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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14篇)

时间:2023-10-30 00:32:25 作者:紫薇儿 优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14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反思和思考的过程,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作为大学生宣传部的一员,我有幸参与了统计法的学习和研究。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感统计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应用广泛性。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不仅从中汲取了知识,更体会到了统计法对我们的启示和帮助。以下将从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方法、重要性、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展开,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统计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通过对社会和自然现象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有关问题的客观数据,并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我们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提高我们的统计能力,培养我们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哪些方法?统计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应用和实践。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我感受到了统计法的实用性。我们在课堂上学习了统计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然后通过实践操作,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如频率分布、概率分布、均值、标准差等。通过这样的学习方法,不仅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了统计学的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实践能力。

再次,统计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统计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统计法的运用,我们可以预测未来的趋势和方向,为政府决策、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统计法还有助于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预测社会问题的发展趋势,帮助决策者及时采取措施。正因为统计法的重要性,我们作为大学生宣传部的一员,更应该加强学习和运用统计法,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外,统计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是怎样的?统计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在经济领域,统计法可以用来测量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经济结构、评估经济政策等;在社会管理中,统计法可以用来测量社会满意度、研究社会问题、帮助社会管理者做出决策等;在科学研究中,统计法可以用来收集实验数据、验证科学假设、分析实验结果等。可以说,统计法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为决策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学习统计法也面临一些挑战。统计法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统计法的应用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对我们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面对这些挑战,我认为我们应该不断努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实践操作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作为宣传部的一员,我通过学习统计法,深刻体会到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应用广泛性。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的统计能力,应用统计法的方法是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统计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学习统计法也面临一些挑战,我们应该勇于面对,不断努力提高自己。通过学习统计法,我深感到统计法对我们的启示和帮助,也更加坚定了我学习统计法的决心。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统计法会为我带来更多的收获和成长。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调查工作二十多年的干部,笔者时刻牢记国家队意识和调查队意识。在深入学习了《统计法》之后,结合调查队的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要着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这就必须要求统计调查人员将调查数据结果结合各项政策、经济形势、疫病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增减原因,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发展运行的规律性问题,充分发挥着统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是必须以身作则。作为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从提高统计能力、保障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意识,带领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三是做到有法必依。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确保统计调查、统计数据不以任何方式被人为干扰、伪造、毁弃。在统计调查中对所涉及的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严格保密,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资料,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努力实现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阶段,一些党员干部为了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凭空编造、瞒报、篡改统计数据,要防止“官出数字”的前提条件是防止“数字出官”。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恪守,杜绝出现弄虚作假、数据腐败的.现象。树立好内部“镜子”,切实优化工作机制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让统计数据真正真实、可靠、科学,全面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通过不断加强学习《统计法》,连州调查队全体干部在推动调查队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工作作风更加扎实,沉下身子深入一线,求真务实,强化业务,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准确掌握调查户第一手资料,确保源头清澈,切实维护国家调查队的公信力。

公务员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统计法作为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公务员的选拔和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统计法,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统计分析能力,还可以培养其科学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自己对于公务员学习统计法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学习统计法需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性。统计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一门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法不仅是公务员选拔和任职的基础,还是公务员工作中数据分析和决策的重要工具。正确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能够提高我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认真地去学习和理解这门科目。

其次,学习统计法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对于统计法这样的专业科目,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是非常关键的。只有通过对于基本概念、原理和公式的理解和记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应用题和分析题。因此,我们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力争做到牢固根基,才能更加轻松地掌握和应用进阶的知识。

再次,学习统计法需要注重实践和应用。统计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应用是我们学习的关键。在学习统计法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通过各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应用,提高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能够更好地将统计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我们的综合应用能力。

此外,学习统计法需要注重思维的转变。统计法注重的是科学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这对公务员的工作至关重要。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学习统计法,进行科学推理和问题分析的训练,培养我们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只有拥有科学思维和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

最后,学习统计法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统计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我们的持之以恒和不断的努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切实把握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同时,通过参加模拟考试和解析分析错题,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改进。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统计法既是一门重要且必修的科目,同时也是一门对于公务员发展和工作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的科目。通过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扎实的基础知识,注重实践和应用,转变思维方式以及坚持努力,我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更好地为未来的公务员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此有了以下几点感悟:

把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作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积极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做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七五”普法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的成效,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等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确保《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深入人心。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理念;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发挥统筹推进,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我国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统计法》,调查监测中心迅速组织开展了新《统计法》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讨论了新《统计法》的细则,与原《统计法》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对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好新《统计法》,如何维护好法律赋予统计人的责任和义务畅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统计法》作为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不仅是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据和准则,而且对规范统计程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全面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对《统计法》进行修改是当前社会发展要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理念;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发挥统筹推进,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下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司法方面有了加倍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实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法度模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托、全面晋升当局统计的公信力具有紧张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加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加倍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运动的治理,严格依照统计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继续进步统计查询访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当局进行宏看治理、科学决策的紧张根基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治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成长就必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查询访问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查询访问项目需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检察,最大限度地削减反复、矛盾;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严格依法所以统计材料,依法审核统计材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材料,果断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类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模范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改动和窜改统计调核工具报送的统计材料。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付与的监督反省职责,果断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根据单位的财务账本、管帐凭证来反省数据精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便是劳动统计的原始材料,在财务账本中纪录着有若干人领了劳动待遇,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反省中不能纯真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反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办事意识、使命意识,能力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材料,数据滥觞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进步统计数据质量,从而进步当局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增强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是统计法的紧张内容。要加快树立基础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树立健全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材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照宣布权限宣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材料颁布制度,切实维护当局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材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得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顺序递次四次经济普查,入户查询访问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查询访问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畏惧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果断向他们包管数据信息是绝对弗成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查询访问工作,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尤为紧张。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进步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才能,更是赞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处分,而是为了包管统计查询访问顺利完成,统计数据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司法律例的历程中积极施展楷模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精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尽力!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制心得体会

统计法制是指厘定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数量特征,采用利用数据、方法论和信息技术,对各个因素进行测量、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尽可能减少误差和扭曲来展示其关系和趋势的规律。法制则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下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规定的法律和法规。融合两者的统计法制,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体现?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二段:立足实践。

统计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它不仅是对数据采集的监督与规范,更是反馈问题、留存历史、预测趋势、支撑决策的重要依据。这种“本分,"需要基于可靠基础数据、科学统计方法和有效制度,链结起来。例如,实现可比、可信数据的重要前提是严格的维护数据、不断升级智能化统计系统和完善的标准规范。而监督统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则是制定法律法规和建立处罚制度的关键所在。

第三段:解决问题。

时至今日,随着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和量化需求的增长,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违法违规的统计活动,干扰了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指导决策的发展方向,也影响到了商业活动和个人权益。因此,数据保护、造假打假、制度监督等才是统计法制的现实应用方向与切实措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摆脱谎言和敷衍推卸责任的作风,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将公共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大家庭。

第四段:总结。

如今,每个人身边的各种计算器、手环、APP、金银财宝、饮食、运动、购物数据,以及社会各种规模数据、调研报告、可视化分析、历史档案等,统统都是数据的载体。它们正在把数据量化的力量无限撬动出来,而统计法制作为数据处理工具的重要环节,则承载着更多责任和任务。统计法制意味着要在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罚责、质量与效益等诸多方式上追求平衡、提高效能,使统计成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觉公众、实现共同利益的强力支撑。

第五段:未来展望。

未来,统计法制将会继续推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的深化发展。它将是一个不断迭代、仪器、方法、制度与人才同步提升的动态过程。同时,也将是一个不断挑战、防范风险、严守诚信、感知社会享有与担负纳税义务平衡的实践过程。最终,它将以人的全面发展、财务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根基,推动公共事业的宏愿得以实现。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统计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企业统计法治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受益匪浅,深刻体会到了统计与法治的紧密关系以及企业在统计上应遵循的法治原则。本文将从培训内容、应用意义、个人体会等方面进行总结与归纳,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统计法治的重要性,并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第二段:培训内容与应用意义。

这次培训主要包括了统计基本法律知识、统计违法案例分析以及企业统计法治的实践案例等内容。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企业在统计方面需要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性。统计作为一门科学,在企业运营和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必须将法治观念贯穿于统计的方方面面,确保将正确、合法的数据用于企业决策和发展。

第三段:个人体会与认识提高。

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了自身在统计法治方面的不足之处,并且深刻体会到了企业在统计中应该保持谨慎和规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企业的决策至关重要,任何的数据造假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作为一个统计工作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循法律规范,不为错误数据和虚假统计数据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统计方面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第四段:案例分享与启示。

在培训期间,我还了解到了一些企业在统计中遇到的具体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一些企业在统计汇报中故意夸大或减少数据,企图通过误导统计数据来达到个人或企业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能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企业在统计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伪造数据,要保证统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企业统计法治培训,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企业在统计方面需要遵循法治的重要性。作为一个企业员工,我们要时刻保持法治意识,遵循统计法律法规,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统计法治方面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企业统计法治培训,我加深了对统计与法治关系的理解,提高了自身在统计法治方面的认识和应用水平。企业在统计中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身在统计法治方面的不足之处,将继续努力学习与实践,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和素养。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认识到统计法治的重要性,共同推动企业统计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第七项修改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法制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数据在各个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统计法也在逐渐完善和落实。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我在学习统计法时深受其启迪,意识到合法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模拟法庭课程上的仿真听证环节中,我深刻地领悟到了统计法在社会中实践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治统计的基本要求(200字)。

统计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治”思想。法治统计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法的合宪性、严谨性、重法制、注重技术规范、提高信息公开度和保护“隐私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基本要求的实现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安全性等方面是紧密联系的。

第三段:统计法对于社会管理的作用(300字)。

统计数据对于社会管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统计法在社会管理中,可以对不同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传播和使用。通过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可以形成科学的决策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例如,在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方面,浙江、江苏、上海,三省一市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可以利用数据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得各地理解和支持合作发展战略,并形成政策推进和执行的支撑。

第四段:统计法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300字)。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统计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诉讼中争议事实的证明,统计数据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然,合法采集的数据应当严格保护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确保数据本身的可信度和合规性。我的仿真法庭课程中就体现了这些应用场景:在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数据采集和分析越来越成为诉讼双方争议解决的必需和捷径。有时候,甚至不需要经历持久的漫长诉讼,只要数据就能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统计法的作用。

第五段:结语(200字)。

综上所述,统计法的意义无法高估。对于国家、社会、甚至个人来说,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我们非常看重数据的权威性以及合法性,采用合规管理,让数据更能够引导社会发展,指导司法实践,使数据走向真正的食用门槛。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些,学会如何使用它们,并将他们紧密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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