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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的篇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 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新合伙人姓名: ;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名: 原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篇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总投资为xxxx,甲方出资xxxx,乙方出资xxxx 。
第一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二条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篇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商务会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壹仟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甲:35%,乙:30%,丙:30%,丁:5%)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九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合伙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员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款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事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为了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公司经济效益更突出,尽早为所有股东收回投资本金,公司决定每月拿出总利润10%作为行政管理奖励。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企业转让协议书
合伙承包企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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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范本
有关合伙协议书集合九篇
律师合伙协议书
饭店合伙协议书
合伙建房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示例
合伙投资协议书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篇四
甲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承包企业协议书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范本
企业合伙协议书标准模板
店面合伙协议书
饭店合伙协议书
合伙股份协议书
合伙建房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示例
合伙投资协议书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