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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的结果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23 12:21:42 作者:琉璃 整改的结果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模板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整改的结果报告篇一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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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的结果报告篇二

2014年,xx党委共调整选拔任用干部7名,其中提拔任用正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干部1名、正连级干部1人、副连级干部2名(大学生连官转正),新聘用干部6名(安置大学生),平级调整连队党政主要领导3名。

2021年1月12日,xx党委召开党委全委会,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xx共有7位,12位委员,当天缺席1人(因开会),参加人员18名。xx党委书记向与会人员汇报了2014年xx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全委会全体成员填写了《201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2014年新提拔正职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经过评议汇总,有16位委员对xx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是满意的,2位基本满意;15位委员对xx党委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是满意的,3位基本满意;有14位委员对xx党委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是满意的,4位是基本满意;有15位委员对xx党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满意的,3位基本满意。李政委将评议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了通报。

通过测评和自我查找,总结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xx党委的做法,xx党委始终严格按照《条例》的具体要求贯彻执行,有利的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xx单位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还是有不尽人意之处,xx党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订了整改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做好干部工作的一个较为细致、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文件。xx党委还是要高度重视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今年党委利用两次党委中心组学习对《条例》进行系统的学习,要求党委班子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党委委员必须熟知《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xx机关科室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等各个层面上的领导干部对《条例》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全面的了解。

党委要严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关。

一是在调整干部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二是继续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党委全委会票决制度,三是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选用干部。继续坚持党委带队深入基层一线认真进行考核,并认真倾听基层领导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决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的干部进行处理,进一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机制。

2.在干部选拔方面,xx党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注重干部的德才和廉洁自律情况,选拔配备那些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廉洁从政、群众公认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有问题的坚决不提拔。

3.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xx党委严格贯彻执行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选人视野。

2021年,xx党委要在机关落实干部竞争上岗办法,严格按照编制数、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条例。xx党委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的粗线条处理情况,今后将进一步规范程序。同时公开选拔领导和竞争选拔的力度还不大,今后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力度。


整改的结果报告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镇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现教育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办事处在组织全体校长和各学校自行组织教师观看湖北电视台"落实责任,教育惠民"媒体问政节目的同时,结合前段时间自查自纠情况,针对辖区内各学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情况开展了回头看,认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服务对象的电话回访,结合回访结果与学校自查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疏理了存在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改进办事处及各学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真正成为促进教育自身良性发展的不竭动力。现将再次回访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值得肯定的方面

1、**教育整体工作作风比较扎实。全镇各学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学校自身作风建设。广大教师围绕"三抓一促"要求,服务学校,服务学生,服务群众,学校办学质量不断提升。

2、各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全镇各学校坚持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设立服务电话、征求意见箱,开通电子邮箱,广纳民意;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无乱办班、乱补课现象,没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切实注重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3、教师师德师风比较严谨。广大教师以高度的责任感,全身心地关爱学生,从未发生体罚学生的现象。同时,严格自律,做到了不以教谋私,不接受和索要学生及家长钱物,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不违规推销教辅材料,不搞有偿家教。

4、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乱发滥补、乱开滥支和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条据的现象;严格落实食堂财务管理规定,无虚报、挤占学生生活费的现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规范,有效使用,无挤占、挪用、截留、缓发学生资助资金的现象。

5、教育收费合理合规。各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现象,学校从未收取择校费;幼儿园从未在收取保教费之外收取书本费,从未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和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各学校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标准,无强制学生就餐、购校服、买保险、订学生奶、买饮用水等现象。各学校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规定,落实"一科一辅"要求和遵循学校推荐、学生自愿原则,从未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6、后勤保障有力。全镇教育系统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私自立项、擅自扩大规模和标准举债建设、党员干部插手项目建设的现象。各学校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定,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学校安全档案建设规范齐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少数领导干部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对待学校工作缺乏大局意识,要求不高,眼光不长远,"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看似兢兢业业,实际上事倍功半;有的在工作中遇到棘手的事,办法不多,方法简单,办事效率不高,甚至于对工作中出现的与学校制度不符的现象,因抹不开情面,要么网开一面,要么视而不见,不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制度。

2、教师中还存在少数不符合师德规范的现象。一是还存在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极少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不够耐心细致,出现超量布置作业、对未完成作业的学生让其站着上课、罚抄作业及批评学生言语过度等现象,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二是少数教师对自身要求不严,存在坐着讲课、不用普通话讲课、靠在学生课桌上讲课、上课接打手机等现象。

3、部分教师业务能力还存在不足。一是对待家长缺乏耐心,讲解教育政策不透彻,容易让家长产生误解。二是教育教学方法陈旧,不善于运用素质教育理念引领教育教学工作,不会用现代教育媒体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三是不能真正做到面向全体学生,少数教师厚待优等生、兼顾中间生,而对于学困生,由于没有有效的转却不求其学知,但求其不闯祸,没有履行好教师的责任。

4、部分学校考勤制度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由于少数学校管理较为松懈,部分教师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利用上班时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甚至有中途脱岗现象。

三、整改措施

为切实推进全镇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践行**办事处政风行风建设的承诺,决心从以下方面切实进行整改:

1、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政风行风评议要求,层层召开党员会、干部座谈会和教职工大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挖思想根源,剖析问题本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2、制定考评机制,实行干部考核。针对少数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滑坡,进取意识不强,工作能动力差的问题,办事处将制订针对学校主职干部的考评机制,让能者上,庸者下。同时,为全镇各学校校长统一制定形象牌,将校长的工作置于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3、健全常规制度,强化学校管理。针对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制度要做到因校制宜,以人为本,据实长效,便于操作,彻底消除有违师德的现象,在学生、家长及社会上树立**广大教师的良好口碑,进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4、建立长效机制,狠抓督办落实。办事处将不定时对辖区各学校开展检查,强化督办,将采取不打招呼的形式深入各学校进行明察暗访,对全镇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奖优罚劣,以短时的阵痛换得**教育和谐、幸福的美好明天。

教育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是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学校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相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办事处将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勇气带领各学校以问题促整改,以整改促发展,一定会打造出**教育的美好明天,向社会各界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整改的结果报告篇四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xx镇党委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对xx镇辖区各级单位今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了“一报告两评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会议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县委组织部《通知》下发后,xx镇党委即时组织、认真学习文件内容,严格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明确了报告评议范围、报告主要内容、报告评议方式及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向辖区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通知》,明确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等。同时细化工作责任分工,确立了由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xx镇党建办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分工,切实加大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力度,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提供了思想和组织保证。

我们认真按照县委组织部《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xx镇党委在会同被评议单位(个人)党组织实施评议工作前,都事先将报告评议工作的程序、实施时间、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具体工作要求等,提前1天书面预告被评议单位。

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要求,xx镇认真组织召开“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大会,参加大会人员为党政领导、机关全体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老人员,参加人数为100人。会上,由xx镇党委书记xx及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由参会全体人员对本单位党委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党委今年来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认真按照要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xx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是采取镇党委领导班子和镇在编、在岗干部全面考察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全面了解xx镇干部情况,镇党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要求,对xx镇全体在编、在岗干部在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建设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对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进行了专项报告并接受民主评议、对干部个人进行了民主测评,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xx镇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情况和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各方面的表现及民意情况。

整改的结果报告篇五

20xx年,xx党委共调整选拔任用干部7名,其中提拔任用正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干部1名、正连级干部1人、副连级干部2名(大学生连官转正),新聘用干部6名(安置大学生),平级调整连队党政主要领导3名。

20xx年1月12日,xx党委召开党委全委会,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xx共有7位,12位委员,当天缺席1人(因开会),参加人员18名。xx党委书记向与会人员汇报了20xx年xx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全委会全体成员填写了《20xx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20xx年新提拔正职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经过评议汇总,有16位委员对xx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是满意的,2位基本满意;15位委员对xx党委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是满意的,3位基本满意;有14位委员对xx党委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是满意的,4位是基本满意;有15位委员对xx党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满意的,3位基本满意。李政委将评议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了通报。

通过测评和自我查找,总结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xx党委的做法,xx党委始终严格按照《条例》的具体要求贯彻执行,有利的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xx单位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还是有不尽人意之处,xx党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订了整改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做好干部工作的一个较为细致、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文件。xx党委还是要高度重视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今年党委利用两次党委中心组学习对《条例》进行系统的学习,要求党委班子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党委委员必须熟知《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xx机关科室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等各个层面上的领导干部对《条例》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全面的了解。

党委要严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关。

一是在调整干部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二是继续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党委全委会票决制度,三是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选用干部。继续坚持党委带队深入基层一线认真进行考核,并认真倾听基层领导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决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的干部进行处理,进一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机制。

2.在干部选拔方面,xx党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注重干部的德才和廉洁自律情况,选拔配备那些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廉洁从政、群众公认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有问题的坚决不提拔。

3.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xx党委严格贯彻执行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选人视野。

20xx年,xx党委要在机关落实干部竞争上岗办法,严格按照编制数、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条例。xx党委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的粗线条处理情况,今后将进一步规范程序。同时公开选拔领导和竞争选拔的力度还不大,今后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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