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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08 14:29:09 作者:WJ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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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地监督和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各级市容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并抄送市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车辆道路运营证;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审验。

第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无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三)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及电子资料;

(七)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48小时内清运的,场内渣土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规定线路运输。具体限时和运输线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确定并公布。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渣土运输企业应自配洒水车,每天施工结束后将沿线道路冲洗干净。没有洒水车的运输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由相关单位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二十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含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等附属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加强国有弃置场地建设。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相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严禁未经批准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堆放渣土。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及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渣土,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封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损坏公路和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行为及擅自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建设单位选用已经依法核准并公布名录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业务,配合对建设工地场内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载荷的审定、标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必要时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时,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经催告不清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内部实行法人责任制,综合管理,全员考核,职工监督的安全体制。同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建立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安全防范网络。

二、公司领导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确保安全工作始终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全面执行驾驶员管理办法,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评,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对违章、肇事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公司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设置:公司成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负责人组成。以部门负责人为首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管理所属车辆的安全事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思想教育。

五、公司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公司领导层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担负综合治理责任。

六、公司配备安全监督车、照相机、录像机、通讯设备和处理事故现场等必备工具,专职安全人员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员证,持证上岗。

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及时组织举办违章、肇事、事故隐患驾驶员学习班。

八、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和召开一次各部室负责人,安全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行车安全工作例会。遇特殊情况和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及时召开会议。

九、安全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安全技术部组织进行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和公司内宣传等形式开展常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十、每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进行安全学习,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精神、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况,提高安全要求,做到记录清晰,内容具体,有据可查。

十一、安全技术部每月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进行一次爱车例保检查。

十二、驾驶员须对出车前,泊车后进行车辆自检,其内容包括:刹车、转向、前桥及轮胎气压,灯光及信号装置,严格把关。

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篇三

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加快,渣土运输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渣土运输管理问题也成为城市管理工作中难题和焦点,违规超载、闯红灯、沿街抛洒、带泥上路、私拉乱运、随意倾倒,这些已经成为工程渣土管理常用的专有名词。尘土飞扬、污染环境、违章超速、事故频发,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何使之安全、有序、规范、整洁,关系到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城市、环保城市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可程度,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

一、成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驱使。由于渣土经营运输者追求最大利润空间,让一些渣土经营运输者不惜以身试法,经常出现违章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舍远就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现象,有些工地和车主甚至进行无证清运;二是个别渣土车司机素质不高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了解少,对违规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三是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该查的没有真正查到位,该罚的没有罚到痛处,该整改的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造成违规者有可乘之机;四是长效机制不完善。当前渣土管理仍处在靠突击整治的层面,一直没有走出“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

二、管理对策

1.把握特点、创新举措。渣土运输的特点是避开白天,以及市区人源流动时段和区域,最大限度保证人身安全,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对出现的抛散滴漏现象在天亮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针对这些特点,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今年以来结合我市实际,对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和实行了“二三四”管理制度,“二”: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安装一套gps卫星定位系统,使之时时处于监控状态;在此基础上,每次开具渣土清运证前,对每辆车运行情况上网进行搜寻,发现人为破坏、损坏或无故不在线的,不予开证,并限令及时整改修复;每台车辆实施电控液压加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当中抛散滴漏、污染环境现象发生。“三”:与公安交-警部门联手对每台渣土清运车辆实行了车身喷涂橘黄颜色、每台车辆喷印“宿迁渣土”标识、每台车辆统一使用nzt打头的统一编号;“四”:清运公司清运渣土必须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安全证》、《通行证》、《工程渣土清运证》四证。与此同时,清运渣土前每个工地出入口必须张贴1.2m×0.8m的公示牌,并将工程概况、土方数量、清运时限、联系人员、注意事项等内容标识清楚,否则不予清运工程渣土。

2.媒体推动、舆-论监督。定期主动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采访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件事例,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对处罚的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并对涉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每月都将处罚的车辆、车队、整治相关情况向公众公布,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起到积极警示作用。同时,积极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使渣土运输公司和司机对运输渣土及运输车辆的有关运输标准及要求心中有数,避免产生误解,使之主动关心理解和支持渣土管理工作,并在平时经营和清运渣土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3.源头管控、防患未然。一是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城-管法律知识和整治工作要求进行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并落实责任,提高其自觉执行意识;二是在清运渣土前,对建筑(拆迁)工地提出,刚性要求,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减速带、有符合条件不低于2.5米无法出新的围墙、围档,有冲洗设备,有沉淀池,有硬化道路,缺一不可。同时要求做到“七不上路”,即:违规未结案的、未办理处置手续、禁止通行区域、阴雨水雪天气、上级有重大活动观摩保障任务、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无收纳证明,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确保从源头、前端控制渣土清运车辆带泥上路。

4.公众参与,举报有奖。建立举报有奖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规乱倒渣土及运输车辆线索(时间、地点、车辆)和违规处置渣土的工地、公司,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群众的举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问题,给群众满意回复,充分整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和办法的落实,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深入群众,体现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又可以与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提升城-管执法的良好形象,为以后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5.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实践证明,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整治与管理,仅靠城-管部门“单兵作战”,可以说力量甚微,举步维艰,必须紧紧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整治和管理效果,也才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否则事倍功半。针对渣土车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主动协调交-警,加大重点时段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的力度,对渣土运输的“二点一线”,即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实施多方位执法管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处罚一辆,切实防止漏管失控。在执法过程中既坚持文明执法,又坚持严格执法,对于一些渣土车违规后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聚众滋事阻挠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性质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渣土车车队相应的责任。

6.专业保洁、快速反应。为防止抛洒滴漏,路面污染等,应组建专业化保洁公司,真正体现高效快速。可抽调专人、机械建立常态化的快速保洁队伍。发现污染,领导交办或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通知保洁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到现场进行清扫保洁,确保路面整洁干净。同时,保洁实行有偿清理,由清运主体付费买单,提高违法成本。

7.坚持月考评、实行黑名单。对屡教不改,多次反复违规的清运公司,主动与公安、城-管、交通和建设联系,健全完善渣土管理平台,把所有渣土运输单位、渣土车牌号、车主司机、地址和事故地点等基础信息输入相关管理系统,每月统计分析违法,事故次数,对排名靠后的联名通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记录在案。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清运和参与招投标。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二、立即开展大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15年3月1 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实行举报制度

青岛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主管部门均设立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房屋建筑工地85061282;地铁、市政工地85715360;房屋拆除工地85933952(白天)、85936535(夜间);园林工地82870726。

四、工作要求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徐政发〔2006〕13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徐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处受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与查处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辖区渣土运输撒漏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运输车辆要严格管理,严禁车轮带泥驶出工地,保持工地出入口外道路无污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不得处置渣土。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和方式依法处置,并与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签订《市区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需受纳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等资料;申报所需渣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由市市容部门统一安排调剂。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渣土应及时湿化和推平碾压,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渣土中运输或填埋。

第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渣土,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运输。

第十条运输单位洽谈渣土运输合同时,须确认标的所在工地的渣土处置已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和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自行清理工地出入口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公共场地污染;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有偿清理;未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清理的,由市容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实施运输前一日内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申报运输线路。

第十三条申报运输渣土线路的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单位具有《徐州市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二)运输车辆具有《徐州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书》。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单位申报运输线路核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四)受纳渣土的场所须具有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或持有所在村、居委会及以上政府或受纳场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时,工地出入口应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设备冲洗进出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净车上路。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十六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运输(回填)渣土;

(二)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

(三)运输线路申报每次不得超过七天;

(七)严禁涂改、伪造、转借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市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报告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9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二)查验车辆安全证、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三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

(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否集中运输和配置引导车引导。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

(四)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五)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

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安全证。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安全证,首次发生的六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第三次发生的终身不予重新办理。

(一)闯红灯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三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引导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不使用安全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二)园区,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功能区。

第六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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