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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案例18篇)

时间:2023-10-30 15:55:26 作者:琉璃 专业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案例18篇)

在买卖中,卖方负责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负责支付对应的款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交易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甲方志愿将其房屋山东xx公司宿舍4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区唐口镇唐人居小区东北角,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公摊)为93.9平方米,储藏室8.66平方米,一共02.56平方米。该房屋的用途为民用住宅,属砖混结构结构,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一层架空层。

(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山东xx公司所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该房屋出售后________年后正式办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此房屋没有房产证。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零壹拾肆元陆角整(:6804.6)。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购房合约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甲方承诺在建设方承诺的交房日期当天将房屋交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将已收房价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贰份。此中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__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实际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1999年出台的《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河南省大部分地区都放开了已售公房的交易市场。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第十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产权人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上市确认和交易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居民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该《办法》还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购买房改房首先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假如有人以种种借口解释拿不出产权证正本而只能给复印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以防上当受骗。在查验产权证时,还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个人?若不是同一个人,则必须搞清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可靠?特别是,产权证的产权分配比例必须明确,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此外,有的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购买时必须了解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分配办法。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这些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有些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这种公房在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购房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查询,明辨真假。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有一套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目前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买卖未过户之前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坐落于(地址/小区单元/楼层/面积/其他)。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在房产证件为办理的情况下以现状出售: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整)。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协商后共同同意扣除总房款的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整),当做后期保证金。

甲方在乙方将房屋第壹批房屋款合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付清之日七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1、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甲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

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2、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乙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乙方将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给甲方。

3、签订本合同当日起______年内甲方如还未获得房产证,

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4、如乙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方在房产证下来当日曾经通知乙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见证人:

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即小写_________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____________),空调两台(型号:____________),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浴霸(型号:____________),饮水机(型号:____________),音响两台(型号:____________),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村___号。

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号。

电话: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开县汉丰街道九龙路5号吉祥中华城2栋26—6,该房屋所在楼层为26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

(一)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二)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2、_____年_____月底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3、从_____年_____月开始,由买方向银行缴纳按揭月供。在买方未能向银行申请按揭成功以前,由买方按月打入卖方名下的银行卡缴纳按揭月供。

4、如买方向未能按时向银行缴按揭月供,影响卖方银行信用,按买方违约对待,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买方到期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卖方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向买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银行按揭款。具体数额以在银行查询的数额为准。

(一)双方同意,自本房屋房产证下达2年后5个月之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开发商处接收房屋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有的税费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卖方原因未能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买卖双方于年月日就购买诺德假日花园一期栋座层号房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现双方就认购书做如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0%,余款70%于签定本认购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2)向银行借款方式:

若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币元(含定金)。按揭金额、按揭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如银行贷款金额减少,首期款将相应增加。

2如买方采用银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卖方或银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或不签署相关文件)导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借款,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其余款项不计利息退回买方;由于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发生巨大变化等)导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借款,买方已付款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回买方。

无论何种原因买方未能成功办理按揭,但同意继续认购本房地产的,买方应在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首期款外的余款。

3买方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房款,若买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每逾期1日,买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4买方应在付清定金后,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2日内按卖方和相关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接到卖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并与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5认购书中所称的第五条所述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

(2)买方逾期未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或买方单方解除认购书或本补充协议;。

(3)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的其他买方原因。

若发生上述事由之一,卖方有权终止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有权将标的房地产另行出售,且无须通知买方,并有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买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且买方授权卖方单独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认购书解锁手续。如主管部门要求买方前去办理解锁手续的,买方应按卖方通知时间办理完毕,否则每延迟1日,应按购房全款向卖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误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卖方已向买方出示《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即《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购房信息,买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且无异议,承诺按卖方的通知签署上述文件并遵守执行。

7买卖双方的通知以认购书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地址等为准,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联络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未通知所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如卖方向买方所发函件传真出现错发等错误,买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即时告知卖方,避免延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8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与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地方,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

9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为认购书的补充约定,当二者内容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买方提别声明:对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之各项条款约定,特别是其中有可能限制买方权利、减轻或免除卖方义务和责任不封,以及违约责任部分,卖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请买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方已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内容和含义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予接受。

卖方:深圳市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买方:

卖方代理人(签章):买方代理人: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园六***号楼房(单元**号楼房(建筑面积***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大写肆拾叁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430000。00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0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3000。00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其位于仁怀市盐津二桥回迁安置小区(茅台高速公路占地补偿,甲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合伙修建)16号地块修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仁怀市盐津二桥回迁安置小区(茅台高速公路占地补偿)16号地块修建的房屋,房屋共___层(不含地下室),乙方房屋属第___层套(室一厅一厨一厕),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该套住房出售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首次向甲方付款______元整(大写元),余款______(元)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负责将该套房屋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线安装到乙方住房门口,其户头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交房时,所有门窗洞口全部为预留洞口,室内墙面为水泥清光,楼梯栏杆为不锈钢材料安装,楼梯踏步为砖,外墙饰面砖,天井饰面砖,电梯安装调试完毕。

四、该套住房以后政策性拆除重建或拆迁变更时,乙方依法享有该套房屋政府安置补偿的权益,甲方无权干涉。

五、在乙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公证或政策许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甲方无条件提供相关有效真实证明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若甲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拒绝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办理该套房屋过户手续时,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该套住房乙方在未办到房屋产权时,甲方不得将该套房屋作任何抵押,否则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若将该套住房出租(或转让),甲方及其他人员无权干涉或阻拦,并无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甲、乙双方都有对该房屋公共设施,如楼梯、电梯、上下水道等的使用权和清洁维护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不得设置障碍物,不得影响上下通行。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甲方不得将乙方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不再退还乙方。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在三年内存在有建筑质量问题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的质量上出现问题的,甲方概不负责。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仁怀市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永远属乙方所有,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见证方:见证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每一种定金都不能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解约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法院才会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关于迟延付款或交房的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者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xx]43号),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由此可见,在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仅是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同样需要负举证责任。

当然,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上述批复并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情形,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非贷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并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房(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房屋总价款为_____万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四、由于该房屋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因此,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房屋五年之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房屋可办理手续之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要保证按期交房,否则每逾一日将按总房款的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七、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乙方造成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方承担。

九、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____市科左中旗____镇____大街__路,丘(地)号,幢号,房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权证蒙字第号房屋售卖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两期付给甲方。

第二期在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________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将房屋钥匙,购置水电表收据,天然气入网收据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交付乙方。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九、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如乙方超出约定时间,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完全能够正常入住。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要件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屋租赁相应的租赁主体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税费应该怎么计算、相应税率是什么?本文就相关租赁的缴纳税费问题作相应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首先,税费缴纳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其次,举例: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再次,房屋租赁税费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房屋租赁税率包括哪些方面,应该怎么计算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汇总。

在现今房价越来越贵的情况下,买房子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儿,在签订购房合同是一定要谨慎仔细。那么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土建合同比较常出现的争议点有哪些?土建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本文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解决这些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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