经不单单是生产经营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拍着自己的良心说:“吃吧,我做的你放心!”

“做良心企业,供放心食品。”这是我今天的题目,但是我希望大家不要只把它当做一句口号一句空话,要切切实实的具体到自己的行动中去,用良心做事,为父母同胞提供放心食品。而公司的明天,也会因为我们今天的决定而更加灿烂辉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大家上(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

食品安全---就在你我身边(请你我都来关注食品安全)

在这人海如潮、红尘滚滚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是金钱,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我就说:我最需要的是健康!

中国有句话,“民以食为天”,充分说明了食品的重要性,食品是人生存的首要物质前提,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而食品质量则是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因此,食品安全事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它的意义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人的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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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接连-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拨动着所有消费者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这些东西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每次看到相关的电视新闻或是网络视频都会使我迷茫很长一段时间,不知道自己该吃什么。卖馒头的不吃馒头、卖凉皮的不吃凉皮,反正只要是自己做的东西都不吃,因为他们知道这些东西是怎么做出来的,参与了整个制作过程,而我们呢?不要多想,就抱着一颗眼不见心不烦的心去吃东西就行了,如果想的多了,就没得吃了。是啊,“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还敢吃什么”,虽然市场上食品琳琅满目极为丰富,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容乐观,让人不敢吃,望而怯步,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不知吃啥好,心中无数。

同样的问题,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局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是这样回答的,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也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放心,这多少有点讽刺味道,难怪网民评论:“连局长都不放心,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已到亟需下大决心,用大措施,凭铁手段,到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在投资主体逐渐多样,生产方式日益灵活,食品贸易不断繁荣,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在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教育扶持、打击、监管等多种手段,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要想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一是要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过,由于各种新品种食品的出现,使得食品安全标准始终处于完善过程中,因此,需要相关的部门不断的深入调查,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标准,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标准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加点各部门监管比如工商怎么做的之类的)二是,还要靠国民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靠广大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靠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广大群众是食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优质食品的受益者,也是劣质食品的受害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不是局外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身体健康也要靠我们自己。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应该擦亮双眼,把好“入口”。比如购买食品的时候,应该尽量选择正规商场和市场的'产品,不要贪小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要养成不随意在街头小 摊上购买食品的习惯,以免损伤身体或者上当受骗,;要选购知名品牌或比较规范企业的品牌食品,尤其对有绿色食品标志的要作为首选;选购食品、饮料时,不能一味贪色贪味,如过白的面粉、馒头、面条等,有可能使用了过量的增白剂,应谨慎选购;蔬菜最好挑选带皮和包心的。对有叶蔬菜,则要一洗、二泡、三烫,只要经过处理,一般可去掉80%以上的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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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摒弃贪便宜、图省钱-其-琛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养成购买食品看厂家、看日期、查包装的科学消费习惯;要学会辨识优劣食品的本领,不断提高鉴别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要放弃老好人思想,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为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的工作。形成人人远离不洁食品,个个打击伪劣食品的良好食品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健康和生命对于任何人和任何家庭来说都是最为宝贵的财富,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个人的健康,为了更加阳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饮食质量,关注食品安全,让食品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有质量的生活。

健康,何等重要!生命,何等珍贵!

我们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健康,珍爱自己的生命,而食品安全则是生命健康最有力的保证。 常言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着子孙后代的幸福和民族的兴旺昌盛。不讲食品安全,哪怕是一块豆腐,一根豆芽,都能让你身体残缺;不懂食品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包盐,就能中断免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食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生机勃勃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然而,我们却不断从报纸、电视中,看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南京“冠生园”事件,让人们望月饼而生畏;三亚的“毒咸鱼”,使我们谈“咸鱼”而色变;广东的“瘦肉精”事件,令我们望肉而怯步;号称生命杀手的“苏丹红”竟出现在我们最喜欢吃的辣味食品里等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

作为一个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主要的原因首先是供需关系。因为有人买,存在这种需求。就拿学校附近的小商小贩来说,许多同学因为方便,好吃,种类样式多等种种原因,选择去外面吃而不是食堂。一些商家用某些非法手段制的外观好看价钱便宜的商品,自然会有很多人购买。其次,用化工原料和廉价劣质品仿制的商品成本低市场大,生产商们当然会昧着良心赚钱。再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人太多,一些人找不到工作,自然会去做那些小生意,他们是不可能会关心食物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的。最后就是中国人的从众和侥幸心理,几乎所有人都是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于是就有很多人来做这些不对的行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恶性循环。总而言之这里面有利益的原因也有道德的原因。

既然知道了问题的原因,我们又该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呢?从我们学生的角度,我们没有办法从根本上去改变这一切,我们能做的就是做广泛的网络宣传,并且及时把消息传达给你的亲朋好友,远离那些不健康的食品,如果我们都做到了不去买那些危害食品,从健康卫生的角度去对待我们的饮食,从根源上断了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基础。在这里我也想提几点可行性的建议:首先,从政府部门来看,相关执法和监管部门一定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食品问题的查处力度。第二,要进一步促进社会道德精神的建设,杜绝唯利是图等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食品安全等严重的不良后果。第三,社会公众要经常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学习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和揭露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和不法分子,在全社会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为全民健康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

食品安全法规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律演讲稿

一问: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食品安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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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范文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演讲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在学校周边经营的食品店,最喜欢用各式各样花花绿绿的食品吸引我们学生。然而,食以洁为先,食以安为本,我们少年儿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创造和-谐的校园食品消费氛围,构建安全的校园食品消费环境,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们要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的食品安全常识,积累一些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尤其是对“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的辨识能力,充分认识到“三无”、过期、不洁等食品的危害性。

二、增强意识,自觉抵制。

切实增强我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究饮食安全的氛围,自觉抵制“三无”食品、无“qs”标志的食品和其它垃圾食品,坚决不购买不健康的食品,也要教育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学积极抵制这些不健康食品。

三、积极宣传,勇于监督。

人人争当食品安全的小小宣传员和监督员,及时向身边的同学、亲人和朋友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勇于监督身边的食品经营商,发现“三无”食品或其它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学之间也互相监督,坚决杜绝不安全的食品进入我们的校园。

让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珍惜健康,安全消费,远离不安全食品,让我貌同为创建和-谐校园、安全校园贡献一份力量吧!

食品安全法试题

简答题(共10道)。

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资料?

答:(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务必标明的其他事项。

2、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案:(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务必标注的其他事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资料。

4、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质监部门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作用?

答案: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答案: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使用标准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产品标准:目前,我国共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364个,至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104个,指定标准共72个(其中14个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出厂检验记录应当记录哪些资料?

答案: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资料。

8、请列举出至少10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答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包括哪些资料?

答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中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胶姆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度为元,具体如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食品安全法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更多。

食品安全法试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b。保障食品生产者利益。

c。保护食品正常出口。

d。严惩违法行为。

a。2009年2月28日b。2009年6月1日。

c。2009年5月1日d。2009年7月1日。

a。在商店里出售的,可供吸食的物品。

c。历史上,人类以前食用过的所有动物或植物种类。

d。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4。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下方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内含任何细菌。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内含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6。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下方哪项权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

a。举报权b。知情权c。名誉权d。推荐权。

8。哪个部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9。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机构是:

a。新闻媒体b。社会团体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街道办事处。

10。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共同职责b。相关职责c。连带职责d。赔偿职责。

11。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主要是透过建立:

c。食品抽检制度。

d。食品风险预警制度。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且:

a。提醒消费者谨慎食用b。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d。立即拘留相关职责人。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6。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17。公众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能够:

a。付费查阅b。免费查阅c。付费查阅,但应予优惠。

d。付费查阅,但收费价格可协商。

18。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

a。行业标准b。企业标准c。特殊标准d。卫生标准。

19。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受理其备案的部门是:

a。省级质量监督部门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在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做法哪项不正确:

a。用水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c。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够没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2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立即停止生产。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d。不用记录召回和通知状况。

2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立即停止经营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d。自行处理后,继续销售。

2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24。生产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价款的:

a。三倍b。五倍c。十倍d。十五倍。

25。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商务部市场流通管理机关。

28。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3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b。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需要取得餐饮许可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

3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带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b。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

a。能够使用同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

b。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c。从事相同业务,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d。如在同一城市,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a。七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六十日。

37。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营养成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3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是: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39。在什么状况下,才能够将某种食品添加剂列入能够使用的范围:

a。在国外已经使用b。在我国有长期的使用史。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d。有助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

40。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a。食品安全企业标准b。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d。食品安全标准。

41。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能够添加:a。药品。

b。任何中药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d。少数西药。

4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

4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带给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

49。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以上都是。

51。对于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以下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资料真实,载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b。说明书能够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产品成分务必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d。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5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

a。给予警告b。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d。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

a。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b。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d。以上全对。

c。不得内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资料。

d。能够内含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资料。

a。罚款b。警告。

c。记大过、降级或撤职d。开除。

62。食品广告内含虚假或者夸大的资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

a。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d。五万元以上罚款。

63。下列关于食品检验资料表述,错误的是:

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c。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d。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6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对食品实施免检?

a。能够b。不能够c。只有免检食品能够d。特殊状况下能够。

65。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进行:

a。行政复议b。复检c。自检d。仲裁。

66。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证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

a。由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b。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c。由举报产品的消费者承担d。由初检检验机构承担。

6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68。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察看。

69。对食品检验负责的是: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70。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后的:

a。三个工作日内b。五个工作日内。

c。十个工作日内d。十五个工作日内。

71。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

a。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b。委托贴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c。委托仲裁机构进行。

d。委托企业进行。

7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能够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

a。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b。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c。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d。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后,能够作为执法依据。

73。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由: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b。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c。初检机构指定d。仲裁机构判断。

75。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应:

a。通报批评b。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c。处以罚款d。警告。

77。出口食品由哪一部门进行监督、抽检?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卫生行政部门d。海关。

7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贴合:

79。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是:

a。卫生部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国务院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1。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c。省级政府部门d。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8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贴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a。卫生行政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质量监督部门d。农业行政部门。

a。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状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状况。

b。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d。所有以上这些信息。

86。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资料包括:

a。许可证照颁发记录。

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c。经营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状况。

d。以上都包括。

8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b。处以罚款。

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9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对其:

a。给予警告b。吊销许可证。

c。责令停止经营d。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现场检查b。抽样检验c。拘留违法经营者。

d。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9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

a。处以罚款b。实施拘留c。移送检察机关d。移送公安机关。

9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

a。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不一样监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处罚。

c。不一样监管部门能够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d。卫生部门具有优先处罚权。

c。书面警告d。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96。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a。给予警告b。处以五千元罚款c。责令其停止经营。

d。吊销许可证。

98。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带给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拒不改正的:

a。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b。处以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处以货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职责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

a。先承担行政法律职责。

b。先承担民事赔偿职责。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职责。

100。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

a。免予处罚b。从轻或减轻处罚。

c。责令改正d。给予书面警告。

答案:

食品安全法释义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是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而本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例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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