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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实用5篇)

时间:2023-10-02 00:55:20 作者:笔尘 2023年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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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篇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四)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二)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四)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第七十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universitasamoiensis)”,中部为盾形和绶带。盾形上有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歌为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4月6日。

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篇二

第二十七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篇三

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篇四

(一)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行为者。

(二)有任何故意破坏或损害本俱乐部财物及名誉的行为者。

(三)违反本俱乐部章程,影响或妨碍其他会员正常活动者。

(四)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用者。

(五)由会员本人原因造成会籍暂停或终止,注册费、年费一律不予退还。

(六)会籍因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用被终止,可再次申请入会,但必须补缴拖欠费用,并重新缴纳注册费。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心得体会篇五

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于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综合性大学。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广州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广州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秉承“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学府”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广州大学,简称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university,简称g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桂花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学校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重基础、重实践、重质量、严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培养“广适应、擅应用、敢创业、能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适应国家、省市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形成综合性、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广州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拨和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或者有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四)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其他人员应当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机会和制度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各类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奖惩、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以及内部竞争上岗或工作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育机制,推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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