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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

时间:2023-08-27 03:13:28 作者:曹czj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一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接施工的____工程因需要,甲方愿意向乙方出租钢管、扣件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工程工期:

1.4.1甲方个月,以乙方第一车材料进场日期起的实际日期计算(室内安全防护架及室外施工电梯架不作为计算工期)。

1.4.2正负30天内甲乙双方均承诺不增加也不减少合同造价。如正负超过30天,甲乙双方均可按30天外的天数计取或扣除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租赁单价:钢管每米/天___元,扣件每套/天___元,工字钢每米/天___元,插扣每吨/天___元。

2、周转材料的规格、数量、租用价格

2.1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清单(钢管、扣件、工字钢、插扣、丝杆等)

3、材料的进场时间及结算期限

3.1进场时间:乙方电话或口头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满足乙方所提的数量和时间到达施工现场。(运输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延误乙方施工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进行赔偿同时在结算租赁费中扣除。

3.2租用期以材料进场起,至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甲方材料报停日起,自报停日至材料运出现场的天数,乙方不再支付租用费。

4.甲、乙双方的工作及责任

4.1甲方工作及责任

4.1.1甲方委托______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2按乙方需要在接到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后,两天内应组织材料进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材料的进场时间。如不能及时按排材料进场,因此引起的乙方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4.1.3保证进场材料的规格、数量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保证进场材料的良好使用性能。

4.1.4甲方负责租赁材料的进出场运输费用,材料出场的卸车和周转材的指定堆放甲方自理。

4.1.5乙方人员到现场必须听从甲方安排(做好三级教育)。

4.1.6乙方自己搭设板房(甲方指定位置)。

4.2乙方工作及责任

4.2.1负责保证乙方材料进场道路额畅通。

4.2.2乙方委托为履行本合同全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3提前二天将材料进场计划电话或口头报至甲方。

4.2.4负责教育工人不得乱裁钢管及砸坏扣件。如工人有意损坏材料,乙方可要求工人所属分供方单位按市场价赔偿,木工所用材料有木工归堆至乙方车能到的地方装车。

5.租金结算及付款方法

5.1本工程的租赁费用以项目的建筑面积/m2(不含税)包干;甲方负责派安保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保工作,在施工期间或材料退场前的缺少和损坏都由甲方自行承担。

5.2本工程的租赁费甲方垫资到地上三层结构封顶,每月25日甲、乙双方预结一次,作为付款的依据,乙方每月5日经公司审核后支付当月结算款额的60%,付款宽限度为15天。主体封顶后付到85%。

5.3合同总价:按照陕西省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建筑面积;外墙保温材料和二次结构不得计算建筑面积。

5.4材料退场后,甲方一周内通知乙方办理结算手续,在材料退场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

5.5甲方提供租赁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

6、其他约定

6.1在执行本合同时若发生争议,应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诉之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仲裁。

6.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效力。

6.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款清后自行失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二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14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设计变更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27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的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30条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3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

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三

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赁甲方质量合格、证件齐全,型号为 塔机升降机,高度为 米,共 台,每天每台租赁费 元(不含税价),施工地点:________。

二、结算方式:租赁费每 个月结清一次,如超过10日不付清,甲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停机后租费照收,并加30%的违约费。

三、本机租赁一次性租赁时间不少于 个月,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

四、甲方提供基础图,乙方负责基础制作,乙方提供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标准,因电压不稳定造成该机电器损坏由乙方自己承担,该机报验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报检资料。

五、本机安装完毕开始计费,自 年 月 日开始计费。乙方付给甲方押金每台 元。

六、该机乙方付甲方进出场费每台 元。(包括安装、加节、拆除、运输)该机进场后,乙方付给甲方进出场费 元,金额 元,退场前全部付清。(注:非正常安装、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更换一次钢丝绳)

若乙方丢失甲方本机部件,按相应价赔偿,并保证本机电盘线路整齐、清洁。

七、本机运转正常使用后,该机维修及费用由 负责。(注:维修时间早7点前晚6点后不属维修时间)。

八、春节报停(40)天不收费,报停前必须付清所有租赁费及费用,否则按使用计费。

九、乙方在本机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生事故,查明原因,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十、使用结束后,由甲方到使用现场试车,试车合格后,方能拆卸送回。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转租给另一方使用或转移工地,更不能转借、抵押、查封等,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必须按本机使用说明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若保养、维修不当或私自拆除限位器及其它部件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机用完拆除前,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如不通知按使用计费。

十四、拆卸前必须付清租赁费,否则按日计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甲乙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四

承租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租赁给乙方设备为:

乙方租赁以上设备用于 。

租售设备价格:rmb万元/年(大写:人民币 万元/年)。

设备交付地点:

本合同项下设备租赁期限为:

自设备验收完毕,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单》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间。

1、甲乙双方约定,设备的租金标准为 。

3、以后历年的设备租赁租金由乙方在每一年度的对应日前一次性支付。

4、乙方不能如期支付租金,甲方随时有权收回设备,且设备收回时乙方需保证设备完好。否则,乙方应据实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的收款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设备符合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设备状态,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派员对设备进行现场安装和调试、技术指导,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在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处理或调换。

2、在租赁期间内,如果设备出现自身故障,应乙方需要,甲方应在小时内做出反馈,小时内甲方应派设备技术人员对所租赁设备进行检查及故障排查。

4、甲方技术人员有权监督、制止乙方在设备使用中的不正当操作,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

5、乙方应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去林期内的设备安全平稳运行。在租赁期满时,设备应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在甲方指导下),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如果有)或改变设备用途。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6、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处于完好运转状态。

7、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应当按照租赁物的设计用途及正常商业用途使用租赁物。

9、在本合同租赁期间,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应当负责维修,使设备恢复原有功能;如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或无法修复,乙方应照价赔偿。

1、质量保证期为自乙方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起12个月。

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非人为原因导致的设备质量问题时,甲方负责维修;若非租赁物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1、合同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若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进一步追偿。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4、乙方重大违约行为

(1)乙方逾期2个月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2)有侵犯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和损害租赁物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被留置、质押、抵押、转让、投资,被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盗抢、损毁(包括但不限于破坏、改装、拆除、无证/违章操作)等情况。

(3)甲方行使检查或合法收回租赁物权利,乙方阻挠三次以上的。

(4)其他严重违反合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5、如乙方有上述重大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违约制裁。

(1)不经司法程序自行取回租赁物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取回租赁物。

(2)提前收回全部租金,乙方立即支付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含已经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和未到期租金)。

(3)若发生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任何“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6、如因政策原因,至乙方正在生产的项目停止生产,造成后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因本条第1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甲方收回租赁物后,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维权方式由甲方自行选择;租赁物无法收回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如甲方将设备转让或出售,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乙方交还设备;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将设备抵押,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负有使设备保持完好的责任。

1、租赁期内,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保障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得损害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没有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互易、赠与、质押、抵押、转让使用租赁物,不得用租赁物进行投资、入股、入伙,或允许其他第三人使用租赁物。

4、乙方不得使租赁物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情况。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无论甲方是否同意添加,乙方添附到租赁物上的任何物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补偿乙方,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如对租赁物有损害则乙方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6、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有形动产,不因乙方的使用而成为不动产或不动产的附属物。

7、无论乙方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及全部租赁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诺或为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8、甲方或指定的第三人有权进入租赁物所在场所,检查租赁物使用情况,乙方应当给予协助。

9、若乙方、第三人侵犯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取回租赁物等手段)控制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购买设备的权利,在乙方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及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向甲方的`债务后,甲方将该设备以 价格销售给乙方,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12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其遭受的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5、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90日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时,双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如果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方面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解决的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条款应继续履行。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乙方承担的建设工程需要,愿意向乙方出租钢管、扣件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木材厂土地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给、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守和执行。

1、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

1.2项目现场:

1.3建筑面积:

1.4工期:确保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2.周转材料的规格、数量和租赁价格

3、材料进场时间和结算周期

3.1进场时间:乙方必须在电话或口头通知甲方后两天内进场。

3.2租赁期自材料进场之日起,自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甲方材料报停之日起,自报停之日起至材料运至现场之日止的天数内,乙方不再支付租赁费。

4.双方的工作和责任

4.1甲方的工作和职责

4.1.1甲方委托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4.1.3确保进场材料的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乙方的需要,确保进场材料的良好性能。

4.1.4负责材料进场的运输费用和材料出场的指定堆放点。

4.1.5材料进场后,负责在乙方指定的地点卸货和堆放,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的工作和责任

4.2.1乙方委托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4.2.2提前两天通过电话或口头向甲方汇报材料动员计划。

4.2.3负责出口物料的运输(仅限市区)。

4.2.4负责保管签收的材料,如有遗失或损坏,退回材料时按价格赔偿。

5.租金结算和支付方式

5.1在材料进场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支付预付款或押金。

5.2每月25日,甲乙双方进行一次预结算,作为付款依据,乙方每月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30%,付款期限为15天。

5.3合同总价: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5.4材料退场后,乙方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在材料退场后1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

6.其他协议

6.1租赁期内,乙方的债权债务与甲方的材料无关。

6.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仲裁。

6.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付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名:签名:

日期:日期: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六

出租方:(乙方)宁波市鄞州云龙大卫钢管租赁站 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方:(丙方)上海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期限。租20xx年 11月 08日至20xx年 10月 31日。

押金。转帐支票 贰仟 元。

提货方式。签订合同的同时,甲方应按时到乙方验收提货(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严格把关租赁物资质量的验收)。钢管、扣件根据数量搭配发货(钢管每300米搭配扣件180只。如甲方确不需要搭配扣件的部分钢管,此钢管租价递增50%)。甲方如需要乙方代办装车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装车费(8 元/吨),运费 80元/吨(不足30吨算30吨)。

归还物资。甲方归还时,须先到乙方对清所租物资数量、规格。运输、装车甲方自运、自装,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卸车,卸车费( 8元/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指定仓库验收。钢管、扣件按比例数归还。扣件按6%比例抽样验收。规格不符乙方不收,但可作暂存,乙方免收保管费,甲方的暂存物资不向乙方收取租费,凭暂存单退回物资。

以下修理费,材料费由甲方承担:1、钢管修理费用0.02元/米按归还的总米数计算;钢管弯曲1元/根;钢管切割(电焊疤、头子不平、大头、扁管及扁头)1元/刀;2、扣件加工上油0.15元/只,袋0.35元/只;3、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按贰只折一只归还数;4、切断钢管应赔偿,切断费接管费6.8元/根由甲方承担(结算方法:在物资归还结束时,一次性按照统计表发、收料长短比差根数结算)。

:租金结算方式。发出天算至归还天。

付款方式: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甲方交纳时间为每三个月到月后十天内送到乙方付清。

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应偿付违约期租金0.3%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仍要求发料或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30%,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变更。租赁期间乙方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新的所有权即为本合同的乙方,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乙方所在法院受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手机: 电话:

工地地址: 电话:

收发负责:

钢管租赁合同 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优秀篇七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厂区基建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协议:

一、 工程名称:察右中旗环城商砼厂区内“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

二、 工程建设内容:

厂区平整 院面硬化和道路建设 机井:1眼 电力基础设施

三、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 工程造价:见附表

五、 工程期限:开工日期20xx年9月1日 完工日期20xx年12月15日。

六、 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出现问题未达到标准,不予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损失。

七、 付款方式:

1、 工程峻工后,经甲方验收并合格。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造价款的85%。

2、 乙方剩余1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质保期壹年)后两月内付清。

八、 如有其它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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