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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模板15篇)

时间:2023-12-19 04:14:53 作者:BW笔侠

工作报告是公司内部交流的重要方式,可以让上级了解我们的工作进展情况。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最近几年撰写的工作报告,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新的观点和思路。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益政办电〔〕4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安政办明电〔2013〕24号)精神,我局对本单位近2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权力来源及界定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职责职权明确,行政执法权限界定清楚,都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近2年,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依据无立、改、废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期限,程序合法,严格执行行政程序的受理、审查、决定、时效程序。所有行政执法行为证据收集确凿,事实界定清楚,依据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行政执法处理公正、适当;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所有行政收费及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行政执法决定都告之救济途径,全面实施听证制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成立国土资源听证制度领导小组,去年来,先后组织东茅公路征地拆迁、洛浙电力线路土地征收等3场听证会。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经县编委批准,我局设立了政务服务股等9个内设机构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等9个直属单位及2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明确了各单位职责,配备了相应人员。()其中**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征地拆迁所为副科级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法制办与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室合署办公,配备执法监察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共16人。

全局行政执法人员206人,全部参加换证培训并合格,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80人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岗培训并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规范化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标准制式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政法决定书要素齐全,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执法决定裁量权理由说明充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规范。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档案、卷宗按照一案一卷整理,做到科学规范、及时归档,建立了案卷的登记、保管、查阅等相关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近年来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先后成立了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土地可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了《**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了《**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系统有错无为问责实施细则》、《**县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环境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办事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更加透明。

近年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并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行政执法制度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喀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本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4)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5)承办行政赔偿工作;(6)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7)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宣传执法责任内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九)发展规划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财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调查取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科学技术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定期审查;(2)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3)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6)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7)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调查取证;(8)负责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9)负责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0)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1)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2)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3)负责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4)负责对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5)负责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6)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7)负责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二十二)办公室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复查信访案件,整理案卷、文书。

(二十三)流动人口管理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2)负责对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四)城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近年来,我局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总宗旨为出发点,围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安全工作,在全局范围内大力开展了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大检查,强化全体职工规范执法意识,并就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检查,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合法,确保无公路“三乱”出现,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稳定,现将我所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交通运输执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通运输执法自查工作。

近年来,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十分重视,自始至终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预防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认真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路稽查等执法活动进行不定期自我检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想意识,做好日常的交通行政执法自查自检工作。

二,逐条对照,认真查找,切实将交通执法自查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一是执法程序方面。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做到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二是执法文书方面。我们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确保完全依照规范填写的。

三是执法用语方面。我们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严格依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做到了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路“三乱”的出现。

四是仪容风纪反面。能够坚决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着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形象。能够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三,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强化岗位培训,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

我局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强化岗位培训,积极完善有关的奖惩廉政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机制,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干部职工能准确、高效、及时的完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自我督查力度,积极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有效预防违规执法和“三乱”现象的发生,为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交通执法工作而做出我们新的贡献。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xxxx年是我县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攻坚跨越的关键年,也是全县“项目突破和生态创建年”,做好今年的交通运输工作,对于全面实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巩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县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项目突破和生态创建年”为总抓手,以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抓好农村公路养护、道路运输市场整治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围绕上述要求,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交通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县委确定的重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全力推进交通重点项目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济乐高速公路、汽车客运站等项目建设。积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完成济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和汽车客运站项目建设。二是重点抓好县乡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扶持,加大工程投入力度,力争年内完成济乐高速公路连接线、商展路、龙白路、赵沙路等三条重点县乡公路改造和西关桥、生张桥、马集桥、杨楼桥、宁家桥等5座桥梁改造工程。三是着力抓好通村油路项目和耿玉路、白大路安保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我县农村公路通达能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另外,进一步加强城乡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综合整治活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三)加强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全县道路运输市场良好秩序。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不断完善道路运输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继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综合整治力度,重点开展超限超载、客运出租、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四)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着力加强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农村客运等动态安全监管,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文明和谐交通。

一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满意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创新服务举措,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三是加强执法队伍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过硬、文明守纪、服务社会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四是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勤政、务实的交通干部队伍。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推动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培训目的。

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要求,通过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执法办案所需要的理论知识,达到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的.目的,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

(1)公共法律知识:市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教材规定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省行政程序规定》、《滨州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等,以及培训教材以外的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和我市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件制度。

2、执法实践培训: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执法决定法治审核、行政应诉等。

三、培训要求。

培训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法规研讨与办案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与结果评优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1、自主学习:各执法位培训人员按照单位学习计划和个人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学习计划,同时做好学习笔记,每月不少于20小时,全年不少于180小时。

2、集中学习:每半月组织1次集中学习,每次学习不少于1小时。

3、专家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或者通过本位单位微信公众号、工作群或各种培训网络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业领域专家培训活动。

4、执法实践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研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法治审核、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培训。

5、考试评优: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

6、其他培训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培训工作计划,精心组织。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督促各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抽查,保证学习培训质量。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七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为认真开展好市人防办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人防办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二)精心部署,认真评查。

1、对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对行政许可案卷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自查。1—10月份,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61项,按时限办结率达100%,未发生群众投诉,我办在行政许可方面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人防办政务服务窗口,今被评为“巾帼文明窗口”,并得到一次服务流动红旗。

2、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市人防(交战)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共产生行政执法案卷3件,无举行听证的案件,无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无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市人防办重点从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实施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性5个方面进行了仔细的检查。通过自查,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案卷文书格式规范,文字表述清楚,文书种类、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评出3件优秀案卷。

(一)机构健全,形成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力量。我办设立了由秘书处、工程处、综合处为主要处室负责此项工作,成立了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办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和案卷使用的监督提供了保证。

(二)强化责任,落实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终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纠。针对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掌握文书的使用、具体案卷的制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来我办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方面进一步得到规范和提高。

(三)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在服务中心的随机抽查中,满意度100%,多次得到流动红旗。严格按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进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政务中心监督。

评查与督促整改工作同步进行。对执法人员在案卷档案整理、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整改。

案件综合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卷中“询问笔录”的格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加大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培训、集中组织学习。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好案卷评查工作,不断完善执法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执法档案等各项配套制度。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省、市网站平台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市人防(交战)办行政执法水平的总体提高。

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确保卫生行政执法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考核的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条监督执法责任制与各卫生监督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局稽查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消毒管理办法》;(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单位正职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省卫生厅及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卫生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卫生局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单位的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单位副职是监督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正职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科室正职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监督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科室副职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办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正职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岗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行政,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的原则,即:法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第十八条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科室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三)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八)违反监督执法程序的;(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自行制定决定和意见),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十五)要求监督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卫生监督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监督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臵。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条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总公司纪检、监察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人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以法治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高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商贸总公司是高邮市生猪定点屠宰、煤炭经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担负全市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职能。具体职能有:

1、国务院[2008]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政府[1996]70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3、国家主席[1996]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家经贸委[1997]11号令《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5、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文《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6、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扬州市政府扬政发[2005]4号《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宣传、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臵、加工、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4、依法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和酒类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管理与监督。

5、依照市政府的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责任。

1、根据举报线索或自行组织稽查,经常查处各类生猪、煤炭、酒类、豆制品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起7日内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现场执法人员会议后可按简易程序依法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复杂的,必须依法履行一般程序。

2、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3、按程序逐级审批意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书。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员做到“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处罚结果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5、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

(二)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责任。

1、审查承办人意见,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勘。

2、在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后,及时签署意见,报请分管领导。

3、按领导批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指派执法人员送达。

4、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组织、协调、管理好执法队伍;安排好执法大队内部工作、资金、交通。

(三)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再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组织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履行或执行处罚决定。

6、定期检查、过细研究、认真监察各部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主管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带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作为总公司工作重点之一。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依法支持和保护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3、主持制定全公司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负责向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报告执法情况。

4、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执法岗位责任要求。

1、执法依据充分。

2、执法主体准确。

3、执法职能到位。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岗职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

一、岗位一:高邮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岗位人数:40人。

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法定职能:

1、生猪屠宰场的设臵许可。

2、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岗位要求:

1、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上市肉品进行常规检查。

2、定期不定期进行乡镇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查处私宰窝点和接受举报查处。

4、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上市猪肉检验检疫率100%。

2、完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完不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考核细则扣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二、岗位二: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法定职能:

1、煤炭经营资格认证。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3、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岗位要求: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审查煤炭经营资格。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4、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5、举报查处及时,加大对举报查处的力度。考核标准:

1、许可证核发、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经营单位合法、守法。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许可而长期经营扣2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4、发生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帐号、票据等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查处的扣20分。

三、岗位三: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岗位要求:

1、自收到备案材料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溯源制度。

3、查处各类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考核标准:

1、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酒类经营企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扣1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2、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见附件二)。

3、商贸总公司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见附件三)。

6、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五公开”。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翔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存档及时。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邮府发字[2006]5号文精神执行。

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法制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廉政觉悟;同时管好、用好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转借证件。

第七条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商贸总公司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生猪、煤炭违法案件和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查处行政案件;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六)适用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

第七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八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在登记、统计、上级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总公司相关执法科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三)被评议考核单位拒绝接受评议考核或者弄虚假的。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并在商贸总公司内通报。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分管行政执法的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科室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

商贸总公司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议机构对专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贸总公司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处罚权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主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第十六条执法过错由市法制办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总经理室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一条商贸总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有错不究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商贸行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精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交流学习心得,并有学习记录;每半年一次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办案能力、办案质量。

二、总公司执法部门法制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三、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先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二个月内,职能科室要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组织好法制宣传。

五、对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

附件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登记与管理。每年底按要求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集中统一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交验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领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重领新证。

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公务之外不得使用、滥用。

附件五。

一、优质服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

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说明不受理原因,待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即行办理。

三、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当日或次日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依法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格票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缴,或先缴费后投诉。

六、廉洁自律。

凡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一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管理、收费的集体和个人邀请,不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礼券。

七、举报监督。

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

0514-84642857(生猪)0514-84680819(煤炭、酒类)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电话:0514-84680811举报箱设立在高邮市商贸总公司传达室边。

一、及时受理相对人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申请,对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立案;

三、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需要,必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应报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调查(核查)结果时,应及时作出调查(核查)结论。

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其中,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必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送达有关决定或证件。高邮市商贸总公司商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制度。

为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保证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和素质: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关管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由商贸总公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诉讼、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岗位工作必备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以及执法公文写作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岗位资格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后可重新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经考核、认证发给证书。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备的依据,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期内未获得此证书者,不得参加执法工作,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和预公开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管理办事程序流程图。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这些具体步骤由商贸总公司统一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对外公示,使行政管理相对一目了然。

(三)行政管理办事时限。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期限。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时间。

示;凡上级未制定工作标准的,按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标准公示;有收费项目的,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一并进行公示。

(六)违示责任。违示责任是指违反公开和预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单位应按照违示的性质、情节等,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举报信箱位臵、举报电话号码和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和预公开方式。行政管理公示和预公开应遵循公正、透明、效率、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栏(牌)必须固定在办公处所醒目位臵,对其中相关内容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发布公告、通告等方式进行。

预公开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公示和预公开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应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由总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公示和预公示内容,并监督公开和预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将公示和预公开内容自公示和预公开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部位行政执法公示按《高邮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部位,按《高邮市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保证干部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

二、弘扬敬业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经常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奢侈浪费。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

六、办案人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馈赠的财物。

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行政执法的罚没款如数上缴市财政。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

八、不准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严格执行财务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

九、不准用公费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十一、十不准: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罚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臵罚没款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制度

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

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欢迎阅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矿商贸、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领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依法实施,无执法检查计划或者无单位安排,严禁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坚持“分级分类、无事不扰”原则,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推行以“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优化流程,优化服务,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严禁行政许可把关不严、降低许可标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第十条严格行政执法提级调查。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属实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省厅可以提级调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厅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防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依法应对行政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诉讼意识,杜绝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监管的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对厅内设执法处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厅内设执法处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第十八条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厅相关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执法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查、证件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对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廉政承诺,填写《廉政承诺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行政执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

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

卫医函〔2014〕127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14〕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存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等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不纠正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阜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全生产执法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全过程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系统内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予以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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