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计划>机关事业单位空调规定(优秀15篇)

机关事业单位空调规定(优秀15篇)

时间:2024-02-22 21:38:03 作者:JQ文豪

机关单位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级机构,是国家管理和运行的基本单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关单位管理经验,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启发。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柒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记者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2、“医疗期”如何计算?

那么,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据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清明假期,刘女士准备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带孩子踏青。刘女士大学毕业至今已经工作,前后换过3家公司,工作年限分别为4年、3年、4年。她说:“有人说我工作总共11年,应该有10天年休假;但有人说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4年,只有5天年休假。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记者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中,“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因此,刘女士累计工作11年,享有10天年休假。

4、病假事假休得多不享受年休假。

此外,如果一名员工病假、事假休的天数“超标”,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据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5种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一)工作日、公休日加班:机关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加班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正常工作日7小时以内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否则,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出差、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正常工作日)不计加班。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由行政办公室安排机关工作人员(除调研员、协理员)轮流值班,全年按人均1至2次计发节假日加班工资。非值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者,由科(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加班: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由劳安科按照职工工龄计算应休假天数,各科(处)室负责人根据本科室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在原则上不影响本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行政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职工本人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同时不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年休假期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实际天数,视作加班,并按照本办法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加班天数、当日基本工资、当年日工资收入及加班工资的确定。

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加班不足4小时者,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

(二)当日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国家法定制度工作日)。

(三)当年日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四)加班工资发放标准。

1.工作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150%。

2.公休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300%。

4.带薪年休假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工资报酬。即日加班工资=当年日工资收入×300%。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1、生活老师准确、及时地为本寝室学生领发校服,特殊需要向保管员提前说明并量身。

2、学生装所有校服由生活老师在服装上所指定位置认真工整地写上名字、班寝室编号(用油性笔)。

3、每天生活老师检查学生校服是否遗忘在别处或丢失,对于遗忘或丢失的要及时落实查找,不得姑息迁就。

4、校服除写姓名外,严禁学生或老师在校服其他地方乱写乱画乱涂。

5、教育学生爱惜校服,不得故意弄坏,人为弄坏的严肃批评,无法缝补再穿的'要责令赔偿再购买。

6、换季校服生活老师要注意洗净晒干并折叠好放入衣柜中。

二、家中所带衣物。

1、学生家中所带衣服鞋袜等由家长做上记号或绣上名字或者由生活老师在衣服显眼处写上名字,以防混淆。

2、每学期开学时生活老师要清点学生所带衣服数量并登记,原则上每季学生衣服只需1―2套放于学校,以便于保管。

3、换季时生活老师要抓住家长来校看孩子的机会带回一些过季的衣物,并当面清点,登记说明。

4、平时学生所带衣服来校,生活老师要检查是否写了名字,没有写的要及时写上,并作好登记。

5、学生所带回去的衣物由生活老师清点并登记说明。

6、破、旧、小的衣物鞋袜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或学生自己的意见(高年级)才能作废弃处理,并登记说明。

7、向学生进行朴素教育,杜绝名牌风。

8、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普查,由家长、学生、生活老师配合进行,对于学生在校丢失的衣物作出相应的赔偿,影响重大的进行考核。

三、贵重物品。

1、学生在校不戴饰物。若有金银饰物或贵重手表,做好家长、学生工作,动员家长带回,坚持不带回的由生活老师代为保管并登记。

2、学生装所带文曲星、游戏机、商务通、随身听、vcd等,低年级不需要,家长不必为学生准备,高年级学生可存放于生活老师处,并登记机身编号,写上名字,签名,用时再取。也可由自己保管,生活老师经常提醒。

四、现金。

学生所有现金必须存放于班主任处,班主任要教育学生厉行节约,不乱花钱。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

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综合部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综合部酌情安排。

四、费用结算

1、用车费用的结算采取用车人签单,按月按部门分摊的方式进行结算。

2、用车人在每次用车前应要求司机将小表复零,用车后对里程数、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进行核实,并在《单车行车台帐》上签字确认。所有费用一律由司机先行垫付,至下月初至财务部统一结算。

3、当二个或二个以上部门合用一辆车时,司机需在用车结束前按单程、双程及人头数进行费用分摊,并分别由用车人签字认可。

4、各部门用车费用需由司机在下月初汇总后交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5、各部门的用车费用一律纳入部门成本。

6、对非因公用车,除规定免费使用的情况,一律采取用车人签单,在用车人下月工资扣除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但司机需在《单车行车台帐》上注明“私用”。

7、用车结算价以《单车结算价目表》为准。

公司车辆管理规则

1.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

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出车登记表》。

因项目原因而使用公司车辆的,按1元/km计算项目成本,由驾驶员、项目主管、批准领导分别签字后报财务核算,从项目组包干车费中扣减。

《出车登记表》由驾驶员负责统计、保管,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必须如实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由于(什么样的原因,当然公休就不用写事由了,理所当然的`。)。

--(内容)要说明请假几天,从哪天到哪天。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休假的意义越来越突出。公休假是对人的休闲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休闲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公休假使人们拥有更多的时间在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放松身心。

另外,来自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一组研究人员近日指出,抽出时间做工作以外的事情,主要是定期度假对健康确有好处,因为人们能够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压。

公休假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带动旅游业的升级。人们的休闲权得到尊重,带动了消费层次的提高,使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选择也提高了层次,这有助于促进旅游业从自然观光的层次向度假休闲的层次发展。其次,公休假的灵活长假有助于克服集中的休假制度的.一些缺点。旅游业本身具有集中性的特点,旅游产品的消费也具有集中消费的倾向。但过分集中会带来不少问题。“五一”、“十一”以后许多外出旅游归来的人反映,大多数旅游景点的旅店中档床位偏少,一些散客不堪高昂住宿费,缩短了旅游时间提早回家。此外,许多旅游景点此前因从未接待过如此众多的游客一下子乱了阵脚,忙中出错的事层出不穷,不尽人意之处不一而足。全面实行公休假以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喜好安排出游时间,这一方面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旅游资源由于负担过重而遭到破坏(这一点对于生态旅游尤其重要)。另一方面也使游客获得真正的休闲娱乐。因为游客一般有个心理容量,旅游区的人数太多会感到不舒适,而且也违背了旅游为了获得身心的放松休闲的初衷。再次,带薪休假的实行也有助于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从整个经济上来看,公休假对国家经济将起到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的交通、能源、建材等34个行业的发展。延长假期也是政府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举措之一,事实证明也确实有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由于(什么样的原因,当然公休就不用写事由了,理所当然的。)。

--(内容)要说明请假几天,从哪天到哪天。

拓展阅读:

公司女员工产假请假条一。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公司女员工产假请假条二。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公司女员工产假请假条三。

本人于xx-xx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xx-xx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xx-xx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xx-xx年____月____日。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一、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的,休假7天;。

(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的,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休假14天;。

二、各科室在确保完成本科工作及领导交办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三、职工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四、职工的年公休假,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各科室在年初开始时就要作出休息安排计划,不要集中到下半年或年底安排,以免影响工作。

五、职工的年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六、职工在公休假期间,单位如有特殊紧急任务,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要服从单位安排,不得以休假为理由拒不接受任务。

七、职工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法定休假日天数以上的,不再享受年公休假。

八、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后,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待遇。

九、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不再安排年公休假,但其假期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十、职工休公休假由各科室统一安排,年初各科室作出安排计划后,统一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并送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计划执行。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项目、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依法需要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有关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业务萎缩、经费无法保障或者有其他与登记、备案事项严重不符的;

(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中断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的;

(三)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时,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并将注销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检验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申请登记、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设立登记、备案事项而开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拒绝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基本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主要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

为落实现金管理责任制及责任制,国务院颁布了《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监督铁路经济活动,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铁路资金结算(调度)中心开立账户的铁路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资金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现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收支管理

第四条已成立资金结算(调度)中心的地区,各单位只能在资金结算(调度)中心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五条各单位要与银行协商,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流量。

第六条运输进款现金和餐营收入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各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运输进款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必须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业务量大及现金数量多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应配备专职进款员,专职进款员不得对外直接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业务。

(二)运输进款要按规定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现金数量多时要增加送款次数。取送进款时,必须由公安人员护送。当地没有银行的车站,进款随指定列车交代缴站转存银行时,车站、列车、代缴站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和安全措施。

(三)各站、段必须建立运输进款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核对账目,保证账款相符。各级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要经常对站、段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要加强对站、车进款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对列车上补票、餐营收入现金的管理,要求做到措施严密,责任分明,设备齐全。补票款金额往返程在五千元以上的跨局长途列车,在安全上无保证的要实行到站交款办法,局与局之间进行清算。

(五)列车乘警要把保卫列车补票进款、餐营收入的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检查督促有关乘务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负责制度。夜间和列车通过治安情况复杂区段时,要加强对存放现金部位进行巡视,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列车在终到站交款时,应由列车长和收款员一起将票款送到交款处,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时可由乘警护送,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其他现金收入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送存时间,但不得超过第2天。

第八条各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不得填写空白支票。要严格控制收取外单位现金,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九条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写明真实用途,同时,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提款。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第十条各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一律不准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或者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储,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申请额,不得超过单位预计每天的现金使用额(不包括工资、奖金额),交通不方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单位预计三天的现金使用额。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不定期对现金、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财会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任何单位不准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要求做到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结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一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对账单数量少于3 张的单位也必须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单位内部制约制度。

要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专职财务稽核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也必须指定兼职财务稽核员,以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对其他会计资料的事后复核。

每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不得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已停止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在结账后对计算机内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第三章现金收支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现金保管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报警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次向银行取送款金额达5千元及以上时,必须2 人同行;金额达1 万元及以上时,必须由出纳员的直接领导人员陪同,并尽可能派机动车接送;取送款额1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保证机动车接送,并由公安干警、保卫干部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日取送现金达5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辆。取送款专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各单位由于工资、奖金等未及时发完,或者现金收入超限额当天不能送存银行时,要加强现金存放地点和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第四章现金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领导本单位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确保现金收支核算和管理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二)财务主管是现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核算,对每一张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要做到亲自审核,外出期间应指定人员代行职权。

(三)出纳人员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和现金收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银行对账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由其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现金管理场所安全保卫工作不落实,未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或者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单位领导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财务主管日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保管好预留银行印鉴,不按规定抽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对账单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造成3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 个月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以下的罚款;造成3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撤职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部属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货币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流动性最强、风险性最高的一项资产,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其资金管理较行政单位更为复杂。近年来,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在加强预算收支、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每年审计和监督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和出纳岗位没有严格分离、出纳工作监督缺失、“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少数单位仍然存在等。这些问题不仅给财政性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为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财务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大额货币资金收支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负审核责任,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负收支保管责任。坚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货币资金管理。

(二)科学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货币资金业务主要涉及出纳、会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等岗位,以及具有收款职能的业务部门。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印章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由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强化内部监控和互相制约。严格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印章的使用得到适当的授权与审批,并履行必要程序。建立用印登记簿,履行登记手续,以便备查。

(四)严格现金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支付管理,严格现金核算,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防止“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确保账实一致,账账一致。

(五)严格账户管理。事业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规范零余额账户使用管理,防止出现“账外账”和“小金库”。加强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银行预留印鉴应当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六)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的相关规定,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严禁违规套取现金。

(七)严格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明确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内部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内控规范建设

(八)严格支付业务流程控制。任何一笔货币资金的支付都要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不得账外设账、公款私存。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保留完整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相关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的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全部货币资金业务,是否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一)制定内控规范制度。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梳理单位货币资金和收支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货币资金活动存在的风险,查找出重要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单位情况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和报备事项,建立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管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通过组织单位互查、组建财务服务中心等各种方式,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十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范文推荐
  • 02-22 企业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优质19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和学习经历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改进自己。以下是一些总结自己学习和工作经验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
  • 02-22 小学教师法律心得体会(精选22篇)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对自己在教学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感受和思考的总结归纳。下面是一些教师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在担任小学教师的过程中,法律意
  • 02-22 审查情况报告范文(16篇)
    归纳总结是情况报告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它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把握核心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在撰写情况报告时有所启发和帮助。
  • 02-22 高中留校申请书的格式(实用15篇)
    申请书通常包含个人信息、申请目的、理由和期望结果等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1)性质加文种构成,如《入团申请书》。另起行,顶格加
  • 02-22 我的育子心得(专业12篇)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吸取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这些心得体会,或许能够给你一些新的触动和思考。【作者:suhui电子邮件:时
  • 02-22 临沂烈士陵园体会(优质19篇)
    总结是一种对自我进行反思和审视的方式,它不仅可以概括经验,还能够发现错误和改进之处。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 02-22 高中综评研究课题报告(优质17篇)
    大家都知道,范文范本对于提高写作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多加学习和借鉴。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 02-22 大病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6篇)
    工作计划书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和协调,促进团队的合作与发展。通过阅读下面的工作计划书范文,相信您会对如何编写一份完美的工作计划书有更深入的了解。
  • 02-22 政治笔记摘抄范文(19篇)
    在写作过程中,参考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思路,提高文章的逻辑性和连贯性。随后,小编将向大家推荐一些高分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写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 02-22 取消制度申请书(专业15篇)
    撰写转专业申请书时,要注意措辞得体,语言表达准确流畅,展现出良好的写作能力。下面是一份转专业申请书样例,希望对大家的转专业申请有所帮助。尊敬的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