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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资产处置会议纪要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4 12:50:05 作者:紫衣梦 2023年国有资产处置会议纪要范文(13篇)

人生是一个舞台,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和使命。怎样克服困难和挫折,在人生中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以下是一些关于人生的名言警句,希望能给我们启迪和鼓励,共同探索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20xx年9月1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文化主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废旧、积压物资等有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张铁义、副总经理邵怀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张福山、副总经理朱立仁、总会计师逄元东和党政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司同意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废旧、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同时总会计师逄元东牵头制定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二、公司同意煤炭销售公司调整煤炭价格的意见,地销煤炭价格从9月1日起吨煤售价上涨10元,公司20xx年初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价格执行。

三、公司同意煤炭筛分厂意见,将煤炭筛分厂生产岗位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外包给一家外委单位完成,需保洁人员预计40名。

四、为全面推进海拉尔小区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华宝居安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小区门卫房及小区文明施工围栏的施工工作,经过招标确定呼伦贝尔天成集团建成分公司为施工单位,工程总价为109万元。小区竣工后围栏及门卫房回收价格为45万元,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公司同意20xx年中秋节为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福利费。

六、各单位、部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重点是公司的窗口单位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

固定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出席人员: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废旧物资处置作为公司一个新的效益增长点之一,在国有大企业处在了不可或缺的位置。下文是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20xx年8月24日下午,叶科副市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市府办沈志东,市经贸局王如毓,市公安局徐志远,市国土资源局陆建龙,市规划建设局宋怡昉,市交通局俞国荣,市城管执法局刘纪清、沈卫,市工商局徐伟明,市供销总社朱小汉、徐新华,丁桥镇吕水杰,海洲街道办事处陆靖英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围绕进一步规范全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管理,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是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秩序,优化城乡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的作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着力点,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会议指出,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的整治对象面大量广、情况复杂,必须按照集中整治与规范提升相结合、疏与堵相结合、控新与治旧相结合、重点整治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部门联动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统筹、分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会议就近期各项主要工作及其责任单位明确如下:

1.加强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市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各自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点的数量、设置地点、登记备案情况、设施状况、土地性质等进行详细调查摸底,为下一步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信息。

2.完善整治。

工作方案。

在深入调研、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步整治、有序推进的原则,由市城管执法局对《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再作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标准、整治重点,并征求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意见。

3.制定行业规范提升意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规划、三产、国土、供销总社等单位,制定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的意见,规划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固定收购网点布局,制定行业规范发展扶持政策,鼓励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发展。市供销总社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行业整合发展的契机,盘活存量土地空间,推进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建设,通过包装项目、招商合作,加快废旧物品收购龙头企业培育、网络平台建设和运作机制创新。

废旧物资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意见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实施。

20xx年9月1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文化主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废旧、积压物资等有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张铁义、副总经理邵怀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张福山、副总经理朱立仁、总会计师逄元东和党政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司同意按照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废旧、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同时总会计师逄元东牵头制定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二、公司同意煤炭销售公司调整煤炭价格的意见,地销煤炭价格从9月1日起吨煤售价上涨10元,公司20xx年初签订。

合同。

的按照原合同价格执行。

三、公司同意煤炭筛分厂意见,将煤炭筛分厂生产岗位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标方式整体外包给一家外委单位完成,需保洁人员预计40名。

四、为全面推进海拉尔小区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华宝居安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小区门卫房及小区文明施工围栏的施工工作,经过招标确定呼伦贝尔天成集团建成分公司为施工单位,工程总价为109万元。小区竣工后围栏及门卫房回收价格为45万元,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五、公司同意20xx年中秋节为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福利费。

六、各单位、部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重点是公司的窗口单位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对外联系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xxx。

开标时间:20xx年x月11日下午14:00。

开标地点:xxx。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监标人:

记录人:

20xx年xx月11日下午14:00于xx厂对公路桥梁废旧模板招标事项进行了开标,本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

开标情况如下:

1、本次招标共计发放招标文件3份,收到密封良好的投标文件3份,经现场核实,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符合要求,所附资质资料符合要求,3家参加投标的单位均为合格有效的投标方。

2、投标报价情况如下(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1600元/吨。

xx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509元/吨。

3、经所有参加评标人员查询xx网20xx年xx月11日xx省废旧钢铁市场价格(见附件废钢价格行情),因为xx县绝大部分废旧钢铁基本上都是发往xx市各大钢厂销售,参照xx市重废价格1780-1800元/吨的不含税市场价格计算,按照销售废铁实际承担的税率大约为5%计算,其大致承担税费为90元/吨。另外回收单位需要在现场解体废旧模板,大致费用约为20元/吨。从xx县到xx市的运输距离约为300公里,其需要承担的运费约为80元/吨(按照超载情况计算约为0.27元/吨)。因此收购单位需要承担的成本约为190元/吨(90+20+80=190)。

按此计算,收购单位能够承受的基本价格约为1600元/吨的情况下可能有微薄的利润,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报价1600元/吨的价格较为合理。

因此所有参与会议人员均同意按照1600元/吨的价格将本次招标的公路桥梁废旧模板出售给xx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邹琴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废旧物资处置会议纪要

参加人:牛正杰牛胜建宋福成孙震李建龙宋文雷杨东岳。

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

关于鱼仙山煤矿房屋拆除鱼仙山煤矿为我矿资源整合兼并矿井,20xx年资产评估后,设备材料均保留在鱼仙山矿区,且保留4人留守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丢失,目前我矿已把遗留财产全部转运到盛泰矿区,鱼仙山矿区内只剩下破旧的房屋及构造物,由于房屋年久破损,墙面有大面积裂缝,屋顶也已破损,职工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并有村民在鱼仙山煤矿破旧房屋内居住,前段时间房屋突然倒塌,幸好没有造成伤亡,并且雨季即将到来,房屋已经不起风吹雨打,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决定把鱼仙山房屋全部拆除。

附鱼仙山矿区房屋照片。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参加人:

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

关于鱼仙山煤矿房屋拆除鱼仙山煤矿为我矿资源整合兼并矿井,20xx年资产评估后,设备材料均保留在鱼仙山矿区,且保留4人留守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丢失,目前我矿已把遗留财产全部转运到盛泰矿区,鱼仙山矿区内只剩下破旧的房屋及构造物,由于房屋年久破损,墙面有大面积裂缝,屋顶也已破损,职工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并有村民在鱼仙山煤矿破旧房屋内居住,前段时间房屋突然倒塌,幸好没有造成伤亡,并且雨季即将到来,房屋已经不起风吹雨打,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决定把鱼仙山房屋全部拆除。

附鱼仙山矿区房屋照片。

与会人员签字: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请参考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略),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牟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臵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臵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主要包括: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臵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臵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臵,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臵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臵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处臵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臵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臵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臵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臵、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臵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臵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臵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臵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臵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臵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臵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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