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安全>2023年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 燃气年终心得体会(实用8篇)

2023年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 燃气年终心得体会(实用8篇)

时间:2023-10-02 04:49:33 作者:笔尘 2023年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 燃气年终心得体会(实用8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一

在这个不平凡的一年里,我们燃气公司的全体员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回首过去的一年,我不禁感慨万分。在这里,我分享一些我个人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共勉。

二、顺境中的感悟

今年是我们燃气公司的丰收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深入挖掘用户需求,我们成功开拓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仅如此,我们升级了现有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了用户满意度。而对我个人而言,我有幸参与了一些重要项目。通过这些项目,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一支合作默契、相互信任的团队,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市场中才能突出重围、大展拳脚。我更加明白,个人的成长不能脱离团队的背景。只有脚踏实地、与团队同舟共济,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逆境中的坚持

尽管我们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去年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们燃气公司经历了一些挫折和困难。然而,这些逆境让我更加坚信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面对和应对。如果我们能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逆境,发现其中蕴含的机遇,并汲取其中的教训,就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事实上,正是逆境锻造了我们的意志和毅力,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并为之不懈努力。

四、个人成长与自我提升

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工作中面对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惑。经历了实践的洗礼,我明白了只有不断学习、跟进时代的步伐,才能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因此,我开始主动地报名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同时,我还加强了与同事的交流和合作,从他们身上汲取经验和智慧。通过这些努力,我在销售技巧、沟通能力和团队管理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我相信,只要不断提升自己,赋予自己新的技能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五、感悟与展望

通过这一年的努力和奋斗,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更好的自己,只要我们能够敢于挑战,不怕失败。年终总结不仅仅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展望。回首过去,取得的成绩是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展望未来,我们要更加强大,应对更大的挑战。我相信,在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燃气公司必将取得更大的辉煌。让我们满怀信心、鼓足干劲,共同迎接新的挑战吧!

以上是我个人关于“燃气年终心得体会”主题的五段式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二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做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6日南京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三

甲方:

乙方:

1.2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2.1合同设备的价格为:,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3.1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元。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3.2交货款:在合同设备交货后_____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元。

3.3验收款:在合同设备验收后_____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元。

4.1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周,,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机场。货物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4.2乙方应于交货日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5.1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日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5.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确认为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如果确认为甲方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尽快向甲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6.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6.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详见附件。

6.3保修期,乙方在收到甲方运于至指定地点的有缺陷设备后,应尽快将更换设备自费运至甲方。

6.4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三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0.5%计,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将被认为已足额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6.5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容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6.6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7.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7.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8.1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8.2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8.3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8.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9.1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实行严格保密。

9.2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有者,将不直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

9.3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出于评佑、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9.4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整,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与其他支出。

9.5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约定的对双方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10.1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10.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11.1本合同壹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四

xxx市燃气管理管理办公室针对城市燃气市场不断出现泄露和爆炸事件及潜伏的严重安全隐患,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着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近期对全市18个经营液化石油气公司(站)、市区56个经营网点进行了联合检查,查处了存在问题的经营网点15家,违规操作3家,没收转充石油液化器具2套,50公斤重钢瓶8个,小钢瓶32个予以收缴,下达限期整改通知10家。通过清理整顿、检查,使xxx市燃气市场有了明显好转。

这次清理、整顿检查燃气市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忠轶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队、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管监察支队共八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清理、整顿、检查专项会议。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以8家为成员单位的xxx市清理整顿燃气市场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为搞好这次城镇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清理整顿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1、燃气供应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2、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

5、使用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

7、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8、已充气但无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市场的。

为使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目标,依法经营,使燃气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xxx市明确了燃气市场的具体规定。

1、设立的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对有垄断经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应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设。

4、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应隶属于有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利害关系与相应企业挂钩。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经营网点的安全负责。

5、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岗点,必须当天收罐,当天充装,当天送出。已充气的重钢瓶,不允许集中存放在经营网点内,夜间不允许存留已充气的钢瓶。

6、城市燃气以发展管道燃气为主,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石油液化气站。

为使城镇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各部门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负责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行业管理的指导,以及对经营网点的审查。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取得经营燃气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好气瓶的普查和气瓶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的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公安部门要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依法查处,又不及时整改或扰乱整顿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治安拘留。

7、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五

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使用燃气作为主要的热能来源。而作为燃气使用的重要一环,燃气技能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我的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认为燃气技能的掌握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感。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燃气技能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更多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段:充分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

要掌握燃气技能,首先要对燃气的基本知识有清楚的了解。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所以在使用过程中要格外小心。了解燃气的性质、成分和特点,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预防措施,是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同时,了解燃气的供应途径和管道布局,可以帮助分析故障的原因,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段:燃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燃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于保障燃气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非常重要。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如燃气管道是否老化或者漏气,燃烧器是否正常,热水器是否通风良好等。另外,在使用中要注意燃气设备的清洁和保持通风,定期清理火炉和燃烧器上的污垢,保持良好的燃烧状态。只有通过维护和保养,才能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段:燃气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全。首先要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装的合理性,避免发生燃气泄漏。其次,在使用燃气设备时要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中毒。另外,燃气设备的使用者要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不得在没有开启窗户的情况下长时间使用燃气设备。同时,要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避免因为不及时发现问题而造成事故。

第四段:燃气技能的提升和学习

燃气技能需要持续地提升和学习。要随时关注燃气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法规政策,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要参加燃气技能培训和考核,通过学习和考试来提高自己的燃气技能水平。另外,要加强与燃气供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燃气行业的动态和最新发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段:加强社会宣传和安全教育

燃气技能的掌握不仅仅关乎个人的安全,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社会宣传和安全教育,提高人们对燃气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可以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讲座、发布安全使用手册以及组织燃气技能培训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燃气的危害和安全措施,提高社会对燃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总结:通过对燃气技能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燃气技能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燃气技能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引起更多人对燃气技能的重视,共同为建设安全、舒适的家庭环境做出贡献。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六

本文目录
  1. 燃气合同
  2. 城市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合同书
  3. 城市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整个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申请审批号:_________

四、工程内容及范围:

1.户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

2.户外燃气干、支管及设施安装。

第二条工程实施方式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全过程均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天然气庭院管网、外线中压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天然气阀门及配套管件、土石方工程,地形地貌恢复等工程费用。

二、天然气放空气量、管线碰口、设计、监理等费用。

三、本合同总造价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四、甲方用转帐支票或现金到乙方指定银行交付均可。

第四条甲方交款日期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交付工程总款的60%,余款在通气前10天付清。

第五条材料及设备配置

一、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燃器具)均由乙方供应。

二、燃器具由甲方自行选购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产品。

三、因燃气用具质量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燃具供应方负责。

四、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甲方用气地点以及周围相邻区域的总平面地形图(1:500地形图、带城市坐标)、总平面布置图、用气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1:500或1:100)、标准层平面图(各层平面布置不同时需各层建筑平面图1:100)。用气位置建筑(厨房)大样图、用气建筑给水施工设计图(或竣工图)、电气线路布置图。用气庭院内隐蔽工程总平面图(水、电等管线)、成片开发用户的调压计量室(站)建筑红线位置图、干管所经道路地形带状平面图及纵断面图。

2.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做好红线内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

4.施工前提供住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

5.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能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

6.提供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质检、消防部门验收该建筑合格的资料或证书。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7.在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验收前,应安装、完善燃气电磁阀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9.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及赔偿。

2.除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实施。

3.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4.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6.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7.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第七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和本工程现状需要,确定工程实施工期为_________天,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或停工:

1.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房屋结构发生改变,致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进度的。

2.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未能消除,导致乙方不能施工的。

3.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5.甲方或与甲方相关人员阻扰影响工程进度的。

6.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7.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职权范围内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第八条工程质量和保修

一、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按《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93、《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xx8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33-8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

二、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费保修期为一年。

第九条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改变意图、减、撤消工程量时,乙方应收取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三、违约者应按工程总造价2%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存档备查。

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之日起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_________乙方代表(签):_________

甲方经办人(签):_________乙方经办人(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燃气合同(2) | 返回目录
燃气合同(3) | 返回目录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整个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申请审批号:_________

四、工程内容及范围:

1.户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

2.户外燃气干、支管及设施安装。

第二条工程实施方式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全过程均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天然气庭院管网、外线中压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天然气阀门及配套管件、土石方工程,地形地貌恢复等工程费用。

二、天然气放空气量、管线碰口、设计、监理等费用。

三、本合同总造价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四、甲方用转帐支票或现金到乙方指定银行交付均可。

第四条甲方交款日期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交付工程总款的60%,余款在通气前10天付清。

第五条材料及设备配置

一、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燃器具)均由乙方供应。

二、燃器具由甲方自行选购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产品。

三、因燃气用具质量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燃具供应方负责。

四、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甲方用气地点以及周围相邻区域的总平面地形图(1:500地形图、带城市坐标)、总平面布置图、用气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1:500或1:100)、标准层平面图(各层平面布置不同时需各层建筑平面图1:100)。用气位置建筑(厨房)大样图、用气建筑给水施工设计图(或竣工图)、电气线路布置图。用气庭院内隐蔽工程总平面图(水、电等管线)、成片开发用户的调压计量室(站)建筑红线位置图、干管所经道路地形带状平面图及纵断面图。

2.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做好红线内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

4.施工前提供住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

5.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能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

6.提供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质检、消防部门验收该建筑合格的资料或证书。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7.在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验收前,应安装、完善燃气电磁阀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9.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及赔偿。

2.除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实施。

3.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4.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6.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7.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第七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和本工程现状需要,确定工程实施工期为_________天,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或停工:

1.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房屋结构发生改变,致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进度的。

2.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未能消除,导致乙方不能施工的。

3.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5.甲方或与甲方相关人员阻扰影响工程进度的。

6.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7.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职权范围内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第八条工程质量和保修

一、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按《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93、《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xx8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33-8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

二、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费保修期为一年。

第九条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改变意图、减、撤消工程量时,乙方应收取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三、违约者应按工程总造价2%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存档备查。

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之日起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经办人(签):_________   乙方经办人(签):_________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七

燃气技能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商业领域。掌握燃气技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运用燃气设备,确保其安全、高效地工作。同时,燃气技能的掌握还可以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提高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因此,我对于燃气技能的学习与掌握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燃气技能学习的重要性和过程

学习燃气技能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课堂上,老师向我们讲解了燃气的基本知识、燃气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方法、燃气事故的处理等内容。通过理论学习,我对于燃气的特性和工作原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践环节中,我们亲自操作燃气设备,学习了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掌握了燃气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以及应对燃气事故的基本技能。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过程,我逐渐掌握了燃气技能,并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实际应用。

第三段:燃气技能带来的好处和影响

燃气技能的学习与掌握为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好处。首先,我可以更好地处理家庭中的燃气事务,例如检查燃气表、操作燃气热水器和灶具,确保其正常工作。其次,我可以根据燃气设备的情况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因设备损坏而带来的费用和麻烦。最重要的是,通过掌握燃气技能,我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避免因燃气事故而导致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段:燃气技能在工作中的应用

燃气技能的学习不仅仅对于我们的家庭生活有益,同样对于工作也有着积极的影响。比如,在餐饮行业,厨房中常常使用燃气灶具和烤箱。掌握了燃气技能后,我可以更好地操作这些设备,保证食材的煮熟和食物的制作质量。又如,对于一些需要燃气供暖的工厂、学校等场所,如果发生了燃气事故可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通过学习燃气技能,我们可以及时处理燃气故障,减少用能的损耗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

通过对燃气技能的学习和应用,我深刻认识到燃气技能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能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减少事故的发生,还能在工作中保障和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燃气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并将其应用到生活和工作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燃气技能水平,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健康保驾护航,同时也为工作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篇八

为了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对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采暖期间,供热系统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供热站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运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运行,做好交接班、巡回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对一次,二次网管线、补偿器井,阀井每周全面巡检一次,及时消灭各类隐患,确保供暖期的安全运行,并做好设备故障、管网泄漏的报告制度。

换热站、外网对于外网泄露、换热站设备故障、换热站供水系统、供电系统应采取以下措施

1、管网发生泄漏,抢修人员二十分钟内到达现场,根据管网泄漏点的基本情况确定抢修方案,如一、二次网发生泄漏,可从换热站的各个环路控制阀及网路上控制阀井进行控制后组织抢修;如一次网主线发生泄漏情况,热源切断后,确保其它环路正常运行,如抢修时间较短,换热站二次网冷态循环,如抢修时间较长,应及时组织对用户、管线放水;如一次网支线发生泄漏,切断各支线的切断阀门进行抢修。并上报主管经理进行处理。

2、对于配电系统出现故障,及时分析故障来源,如果是自身电气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人员修理,如无法确认或确认短时间无法修复,则立即上报主管经理,如是大电网故障积极与电力部门联系,如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则立即上报主管经理。

3、由于我公司的二次网补水多是采用一次网补充二次网,在二次网发生泄漏,或个别环路大量失水时,有时会严重影响热源运行,所以当上述情况发生时,换热站必须保证一次网压力保持在0.4mpa以上,否则应及时停止运行,上报主管经理。对于大水网出现故障,应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短时间无法恢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经理。

1、注意抢修期间的人身安全,车辆安全,保持通讯畅通。

2、抢修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非抢修人员应坚守岗位,随时听候调遣,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