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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02 17:31:06 作者:储xy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一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二

婚姻家庭俗语主要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闪耀着人民智慧的光芒。以下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婚姻家庭俗语,欢迎大家阅读。

做庄稼怕误了节气,嫁姑娘怕选错女婿。

爹娘做主,一生受苦。

强迫不成买卖,捆绑不成夫妻。

强扭的瓜不甜,强求的姻缘不长。

会选的选儿郎,本会选的选家当.

快纺无好纱,快嫁无好家。

好儿不争分财产,好女不争嫁时衣。

只要婚姻合,铁棒打不脱。

收不好庄稼一季子,娶不着好妻一辈子。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买锅敲敲再买,姑娘了解了再娶。

只要嫁得好,不要嫁得早。

娶妻娶德不娶色。

惟求贤德,不求颜色。

以权力合者,权力尽而交疏;以色事人者,色衰则爱以色事他人,能得几时好。

房屋不在高堂,不漏便好;衣服不在绫罗,暖和便好;饮食不在珍馐,一饱便好,娶妻不在颜色,贤德便好。

不要姐儿俊,只要姐儿心。

娶妇不要穿金戴银,只要见事生勤。

男不动,女不动,寒衣无着要受冻。

男干女不干,计划难实现。

夫勤无赖地,妇勤无脏衣。

懒媳妇爱打扮自己,勤媳妇爱打扫屋子。

真亲恼不了百日。

公鸡打架头对头,夫妇吵嘴不记仇。

夫妻和,家务兴;夫妻不和睡不宁。

米面夫妻不到头。

家有一老,强似活宝。

不听老人言,到底不周全。

水大不能漫船,官大不能欺亲。

走遍天下娘好,吃遍天下盐好。

金子银子,不如奶汁。

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

要知父母恩,怀里抱儿孙。

新姜不如老姜辣,当家还是老妈妈。

甜不过蜂蜜,亲不过母女。

娘挂闺女,记在心里;闺女挂娘,急断肝肠。

娘痛儿,路样长;儿痛娘,线样长。

娘想儿,长江水;儿想娘,哭一场。

爹养儿小,儿养爹老。

我养你牙长,你养我牙落。

乌鸦反哺,马不欺母。

水有源,树有根,不认爹娘如畜生。

父母的心在儿女,儿女的心在外头。

养儿方知娘辛苦,养女方知谢娘恩。

从小不知老娘亲,育儿才知报娘恩。

男大当娶,女大当嫁

人大成家,树大结果。

知冷知热是夫妻。

朋友面前不说假,夫妻面前要说真。

穿破才是衣,到老方是妻。

要热是火口子,要亲是两口子。

结婚不宜早,只要配得好。

最亲莫如母子,最爱莫如夫妻。

结发夫妻丑也好,粗布缝衣衣也牢。

家常饭,粗布衣,知冷知热自己的妻。

头发丝绑得住老虎,善良妻劝得转恶丈夫。

有了骏马月月过得愉快,有了贤妻年年过得愉快。清油炒韭菜,各人媳妇各人爱。

若要他爱你,还需你爱他。

成家容易养家难。

易求无价宝,难得有情郎。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农田”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四

一、 年 月 日,我乡挂牌成立了“河长制”办公室,制订了“河长制”实施意见,全面实施“河长制”目标管理,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道“河长制”管护制度,将河道管理责任落实到“河长”。

二、20xx年“河长制”主要工作成果。

1、建设责任体系。针对全乡12个村的两大水系、36公里河道、14座小(二)型以上水库,共确定 40个河(库)长,设立了“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和保洁员的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河长制”,实行分级分段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督问责,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

2、开展“河长”业务培训。组织各村“河长”参加乡里举办的**乡辖区流域河长培训班,对各级“河长”进行业务培训,加深对“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河道巡查巡护机制和长效保洁机制。设立河道巡查制度,成立河道巡护队和保洁队,强化日常巡查和保洁,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1、河长徒步巡查**辖区内所有流域。在乡长王青海的带领下,全乡各级河长共同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徒步巡查。全面掌握本乡的流域环境情况,为河长制工作的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养猪场整治行动。在全乡范围内用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五

1、在婚姻上,最具毁灭性的问题在于缺乏沟通,尤其是爱情、性和金钱方面。

2、地球是滚动的轮子,太阳是年轮的轴。

3、对于爱情,要一生不变;对于朋友,要一诺千金;对于家人,要一如既往;对于工作,要一丝不苟;对于人生,要一往无前。

4、不管未来怎样,我依旧会拼尽全力就像明天是末日一样爱你。

5、十人呐,爱,不是寻找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你看事情太明白,往往就失了做事的勇气。

6、婚姻中,争取和享有了应有的权益,才叫有尊严。

7、照现代人生活的“正确公式”经营了婚姻:比如,当你想跟某人结婚,你的动机为100。其中男人的自身条件占40,爱情至少要在20以上。剩下的40就要由爱情或者自身条件来填满它。条件占10,爱情占90的婚姻,经不起爱情变淡的危机;条件占90,爱情占10的婚姻,则让双方都感觉不到生活的乐趣;条件占40,爱情占20的婚姻,虽然满足了最小限度的前提条件,但是,没有足够满足任何一种理由,这样就使双方对婚姻失去信心。

8、婚姻是所有家庭的长子,你把它带领好,它就会变成你最得力的助手,为你打点一切,你所有其他孩子都会在它的熏陶下长大。但是婚姻也是一个最容易长不大的顽童,当它遇到阻滞,或是营养不良时,所有人都会被它的病痛笼罩。

9、平凡是人生的常态,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成就非凡、出类拔萃、彪柄史册的人是少数,大奸大恶、民怨沸腾、遗臭万年的人也是少数。处于大千世界,人们大多岗位平凡、角色普通、生活平淡,可谓每天“为了生活而奔波、奋斗”。面对考学、升职、岗变、恋爱、婚姻、荣誉、挫折……凡此种种,感受着百味人生的喜怒哀乐。

11、一生至少该有一次,为了某个人而忘了自己,不求有结果,不求同行,不求曾经拥有,甚至不求你爱我。只求在我最美的年华里,遇到你。

12、唢呐齐鸣锣鼓响,礼炮缤纷心花放。百年修得同枕眠,今朝心愿得实现。亲朋好友齐相聚,共祝新人幸福来。郎才女貌似神仙,琴瑟和鸣人人羡。祝百年好合,婚姻美满!

13、婚姻要稳固:喜不喜欢不重要,但一定要学会欣赏;习不习惯不重要,但一定要学会宽容。浪不浪漫不重要,但一定要学会关怀。温不温馨不重要,但一定要学会珍惜。你可以清高到视金钱如粪土,但为了家你仍甘愿为五斗米折腰。你虽向往纵马天涯的潇潇洒洒,但华灯初上你总会踏上回家的路。

14、要永远坚信这一点,一切都会变的。无论受多大创伤,心情多么沉重,一贫如洗也好,都要坚持住。太阳落了还会升起,不幸的日子总有尽头,过去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

15、除非你可以训练一只猫游泳,或一只看着刚打开的罐头而不摇动尾巴,否则你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百分之百控制自己的孩子。

16、现代夫妻有三大心理误区:只关注夫妻小世界而忽视彼此大家庭;总想对方按自已的思维和习惯模式行事;想当然的把对方当作是自已完全的私有财产。

17、婚姻的纽带不是孩子,不是金钱,而是精神的共同成长。在最无助和软弱时候,在最沮丧和落魄的时候,有他托起你的下巴,扳直你的脊梁,命令你坚强,并陪伴你左右,共同承受命运。那时候,你们之间的感情除了爱,还有肝胆相照的义气,不离不弃的默契,以及铭心刻骨的恩情!婚姻和爱情本来就是两码事。

18、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已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已手中。

19、走过爱情,走过激情,走进婚姻,走进平淡,经过七年之痒,迈过十年之坎,婚姻之路是进入死胡同还是越走越宽,全靠我们如何去呵护、如何去经营。

20、松松手,脱离无聊的单身贵族;跨跨脚,迈入幸福的二人世界。祝贺你,正式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祝福你,从此享受美满的婚姻生活!鞭炮响来万人喜,鲜花簇拥美人娇,新郎官喜上眉梢,公婆拱手乐逍遥,红红的对联红红的帖,红火的人儿把喜道,羡慕嫉妒恨的我,真诚的祝福送给你:白头偕老,早生贵子。

21、关乎于情,因为动心;感动于心,因为认真。

22、做婚姻的忠实使者,时刻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好好准备做一个好丈夫好妻子好母亲。

23、快乐、是掩饰内心的悲伤、对别人微笑吧。

24、与其违心赔笑,不如一人安静,低质量的婚姻,不如高质量的单身。耐心点,总有人是为你而来,对你说,做你自己,我来爱你。

27、夫妻感情要持久,除了相互忠诚与真心这个前提外,更要牢记住两句话:恋爱可以短暂美丽如电光一闪,婚姻却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简单是最成熟的美丽,单纯是最丰富的高雅。浓缩成两个字就是:简单。

28、你不挑剔婚姻,婚姻就会挑剔你。

29、女人天生都是林黛玉,只不过犯小性子的频率不一样……

30、当我们怨天忧人抱怨婚姻的乏味或不幸时,其实我们都在犯着同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我们将婚姻不幸的根源指向婚姻本身而非我们自已,这真是一个天大的误区,也是我们的可悲之处。是谁制造了不幸的婚姻?是我们自已,幸与不幸,全在自已。

31、万念成灰的时候,我看着你对我说过的话,在感动之余,我更多祝福你,你开心就好,开心就好。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六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婚姻法》。

除婚姻法以外,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七

一、名词解释(30分)

1.教师教育:教师教育就是现在世界各国较为通用的包括教师的培养、任用和进修三个阶段相应的教育。

2.教育理念:所谓教育理念,是指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本质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它是一个有关教育问题的认识体系.反映了教师对教育活动的目的、价值、原则和方法等的基本看法,是教师的一种主体性认识,也可以说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心理背景。

3、教师反思能力:它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把自我作为意识的对象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自我及教学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

4、职业声望:职业声望是人们对一种职业的主观评价。由于职业的各种要素均会影响社会成员对于职业地位的主观感觉,因此,这种评价是 社会成员对于职业地位的一种综合的判断。

5、教师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概括。

6、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既是教师人格特质化的品德,也是教师教育实践性凝聚而成的品质,是一种习惯于欲求正当之物并选择正当行为去获取的个人品质。

7、宽容: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

8、教师良心:教师良心是指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履行对学生、对教育事业的道德义务时,对自己所承担的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知和行为的自我评价。

9、教师责任:教师责任是指教师在其教育劳动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对自己职业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后果所承担的功过是非。

10、教师公正:教师公正就是指.教师把每个受教育者应该得到的合理需要、合理评价给予他。

二、简答题(35分)

1.影响我国师范教育兴起的因素?

答:(1)社会的变革

(2)经济的发展

(3)新式学校的出现

(4)教育理论的传入

2.我国师范教育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1)封闭性

(2)计划性

(3)垄断性

(4)师范性

(5)终结性

(6)教师教育的结构层次偏低

(7)教师培养模式缺乏必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8)教师教育的手段和设备落后

3.影响职业声望的因素?

答:(1)一种职业社会声望的高低与人们对这种职业的社会重要性的认识相关。

(2)它与从事这种职业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和工作环境有关。

(3)它与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所崇尚的职业道德有关,愈是需要体现公正、仁爱和献身精神的职业获得高声望的可能性愈大。

(4)它与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所受教育程度及职业发展潜力有关。

(5)一种职业声望的高低与一个社会的民族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一种职业在其文化传统中,一直保持较高的声望,那么,它在现代有可能保持较高的社会声望。

4.提高教师职业声望的关键性措施?

答:(1)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2)实现教师职业专业化。

(3)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4)推行教师队伍管理的公务员化制度。

5.“生存型”教师的认识及其相应表现?

(1)把教师看成是知识的搬运工

(2)把教师的工作看成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3)将教师职业当作寻找“更好”职业之前的跳板

6.“享受性”教师的认识及其相应表现?

(1)把学生的成长当成教师最大的快乐

(2)对平凡的工作充满热爱

(3)在付出和给予中获得内心满足

7.“发展型”教师的认识及其相应表现?

(1)把教师看成是教育活动的反思者和研究者

(2)把教师看成是教育活动的反思者和研究者

(3)视教师职业为不仅给予也在收获的有意义活动

三、论述题(24分)

1.论述当代世界教师教育的发展趋势。

答:(1)注重一体化和在职培训

(2)注重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注重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成(4)注重教师的人格塑造

(5)注重教师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

(6)教师教育发展的高层次化

(7))师范院校发展的综合化

(8)教师培养的开放化

2.论述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具体思路。

综合性大学举办教师教育的优势在于:

第一,可以提高教师教育的水平。

第二,可以解决职业技术教育教师数量和质量的问题。

(2)职业教师的培养模式要多样化

(3)有条件的师范院校适当举办非师范专业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师范院校的功能。

其次,有利于师范院校“学术性”的提高。

再次,有利于狭隘的传统“小师范”观念的转变。

(4)积极探索教师教育的新模式

3.我国的教师继续教育如何走向专业发展?

答:(1)更新教师继续教育的观念

(2)明确教师继续教育的目的(3)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师继续教育的形式

(4)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效性

(5)建立适当的教师继续教育评价体系

(6)重视继续教育的理论探索

(7)把握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

四、案例分析题(11分)

结合案例分析处在“享受型”状态下教师的认识以及表现。

案例:学生喜欢的教师

教室正在上生物课。

教师刚想讲课,跳出一只绿色的东西。

“青蛙,这是列沙带来的吧?”

“是我带来的。”列沙笑着承认了。

“你看,欢蹦乱跳的,从哪儿弄的?”

“爸爸从挪威带回来的。”

“你爸爸出门回来了?带回的青蛙多吗?”

“就这一只。”列沙不笑了,他觉得不自在起来,因为耽误上课了,他后悔不该这样淘气,去它的吧,这青蛙!

“好的。”列沙高兴地同意了。

“那你快放好了.别让人踩坏。”

学生们又安静下来,他们在等候老师讲解剖学,忽然听见有咀

嚼声。

“有人在吃东西吧。”老师断定:这是卡沙特金。

一个小胖子站了起来,他有滋有昧地嚼着。

“又是什么糖吧?”

“香肠。”小胖子差点噎着。

措手不及的小胖子只好乖乖回答。:

“他答得对吗,”老师习惯地问,“还有什么补充和纠正吗?”

没有人补充,也没有人纠正。老师记了个五分。只字不提香肠、耽误课、破

坏纪律的事。既然善对了,就给好分数。老师还很高兴,因为学生是毫无准备的。课继续上下去,过回就开快车了。学生们瞪着大眼,聚精会神地听老师讲课。解剖学本来干巴巴的,老师却讲得津津有味。

下课了,学生们把老师团团围住。打听什么书里有她刚才讲到的学者的事迹。

答:(1)认识以及表现

第一,把学生的成长当成教师最大的快乐

第二,对平凡的工作充满热爱

第三,在付出和给予中获得内心满足

案例中主要出现了两个事例,一个是列沙的青蛙跳出来了,另一个是卡沙特金上课吃香肠。第一个事例,老师看见青蛙跳出来,没有直接指责列沙,而是亲切的像谈话一样,问列沙青蛙哪里来的,能借老师上课用吗?通过这样一次谈话,在快乐的交往中让学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是“享受型”教师应有的表现。

第二个事例老师看见卡沙特金上课吃香肠,老师也没有直接指责他的不礼貌行为,也是通过一次亲切的谈话,让他慢慢吃,吃完后说说你的口腔、胃、肠里发生了什么事情?马上导入的课堂教学中,化解了学生的尴尬,且当学生回答正确以后还加了5分,只字不提香肠的事。这也是“享受型”教师应有的表现,没有因为学生做错了事而指责、批评他们,把学生的成长当成教师最大的快乐。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八

爱情人生的必修课,正确的爱情观念关乎个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美满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代大学生正处于对爱情充满向往与渴望的年龄阶段,随着社会思想的开放,恋爱成为大学生的一种追求,在校园中普遍存在。下面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家庭情感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她是一个事业小有成就的女子。和所有美丽优秀的女人一样,她的身边不乏各种精品男人。但是,她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互托终身的另一半。

一次聚会上偶遇,她身边赫然多了个亲密无间的男人——不算英俊的外貌,不是绝对优雅的举止。

他和光彩照人的她在一起,有一点不协调。她却丝毫不觉,万千喜悦掩藏不住。

席间,清淡的食物吃得让人有些索然无味时,终于端上来一盘红红辣辣的大虾。

一桌人顿时来了精神,在座的男士很绅士地帮身边的异性剥虾,白嫩嫩的肉蘸了醋放进小碟子里,看着对方小心翼翼地吃完,露出会心的微笑。

她没有举筷,似在等着他剥虾给她。他剥了,却没有送进她的碟子里,而是送进自己嘴里,津津有味地吃起来。

她终于忍不住看准一个大虾夹下去,他却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筷子,重重地放在餐桌上,还很不客气地瞪她一眼。

众目睽睽之下,她没有恼羞成怒,却微微一笑,至此不再举筷,只慢慢地饮一杯茶水。

以后时常遇到他们,总是同样的情节上演。他会毫不客气地倒掉她面前热气腾腾的咖啡,没理由地阻止她吃很多美味的食物,甚至有时会夺下她吃了一半的饭。

我简直愤怒,认为他们一个不可理喻,一个无可救药,等着看他们分手的大好结局,但他们居然一直没有分开,而且打算结婚。

她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满面生辉,像个小女孩,喋喋不休地讲述着相爱的点滴,生怕错过哪一个甜蜜的细节。

原来,她的胃一直不太好,稍微吃多一点就会很难受,但是控制饮食需要超常的毅力和耐心,而她常常禁不住诱惑,不自觉地就多吃了。和她交往的那些男人,虽然被她再三告知肠胃不好、希望能督促她节食,可他们却无一例外地鼓励她多吃,只顾她吃得开心,不顾她吃完后胃里的翻江倒海。

直到遇见他,尽心尽责地督促她的饮食。她的胃病,再也没有犯过。

一个真正爱她的男人,不只在乎她一时的喜悦,更关心她身体的长久舒适。

我终于明白,她为何在茫茫人海中选择与他共度此生。

她和他都离异单身。或许是因为同命相怜,他们慢慢地走到一起。他们的新家在六楼,一套带顶层大露台的房子。

她说她喜欢养花,他就特意选了这套带露台的房子,并一趟趟地陪她去买花,再一层一层地爬台阶搬上来。露台上摆满了花盆,像一个小小的花园,是她所喜欢的样子。

幸福的日子,在一个夏日的午后戛然而止。

醒来的她左腿被截肢,她无法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每天以泪洗面。他每天衣不解带地守着她,直到出院把她一步步背回家。

她坐在轮椅上,看露台上那些姹紫嫣红的花草,心中更加伤感:住在这么高的地方,想下楼太困难了,从此以后怕是要被囚禁在屋里了。

他看懂了她的担忧,小心翼翼地建议:“要不,咱们换套一楼的房子吧?”

她摇摇头,内心深处无法判断他到底能在她身边坚持多久,不想白白折腾。

她还听说,他的前妻一直没有再婚,早已从大洋彼岸飞了回来,有人看到他和前妻坐在一起相谈甚欢。

不知不觉,这一年的时光走到了最后,她却没有半点儿过节的心情。

那天,她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就在这时,他突然回来了,笑呵呵地问:“外面这样热闹,你不去看看?”她摇摇头。

他却不由分说地推着她来到阳台上。她看到楼下有好几个工人带着工具在吵吵嚷嚷,时不时地抬起头来向空中指点着什么。

“我拿到一份意外的年终奖,你猜猜是什么?”他兴冲冲地问她,她摇摇头。

他和前妻是自由恋爱认识的,谈了6年,她却跟人跑了。

是嫌他太穷了,她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即使他跪在地上哀求,她也视若无睹。

那晚,他醉了,发誓从此以后不再相信爱情、相信女人。

就这样,迷迷糊糊过了4年单身日子,直到弥留之际的母亲哭着求他再婚。

他便找了现在的妻,一个又黑又矮的女人,小他5岁。他只是看了她一眼,便订下这门亲事。

新婚那天,他跑到母亲的墓碑前,哭了一个下午。

有人给他送饭过来,他转头看见一张难看的脸,便喝令她离开。他只带着喜爱的女子来给母亲看,而她不是。

他的脾气变得又怪又差,总是挑她的刺,嫌她做的菜难吃,嫌她做事太慢。她总是笑嘻嘻地说改。

她对他越好,他的脾气越大,开始时,只是喝醉酒打她,后来心里不顺也打。累了,他就跑到外面去找女人。

而她总是逆来顺受。她相信,总有一天,他的心能容纳自己。

她买了一件西装,给他换上,说:“穿这件出去吧,好看。”

他突然想起,昨天经过一家超市时,看中一块玉,正在打折。

他想,戴在她的脖子上,一定很合适。他心动了,可最后没买。

那个晚上,他喝多了,从高处摔下来,摔伤了腿,是她打着手电找到他的。她背着他,一步一步朝诊所走,也不知道她哪来那么大的力气。

他在家躺了半个月,她也照顾了他半个月。那个时候,他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女人如此心疼他。

女人在婆婆的坟前狠狠磕了几个头,说:“娘,我会做好您的媳妇。”

原来,爱情不管起点是什么,结局一定是生活。这个世界上最深沉的爱情,不是浪漫,不是攀比,而是我容你,你容我,相濡以沫,天长地久。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九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婚姻家庭情况报告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篇十

1、即便是世界末日,我也会永远相信你的微笑。

2、眼泪可以感动一时,不能感动一世,有流泪的功夫想想实际的吧。

3、自我管理重在认知世界和爱。四层管理重在夫妻关系管理。

4、专心爱过一个人很多年,受过爱情的的痛和艰苦,会在放手,放下的那一瞬间,明白了有些情终是没有结果的,有些情终是没有办法继续的。能继续的是生活。能继续的是在最快的速度的找个最合适的人相伴一生。这个走进婚姻的人就变成了她的一生的幸福和亲情。她比谁都更懂得了珍惜。

5、允许你离婚,我的宝贝。当你的婚姻生活走不下去了,妈妈第一个支持你离婚,重新开始。

6、十婚姻不是那那情,已根深蒂固你让我怎能释怀。

7、但愿有一天,我能幸福骄傲的对你说,无论疾病,无论困苦,我会与你一世走下去,相依相偎,不离不弃。

8、如果婚姻是坟墓,那就我可能就是在坟墓里面开排派对的人。

9、什么是爱情最大的悲剧?也许有人会说,爱情最大的悲剧当然是爱到最后却分手了,因为不爱了所以分手,这当然令人伤心,但这是爱情的无奈而不是悲剧,从另一个角度看反而是爱情的幸运,不爱了却硬要在一起那才是悲剧。其实爱情最大的悲剧是,自已是否爱对方都搞不清楚,错把不爱当作爱。

10、我们都太要强太好胜,在与朋友的相处中,难免会因为自私和嫉妒心作祟,而暗自较劲,互相挑刺,一度伤了和气。待到清醒之后,才惊觉那时的自己有多幼稚可笑。

11、我的世界不允许你的消失,不管结局是否完美。

12、爱情像一只表,不上发条就会停摆;婚姻像一只钟,除了必须上发条,还得忍受每隔一小时就“当,当”作响的钟声!

13、夫妻之间如果能把对方当作自己最好的朋友相处,那么,两个人的手就会握的很紧,爱一个人最重要的也许不是山盟海誓和甜言蜜语,生活中的一些琐事,更能体现他/她对你的用情,那才是爱的密码。

14、心若向阳,无谓悲伤;你若不伤,岁月无恙。

15、真正的爱情,应该是精神层面的互相理解宽容与欣赏;真正的家庭,应该也是精神层面的互相关心原谅与支持;真正的婚姻,却是基于真爱而建立的物质保证,维护爱,构成家庭。生活是精神的大敌,那些脆弱单薄无知的爱就难免被打败。

16、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

17、最美好的,也是最痛苦的就是爱情!最大高贵的也是最低贱的就是婚姻和家庭。

18、相爱是一门艺术,爱是两个人一起成长,这就必须得有交流,有交流才有了解,有了解才有更深的爱。交流必然会有争执的可能,但这不是坏事,暴露矛盾相比掩盖矛盾来说,最终更有利于婚姻和谐,沉默不是解决问题,而只是隐瞒和回避问题。

19、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21、爱情合理就好,不要委屈将就,不要相信完美的爱情,其实,你只要知道,彼此有缺点,一种纯朴的可爱就足够了。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费;可以随时牵手,但不要随便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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