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挂靠工程合同无效篇一
2.特征:记住没有交易资格就行了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方
(2)债权人不能转让权利的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转让的、依法不能转让的(监理业务转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记住违心的
1.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
2.合同撤销权消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放弃行使的
1.合同解除、债务履行完成、债务抵消、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
2.合同解除特征:有效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有解除行为、合同消灭
3.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债务
挂靠工程合同无效篇二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挂靠工程合同无效篇三
【案情】
10月29日,被告四通公司与业主上饶乐江公路建设管理处就修建乐江线弋阳段公路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生效后,四通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无工程施工资质的德兴分局实施、运作,约定德兴分局将工程造价的3%作为管理费上交给四通公司。
月10日,德兴分局组建了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又将工程发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原告周国华、周克荣施工。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部拖欠原告周国华、周克荣工程款项未付,双方产生纠纷,周国华、周克荣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分歧】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谁是合格的被告?二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谁是最后责任的承担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又将工程发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原告周国华、周克荣施工的行为,只能由德兴分局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通公司是被告,德兴分局不是被告。乐江线弋阳段公路工程项目是由四通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承建的。合同生效后,四通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无工程施工资质的德兴分局实施、运作,而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是德兴分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又将工程发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原告周国华、周克荣施工的行为,是德兴分局借用四通公司资质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证书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任何出借和借用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应该由四通公司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从案件事实来看,德兴分局确实将工程造价的3%作为管理费上交给四通公司,四通公司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理应由其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不赞同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四通公司和德兴公司是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对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德兴分局之间关系的分析。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兴分局为修建乐江线弋阳段公路工程项目组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新余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又将工程发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原告周国华、周克荣施工的行为,应由德兴分局承担责任。
挂靠工程合同无效篇四
2.无效合同的类型:记住违法就可以了。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2)无资质借用挂靠(3)转包、违法分包(5)未招标、中标无效(垫资有效)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予以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予以支持
(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不予支持
挂靠工程合同无效篇五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
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