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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测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时间:2023-12-09 07:41:55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确保公平和公正。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宣传和培训的经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维修检测管理制度

1.1本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所有的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以及对这些设备的更新、移装、使用、点检、检修、保养、报废、封存等的管理要求。本制度对公司内所有设备的管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1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的综合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产品生产要求。

3.1工艺设备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管理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3.2各分厂、车间、科室和物资处等使用单位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4.1由工艺设备部对所属设备资产进行综合管理,逐台编号,建立设备台帐。

5.1设备更新的原则是为提高公司装备素质,符合产品生产要求,减轻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内正常的设备更新工作于每年6月由各分厂、车间提出申请,报工艺设备部。工艺设备部应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综合工艺上、质量上的要求,提出下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并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执行。由工艺设备部负责实施。

6.1新增设备流程:设备使用部门根据目前设备使用不满足生产或需要更新的情况下,向工艺设备部提出申请,详述购置理由、产品加工对象、设备性能规范、投产后能达到的利用程度。工艺设备部根据设备需要单位所提的申请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调查。经相关部门审批及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进行购置。

6.2新设备进厂后,由工艺设备部与使用部门共同开箱,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工艺设备部负责,使用部门配合,重点关键设备由工艺设备部安排或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6.3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生产工艺验证合格后,由工艺设备部办理《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制订相应的设备保养及相关资料。设备档案由工艺设备部统一管理。

6.4自制设备的验收: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在制造完工后,工艺设备部与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自制设备验收时必须有相应的图纸、说明书、精度检验单等资料齐全并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制特种设备验收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设备档案由工艺设备部统一管理。

7.1设备的移装: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应由迁入车间提出申请报告,经生产部领导批准后,报工艺设备部方可进行。设备的移装过程中的安装事宜,由工艺设备部负责,使用部门配合实施。

8.1对闲置或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完好的生产设备,所属车间要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经工艺设备部批准后,方可封存。

8.2使用部门对封存设备应做到断电、断油、断水等,将设备保养好,涂上防锈油料,套上机床罩,挂上封存牌。设备封存期间,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保养,不准任意拆卸设备及零部件。

8.3使用部门要求将封存设备启用时,应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工艺设备部批准后,方能启封投产。

9.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9.1.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者。

9.1.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局必须拆毁者。

9.1.3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者。

9.1.4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或易发生危险者。

9.1.5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者。

9.1.6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9.2设备报废的审批:

9.2.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工艺设备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设备。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10.1新上岗、转岗、调入的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教育,学习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知识等基本常识。在师傅的指导下,学习实际操作技术,熟悉使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

10.2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和精心维护,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直接责任。所有重点关键设备,实行凭证操作制度。

10.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掌握设备的使用要求才能独立操作。

10.4所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合理润滑,合理使用设备,搞好日常点检及保养,做到“三好四会”,即“用好设备、管好设备、修好设备;会使用、会维护、会点检、会紧急处理设备故障”。生产中不允许精机粗用,大机小用。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规范使用,严禁设备运转中变速,不准在轨道上放工具、零件、坯料等物品,更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装置及零部件,动力供应中断时应立即关闭设备的各种开关,将工作机构返回起点装置,手柄、手把返回正常位置。

10.5确因生产需要,必须要在设备上进行超负荷、超规范及精机粗用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同时报工艺设备部审查,经工艺设备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操作人员有权禁止使用设备。

11.1设备使用部门按《设备点检及维护保养规定》进行实施。

11.1.1设备的`日常点检:班前由操作人员,根据设备日常点检表内容对相应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使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安全,班中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11.1.2设备一级保养:以操作人员为主,检修人员为辅,根据《设备一级保养指导书》对相应设备进行保养。一级保养原则上每周周六进行一次。保养完后按规定填写《设备保养记录》,保养过程中如有对设备进行维修则按规定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并统一交于工艺设备部管理存档。

11.1.3设备二级保养:以检修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根据《设备二级保养指导书》对相应设备进行保养。原则上每季季度末进行一次。保养完后按规定填写《设备保养记录》,保养过程中如有对设备进行维修则按规定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并统一交于工艺设备部管理存档。

11.1.4设备三级保养:以检修人员为主,使用部门相配合。生产设备的精度及工艺验证是产品质量及效率的保证。根据《设备三级保养指导书》于每年6月至8月各车间应对本车间生产设备进行保养并全面大检修。设备三级保养及大检修由工艺设备部组织实施。设备三级保养及大检修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设备三级保养及大检修完工后,经使用部门确认,填写《设备保养记录》与《设备大检修单》,并交工艺设备部归档。

12.1精密、大型、稀有、重点关键设备是本公司生产中的重要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根据“保养指导书”实行强制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完好运行。操作工人必须遵守设备的规程,合理润滑设备,合理使用设备,生产中严禁超负荷和拼设备。发现问题逐级反应及时解决。使用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设备精度普查,报工艺设备部备查。

13.1设备的润滑管理工作是设备维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防止事故发生,减少机件磨损,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生产效率和加工精度的有力措施。

13.2认真贯彻设备润滑的“五定”工作,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各车间应做好设备的定期换油工作,同时做好废油回收工作,做到分类油质分类回收。

14.1公司所有设备的档案资料(包括订购合同、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装箱单、保修单及相关附件等)统一由工艺设备部管理。

14.2凡是需要设备资料的部门应到工艺设备部借用,并按时归还。

15.1保证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使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满足使用要求,对设备使用部门按《设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进行实施。

16.1设备的登记和统计是反映企业设备的动态变化。它的意义就是为了确保公司财产完整,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率。必须准确掌握设备动态状况,使之得到合理的使用、维护、保养。

17、本制度于二0x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1目的: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2范围。

2.2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声设施和净化设施等。

3、职责。

3.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各使用车间、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防尘防毒设施)的责任单位,设备科负责维护、保养。

3.3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工作,如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上报,由工业安全小组协调处理。

4、相关标准。

4.1机械设备防护罩标准:

4.1.1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是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

4.1.2防护罩的安全距离是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1.3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4.1.4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4.1.5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4.1.7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4.2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要求:

4.2.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4.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2.3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4.2.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4.2.5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

5.安全装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5.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

5.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3各车间、班组所属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栏等均由各使用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组进行维修或更换。

5.4公共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柜、接线盒里的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等。

5.5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6设备科配合安全科对须由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校检的安全装置送相关政府部门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存入档案。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5、控制记录。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安全阀校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五条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省质监局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或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省、市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应当满足所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当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且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

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数据研判分析机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检验检测必须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核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核准证》。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按照预定的程序,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安全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应当包括评价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保存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完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缺陷整改后的复检,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中的各项记录,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记录的标识、收集、检索、存取、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程序,建立并且维持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和安全记录,以提供检验检测的符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证据。

质量记录应当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二)所有记录应当清晰明了,保存在合适的环境中,以免损坏、失密,并且易于检索。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并且确保记录的安全保护和保密。

(四)每项检验检测的技术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包含足够的信息,并且保证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当包括取样的人员、检验检测的执行人员以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除人员标识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原始记录对应于检验检测报告的识别编号;被检对象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设备的唯一性标识、技术参数;检验检测项目及内容;检验检测部位的描述;检验检测依据、数据、结果及日期等。

2.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当在检验检测时予以记录,并且能够按照特定任务或者项目分类识别。

3.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当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应当把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当有改动人的签名和日期。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当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体现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据、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结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对符合性判断(结论)的理解、解释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当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

正式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有修改痕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二)当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检测结果时,应当明确表明。

(三)报告(证书)格式应当适应所进行的每一类检验检测,并且将误解和错误降到最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直接采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格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报告(证书)的格式并应当满足本条(一)的内容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授权技术负责人签署。

(五)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专用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委托人或行政机关同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分为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

(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质监局。

常规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核准申请材料与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的相符性,人员数量、资格是否满足规定;

3.检验检测环境、设备配备及检定、使用状况;

4.检验合同或委托书、检测报告、检验项目的一致性;

5.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

6.检验检测范围与《核准证》的符合性;

7.检验检测实际收费与收费标准或检验合同的符合性;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二)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行政管理和检验工作质量。(三)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检验检测机构改正。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行政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实现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为宗旨,为用户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1.检验工作计划与任务

应有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季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应有明确的检验任务数量指标,应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和检验任务。

2.办所方针与遵章守法

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现行法规,应具备齐全,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应配发至个人;有保证国家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的制度或措施;检验工作应符合核准和责任区的范围;能坚持正确的办所方针,注重社会效益,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能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3.人员

数量与工作量相适应;资格及人员比例符合要求;有培训考核计划,能按计划实施;

有关检验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正确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有档案。

4.作业安全

应有作业安全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检验方案中有安全要求且合理正确;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有记录;检验现场应有人负责安全工作,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未发生伤亡事故。

5.工作作风与服务态度

对检验人员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有考查记录;受检单位反映良好;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到现场检验。

6.设备管理

应按质保手册中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管理;逐台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计量器具能按制度定期检定;个人的常用工具齐全、保管良好。

7.档案管理

能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技术资料,档案资料分类管理制度,及时归档,查找方便,保存完好,借用有序。档案室保管条件良好。

8.财务管理

应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收费合法,账目清楚。

9.工作环境

办公场地、检验场地等应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检验,严格执行检验规范,检验依据明确,结论正确,无漏检、误判。

1.检验报告格式

应采用国家总局统一制定的报告格式;如无统一格式应为检验机构颁发的正式格式,内容齐全。

2.检验资格

签署报告应为本单位参加设备检验的人员,且至少有二人具有该项目的检验资格,外聘人员应有劳务合同。

3.检验项目

应按国家总局颁布的检验规则和本单位制订的检验方案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必须有依据,不得随意变动。

4.检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齐全,表达清楚,能按检规和所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填写。

5.见证资料

(2)“检验意见通知书”应有书面整改回复或相应的整改见证资料。

6.检验结论

结论明确、合理、规范,依据充分,需复检和确认的应及时进行。

7.卷面质量

字迹清晰、没有涂改,用语规范。原始记录修改须有现场检验员签字及日期。

8.报告签署、审批

报告签署应及时,并符合规定,审批及时认真,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9.报告的及时性

检验结束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出具报告给用户。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应认真负责,及时到位确认,无监检失控现象,监检产品无重大质量事故,被监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基本正常。

1.监检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监检人员数量应与企业生产、安装任务相适应,监检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监检单位应将监检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监检单位。

2.监检记录表和登记表

所有监检记录格式应为有效格式。

3.监检项目

监检项目应符合监检规则的要求;监检项目表的填写应符合监检规则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见证资料

每个监检项目的检查结果都应有相应的工作见证(监检台帐、监检日志)。

5.监检程序

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程序或监检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检。

6.监检结论及工作质量

监检结论应符合产品的实际安全质量情况,经监检合格的产品不因项目表中所包含项目不合格而退货。

7.监检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应及时,手续应符合质保手册规定。

8.监检日志、监检意见书

监检人员应建立每个监检单位的监检日志,如实记录主要监检工作,应按监检规则和质保手册的规定填写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9.被监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记录

每半年对受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其汇总表应符合实际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各类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分别负相应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3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活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制造)的合格产品。

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必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后,方可购置。

进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败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不合格的。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累计运转记录。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二)核验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安装单位在设备转场安装、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等作业后,应当组织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核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件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装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施工使用单位和设备出租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第九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启用前,必须经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碰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防护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所覆盖的范围内(设备移动范围或起重机臂架、吊钩活动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出租和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并做出纪录;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条件下,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定期检验工作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检测检验机构的核准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检验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检验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

检验结果、结论经检测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情况,组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所做的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检验服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涉及的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的,被检单位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从事核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在城镇繁华、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的、大型建设工程中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集中作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职: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未依法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检测检验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获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撤消或取缔原资质。

第四十二条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对依照本规定已由合法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复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购买、出租、使用未获得无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或属于第八条(一)、(二)、(三)条款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擅自使用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未取得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按本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整机和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的租赁、施工使用单位的;安装完毕未经过安装质量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使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租赁单位、施工使用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的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并出现违章或责任事故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

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使用的检测设备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4、操作人员对检测设备应爱护使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

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人应按损失及维修费用20—50%进行赔偿。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对我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制度化管理,明确制度的责任和范围、管理和操作中的安全要点,提高管理绩效,保证设备和人员避免出现机械事故或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担任操作的机械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两人以上操作的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公用机械及仪器仪表实行定人负责制。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1.2使用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2.1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会操作,会保养,排除一般故障。

1.2.2新置、自制、改装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计划,选购、安装、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检查、鉴定和试运转,在明确其使用功能和安全防护都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转。

1.6不准任意拆卸、挪用设备上的零件和附属的安全保护及警报装置;

1.7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点检和运转、维修、换油、事故等各种原始记录;

1.8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状态标识,凡技术状况不良好、安全防护不灵敏的,应挂设禁用标示,如带修、在修等,并对电源作适当处理。

检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技科。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护、保存和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 由生技科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1.2 采购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3 采购部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 生技科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帐。

4.2.2 生技科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技科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2.4 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5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6 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生技科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4.2.7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8 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 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采购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 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生技科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生技科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生技科统一回收处理。

4.3.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4.4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生技科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4.5 生技科每月一次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4.6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报废申请。

5 相关记录

《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

《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

《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

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制度

1.1、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现代办公设备在本公司生产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确保办公设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等专用于公司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资讯设备。

2、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办公设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2.1.1、负责公司办公设备配置计划及调整方案的制定。

2.1.2、负责公司办公设备采购审核工作。

2.1.3、负责公司办公设备报修、网络故障排除及统一对外联系工作。

2.1.4、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相关耗材,如纸张、墨盒、硒鼓等采购工作。

2.1.5、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登记造册和日常检查工作。

2.2、 财务部负责公司办公设备进帐、折旧及报废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同时负责闲置办公设备的保管工作。

2.3、 资财部负责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办公设备非生产物料采购申请单对外比价采购。

2.4、 办公设备定点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2.5、 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电话)使用人负责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按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工作变动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服从综合管理部的统一安排。

2.6、 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负责签核,每月初综合管理部将统计出各部门上月复印、打印等纸张的消耗量上报至财务部作为该部门管理费用的凭据(详见附表四)。

3、管理规定

3.1、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

3.1.2、 复印机的使用和保养,公司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详见附表一)。

字批准;50页以上的,需所属部门经理及以上签字批准(申请单详见附表二)。

数和复印内容等(登记表详见附表三);若发现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管理员应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其部门负责人,并做好记录。各管理员需在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把上月的登记内容整理成报表报至综合管理部。

3.1.5、 复印机故障报修或其相关耗材的更换,由指定管理员负责上报综合管理部;若因管理员管理不当出现故障、报修不及时或者登记管理不严格,导致纸张及耗材消耗过大,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1.6、 全体员工应遵守规定,厉行节约,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3.2、 打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3.2.1、 打印机作为内部办公设备,不得对外开放,更不允许打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文件。

3.2.2、 与打印机直接相连的电脑使用者为该打印机管理员,负责该打印机的管理(详见表一)。

字批准;50页以上的,需所属部门经理及以上签字批准(申请单详见附表二)。

打印内容等(登记表详见附表三);若发现打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管理员应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其部门负责人,并做好记录。各管理员需在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把上月的登记内容整理成报表报至综合管理部。

3.2.5、打印机故障报修或其相关耗材的更换,由其管理员负责上报综合管理部;若因管理员管理不当出现故障、报修不及时或者登记管理不严格,导致纸张及耗材消耗过大,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2.6、 全体员工应遵守规定,厉行节约,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3.3、计算机管理规定

3.3.1、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以防设备损坏,严禁私自拆卸其配置。

3.3.2、计算机使用人员要爱护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3.3.3、 网络管理员建立公司计算机档案,对计算机的相关软硬件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维护等进行统计和登记。

3.3.4、 注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定期用病毒杀毒软件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病毒要马上进行清理,若不能达到清理效果,应及时向网络管理员报告。

3.3.5、 凡涉秘材料的存贮和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有关密码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何人员不得窃取和泄露有关密码、涉秘材料等。

3.3.6、 机房管理人员要注意维持机房整洁,机房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吸烟,经常对机房、机器进行必要的整理清扫,做好防尘、防湿、防高温工作。

3.3.7、 下班或者外出不回公司者,必须关掉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3.4、传真机管理规定

3.4.1、公司传真机的使用和保养,公司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详见附表一)。具体的管理细则请参见综合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公司传真机统一管理的通知》。

3.4.2、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本公司传真机设备。

3.4.3、 发传真时必须在管理员处登记,不准发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若发现传真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管理员应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其部门负责人,并做好记录。管理员需在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把上月的登记内容整理成报表报至综合管理部。

3.4.4、 全体员工应遵守规定,厉行节约,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3.5、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3.5.1、办公室电话是为方便工作,处理公务之用,私事一律不得使用。

3.5.2、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本公司电话。

3.5.3、 凡使用办公电话者,必须爱护通讯设备,不准随意拆卸和移位通讯设备,因拆卸和移位造成损坏或线路故障,应照价赔偿。

3.6、扫描仪、优盘、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管理规定

3.6.1、 扫描仪由公司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扫描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

3.6.2、 投影仪由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

3.6.3、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3.6.4、 优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由领用者保管,应爱惜公司财物,如果丢失或者损毁,自行承担责任。

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器材科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专业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中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实施医院的设备管理。

一、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医院范围内医疗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设备台帐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按固定资产台账贴标识卡统一管理。

三、负责编制落实医疗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医疗设备调拨、报废的鉴定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医疗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六、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七、分类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明细,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

八、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资料,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设备管理制度

一、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质检部成员负责人组织进行,同时组织其安装、调试和检定工作。

二、检测仪器设备由质检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检定工作。

三、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超范围和带病工作。使用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并经检验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仪器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

五、仪器设备要按期请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检定。当精度达不到规定时,应按检定结果降级使用,并更换标志。

六、当仪器设备的计量精度经检定达不到最低精度标准,且无法修复时,由质检部负责人提出报废申请,上报批准报废。

七、仪器设备由各项目试验组统一管理,每台仪器均应有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和检验校准时间、记录及保管人,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八、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合格方可使用,能正常使用的各种仪器应定期检查,所有检查都应做好记录。

九、仪器设备调试、校准记录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记录。在使用中自检情况和故障情况应有测试人员做好记录。

十、检验设备、计量仪表使用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

十一、检测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常的使用状态。

十二、检测人员要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十三、游标卡尺暂定使用期限为3年,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磨损、报废不追究使用者责任,使用期限内丢失的按采购价和3年比例赔偿。超过使用期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司将根据使用状况和延期使用的`时间长度给予奖励,超过使用期限丢失的罚款50元,但奖励部分仍然有效。

十四、分发给各部门的测量设备,当员工调换岗位或离开公司前应将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归还于质检部,质检部做好《计量仪器跟踪表的》登记工作。

十五、游标、千分尺鉴定周期为6个月,硬度计、液压式拉力试验机鉴定周期为1年。

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2.1各车间分管设备的主任每年十一月底向供应部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大修、二保计划,由供应部复核后,综合全广设备使用情况、磨损情况及设备普查情况,编制下年度大修、二保计划草案。

2.2由供应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照草案到现场逐台审查,以确定设备年度大修、二保计划,再由供应部形成正式计划,于每年十二月下旬前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即列入企业年度计划交供应部执行。

2.3供应部在安排全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也要安排好设备的大修(项修〉计划,以免发生时间仲突,季节性运行的设备要适时安排,并尽量利用停电、停气及生产谈季等问隙机会进行修理。

2.4计划安排先质控点设备及特殊工序设备,后一般设备,确保关键设备,即首先安排大型及历年失修的设备。

2.5供应部根据设备大修、二保计划每月下达各类设备维修计划,修前检查准备、各品备件准备、工量器具准备、修理期工作安排及修后验收等都必须有统一的完整、正确的记录,经供应部签字编序后存入设备档案备案。

2.6在本厂维修保养力量不能满足设备大修、二保计划及特种设备一级保养要求时,供应部可选择适当的分承包方进行。

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定此使用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二、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市劳动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四、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五、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六、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由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标识、挂牌。

七、经过大修理的设备,应该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八、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九、机械由单人操作者,应该命为机械使用负责人,承担机械职责。

十、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人为机长,其余为机员。

十一、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人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十二、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十三、在交接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十四、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签、操作中和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十五、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十六、机械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损坏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设备管理制度

1、医院设备管理机构是以主管设备的院长为首,以药械科为主体,包括财务科及各使用科室在内的设备管理体系。

2、医院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药械科。设备的使用、日常保养、现场管理为各使用科室。3财务科、档案室、信息中心配合设备科搞好设备管理工作。

1、药械科是医院设备管理的专业部门。是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中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实施医院的设备管理。2参加医院设备的全过程管理,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3、负责医院范围内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设备台帐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4、负责编制落实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设备调拨、报废的鉴定及报批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7、必须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8、分类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明细,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运用网络对设备进行动态和静态管理。

9、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资料,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1、及时向药械科反馈设备维修进展情况及维修后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认真做好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1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每半年次月10日前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报送药械科;每月25日前报送设备完好及使用状态报表。

3、爱护设备,认真作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保证设备的平稳运行。

4、认真填写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记录。做到内容详实准确。

5、充分利用好设备使之产生效益,对利用率低、日常保养差的设备和科室,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酌情处理。

1、各使用科室本着“经济、需要、先进、实用”的原则由科室负责人于本年度末编制购置计划。其内容为:设备名称、性能、数量、配套设备名称、生产厂家、金额、论证报告。2药械科综合科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购设备的可行性、先进性、可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论证。编制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上报院讨论,由院长审定后药械科组织实施。

3、药械科根据院批计划,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及考察工作。

6、凡新购设备在药械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填写由使用部门、设备科、财务科、分管院长会签的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等在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才可实施购置。

7、一切设备的采购程序由纪检、审计参与监督。

1、首先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阅读相关技术文献、熟悉设备的技术原理、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根据合同及附件、技术要求等拟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

2、设备到达前根据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求,准备好防光、防潮、放射线辐射、特殊接地线等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水、电、气系统设施。

3、现场点货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人员、操作人员、供货方共同启封验货。

4、检验设备的品名、数量、外包装和设备外观的完好状况,核对配件、备件、出厂合格证、中外文说明书、装箱单以及其它专用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一切无误后再接收设备。并由档案室进行归档保管。

5、根据验收计划进行技术参数的鉴定及安装、调试验收,并对结果作出详细记录。

6、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药械科、使用科室共同填写《设备验收单》。

7、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建帐建卡,并列入维修保养计划,同时协助使用科室建卡、建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本。做到帐卡物一致。

1、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2、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参照随机附带的设备维修手册进行。

3、设备日常管理与保养由使用科室负责,日常保养在每次使用设备后进行,保养内容:清洁、调整、紧固等,配套设施摆放整齐。保养后加盖防尘罩等。

4、设备拆机保养由设备维修人员按计划定期进行。

5、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损坏,使用科室要及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调试。如维修人员也无法解决的问题,由药械科负责与供方联系解决。

6、特殊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医院无维修能力的如:ct、彩超、mect等,由设备科负责与厂方签定年度维修保养合同。

7、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

1、设备调出、调入必须经分管设备的院长审批后进行。

2、院内设备调拨,必须由双方使用科室填写《院内设备调拨单》并由分管院长、药械科、财务科签字后才可调拨,同时调整卡片。

3、设备外借、转让、租赁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允许将院属设备外借转租。

4、加强停用、闲置设备管理,不得随意拆卸,帐、卡、物相符,建立资产库集中管理。5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报废条件,对需报废的设备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已批准报废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擅自处理报废设备。

6、报废条件。

1)已达到使用年限,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

2)严重影响安全,且不宜修复的设备。

3)无修复价值,修理成本过高,且严重浪费能源的设备。

1、主要专业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

2、设备出厂合格证、装箱单、验收单;

3、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合同、付款通知单,使用记录检修报告;

4、各种台帐、卡片、主要设备技术状况、维修计划完成情况;

5、大型设备的效益分析、利用率、完好率统计。

1、事故及责任的划分。

1)小事故因操作保管不当损坏设备配件或造成设备丢失的,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内的。

3)重大事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1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50%以上的。

4)特大事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5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60%以上的。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应分为:负全部责任者、负主要责任者、负同等责任者、负次要和一定责任者。分别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70%、50%、30%、10%罚款。

2)根据事故、责任人的划分,按一定比例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节和事故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3)隐瞒事故和事故情节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处以经济处罚,情节和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记过处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遵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事故责任和处罚相当的原则;按规定处罚,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处罚金额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人为损坏,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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