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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精选5篇)

时间:2023-10-08 21:46:35 作者:雁落霞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精选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一)档案工作制度

1、档案工作是测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须有一名领导分管。

2、档案人员应及时将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指示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档案工作动向,掌握房产测绘档案工作。

3、档案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在档案移交时检验案卷质量。

4、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测绘档案应集中存放在测绘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

5、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适用测绘实际的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等。

6、建立以档案员为骨干的档案工作网络,定期检查。

7、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参考工具,积极为测绘管理提供便利,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8、档案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使测绘档案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各部门的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努力提高案卷质量。

3、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4、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做到调卷及时迅速、准确无误。

5、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国家的.档案不受损失。

6、刻苦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7、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和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三)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1、凡是委托测绘的成果及图纸、草图等均属归档范畴。

2、各种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是档案员的任务之一,应列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搞好档案集中和统一管理工作。

3、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整理立卷后归档,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在部门或个人手中。

4、每月底以前,档案员必须将上一年度档案材料按要求整理立卷归入处室档案,并将其档案材料存放档案室。

5、凡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归档档号、案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做好向档案室移交的准备工作。

6、部门移交案卷时应经档案室工作人员验收,移交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使库房管理更趋科学化。

2、库房由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负责每天检查门窗电的开关情况。

3、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线、防尘等基本保护条件,并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明确各类档案的界限,实行分类分柜存放保管。

5、库房必须具有专用橱柜,并被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阅档案不得在库房内进行。

7、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库房的整洁。

(五)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1、保守档案机密是每个档案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

2、档案室设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档案橱柜存放档案。

3、档案室内应设置阅览档案室,建立监阅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4、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使用。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档案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回家,或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6、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机密文件或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普通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在立卷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7、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不得在库房中接待亲友。

(六)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

2、查阅各种档案必须在查阅室进行,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带走。

3、凡查阅利用本单位重要的机密档案或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使用的档案,应经单位领导同意。

4、档案严格控制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借阅期间,要确保档案的安全。

5、利用档案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任意泻漏和向外公布。

6、查阅档案,必需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圈点。批注、勾画、污损,更不得拆卷抽取;撕毁原件,违者将依据《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

7、对利用档案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事例,利用者责任向档案室提供信息反馈。

(七)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销毁必须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2、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并撰写包括:本单位和卷宗的简短历史情况、销毁档案所属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数量和详细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的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3、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监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日期,并需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八)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和档案柜、资料架要统一编号,档案、资料要按全宗和分类顺序排列整齐,

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要分别保管并定期检查,对破损和模糊不清的档案、资料及时修复和复制。

2、认真落实档案库房的八防措施。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

燃品,库房内外放置灭火器材,以应急需;库房门窗要装置防盗设备,及时关开、上锁,钥匙由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经常清扫、整理库房内外和橱架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观测库房温湿度,尽量控制在规定标准;每年四月份放置一次杀虫剂,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鼠咬虫蛀。

3、对档橱、架要经常进行保养,防止锈蚀,保持美观清洁。

4、档案人员每年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记录。

(九)档案统计与汇报制度

档案统计,是掌握情况,分析和研究档案工作问题的一种有利工具。加强档案统计工作是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统计工作,特制度如下统计制度。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兼管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全校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室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2、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档案利用与利用效益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室内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到年末各类档案的增减数据应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

4、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类报表,要按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报出,所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穿插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时保证档案与帐目相符;每年底对本年度的各类数字要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属于测绘成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法规和档案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归口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测绘成果管理司按照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文书等门类档案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综合机构,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部门在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三)接受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与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为档案部门配备与本单位档案数量、门类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工作要求,明确档案工作承办人,并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应当划分科学、准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和完善机关文书档案、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批准后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大档案收集整理力度,加强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实行档案工作与专项活动工作进程同步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并接收本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收集齐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与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应当一并归档。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接收范围内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当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工作机构提出档案鉴定报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各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办公室、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销毁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对接收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分类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保管。

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台账,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

第十九条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移交。

临时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向设立该机构的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到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档案阅览室三室分开。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档案保管保密提供条件保障,确保档案信息系统、档案实体、电子档案安全有效,严防档案损毁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档案实体与信息管理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将档案安全责任明确到人。

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重要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管,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主动开发、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满足各方面对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开发,以方便检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子档案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对已完成数字化的档案,其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

网络利用档案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上网文件、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把涉密文件和档案传输到非涉密或密级不符的网络。

第二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专业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本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执行。

人事、会计等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对物业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为合同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承接物业项目及合同期满物业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委托方保持联系,审查项目有关资料(或意向书),建立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并任命组长,批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4.2投标小组负责项目资料的整理。

4.3机电工程部负责对设备运行、维修管理条款进行审查。

4.4财务部负责对管理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查。

4.5消防治安部负责对消防安全、治安、车辆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4.6物业管理部负责对清洁卫生、绿化、建筑物管理等条款的审查。

4.7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评审。

4.8经理部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

5实施程序

5.1《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当公司准备参与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投标以及延长原有物业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标书或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公司是否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在公司明确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建以经营部为主的新项目投标小组或续签项目工作组,并任命组长。

5.1.2投标小组与物业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联系,索取该物业尽量全面的资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递交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5.1.3投标小组在完成资料分析,实地考察,并获允许参与投标后,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

5.1.4由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负责搜集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标小组与委托方联系约定时间进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计划。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标小组组织,必要时可派物业管理部、机电工程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参加。

5.2.3合同的磋商应形成备忘录,记录讨论的情况和修改的意见。

5.2.4根据委托方的意见,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见。

5.2.5由总经理决定继续磋商的,由投标小组联系,直到达成一致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形成合同文本。

5.2.6当签订好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时,经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形成合同修改备忘录,由经营部与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修改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定盖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种情况是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同时将原合同作废。

5.3合同的签订与公证

5.3.2合同文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经营部联系双方举行签署仪式,合同由总经理与委托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5.3.3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的由经营部办理有关手续。

5.3.4合同签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经营部保管,副本给财务部、物业管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保管,具体参见《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3.5对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合同评审,其全套投标资料由经理部负责保存。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篇四

1、基本规定

1)合同审核的责任部门主要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2)合同审核实行各责任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核会签的责任制原则。

2、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通过背景调查核实签约对方的资格、资质、资信情况等与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关系的事项。审查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许可证明、授权书等书面材料时,应当核对原件。

2)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其他非法务条款。

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履行合同资金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

2)相关税费安排的合理性、上市合规性。

4、法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3)合同的效力。

4)其他法律条款。

5、合同审核后的处理

1)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应退回发起部门;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发起部门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齐。

2)合同发起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部门审核意见相冲突的,一般性问题由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协调,重大问题需报请共同上级决策。

3)倒签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内容不予审核。同时,发起部门需详细说明合同倒签的具体原因并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相符。

1、基本规定

1)合同签约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分工负责。

2)合同签约过程中,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故意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签约文本

1)除能即时清结的小额经济事务外,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2)对外签约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必须编制合同序列号,以便于查询。

3)原则上集团有标准文本的,应使用集团标准文本,如确实无法适用集团标准文本,发起部门应详细说明原因。

4)合同最终签署文本应保证是清晰版本,无任何修改痕迹。

5)合同签约经办人需确保签约文本与会签审核后的文本保持一致。否则,经办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

3、签约流程

1)签约文件经审核确认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份数打印合同文本。

2)合同盖章前,需根据公司的印鉴管理规定提交《印鉴会签单》。未经印鉴会签审核,不得擅自在任何合同上加盖公章。否则,印鉴保管人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

3)合同签署份数原则上根据签约方数量确定。合同签署后,发起部门需留存合同原件(至少一份),并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可视情况各保留一份合同复印件。

4)原则上合同由对方公司先行签字盖章,如确需我司先行盖章,经办人应在《印鉴会签单》上注明,并跟踪合同相对人签字盖章情况,于3日内完成合同相对人盖章及合同回收工作。

4、签约要求

1)合同的签署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加盖骑缝章。

2)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如签约方是公司,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如签约方是个人,应由本人亲自签署(应使用黑色水笔或中性笔,杜绝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笔)并在签名处加摁指印确认以及在合同文本上加摁骑缝指印。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署的,须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授权人员代为签署。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已经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应采用补充协议形式;如确需在原签署合同中进行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由签署双方盖章或签字并按指印确认。

5、监督检查

1)各公司应指定专人对已签署合同进行审核,如发现签署的合同不符合集团要求的,应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修正,以保证合同签署的规范。

2)集团将不定期对合同审核及签署情况进行抽查。

3)经查实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及直接主管,将按下述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已签署的合同未及时移交导致遗失的,每发生一例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签署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并给予开除处分。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测绘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篇五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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