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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汇总7篇)

时间:2023-09-15 23:02:51 作者:薇儿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汇总7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一

2、管理服务内容不断拓宽。首先,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管组织按照劳社险中心函[xx]37号文件规定的数据项目,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并登录了微机。截至5月底,共填写《许昌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表》53350份。第二,发放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为了便于街道(乡镇)、社区开展服务,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社险中心函[xx]37号文件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印制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分发到各县(市、区)。截至5月底,已向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 6020 张,受到了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第三,定期开展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各县(市、区)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认证方式,如禹州市采取指纹鉴定系统开展认证,许昌县采取了数码认证,长葛市采取了电子扫描认证,其他县(市、区)采取了照相制卡等认证方式。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积极协助其他地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能够做到主动上门认证,共备案协助认证记录360 人次。

3、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服务活动。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也相应差别,全市各级社保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其他服务活动,努力拓展服务内容。通过设立政策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许昌县下发了专门文件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了标准的档案室,微机排列,专人负责,目前已接收档案2591份,并为退休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魏都区和许昌县建立了高龄和特困人员服务台帐,成立了退休人员互助组织,如夕阳红协会、781协会等。襄城县按行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并进行政治学习。

到5月底,全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到53350人,社会化管理率90%,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4%;纳入社区管理37369人,社区管理率63%,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7%。

(五)做好了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已于6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意见》,7月1日起,市级统筹工作将正式启动。。实行市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各方面利益调整。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测算、调研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完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针对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规范业务管理,另一方面重点开展县(市、区)基础数据库的健全完善工作,确保有关业务和数据能快速、准确移交。二是制订了相关草案。依据市级统筹“五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有关市级统筹的配套文件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管理规定》、《关于许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费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7月份全市可以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及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统一,由于省编办文件尚未下发及财政专户设立等因素制约,暂不能实现。

(五)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1、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全市数据共享,今年以来,我处抽调专门计算机人员长期到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对照80项数据指标,加快数据整理,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数据质量逐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各县(市、区)数据基本整理完毕,为全市数据整合和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展了县级规范管理达标活动,省中心对39个县(市、区)进行了认真检查验收,其中我市的许昌县通过验收,成为全省首批12个达标单位之一。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到今年底,魏都区和禹州市要达到验收标准,其余县市也要在明年年底前达标,我市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得到提高。

3、严把退休审核关。在计算审核退休待遇时,我们认真审核档案,对有关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的基本数据、基本情况逐一核实。尤其是对年龄、特殊工种年限等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好退休关,减少基金流失。同时还实行了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今年5月份,省中心和我们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财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基金的征缴、支出、结算、管理等环节及内部监控制约机制,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得到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5月底,全市基金累计结余 14725万元(不含调剂金2592万元),其中市直基金累计结余4574万元,没有新的挤占挪用。

5、养老保险信息统计得到加强。我市的统计工作也有了明显进步,为领导决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务、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统计分析质量明显提高。

(七)塑立形象,搞好优质服务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们定期组织全体职工重点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大家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用我们的工作实绩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学习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养老保险政策,把有关知识、制度学懂、学透、学精,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学习相关知识。学习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知识,扩大知识面,拓宽大家思路,不断自我创新和完善。

2、大力开展行风评议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宽了窗口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问题

综合分析今年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可喜的,但同时还应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还非常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参保率较低,这部分人员应该作为我们扩面重点。同时7月1日后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提高,也会对我们工作造成一定影响。2、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市级统筹后,亟需规范;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二

一、参保人员登记,建立形成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不健全。不齐表现在有些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不健全:一方面申报单位或个人报来的参保资料未填写申报时间、姓名、单位名称和盖公章;另一方面审核单位在办理各种参保业务时,建立形成的档案资料没有按要求一式几份填写留存,并且未填写办理、审核时间,无经办人、负责人或领导的签字,未加盖审核章或公章不清晰;有些交来存档的参保资料不是审核单位建立形成的原始纸质件,而是留存的业务资料复印件(并且未加盖鲜章),如今后有争议事件发生,这类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就要被大打折扣。

身份证号与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不一致,有写错、录入打印错的,有填写不完整等;在业务存档资料中划减、修改处未加盖审报单位、审核单位(或经办人员)的校对章等。这些不规范、不符合要求业务存档资料不现、不清楚、不确定,今后就难准确利用档案来核实缴费等情况,就没有利用价值。

三、由于社保部门涉及的业务i、资金人员较大,特别是县级社保部门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导致档案管理没有规范化、科学化,难于查找参保人员的个人资料,更不可能谈业务信息化建设。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参保人的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等资料按年进行整理成卷,规范归档,分别交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在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三、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三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四

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况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并加强配合,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清欠合力。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已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收缴。

6、做好收入申报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市保险处于3月开始开展了市直参保企业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以此切入点,全面检查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情况,对违规企业实施重点稽核。

由于措施得力,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我市的确保完成基金数为28500万元,全市上半年实征养老保险费1348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47.3%。

(三)扩面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新开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各种性质的临时用工,职工构成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参保的自愿性,针对这种这种状况,市保险处采取有效措施,一手抓扩面,一手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全面促进了扩面工作的开展。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维权意识。为使参保单位和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有更深的了解,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树立参保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观念,增强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2、创新工作机制,对参保单位实行上门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扩面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积极实行上门服务,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3、积极做好因破产、经济性裁员等企业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续接工作。对于失业人员、出再就业中心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落实了"告知"制度,下发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增强职工参保的自觉性,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上半年,全市续保人数达1643(其中市直410人)。

4、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办事。1-6月,我们共向31家企业下达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对于拒不参保企业,配合劳动监察支队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确实有效地利用和发挥现有法规的效能。

截止5月底,全市新扩参保职工4573人,完成目标任务(8600人)的53.2%。其中市直新扩1672人,完成目标任务(3550人)的47.1%。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逐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不断规范管理,拓宽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豫劳社险金函[]16号文件精神,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实地检查、座谈、查看工作方案、制度及相关台帐等方式,于xx年6月6日至6月14日对所属6个县(市、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条件。我市于xx年底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对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条件、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许昌县、襄城县根据本县实际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许昌县、魏都区、禹州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了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同时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 全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共有63 街道(乡镇)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252人。其中,魏都区6个街道劳动保障所有5个建立了宽敞的服务大厅,另外1个街道服务大厅正在筹建之中。全市已成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平台的 63个 街道(乡镇)、43个社区全部配备了计算机,实现了微机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拷盘的方式与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管组织实现了资源共享。

2、管理服务内容不断拓宽。首先,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管组织按照劳社险中心函[]37号文件规定的数据项目,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并登录了微机。截至5月底,共填写《许昌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表》53350份。第二,发放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为了便于街道(乡镇)、社区开展服务,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社险中心函[]37号文件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印制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分发到各县(市、区)。截至5月底,已向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 6020 张,受到了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第三,定期开展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各县(市、区)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认证方式,如禹州市采取指纹鉴定系统开展认证,许昌县采取了数码认证,长葛市采取了电子扫描认证,其他县(市、区)采取了照相制卡等认证方式。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积极协助其他地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能够做到主动上门认证,共备案协助认证记录360 人次。

3、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服务活动。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也相应差别,全市各级社保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其他服务活动,努力拓展服务内容。通过设立政策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许昌县下发了专门文件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了标准的档案室,微机排列,专人负责,目前已接收档案2591份,并为退休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魏都区和许昌县建立了高龄和特困人员服务台帐,成立了退休人员互助组织,如夕阳红协会、781协会等。襄城县按行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并进行政治学习。

到5月底,全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到53350人,社会化管理率90%,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4%;纳入社区管理37369人,社区管理率63%,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7%。

(五)做好了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已于6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意见》,7月1日起,市级统筹工作将正式启动。。实行市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各方面利益调整。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测算、调研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完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针对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规范业务管理,另一方面重点开展县(市、区)基础数据库的健全完善工作,确保有关业务和数据能快速、准确移交。二是制订了相关草案。依据市级统筹“五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有关市级统筹的配套文件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管理规定》、《关于许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费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7月份全市可以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及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统一,由于省编办文件尚未下发及财政专户设立等因素制约,暂不能实现。

(五)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1、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全市数据共享,今年以来,我处抽调专门计算机人员长期到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对照80项数据指标,加快数据整理,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数据质量逐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各县(市、区)数据基本整理完毕,为全市数据整合和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展了县级规范管理达标活动,省中心对39个县(市、区)进行了认真检查验收,其中我市的许昌县通过验收,成为全省首批12个达标单位之一。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到今年底,魏都区和禹州市要达到验收标准,其余县市也要在明年年底前达标,我市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得到提高。

3、严把退休审核关。在计算审核退休待遇时,我们认真审核档案,对有关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的基本数据、基本情况逐一核实。尤其是对年龄、特殊工种年限等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好退休关,减少基金流失。同时还实行了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今年5月份,省中心和我们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财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基金的征缴、支出、结算、管理等环节及内部监控制约机制,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得到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5月底,全市基金累计结余 14725万元(不含调剂金2592万元),其中市直基金累计结余4574万元,没有新的挤占挪用。

5、养老保险信息统计得到加强。我市的统计工作也有了明显进步,为领导决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务、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统计分析质量明显提高。

(七)塑立形象,搞好优质服务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们定期组织全体职工重点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大家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用我们的工作实绩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学习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养老保险政策,把有关知识、制度学懂、学透、学精,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学习相关知识。学习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知识,扩大知识面,拓宽大家思路,不断自我创新和完善。

2、大力开展行风评议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宽了窗口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问题

综合分析今年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可喜的,但同时还应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还非常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参保率较低,这部分人员应该作为我们扩面重点。同时7月1日后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提高,也会对我们工作造成一定影响。2、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市级统筹后,亟需规范;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确保养老金确保发放工作。今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持续增长,实行市级统筹后,保发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确保发放仍然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研究和预测预警,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保发放机制。对收支缺口,首先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等办法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定期通报、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对保发放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将给予通报。

(二)做好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接续工作。一是要以非公有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群体重点,努力扩大覆盖面,确保今年新增参保职工8600人。二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下大力气抓好稽核、清欠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征缴额达28500万元。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一些效益好、人员多但拒不参保或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局里统一安排下,坚决纳入行政法律程序,强制其参保缴费。

(三)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根据xx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国家要全面启动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改变以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状况,消除债务隐患。当前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老中新人分开的原则,逐步做实个人养老保险账户,xx年按2%起步,xx年做实到5%。二是中央对中西部省份给予补助,5%以内每个点中央补0.75%,剩余0.25%由地方负担;6%到 8%部分,全部由地方负担。三是做实账户的基金统一集中到省里,全部购买国债。我们要坚持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进行测算论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两个提高”、“一个扩展”。

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比例,二是提高中央企业(行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比例。到今年底,全市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5%,其中实行社区管理的达到65%。因此,下半年要注重质量提高和工作规范,要将提高社区管理的比例作为重头戏。

一个扩展,就是要扩展工作内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做好有关基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资格认证协查工作。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强化勤政廉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别是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积极推进行风建设。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五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以职工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超半,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各项作进展顺利,势头良好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在科学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督促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按第一顺序偿还欠费。杜绝了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中悬空或流失现象。今年以来共参与晶品链条集团、粮食系统等20多家企业改制活动,核定欠费达4327万元,其中已经偿还到位729万元。与此同时,与组织、工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制约力度,采取目标分解、欠费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评先评优、欠费单位不得购买控购商品以及从严控制职工退休审批等方法,督促其补缴欠费。今年上半年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1220万元,其中清收欠费957万元,清欠完成全年任务的230%。当期出现结余230万元,扭转了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被动局面。

(二)扩大社保覆盖面工作成效明显。不断扩大覆盖面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发展状大的基石。为此我们按照市局的要求,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六月份举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台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详细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在县城中心绿地广场大张旗鼓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提问300多人次,散发宣传单多份。二是以灵活的政策引导参保。针对我县企业用工的特点,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规范的原则,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劳动执法、直接申报、强制收缴为手段,由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扩面攻坚,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今年以来,新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66人和4920人,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45%和487%。可以说,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减少参保人员流失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不断完善企业买断身份人员保险接续的方法,简化程序,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提供保险费申报、核定、个人帐户处理等相关业务一条龙服务。同时在企业改制时,对职工下发《致全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一封信》,使职工进一步了解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缴费继保。通过不懈努力,今年1-7月份,已为875名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目前,全县共有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6244名(其中机关事业2343名,企业3901名),月平均发放离退休金499万元(其中机关事业283万元,企业216万元),年均发放5988万元。我们与工商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有效的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今年1-7月份,共发放养老金2970万元,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保持在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我们按上级有关政策,于3月份为117名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了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2、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继续深入实施救助工程,尤其是在晶品链条集团改制后,我们对该集团1092名职工及时进行接收,兑付失业救济,并把救济金和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他们手中,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今年以来,为168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89.13万元,已为908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救助金22.93万元,实现了三条保障线的顺利衔接。

(五)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见成效。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查用工、查工资、查缴费,努力维护社会保险的严肃性。今年以来,先后对18家企业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稽核人数达7089人,稽核面达71%,完成市达目标的142%。

(六)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局已经多次派员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伤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已具雏形,政策宣传已经着手策划,适合我县实际的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力争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

(七)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我们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与审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邀请他们进行保险基金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截止7月底,养老基金累计结存2086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75万元,具备了一定的支撑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调查活动,对全县离退休人员的家庭住所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摸底,按乡镇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台帐。研究并出台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加快了离退休人员管理向社区推进的步伐。三是金保工程顺利实施,筹集奖金更换了一套新的网络设备,进行业务软件升级。集中人力,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全县119个单位的2万余名企业参保职工的33万条参保信息和缴费记录等进行了校对和数据整合,改正错误信息近3万人次,有效的推进了建立数字化社保的工作进程。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难、二多。具体讲是:扩面难。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不懂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认识有误区,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加之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推进扩面工作举步为艰。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劳动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主借此瞒报少报参保人员为扩面工作又增加了一层难度。流失人员多,企业改制后,多数职工流向了社会,他们大多缺乏社会保障意识,有的不了解缴费与待遇的关系,满足于最低缴费年限,特别是一些年青的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前途渺茫,买断后不愿在参加保险,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员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一再流失。欠费数额多。由于我县企业科技含量低,近年来多数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想缴纳保险,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近年来,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虽然力度较大,但是欠费数额仍处于不断攀升的势态。

三、攻坚克难,乘势而进,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下步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百日专项监察活动,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抓手,依法强制各类企业特别是城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在企业改制时,制作《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在按时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同时,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欠费单位,与有关部门实行综合制约。特别是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除按规定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第一顺序一次性予以清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按中央、省、市要求,完善退管服务网络,年底前要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由街道、乡镇建立专门组织和活动场所,接收离退休人员档案。

(四)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按照省、市要求,力争10月底全面实施,并补征1-10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界时将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统一部署,缜密运做,确保成功。

(五)搞好审计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现象,防止保险费在源头流失。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动用养老金垫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进行整改,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确保年底前资金到位,保证今后专款专用。积极开展专项审计,以便及时发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政策,严格审批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基金,尤其是严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七)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失业人员的救济金。保证一日不拖,一分不欠,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

总之,我们要在市局的指导下,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区)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倒排工期,再鼓干劲,力争于10月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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