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实习报告>最新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优秀5篇)

最新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10-09 02:11:07 作者:MJ笔神 最新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优秀5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篇一

 为加强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园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我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规条例,现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对幼儿园食堂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开学初,幼儿园专门召开食堂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幼儿园食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针对各项具体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让食堂的全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主体,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人员、设备、采购、保管、加工等各个管理环节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并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专门会议,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上级文件,要求工勤人员提高食品食堂安全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

园长是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如食堂管理制度、食堂消毒制度、采购食品制度、采购索证制度、食品验收制度、食品仓储卫生制度、烹调间卫生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等。保证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化、常态化。

(一)组织全体教师和工勤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通知与精神。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努力做到常规化。

(二)严格做好食材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严格把好食品验收关,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进出货手续齐全。幼儿园食堂食材一律从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采购,严格索取凭证、验收、入库出库制度,对于不新鲜,过期,霉变的一概杜绝验收入库和使用。

(三)坚持做好留样制度,每餐饭菜按要求标准留样待验,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均不少于100克,留样不低于48小时,并有留样和处理记录,每餐剩饭剩菜当天全部理掉。

(四)坚持领导试餐、陪餐制度,每天做好领导陪餐试餐并有详实记录。

(五)加强工勤人员管理,每天对工勤人员进行晨检,工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定期组织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要求做到不留长指甲,不戴手饰,注意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个人衣物不带入食品处理区。每天进行垃圾清理,食堂各个区域的卫生情况良好。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杜绝投毒现象发生。

(六)坚持实行消毒制度。餐具使用后及时洗净、消毒,保持洁净。每天对食堂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

(七)定期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逐级上报。

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有效的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食堂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教工勤人员、职员工和幼儿、家长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教育幼儿不吃路边小摊零食,远离垃圾食品,全面提升安全意识。

(三)加大管理力度,杜绝老师、家长和幼儿携带零食或其他食品进入幼儿园;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

(四)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幼儿不吃霉变食品,不吃路边零食,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幼儿增强自己防护意识。利用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篇二

11月9日,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调研组来我市督导调研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情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严维佳陪同调研。

目前,我市境内共有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靖西一线、二线、三线三条输气管道,总长331.3公里。初,市政府及省天然气股份公司决定对靖西一、二线铜川新区段实施“原位保护、局部迁改”方案,先从省级督办的隐患着手,重点实施新区腾飞建材市场至包茂高速2.3公里的管道改迁,同时消除市级挂牌督办隐患12处,市政府已安排资金1200余万元承担改迁的征迁补偿费用。

截至目前,隐患治理项目已破除路面2.2公里,完成开挖2.2公里,涵管焊接正在紧张施工之中,已完成投资3400万元,拆迁700余平方米门面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50余棵。预计11月15日前后碰口通气,11月底完成改迁任务。

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篇三

为了确保我园全体师幼的饮食安全,根据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20xx年秋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园在开学前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做了全面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位于xx街望飞巷内,现在园幼儿150人,教职工21人,园内食堂现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许可范围一致。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我园成立了由xx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平时对食堂安全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我园食堂安全工作防范到位。

我园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点,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堂各个操作间的布置基本达到规定的标准,墙面、地面均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建造,达到防火、防潮,可清洗的要求,配备了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品的设施和设备。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

食堂内外环境比较整洁,卫生情况良好。多年来我园领导、食堂负责人都把食堂的清洁卫生当成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一是对环境、餐具的卫生有明确要求,实行卫生包干,专人负责,做到餐厅环境清洁整齐,所有餐具清洁消毒。二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采购、不加工、不发放变质食物。三是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由总务处每天定期检查,园长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足之处限期改正。四是严格按照我园的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各项工作,由食堂管理员监督执行,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杜绝各项有损教师、幼儿的事件发生。

我园食堂现有两名员工,均持有合格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我园现有专门的采购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认真填写各类台帐。

我园食堂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有餐饮具专用保洁设施,消毒池不与其他水池混用,目前使用的比亚酶清洗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毒人员能掌握基本消毒知识,餐饮具消毒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我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前有食用碱面,在日常的使用中,做到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要求。

在此次的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的餐用具陈旧,现已全部废弃,更换了新的用品。

通过学期初的检查,我们认为我园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处在正常、有序、健康运行的轨道上,基本符合上级领导和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毫不松懈地把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继续推向新的更高的层次。创造一个孩子满意,家长放心,领导认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领导协商,签字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的_______专供商,供货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协议期间甲方单独为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乙方不再从其它渠道进货,如发现从其他渠道进货的问题。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单独与乙方配送货物,如甲方违反规定乙方追究甲方经济责任并承担乙方全部损失。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可退货,由甲方承担商品损失。

三、甲方按乙方约定的时间,数量送货,不得拖延。

四、乙方每月_______号给甲方结帐。乙方不得拖欠甲方货款。

五、甲方提供乙方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产品质量、送货时间。如甲方价格不合理,质量出现问题,服务违反乙方规定,乙方可以从其它渠道进货,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六、为保证双方的诚信合作,甲方需为乙方质押一定金额的保证_______金,金额为_______元。如因甲方的过失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直接可从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七、以上双方如违反者,可到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个人餐饮店整改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定期对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设施或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场所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对餐饮场所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餐饮场所指城市中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二)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三)餐饮业户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级。基准灶头数按照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具体见表1。

(四)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在线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六)在线监测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七)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