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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协议书(实用9篇)

时间:2023-10-01 21:36:12 作者:念青松 最新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协议书(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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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一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二

答辩状有利于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大家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 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担),第二批的20 个项目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情况。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须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

6、结账情况。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

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

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多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

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担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

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

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唐明晋

20xx年8月30日

被答辩人:吴天虎,男,汉族,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 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

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三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例:

民 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书》(下称认购书)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原告在合同约定及协议延长的期间内,就签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诚信谈判义务。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中的《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单独的有效合同。

《认购书》为合同双方设定的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间内,履行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与对方进行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必须达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诚信地履行了谈判义务仍不能达成合同时,他们不需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到合同时,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被告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协议变更为5月18日,此期间内原告履行了谈判义务。

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交纳定金10000元,约定在5月2日前谈判并签署合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刘某在同一楼盘购买另一套房子,而且需要谈判和协商的合同内容基本相同,所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订购的房屋和代理刘某订购的房屋一起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也即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延长了谈判和签署合同的期间。该事实已为5月3日原告代理刘某签订的《认购书》(合同号0000364)所证实。

由于刘某工作繁忙不能按时来南宁,于是原告在5月10日代理刘某填写了《特殊情况申请表》,请求延长谈判时间至5月25日。李小毅于5月11日签收。

原告于5月11日为自己所订购的2-c-1210房屋提交了《变更合同申请》要求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同时,该申请明确显示,双方的合同谈判签署期间经李小毅同意延长至5月18日。同日,李小毅签收了该申请,并未表示反对意见。

2、原告提交的《变更合同申请》内容合乎情理,被告拒绝谈判构成违约。

由于原告的同事袁某在同一楼宇购买过房屋,交房期为2007年9月30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为交付后270天。而被告却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单方确定了不同的交房期,而且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为交付后的540天。因此,原告请求按同样的条件签订合同,或要求加大被告方的违约责任,理由非常正当。

但是,在原告书面提交申请后,被告方既不积极回应,也不修改条款,只说是“合同条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谈判义务,却以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阻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表明,原告交纳的10000元为“定金”。被告单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为20000元。

金。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依《认购书》约定交付给被告的10000元定金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作为其在约定时间与被告订立购房合同的一个担保,只要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去和被告商谈具体的购房合同,对于原告而言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因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返还定金。但是,在本案中,却是由于被告单方违约不履行诚信谈判义务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因此,被告不予退还原告所交纳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还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采纳本代理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王文千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四

(共4页)

竞 聘 人:竞聘日期: 2012.2.16

我是技术中心系统设计师,今年32岁,2004年进厂,现任技术中心飞控室主任。首先感谢招聘小组和工厂领导给予我这次竞聘上岗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竞聘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

我进厂近八年时间,与工厂的一草一木皆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从屋脊沟的老厂房到现在的新厂区,从不到5千万的产值到今天的1.5个亿,无不浸透了工厂各级领导为之奋斗的艰辛。荣幸有这样的领导集体,融入这样的企业我为之振奋、深感自豪!我愿为工厂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借今天参加岗位竞聘的机会,我向大家汇报一些我的想法。

1.岗位认知

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理解,我的认识是:技术中心副主任要坚决贯彻工厂领导关于工厂发展的思路,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技术中心主任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说,技术中心副主任应当既是通晓新品研发业务的骨干,又是能为主要领导献计献策推动技术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既是推进新品研发进程的组织者指挥者,又是积极投入实际工作的参与者;既要明确职责,协调好与正职领导的工作关系,当好参谋,又要通过沟通和调节处理好与部门与下属的关系,成为桥梁与纽带;既要能当好助手,又要具备独当一面的基本素质。总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要摆正位置,当好配角;胸怀大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当好助手。

2.个人竞聘优势

基于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上述理解,我感到自己参加这次公开招聘尤其是参加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竞争还是具备基础条件和一定优势的。

度上、工作方法等更高层面的思考上转变;在工作状态上,要从被动的接受工作向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转变。

第三,管理能力。在这方面,我虽然没有太多的经验,但是2008年下半年,我开始担任飞控室主任,当时室里刚走了三名技术骨干,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顶住压力,在当时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把室里的工作安排的井井有条,而后又有四名骨干人员到了导航室或其他岗位,可以说飞控室在三年时间经历了一次大换血,但是飞控室始终秉承早年设计一室顽强奋斗、树立楷模的理念,没有出现工作纰漏和差错,同时遵循中心资源共享的原则,为中心其他室提供了许多帮助。今天,飞控室已培养了多名技术过硬、业务精炼的年轻的设计员,我也积累了一定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四,有“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技术中心副主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一名合格的技术中心副主任,工作必须高效但不粗心,细致但不拖拉,严格但不苛刻,务实但不呆板。确保新品研发质量,提高工工作效率。

第五,更主要的是,有领导的关心、爱护和鼓励,有同事的帮助、协作和支持,为我做好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勇气和信心。

3.工作设想与思路

如果说我能有幸走上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在将来的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设想和思路:

1)解放设计员,让设计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上来。举个例子:目前技术中心新品实行项目负责制,新品研发过程中设计员要对新品的研发负全责,新品零件/元成件缺项,设计员要跑生产部、采供部、车间,最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设计员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才得到一个不是很完整的统计,我有个想法:新品图纸下发之日,由各产品主管将外购件、零组件制成excel表格发给管理室,管理室按项目统计,建立一个动态更新库,协调各部门按周期将该汇总表刷新,这样管理室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新品的研发生产进度,设计员也可以腾出一部分精力。可能plm系统建立起来以后这样的情况会更好一些。

2)降低设计成本,规范设计标准。把所有相通的、可以移植的部分,设计为通用模块,譬如:产品壳体、电源模块、通讯模块等,一旦这些模块成熟以后,就可以简化设计工作,降低设计成本,同时也让设计员把精力可以放在本产品关键技术的钻研上去。

3)继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和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单位的合作,我们要全程跟进,跟进人员需是技术中心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强沟通能力的技术人员,本着对工厂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原则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4)中心新人较多,促进新人快速成长,树立典型;加强奖惩制度,激励新人成长;干好一个项目同时锻炼一批人、培养一批人。

5)从思想上,培养员工的责任感,敢于担当而不是推诿扯皮,强化“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

6)作为技术中心副主任,对每位员工要做到公正、公平,让每位员工能有尊重感,保持研发队伍的稳定性。做到人性化管理,奖惩分明,末位淘汰。

7)从我个人来说,各项工作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不断拓展知识视野和专业领域,不能再局限于飞控专业,要加强学习,掌握行业内的新技术,并对新技术进行评估,适时引入到我们的企业。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参与这次竞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自我展示的过程,古人说的好:“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不管结果如何,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五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5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六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承办律师: 电话: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 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七

原告:______,男,______县人,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于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男,______县人,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于______县,现户口迁移至______县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请求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______偿还______欠款104000元,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八

地址:××市××区太古路19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受委托人:xxx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市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马代理权限为: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盖章)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九

委托人:

被受托人: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委托人xxx现委托受托人xxx在我与被告xxx纠纷一案中,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权限为: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调解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 授权。

委托人: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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