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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范文(15篇)

时间:2023-11-26 07:32:01 作者:雅蕊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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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最重要一个论题,而且也应引起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广泛关注。一百多年来,尽管西方法学理论界作出了种种设想和求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居多的亚洲地区来说,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不足甚至模糊不清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观点,最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注:对此,各派权威学者均作为了较系统归纳,兹不赘述,详见[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0~153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2页;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27页;等等。),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注:二元论几乎成为较为流行、较有权威的观点。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指出“本书作者极同意这种见解。”虽然二元论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总的说来,它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大区别的观点是比较接近客观现实的。正因为如此,许多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官,特别是国际法院法官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也支持二元论的观点“(余先予:《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二元论比较符合现实,它既承认国家主权,又承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5页)还有学者通过对二元论的扬弃,提出”自然调整说“(注: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书馆1976年版,第20页。在此作者指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与此观点一脉相承,今天有学者在批判以往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自然调整”这一命题(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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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资本、商品、技术、人员的跨国流动程度超越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要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大批世界一流的国际法人才,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的质量。”因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直接关系到一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肩负重要国际责任的大国,有众多复杂的国际法律事务需要国际法专业人才去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其对谈判、缔结、签署、批准、解释、实施等诸多环节的规范都会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研究、这需要更多的专家型、复合型国际法律人才。

要成为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既要懂国内法,又要懂国际法;既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又要拥有一定的实践能力;既要精通母语,又要熟练掌握国际法专业外语,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这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很大的挑战。然而,国内的国际法教学尚不能较好地满足培育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因此,明确国际法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探讨如何通过国际法教学效率的提高来实现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的目标,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制约我国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的教学因素及成因。

知识化、国际化、通才化将是今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全球化对国际法人才培养带来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中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现行培养机制难以在质量方面满足社会需求。“纵观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面临两个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一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走职业化道路还是专业化道路,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第二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问题、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就本科阶段而言,学生的毕业去向差异很大:进公司、做公务员、读研、出国深造、进律所等。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对自身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的准备重点也往往会存在差异。比如,要出国的学生特别重视外语,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和要考研的学生对自己的学业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再加上高校本身在培养机制方面的诸多弊端,如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目标、对师生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多局限性的叠加形成消极合力,妨碍了培养更多适应全球化和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国际法法律英语运用能力有待加强,国际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有待提升,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也需提高。应当“改变那些束缚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跨国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至少包括本国法、外国法、国际法、法律英语等,此外还应具备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除了国家、学校制定科学、可行的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及建立合理有效的对学生、教师和高校进行考核的机制外,国际法专业教师本身的专业理论素养、教学理念和方法都会深刻、长远地影响上述目标的实现。教师应重视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关系实践的融合及对国际法专业英语(或其他语种)的强调和应用。在课程设置上,既要重视法学专业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应兼顾学生未来的实际工作需要。

对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说,即使其所在学校法学院、法律系与律师事务所或当地法院等单位有合作关系,能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但往往与国际法课程不相关,与法律英语不相关。因此,难以将国际法理论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起来。弥补该缺陷的方法有重视时事新闻、教学视频、专业外语、案例分析方法在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方面的作用。德国法学职业教育中非常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各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教学安排中,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至少在一半以上,而且理论教学与实际工作交替进行”。

1.时事新闻、视频资料在培养国际法律人才中的作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联系密切,不重视媒体中涉及国际法学的新闻报道,就不利于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在教学中就会脱节。“活的国际法不仅仅体现在案例中,也体现在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因此要体现国际法是活的法,还必须关注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活动。”相关新闻报道或时事评论是国际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实践相结合或服务于实践的最好诠释。“学习国际法要对当代国际事件及时跟踪掌握,对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政治形势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通过对近年发生的国际问题引导学生展开探究和思考。”教师和学生都应关注这些相关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及分类工作,将最新的相关时事应用于课堂教学中。这既可减少课程的`枯燥性,又可温故知新,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4月3日《联合早报》网刊登了《九段线不在联合国海洋法框架内》一文,可就此引导学生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就与局限性及中国在该公约谈判中的认识误区及后果。

国际法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本身,不能只教“纯粹的法律”,要讲国际法背后和之上的东西,讲国际法与国家间力量的关系,讲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讲意识形态与国际法的关系,讲文化传统与国际法的关系,讲国际法所追求和实现的目的。视频资料所具有的趣味性、形象性、生动性、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将难以用语言来充分诠释的内容具体化,减少学生理解的困难,激发学生学习和思考的兴趣,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可与教师课堂教学形成优势互补,使枯燥的教学变得更加有趣味。

2.重视案例分析在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中的作用。

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应对国际法律争端的能力。“对国际经济法这样实践性很强但又离日常生活较远的学科,案例教学法更是意义重大。例如,wto中的轮胎特保案、汽车零部件案等,既是新闻热点又是理论热点。案例是当事双方具体争端的体现,相比于国内法案例,国际法领域的案例往往更加复杂。通过将所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例,不仅能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建立知识间的联系与框架,而且有助于将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如何在有限课时内合理引入复杂的国际法案例并完成相关教学任务,对教师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跨国型高素质法律人才需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要“能够熟练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包括谈判、起草文书、参与跨国诉讼和仲裁、设计跨国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等。对跨国法律人的首要要求就是多语言应用能力,避免由于语言不熟造成的理解错误”。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两千人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一万名律师中仅有三百名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能力,上海五千多名律师中只有五十名左右的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和能力,其他省区的缺口更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失衡,具有较强的经贸、管理、新闻、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学教学中,适当借助外语词语、句子,有助于澄清教材中介绍条约条款时的模糊表达,也有助于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在学习国际法课程中学习法律英语,以弥补公共英语课程的不足。例如,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dueregardto”一语的分析,可初步了解军舰、机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侦察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的原因、现行国际法规定及中美实践。此外,有权部门、个人的双语翻译可能成为它国在诸如wto之类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起诉中国的证据。翻译中存在分歧的实质就是条约解释方面的分歧。“巴西影响干可可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中对此有所涉及。“中国入世谈判经历了巧年多,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初签订的一些文件中确实存在不少谈判者自己都不一定弄清楚其确切含义的措辞……有些则可能受到语言的影响。”可见,国际法中的外语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个人工作是否顺利、国家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等问题。

“三国法”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际经济法孕育于国际公法,但至今也尚未厘清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间的边界。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应能建立知识与学科间的有机联系,减少“见术不见林”的现象。“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兼顾深度和广度。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为此必须注重采用比较法找出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去开拓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增加教学内容上的广度”,使学生获得的知识网络化、体系化。“在讲授条约法时,紧密联系学生己学过的合同法,运用合同法的原理诸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对第三方的效力等,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条约法。”例如,在学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的含义时,可联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法的体系化与碎片化、开放性与自足性问题及成因、wto相关案例。

通过教师对知识间联系的重视,学生的问题意识得以加强,对课本内容的理解视角会变得多元。

(三)教师应当具备的高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教师除应当具备敬业的职业精神外,还应当具有良好的人格品质、高超的教学方法、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高水平的科研能力。

“创新型教师必须有新的教育理念,主要有:1、新型的师生观,建立平等、民主型的师生关系;2、新型的学生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反对‘奴化’学生思想,鼓励其大胆质疑与创新;3、新型的质量观,反对仅以学生考试分数的高低论学生学业的好坏,建立以创造能力的高低考核学生质量的标准;4、新型的人才观,反对‘唯书是从’、‘唯师是从’的好学生标准,建立情商、智商和谐共融和人格完美、健全的人才观;5、新型的价值观,树立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个性得到全面展现的价值观。”

四、结语。

21世纪国家间的竞争是全方位的,其中软实力的竞争更具决定性意义,这就包括了人才培养的竞争。没有创新型的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就会落后.国内诸多难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创新及各种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因此,只有不断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变革现行教育制度中不能适应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培养的诸多弊端,革新教育理念,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拓宽教育视野,真正有效地以市场规律、国家间竞争标准来衡量、考核人才培养的效果,使得国际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衡量教育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和标准,避免国际法人才培养的低效率及培养工作的自目性。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国际法人才的全球化,为培养合格的高素质跨国法律人才,学生和法学教育界都应对此做出努力。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结合国际关系学研究国际法的缘起论文

国际法的产生、演变以及发展,与有关的社会背景、国际格局、国际关系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国际法的研究不能够割裂或排除影响国际法的因素。国际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一直以来都是一种调整国际关系的工具,但是在实际环境当中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这是此领域的性质带来的必然特征。国际法的本质未变,但是国际法的很多方面都发生着变化,国际法地位是不断上升的,很多方面是社会背景和国际关系力量使然。

国际法源远流长,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国际法从来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受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技术或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社会历史和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费尔德曼的《国际法史》从多个维度和领域对国际法的产生、形成和成熟等阶段展开论述,能够给予其他国际法学者一些启示。不论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微观性的角度考察,实际上更要强调的是拓广研究的范围,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应该突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可在法学领域内部统合(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结合其他学科(跨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是语言学、心理学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者们打破一些惯常的思维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但化。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没有严格区分,是与当时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的。当研究展开之后体系变得过于庞大,常规的研究方式难以适应,且不能产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会将这个庞大的体系切割为比较合适的几个领域,分别予以研究。但是相关的领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时间太长,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于是人们需要寻求平衡,但是具体运作上困难重重。

就我国学界情况看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易结合研究的障碍大致可归纳为四项:一是学科划分上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合理之处,两个体系之间长期“各自发展”缺少联系;二是我国在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上水平还不够,基础性研究较缺乏,所以在结合两个体系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三是二者之间的芥蒂较深,都比较封闭,接触上存在障碍,这也是长期“独自”发展的后果;四是学者本身的知识局限性。虽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来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也要看到这些障碍都是不易解决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因文明、社会的演进和发展,许多方面的事务的处理都变得相当棘手,面对亦旧亦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拥有更高明的智慧。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中形成了众多学派。比如理想主义、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后现代主义、历史社会学等等,千差万别,因为它们的许多方面的差异(视角、阐述、方法等)也导致了结论上的巨大差异。按照一般情况,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学中影响较大的学派有三个:强调国家和国家权力斗争的现实主义;强调多元化的行为体、跨国互动行为以及国际制度及规范的自由主义;强调观念性内容的构建以及文化领域的影响的建构主义。

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由主义的兴起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动力,国际法的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所上升。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试图构筑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环节的国际法,确实在凡尔赛体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起一战以前的国际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终这样的国际法体系所支撑的国际秩序仍然崩溃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国际法本身的问题,只是国际法所服务的体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构建得再完善也是无济于事。国际法并非维持国际秩序的唯一环节,还有许多其他的力量支撑着国际秩序,推动国际社会有序发展,但是国际法确实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学界,对于国际法的产生问题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古代国际法是存在的,还有的将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萌芽状态的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多数学者却认为不存在古代国际法一说,国际法的产生应源于16、17世纪的欧洲地区,它几乎是与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之间,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国之间,都订有有关的规则去规范它们的相互活动,这些现象都与国际法非常相似,而且这些规范的相关条件似乎均满足一般认为的国际法的概念。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之后,秦国统一了各诸侯国并建成中央帝国,于是类似国际法的机制不复存在。之后各个具有政治实体相并列存在的时期(比如三国时期)或因为存在的时间过短而状态不稳定,且各个政治实体均认为其状态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统一,而缺少相持并存的共识甚至想法。总之,难以再形成类似国际法的机制。国际法机制的起源与形成确实需要有相关的条件(其中可能还与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因素有关)以及“良好”的环境,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来考察。实际上对古代国际法存在与否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就是对于国家的诠释,可能会影响学者们的判断,所以这个问题先要由学者们去解决。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在这之前的所谓国家丨比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近现代意义的国际法是以近现代国家(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原则为基准的,这是近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核心标志,也是区分古代国际法的重要标志。

无论在古代西方,还是在古代东方都存在过类似于但又不同于近代国际法的社会现象。其主要区别首先在于古代的国家和近代国家之间的差别,其次就是古代的国家法现象没有形成独立于宗教法规或国内法的完整体系。如果以前一种差别为根据断定古代没有国际法完全正确,但如果以后一种不同作为否定古代国际法存在的理由就显得不够公允。不能笼统地说古代有或没有国际法,只能说古代没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但是存在国际法的现象。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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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引言。

当今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各个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同时和平也是这个世界追求的目标,维护和平,实现共同发展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又为世界经济带来了有力的机遇。但是现如今的国际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还没有及时的进行改变和创新,影响着世界的和平发展进步,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挑战,如何有效、合理的运用国际法,保障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和平共处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的根本作用和价值。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国际法同时也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总规范,它的作用主要是采用法律的成文手段来公平合理的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冲突,或者是用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它的管辖范围在整个国际。国际法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制定主要由国家之间签订协议来进行的,并依靠国际组织进行维护,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权利以及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一些国际条约中都明确了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国际法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展开,促进了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强调的是和平发展,在当今的世界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总则。国际法可以约束国家的行为,避免了产生纠纷无法可依,在国际社会中应该进行相应的宣传,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国际法的存在,在各个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方面要时刻遵循国际法的规定,使国际法自身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也实现世界的共同进步发展。

现如今,国际法已经发展了将近三百五十年,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挫折,其中善意原则是指切都在法律的规章制度当中,并且被人们认为是国际法的基础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中的有效条约对于国家有着约束的作用,必须这个国家必须善意的履行,条约针对的国家不可以以国内的法律为由而不履行条约,对于善意履行的义务最大的冲击力量是美国,因为在美国,条约也是国内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存在着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区别,在二者发生分歧和冲突时,会比较容易产生法律倾向的情况,为了自身的利益,容易在条约上玩文字游戏,对于条约的有效性没有得到有效以及合理的实施,影响了签定条约时的初衷,同时对于成形的国际法律也是一个重大的冲击,不利于国际法的顺利实施,也在国际上对国际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同时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但是一些国家推行强权制度,成为了阻碍世界发展的因素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利用人权作为主要的突破口,推行人权观念。企图将本土的价值观念推动到整个人类的价值观念上,实际上是使用人权政策作为包装,意在推行强权政治,并向其他的国家施加影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主权平等,同时干涉内政的现象还存在着,普遍的影响着国际中的关系,这些因素也阻碍了国际法的顺利实施,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和各个国家的共同进步。

三、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构建一个文明的和谐世界环境,增强各国的善意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也是适应当前世界发展方向的新型构想,同时这一思想也反应出了国际中各个国家的共同愿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促进各国之间的共同发展,成立互信互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平等协作的发展战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冲突等,强调互利合作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国际中的繁荣昌盛,帮助世界人民打造和平共处的社会环境,并有效的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同时倡导人类文明的包容精神,在竞争当中要良好的规避自身的缺点,发挥优点,构建一个和谐与文明共存的世界环境。努力实现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民主化,民主化的思想也符合了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实现民主化的发展战略也是国家之间关系友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中的各个国家应该团结一心,坚决抵制强权制度,并且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处过程当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对待每个国家都要一视同仁,努力实现国际中的和平共处,并促进国际贸易,实现互利共赢,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实f主权平等、互利共赢。

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十分重视主权平等,并坚持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促进整个世界的繁荣发展,使整个世界都可以共同的发展和进步,实现世界的协调发展目标。一个和谐的世界环境可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和正确的实施,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世界安全的保障,如果世界没有实现共同繁荣,那么各国之间产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增长,现如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每个国家都感受到了经济利益在不断的增长,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感受最为明显,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造成贫富差距的加大,所以国际法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有成文的规定可以解决国际中发生的纠纷,利于世界建立一个公平并且合理的管理秩序。国际法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自身的优势,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并且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大进步,我们要重视主权平等,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的推动进出口贸易,同时不断的完善国际上的金融体制,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经济发展和主权平等的社会环境,发挥国际法的自身优势,努力实现全面发展,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在保证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平等化并促进国际社会实现民主化和法制化,使世界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论。

国际法是一种国际中的法律,身为国际的一员,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对待国际法,并认可国际法,在国际法实施以来,虽然过程中有许多的困难,但是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发展进步,国际法正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实施国际法要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在现如今的国际关系当中,国际法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抵制强权政治,实现和平平等,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世界上国家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努力使世界上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在和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远离战争和饥饿,努力构建一个和谐、和平的国际环境。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

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1] [2] [3] [4] [5] [6] [7]。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自叙利亚内战以来,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地区,使得欧洲面临自冷二战以来最大的一次难民潮的洗礼。但由于欧洲各国对于此次难民危机的处理各持己见,从而导致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举步维艰。大量的难民滞留在欧洲国家边境,其生存以及人权状况堪忧。本文从难民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难民权利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现存的问题。

自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次难民危机中,位于欧洲边缘的希腊、土耳其等国家由于难民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其本国国内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治安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主动接受难民的德国,也由于难民数量的巨大而逐渐收紧了边境政策。有的国家如英国一开始甚至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如果大规模的难民同时进入一个国家,那么对接受国而言,其国内环境以及秩序将遭受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但同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又得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不推回的义务,从而产生了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数情形之下,国家往往会选择“第三条道路”,通过各种政策将难民拒之国门之外,同时又解释自己并未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在此次难民危机之中,不少欧洲国家拒绝接受难民进入本国境内。即使是接受难民的国家也拒绝欧盟对于难民名额的摊派。时至今日,“巴尔干通道”的关闭,使得大量难民无法前往西欧国家而滞留在边境,其生存状况堪忧。

(二)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过于狭窄。

《公约》和《议定书》关于可以认定为难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因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难民的新形态不断出现,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逐渐成为难民的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却一直处于原来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难民的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荒漠化、自然灾害、全球气温升高导致的环境的恶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环境难民。但是,环境难民并不属于现有的难民保护体系。由于其不满足《公约》和《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因环境问题导致无法再本国生存而离开本国前前往他国,很可能由于未经他国的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而被当作非法移民。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环境难民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也不利于环境难民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越来越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被强迫或不得不逃离或离开习惯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开居住地是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情势、侵犯人权的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并未越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豐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全球报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约有3200万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内部位移监测中(idmc)的数据显示,20全球新增了278万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在实质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没有越过边境无法满足国际法上对于难民至少具备的两个条件而无法受到《公约》的保护。

(三)难民甄别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约》和《议定书》中对于难民甄别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这些具体的措施交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宪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虽然联合国难民事物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并结合难民署的实践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或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上述的手册并不具备与公约与议定书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国的实践从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难民问题是由政治因素(国际格局或产生国政治局势)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而难民政策则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从国际政治或本国外交政策出发,为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国际政治的形势往往会对一国的难民政策产生重大影响。难民的甄别程序也是如此,许多国家会根据本国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点进而制定本国对于难民甄别程序上的具体措施,从而使难民的身份认定演变成政治斗争。虽然不少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墨西哥的法律将性别视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开始向可能有其他国际保护需求的、未受承认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还向自然灾害受灾者发放人道主义签证;韩国的将难民审批程序的时间从一年限制到6个月之内。但是,难民甄别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决策质量低;相对于难民个人特点类似而上诉成功率高的其他国家,难民确认率过低;经常缺乏正当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动适用与加急程序有关的拘留;无暂停效应的上诉;缺乏获得法律咨询的机会;大量案件积压。豒此外,《公约》第1条第6款以及第32条第2款中关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了缔约国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难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则完全交由难民居住地的国家决定。

(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资金支持。

目前承担难民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国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因此也无法通过强制力来要求主权国家承担难民保护的责任,并且离开了国家的配合,其保护难民的职能就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强制力,难民署在实际的难民保护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倡议和协调各主权国家对难民进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约缔约国拒绝接收难民,拒绝履行公约的义务,甚至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时,难民署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无法通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要求国家强制履行其义务。此外,难民署执行机构职能的经费预算仅有2%是来自于联合国的拨款,其他剩余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国以及私人的捐赠。其经费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难民危机而言,难民庇护行动所需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目前正在破坏应对自二战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流离失所危机的救助行动。国际难民署保护难民的相关行动支出在高达7亿2400万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资金仅有1亿5800万美元。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使得难民署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于加强难民保护的思考。

首先,扩大难民的内涵范围。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地区和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极端主义、宗教主义、恐怖主义的滋生以及全球气候的影响,导致难民的种类和数量剧增。如前所述,新型难民的出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原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难民范围,也不利于难民人权的保护。虽然一些区域性组织与欧盟、非洲统一组织等通过了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扩展了难民的内涵。但这些文件的拘束力仅限于区域性组织内部,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对于《公约》和《议定书》加以修改,扩大难民的范围,以更好地对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所开展的救助工作对于难民问题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此次难民危机之中所暴露出来的欧洲各国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愿承担保护难民义务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为了自身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而其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需要联合国难民署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其他国际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帮助,也同样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切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共同应对这一个全球性问题。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对于难民的救助只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从根源上解决难民产生的问题。联合国难民署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难民,但是难民的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难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也对国际社会应对类似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民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也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武装冲突以及环境恶化的问题。

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论文

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技术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角落,教育也不例外。现代技术为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给教育带来了深入的变革。现代教育技术能够把不灵活的教育方式和抽象的教学内容变得更加生动和形象。基于此,文章探讨了现代教育技术在小学科学课程教学中如何恰当使用以提高教学效率。

关键词:现代技术;小学科学;优化课堂。

传统的教学手段使课堂教学变得枯燥无味。现代教育技术更新教师教育观念,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活力,小学科学课教学更是如此[1]。下面,笔者将谈谈现代教育技术对小学科学课程的良好推动作用。

一、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实验,优化课堂结构。

在小学科学教学中,实验是学生获取知识、认知事物的重要手段。课堂实验可以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然而,在实验中,总是有些实验效果不太明显,从而影响了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效果。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实验,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如在讲解“水是怎样溶解物质的”,笔者为了能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看清实验的过程,于是在教学之前,就用手机先将实验过程录制了下来。当在课堂上进行展示时,学生们根据观看的实验过程再进行具体的实验操作,很快就解决了这一堂课的知识难点。又如,讲解“电”这一单元“简单电路”一课时,要让学生学会组装简单电路,如果教师只是自己动手操作而让学生在讲台下边看,学生不仅看不清楚,而且也会影响整堂课的教学质量。笔者运用现代技术,把干电池、开关、小灯座、导线、小灯泡、电池盒等材料放在实物展示台上进行操作示范,学生看的清晰多了。教师把讲授转化为演示,既优化了课堂教学结构,又提高了教学效果。

二、运用现代技术,化静态为动态,丰富感性认识。

小学生好动,对动态的事物比较感兴趣,能够保持长时间的注意力。因此,作为科学教师,就要想方设法让静止的教材活起来,抓住学生的'注意力,运用现代技术,把静态的教学手段与动态的音像教学相结合,使学生由被动听讲变为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并结合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智能训练,提高教学效率。如在教学“凝结”一课时,凝结现象对于小学生而言是看不到摸不着的静态变化,要形成概念十分困难。因此,笔者制作了一个关于蒸发的课件,让玻璃杯内的小水珠长上翅膀飞到冰冷的玻璃杯盖上,从而凝结出一滴滴的小水珠。这比起仅靠观察插图来说显得更加生动、有趣。

三、运用现代技术,化抽象为具体,解决教学难点。

在教学过程中,有些科学知识比较抽象,小学生不容易直接感知。如果空洞地以分析、说教的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往往提不起兴致来。此时,如果将现代技术应用到小学科学教学中,就能让学生快乐地、轻松地学习。比如,在讲解“叶的光合作用”一课时,光合作用现象是学生学习的难点,教师就可以借助视频,使叶的光合作用形象化、具体化,让学生直观了解光合作用。在视频中,先展示光合作用过程,突出表现在太阳光的照射下,植物叶中的叶绿体把从根部吸收上来的水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加工成养料和氧气,并利用动画的形式来演示“叶绿体工厂”的加工过程。这样,学生学起来既轻松又有趣。

四、运用现代技术,化宏观为直观,提高观察效果。

适时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不仅可以活跃学生的学习兴趣,还有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如,在讲解“食物的消化”一课时,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一些视频或者动画资料,让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消化过程,从而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五、运用现代技术,增加课外知识。

小学科学教材中,有些知识学生很感兴趣,希望能够继续“挖掘”。如在讲解有关化石的内容时,学生很想了解更多有关化石的内容。为此,笔者就在原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课时量。学生根据“化石”这一大主题,确定自己小组想要研究的小专题,来到学校电脑室上网查寻资料,然后将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在信息技术教师的帮助下制作成演示文稿在班级里进行交流。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致,同时也增长了学生的课外知识。

六、运用现代技术,能将知识点系统化、整体化。

学习完一个单元后,笔者都会对整个单元的科学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教学时,教师可以从简单到复杂地进行梳理,从现象到本质地进行梳理,也可以设计一些有层次的问题进行整理。这时候,运用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再合适不过了。总之,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又能有效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过,在使用现代教学技术进行辅助教学时,万不可喧宾夺主。教学中现代技术辅助教学,应把握“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如此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质量,改进小学科学教学的固有面貌。

参考文献:

[1]刘力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小学科学课堂[j].北京教育(普教版),2009(5):61.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国际关系论文

美国留学国际关系专业详解。美国大学的专业非常多,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美国国际关系专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课程介绍:

国际关系专业的重要方向之一是比较政治。旨在培养学生用比较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政治现象,并给学生介绍研究政治的一些方法及这些方法在政治分析(politicalanalysis)中的运用。

美国的国际关系硕士课程通常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安全与历史、国际政治经济及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环境及国际技术和外交政策等。这些重要课程也是国际及公众事务(internationalandpublicaffairs)和国际事务(internationalaffairs)专业的重要课程,因此美国大学里的上述三个专业是种互通的关系,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在美国,国际关系专业设有四种学位:文科学士、文科硕士、理科硕士和博士学位。但不是每个大学都同时就该专业设有这四种学位。比如斯坦福大学就没有设立单独的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学生在完成一年的硕士课程后必须继续攻读博士,就是通常所说的硕博连读。还有一些学校只设立该专业的学士学位,如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等。大多数美国大学给国际关系专业的学生授予文科硕士,但也有一些学校,如佐治亚理工学院(git),为该专业授予的是理科硕士。这两种学位涉及的主要课程大致相同。区别在于理科硕士比文科更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git还十分重视课程设计的'个性化,通过让学生跨学科选课这种方式来满足每个学生个人的学习需求。国际关系专业博士课程与硕士课程相比,所学内容更加深化,广度上因此有所减小。

就业前景:

随着我国和各国交往的紧密,中国地位的上升。国内需要大量的能够处理国际事务,能够对外交往,能够进行跨国合作的人才。像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的交往,还有一些国际法律、商务、文化的交流,各种各样的机构、组织、跨国性质的非常之多。所以,这方面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有一定的需求。这样的专门人才,应该说在市场上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

国际关系论文

户口所在地:广州身材:164cm52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4。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公关/媒介:媒介(公关)、策划(公关)、行政/后勤:文秘、

工作年限: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3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深圳佛山。

个人工作经历:公司名称:广州旗智传播起止年月:-05~。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公关/市场推广/会展。

担任职务:媒介专员。

工作描述:1.各类媒体传播计划的实施、执行和跟进、监督;维护与各个媒体间的'良性关系,与媒体沟通日常传播内容。

2.邀约媒体参加公关活动,现场接待媒体;活动后与媒体沟通活动的新闻发布。

3.与客户沟通,及时向媒介和文案组准确传达客户需求,保障传播计划的顺利进行。

4.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主动及时向文案组和媒介组等反馈项目进展。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所学专业一:国际关系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优秀。

国际关系论文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65年2月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70cm。

体重:

65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成都大学。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1987年。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职称:

初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高级管理。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三天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其他语言;普通话标准。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从事多年公司和企业管理,有丰富市场营销经验和公共关系融通能力,曾在国有上市企业长征电器工作多年,在成都有一定行业关系。思维敏捷,品行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独立的市场开拓能力,自带驾驶证c1。愿与有识有缘之士同进退,共发展。

发展方向:

随遇而安共同发展。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国际关系论文

1.曹胜强:《现代国际关系史:世界体系的视域》,北京:人民出版社,8月。

2.伏广存、于桂华、马凤岗:《近现代国际关系史论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月。

3.徐蓝主编:《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4月。

4.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月。

国际关系论文

摘要:随着国际变化风起云涌,国际关系成为了众多专家学者研究重要课题。而作为国际关系研究边缘地位的北欧,就安全、和平、福利、区域认同等各个研究领域,已经发展出了鲜明特色的研究方法和视觉,在国际上的影响快速扩张,为国际关系多元化研究做出了贡献。但是从现状来看,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分析了北欧的国际关系特征,阐述了北欧国际关系的重要议题。

一、前言。

一直以来,丹麦、瑞典、芬兰以及挪威等国家共同组成的北欧,其发展特征以及议题都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问题。时至今日,北欧国际关系研究仍然处于世界国际关系落后地位,但是各种专家学者对北欧各国安全、和平以及区域认同等已具备独特的研究方法与视角,并且以开放式姿态参与到国际学术交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大。

虽然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将美国主流学合作看的比较重,但是他们也并不甘愿成为其附属,努力的保持当地地区个性,通过自身特色发展给国际关系研究带来多元化。因此,北欧的国际关系具有其独特特征,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不对称与多边主义。

对于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大都是将次国的行为体当做了研究对象,然而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且不同,它主要是强调权力与双边的对称关系,其研究的对象还是国家。北欧一些研究者甚至还研究地方政府的政党制度化、微观外交以及政党外交。让国际关系研究更具有广泛性。

(二)研究主体不同。

美国研究国际关系的是国际关系专家,但是北欧的国际关键研究主体却是政治学家。其根源就在于北欧研究国际关系局限于政治学科框架之中,虽然有一些国家构建了国际政治研究,但是大学之中却没有建立国际政治体系,必将导致研究者项目、数量及硕士生、本科数量均在稳步提升。

但是相比而言,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往往没看中国内的政治,而是将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分离开,研究政治体系的学者也不会关注外交政策,研究国际关系学者就不了解外交政治。对于政治学科广泛及多样性形成的综合影响,北欧走在美国前。

(三)学者关注重点不同。

在北欧研究国际关系多是国际政策以及社会上的观察者,这一点和美国的国际关系有较大区别,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比较关注当前,以咨询者、建议者的身份靠近决策的核心。有一些国家还直接影响到外交政策。除北欧除芬兰之外,大都数国际关系研究者并没在外交策略中,因此所研究的课题和国家的外交政策没有关系。

(四)人才培养方向。

北欧与美国国际关系人才培养方向上有明显的差异,美国的国际关系学重点在于造就专才,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上侧重于培养通才。这些学者大都是不同的研究角度去挖掘新观点,具备较强的综合性,各种学科都是为研究提供发展基础,就能够培养出全能型人才,但是研究太杂太多,就没有专业性了。

(五)关注的理论上差异。

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重点在于宏观理论方法,而北欧国际关系学者且重点在于从检验中去观理论。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者认为,中小型国家应该关注战略的环境,战略环境必然会影响国家行为,威胁到国家行为在国际体系中的制约程度。

这种理论重点落在了研究冲突管理、研究决策、一体化以及谈判,而不是全球模式。这种理论对目前国际问题且具有更现实意义。

(六)对象差异。

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大都是以本地或者欧洲范围中的国际关系为对象,极少涉及到全球性的国际关系。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现实之中,北欧的国际实力以及其中立国际形象。总体来看,北欧的国际关系学者研究上大都侧重于具体性、使用性以及经验性,对于估计问题具有超然态度,体现出人文关怀。

从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特征可以看出来,因为北欧所处的环境和国际地位决定了北欧国际关系研究的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研究和平。

一直以来,北欧国际关系上都将和平研究放在重要地位,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其研究地位和国际关系的学科势均力敌,北欧的一些国家还开设和平研究体系,并成为了一门独立学科。这就致使北欧的国际关系具备了传统与优势,构建出了鲜明区域特色。研究和平其根源在于:1、北欧各个国家所处战略环境与地理位置较为优越,极少面对武力的威胁,致使和平成为北欧研究主题;2、北欧的国家大都比较富足,政府也比较重视国家关系学科的发展,并且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国际关系研究合作与交流,虽然涉及到多个学科但是基础仍是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取向仍在理论、国际以及价值上。

(二)先进的安全观。

北欧的安全观主要体现在哥本哈根学派。该学派成立与1985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观成为了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重要议题。该学派主要吸收构建主义、新现实主义以及和平研究等等各种理论方法,采用新视角开拓北欧国际安全研究新领域,展现出欧洲独特特色。哥本哈格学派从理论上阐述了安全观的重要性,并且从欧洲现状入手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特别成为了欧洲冷战之后地区的安全动因转变的因素,为一体化未来构建信心。

(三)研究北欧的认同。

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一直将北欧认同作为重要内容,根源就在与欧洲认同与一体化大背景之下,保留着北欧独特历史传统与语言文化、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北欧认同体现出保持北欧的地区特色和热性原则,融进欧盟大环境的同时,还要需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安全位置。

四、结束语。

北欧国际关系研究具备其自身独特优势,从其特征看出来无论是在安全、和平以及区域认同还是国家福利模式上,都具有鲜明特色研究方法与视角,并且这些特色不断的影响着国际关系研究。

参考文献:

[1]石贤泽.美国知识霸权压力下的欧洲国际关系学dd欧洲国际关系学的多元选择及其绩效差异[j].欧洲研究,(06).

[2]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吴志成,杨娜.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评析[j].教学与研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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