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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的解释名词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优秀5篇)

时间:2023-09-22 10:25:22 作者:笔尘 2023年合同的解释名词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优秀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的解释名词篇一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2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5.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9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30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适中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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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名词篇二

1、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方式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7、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9、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

1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简答题:

1、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

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2、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答:

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

答: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6、在校生

4、劳动合同特征

答: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3、劳动合同一般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7、劳动合同潜力的延续性

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5、劳动合同的无效

答: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6、工资的构成和不属于工资的收入

答:工资的构成有: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的收入有:

1、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4、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

6、转移性收入

7、其他

7、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案例题:

关于适用期的案例有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法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7、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8、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19、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20、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1、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将服务。

23、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2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7、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8、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9、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30、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释名词篇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

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

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

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

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辖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其他正当事由。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名词篇四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普遍、复杂地存在着,各种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因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签约地点:

合同的解释名词篇五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 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当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全部得以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条款:当时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进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撤销权:债券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一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元看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中法律行为。

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度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拼单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务目的而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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