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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运船买卖篇一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成品油船 船级:ccs近海
船籍: 总长:129.70m 船宽:17.50m
船深:9.4m 载重吨:8800t 总吨:5637t
净吨:3156t 主机型号/功率:8320zcd-8/2206kw
主机生产商:广州柴油机厂 船舶建造年月:
二、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五、付款
分期付款:
(1)船舶下水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证书办理完毕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合计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六、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________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________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七、备件和燃料
并一次性付清。
八、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________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十、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十二、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_______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_______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十三、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______%计算)。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渔运船买卖篇二
签署栏: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开户人姓名: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见证方(盖章):
经办人:
见证日期:附件一:
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见证方(经办人):
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签订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原有渔业船舶: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渔船”),转让给乙方,现进行渔船实物交割。交割清单如下:
机
电
设
备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额定转速
证书编号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安全设备
型号
数量
号灯
救生
消防
锚泊
捕捞工具
导航设备
其他
双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确认,该渔船及其设施、设备符合交接条件。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_日在(地点)______________按照上述交割清单将渔船安全交给乙方。本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一式叁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
见证方(盖章):
年月日
渔运船买卖篇三
渔业船舶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等,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立契约书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须在x年x月x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 方(甲方):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 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 方(乙方):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 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
住 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年x月x日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成品油船 船级:ccs近海
船籍: 总长:129.70m 船宽:17.50m
船深:9.4m 载重吨:8800t 总吨:5637t
净吨:3156t 主机型号/功率:8320zcd-8/2206kw
主机生产商:广州柴油机厂 船舶建造年月:
二、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五、付款
分期付款:
(1)船舶下水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证书办理完毕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合计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六、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________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________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七、备件和燃料
并一次性付清。
八、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________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十、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十二、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_______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_______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十三、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______%计算)。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渔运船买卖篇四
立契约书人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年_月_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甲方:
乙方:
时间:
渔运船买卖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管;
(二)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三)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进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
(三)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经贸部门:
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将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纳入船舶修造业的发展规划。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本系统的执法力量,配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和侦破海上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线索,指导船舶管理站落实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财政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六)编制人事部门:
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渔业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配备与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七)新闻宣传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报导安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经验的报导,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建造渔船的企业,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对已被撤销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负责按规定办理远洋渔业船舶的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协助海洋渔业部门落实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安装应用的各项措施。
(十一)渔业保险承办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渔业保险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做好渔业保险案件的理赔。
以上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生产经营主体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依法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它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三)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五)定期对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七)做好渔业船舶和船上人员的保险工作;
(八)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
(三)依法申请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四)认真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
(五)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救生衣;
(六)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就近避风,适时组织船员撤离;
(九)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生产从业人员职责:
(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抢救和救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渔船、船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锚泊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鸣放声号,加强瞭望,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海事部门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正确输入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和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简称ais)系统船载终端的相关船舶信息,并使其保持开机状态。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渔业船舶推行公司化或者协会化的管理模式并编队生产。具体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并正确安装救生筏。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施救。
第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触损事故时,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尽力救助,不得逃逸。
第十九条进入网具储存舱室、冰舱、渔获物储存舱室时,应做好防范,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随船出海的船员总数超过《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三)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养殖渔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
(四)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运输活动;
(五)被责令停航的,未整改到位擅自开航;
(六)擅自改变船舶种类或作业类型,影响船舶安全性能;
(七)到无资质认可的修造企业建造、维修渔船;
(八)对船上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定期检查和妥善管理;
(九)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船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职务船员疲劳操作;
(二)无证或超过其所持证书核定的等级上岗;
(三)酒后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等通讯设备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组织自救。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通信方式;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抄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以下规定组织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事故由当地相应级别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事故,由船籍地相应级别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地不一致的,船籍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军事船舶除外)之间发生的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渔业执法监督机构配合参与,共同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条对确认事故性质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生产经营人(含单位),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燃油补贴;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
(二)未对申请进出港签证渔业船舶所持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进行审核的;
(三)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或责令渔船禁止离港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履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风力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人员伤亡;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人员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它: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其它: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