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安全>最新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5篇)

最新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4 22:12:11 作者:纸韵 最新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5篇)

通过环保宣传,我们可以扩大环保知识的传播范围,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水平。通过哪些故事和案例进行环保宣传,能够提高受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推荐给大家一些值得借鉴的环保宣传语,共同关注绿色发展。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保健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保健食品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贴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店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三、本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1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国珍专营店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国珍专营店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以及自治州、县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三条 幼儿园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以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成立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食堂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教育局、卫生监督所的各类文件和各项要求,食堂的饭菜价格要合理,且能保证饭菜质量合格和食物搭配合理。

第二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五条 食堂和食品采购者应当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填写采购登记表。要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和便于监督。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持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 幼儿园设立专职(兼职)仓库保管员,要严格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索取有效证件(票记要与食品批号相符),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收、不存腐-败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

2、黄鳝鱼、甲鱼、乌鱼、蟹类、各种贝类,凡是已死者有权拒收。

3、过去没有食用习惯的水产品、野味、蘑菇等,要注重调查研究,对人体无害的,方可验收入库。

4、验收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

第七条 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

1、 储藏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列整齐、挂牌存放,做到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库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主食库必须设置倒梯形(上大下小)防鼠台。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2、 放粮食、干杂食品库、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存放酱油、糖、碱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见本色,无油垢,无虫蛀。

3、 冷库要达到应有的温度,熟食品库要保持在-4℃左右,豆制食品要冷藏,黄油要保存在-10℃—-15℃冰库内,带外包装的熟食不准进熟食库。生禽、肉类库短期(几天)保存则需要在6℃—-10℃,长期保存(一个月以上)时,冷藏的温度要在-18℃以下。

4、 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持措施,坚持先进先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 库房内无私人物品,无有毒有害物品和杂物。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检查库房有无隐患,关闭电源,锁好库门。

第三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降温、空气消毒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鼠板应为高45㎝金属板);有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有食品加工人员专用洗手设施。

5、加工场所要经常洗刷,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油污、无积尘、无积水、无食物残渣。

第九条 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3、 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油炸食品时应当经常补充新油和滤除油渣。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应当避免明火直接与食品接触。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制品必须在充分加热后食用。

4、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酱类食品;

5、 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所有从事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有健康检查证,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工作。

2、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要洗手消毒;出入食堂操作间要洗手。

5、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饮酒后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餐厅卫生:

1、 餐厅的温度、湿度、噪音、色调,要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和生理、心理的要求。

2、 餐桌应当餐前擦净,餐后除油清洗干净,桌面、桌腿及各部位无灰尘、无油腻感。应当有专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应当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3、 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暖气、空调机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等。

4、 幼儿就餐时应保持就餐环境的清洁卫生。

5、保证幼儿的碗、勺等饮食用具,在教室用餐后马上清洗存放,不得混用,并做到每周消毒一次。公用的碗、筷、勺等饮食用具要保证餐餐按卫生监督所的要求进行消毒,以避免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章 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显著位置。主要包括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配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检查制度和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入库、粗加工、配菜、烧煮烹调、餐具消毒、面食制作等工作岗位责任制,各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主管园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操作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七条 对幼儿加强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或商店出售的过期、变质、三无产品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专人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从业人员操作的过程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关食品加工、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餐厅的卫生状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幼儿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人,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长王晓军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古丈县幼儿园

2012年5月16日

一、负责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涉食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涉食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对校园及周边涉食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承诺书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场所卫生情况。经营场所是否保持内部环境整洁,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区摆放。

(三)索证索票情况。是否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食品质量情况。是否有“三无”、假劣、过期食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qs标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原料、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对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如实登记记录,是否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苯甲酸、明矾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1

(六)厨房、餐饮具清洁情况。厨房是否清洁卫生,餐厨垃圾是否及时清理,容器具、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三、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特别规定:

(一)严查校食堂是否设立专用消毒设备,消毒人员是否掌握消毒的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建立消毒记录。

(二)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三)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校验、及时清理清洗,是否保持正常运转和使用,并建立监控记录;在寒暑假结束、新学期开学前,检查食堂的食品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启用前的检查、清洗、消毒情况,确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四)督促学校食堂依据自查标准,加强日常自我管理,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严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对学校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对学生饮水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反馈情况,建立健全各项饮水管理制度。使用桶装水的学校要做到桶装水专间存放、专人负责,饮水机消毒有监督、有记录,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2

五、负责对全体师生和校园及周边涉食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各班级“食品安全进校园”等有关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七、涉及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 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 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 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 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1 贮存餐用具的保洁柜应贴上明显的标记。

2 经过清洗消毒贮存在保洁柜内的餐具,如果2天以上没有使用,需要使用时必须从新洗净消毒。

3 餐具保洁柜在不存取物品时,一定要关紧柜门,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4 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

1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 食品添加剂验收入库时,应查看是否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包装上必须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3 存放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并及时清除过期、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4 使用前应认真阅读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不得超范围使用。

5 使用时应准确计量,不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1 对固定食品供应商,必须签定供货合同,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可靠。

2 索证范围包括所有购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

3 审核固定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索取其复印件。

4 向供应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有关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事项,由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七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八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第九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三条 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学生小饭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你可能感兴趣: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工餐厅的管理。

第二章 卫生安全制度

第三条 餐厅环境要整洁有序。

1、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卫生死角,添设防蝇设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囊生条件。

2、环境卫生坚持一餐一小扫,一天一中扫,一周一大扫,专职人员包干负责。做到墙角无蛛网,墙面无污迹,地面无灰尘。

3、按规定摆放所有设施,在使用方面的基础上,力求整齐美观。

4、仓库要保持阴凉、干燥。物品摆放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标有物品名称标志。

第四条 餐厅设备要洁净消毒。

1、各类设备在使用后都要擦抹干净,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2、保洁柜等大的存放设备定时用消毒液洗消毒,餐盘等小的餐具用消毒柜消毒。

3、板、刀具使用后要消毒存放好。

第五条 从业人员要健康卫生。

1、所有餐厅从业人员均要持证(健康证)上岗。

2、从业人员出现以下疾病或病症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并治愈后视情况重新确定是否能够从事职工餐厅工作岗位。

(2)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

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是,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疗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要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和“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第六条 食品卫生要确保安全。

1、严格把好采购关。大宗食品采购时要定点采购,拒进过期、变质、有毒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清洗食品一定要彻底,并分池清洗,分筐摆放。

3、加工时用具要消毒。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

5、存放时生、熟及半成品食物均应分桶、分柜。

6、所有餐具设专人负责消毒。

第七条 管理监督要严格有力。

1、监督协调小组负责对餐厅的卫生安全管理、监督。

2、严禁非餐厅人员随意进入灶房。

3、定时对餐厅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培养。

4、对餐厅卫生采取两套人马监督:一是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督查;二是物业公司领导和餐厅负责人对职工餐厅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互相督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返工,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第三章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个人卫生要求:

1、应作好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好“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换衣服)。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均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

4、在操作间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分装食品、售菜时戴好口罩。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间内吸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6、在离开食堂或进入厕所前必须脱下工作衣帽,在外出回来时必须洗手方可进入食堂操作间。

7、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食品采购及验收要求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有序有食品采购、验收要求。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不定价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3、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4、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珠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全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专职验收员和餐厅厨师双方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额等项,并签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对肉类、乳制品、酒类、腐竹、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必须向被购入方索取品检验合格证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对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

第五章 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饮具洗刷消毒要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2、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3、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4、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7、餐饮具消毒有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作好每次消毒登记。

第六章 仓库巡检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餐厅仓库储存食品定时巡检制度。

1、食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餐厅仓库。

2、食品进入仓库必须登记齐全。

3、食品贮存应当整齐、有序、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每种食品必须标挂食品标牌,并注明相应项目。

5、食品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防潮,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6、严禁在仓库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物品。并做好进出食品记录和卫生工作。

7、剩下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有标记,生、熟、半成品分柜存放一,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章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职工餐厅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如发现食品有异味、发酵、液体混浊等现象,一律予以销毁杜绝出售。

2、入口食物一律要烧熟煮透:

(1)肉类食品切块不要太大,烧煮时要上下翻动,保证食品受

热均匀;

(2)烧菜时不贪图生嫩,杜绝到外焦里生,油炸或烧烤类食品要防止大火过旺。

(3)防止烧煮时间过短,对外购熟食或隔餐隔夜食品,要回锅煮熟煮透。

(4)严格遵照食品的操作规程,不允许清洁食品被污染,特别对手工操作过程食品,对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容器应生熟分开。

(5)工作前、便后应洗手消毒,操作食品时应做到“三白”(白帽子、白衣服、白口罩),尝味时不用勺子。

(6)严禁用塑料盆、铝盆盛装熟食。

(7)不允许从业人员带菌毒接触食品。

(8)夏季不做生凉拌菜、冷盆菜和裱花蛋糕等食品。

(9)不售未经检验及病死的牲畜肉。

(10)加工食品时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禁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对于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gb_2760-2011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点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口

二、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撤换该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餐安全。

三、销售直接人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四、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摆台上桌。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六、及时i故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七、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八、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九、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特制定饮食品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本单位负责人刘洪任安全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教育,食品管理人员秦开秀,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查验并检查食品的安全性。

二、饮食从业人员不能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我餐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本餐馆饮食行业。并第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不进质量不合格的饮食品和有问题的饮食品。

四、保持餐馆内外清洁、卫生、不与非饮食品混放,防止污染。

五、经常抽查饮食品、菜品、肉品是否变质、污染,或超过保持期,发现不合格的饮食品时,立即停业经营,下架。

六、由安全员检查内部工作人员上岗前工作服和个人卫生。

七、对本餐饮馆天天进行灭蝇灭蚊,做好清洁,以及对所有餐具消毒。

八、保持餐饮馆内卫生间通畅、无异味、定期消毒。

九、对涉嫌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桥餐旅馆

年 月 日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苍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具,未经消毒的餐饮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时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餐具应收回清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收回清洗消毒,最好使用第一性。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离开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

为了规范餐厅食品安全,严格按食品安全要求来执行,让餐厅的食品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物流进货(由物流采购部提供相关资质打印并留存)或者被许可的自采进货(由自采供应商提供采购所认可的相关资质并在采购部备案)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自采的物料,必须报备营运部、采购部,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在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之前提交采购部审验,通过审验后方可自采。

(三)自采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留存物流进货单,按日期整理,留存不少于2年。

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订货经理、餐厅经理)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储存或者向操作员工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销毁处理,过期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必须放有防鼠板)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变质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门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制作区工作人员卫生制度

(一)制作区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制服、佩戴一次性帽子、带口罩、洗手消毒后方可上岗,操作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三)食品储存,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储存措施。

(四)小包装及开封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保存原标签)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健康证统一留存管理。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新员工、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七、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并留存清洁记录表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同岗位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八、卫生检查制度

(一)餐厅经理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餐厅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1、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7、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8、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999年以来,商务部会同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实施了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为全面掌握实施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商务部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据有关部门监测,我国食品内在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改观,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2001年为88.6%,2002年为89.5%,2003为90.45%,2004年预计为92%左右,呈逐年上升态势。2004年37个城市第五次监测农药残留合格率为93%,比2001年提高30.5个百分点,比2002年提高9.4个百分点,比2003年提高1.9个百分点。2004年4月份,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检出率仅为1.2%,在2003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又下降了1.4个百分点。5城市水产品氯霉素残留检测均为0。

(二)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得到加强。

目前,全国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普遍实行了自检制度,实施检测的零售店铺数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已覆盖了较大的范围,并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托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三道“防线”。据调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2.6%设立了检测室,55.1%配备了专职检测人员,其中最多配备了62人;连锁超市中,73%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21%向其所属门店派出卫生质量巡查专员。

(三)市场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得到实施。

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行认证、索证、索票、信用档案、场厂(地)挂钩等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把关作用得到加强。调查显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业采用了国际标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45%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类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7.11%设立了无公害产品专区,16.31%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区,6.14%设立了有机食品专区,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础建设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环境因素的占59%,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达91%,把食品安全指标量化并作为考核依据的达86%。2004年,全国32.9万家食品经销企业中,有15.1万家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14.5万家建立了购销台账制度,11.9万家建立了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四)食品流通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观。

据调查,目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建有冷库的占38.56%,其中上海高达52.4%;27.9%配备了速测仪,10.59%配备了色谱仪,3.6%购置了检测车;43%配备了污物处理设备,其中,12.92%拥有垃圾分类处理设备,9.53%设立封闭式垃圾楼,8.9%配备污水处理设施;24.79%建立了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中,大多数已把食品冷藏柜作为营业设施中的基本配置,辽宁、福州、青岛、南京、上海、广州、宁波等地城市在肉类食品市场上配备冷柜的超过60%,部分企业也配备了简易的检测设备;被调查的超市全都对垃圾污物进行分类,集中处理;90%以上的连锁零售企业建有配送中心,截止2004年6月末,我国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已达2845个。

(五)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显著增强。

消费者选择食品标准从优先考虑价格转向价格与质量并重。过去一味相信广告,现在更相信产品卫生质量公告。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中,85%关注食品保质期,72%关注蔬菜和水果的农药残留量,55%关注食品的细菌超标问题以及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量等有关因素。

消费者对超市食品安全的认同度明显领先于农贸市场。消费者对超市所销售的各类食品的安全性认同是农贸市场的9倍,其中速食食品安全认同度最高。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调查显示,消费者中,47.9%关注相关检验证明,22.3%关注食品的色泽、外观;70.4%希望购买无公害农产品,56.4%愿意选择绿色食品,52.4%希望选择安全食品,22.3%希望选择有机食品。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采用多种办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包括向有关理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生产经营者协商等,这几方面的比例分别为68.4%、54.1%、48.7%、30.3%和14.7%。

广大消费者对“三绿工程”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据调查,66.2%的人希望通过电视专题片进一步了解“三绿工程”,69.7%的人愿意为“三绿工程”出谋划策,53.8%的人愿意义务宣传“三绿工程”,49.2%的愿意积极举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在“三绿工程”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提高消费信心这一问题上,认为开展诚信经营及行业自律、树立放心品牌、严格食品检验检测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66.9%、56.1%、47.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我国食品内在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改善,食品抽检合格率不断提高,但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目前,食品卫生平均不合格率仍达8%左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为7%,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1.2%。据对7万多家食品市场检查,发现不合格散装食品19万多公斤,病害肉40多万公斤,假冒伪劣酒类案件9.5万件。

《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涉及到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要求,但总的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法律条款仍相对粗疏。食品很多都是鲜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保鲜、贮藏等要求较高,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外,市场准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但这项制度的实行尚缺少上位法的支持。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主要还是靠行政管理,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

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食品运输车辆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混运。

食品运输经营者发现可能受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2小时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车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合资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临管线和铁路多种经营企业。

铁路站车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和铁路客货运列车。

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与运输有关的机务、车务、工务、电务、车辆、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所属站段(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在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专供铁路站车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产,属于铁路运营食品餐饮管理范畴,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章信息征集。

(一)行政许可信息;。

(二)监督抽检信息;。

(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

(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

(五)获得奖励信息;。

(七)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第八条信用中心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信用中心应当负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库。

信用中心接受、传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本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更正申请。

信用中心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第十一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心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报告,信用中心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息的分类和披露。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等。不良信息包括抽检不合格信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举报投诉处理信息等。良好信息包括获得认证信息、奖励信息等。

第十三条信用中心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

(六)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七)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对拟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公布的“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第十八条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不良信息为3年;。

(二)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不良信息为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披露期限届满后,信用中心终止披露,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二十条在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中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依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七项为1年;。

(二)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为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届满止。

“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期限,自该信息首次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重点监管;。

(三)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办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终止在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中对外公布,转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相关范文推荐
  • 10-24 热门火灾逃生应急演练总结与反思范文(14篇)
    军训总结是对自我学习、训练和表现的总结,是对自身进步和不足的分析。下面是一些教师总结的案例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为了确保演练活动落到实处,幼儿园
  • 10-24 实用防窃电实训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军训心得是在军事训练结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份记录,它可以成为我们回忆和分享的宝贵资料。同学们在写读书心得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范文,看看其他人的观点和思
  • 10-24 实用政府保密协议书(案例17篇)
    环保宣传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进行环保宣传,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不论是年轻人、老年人还是孩子,这些环保宣传语都能够触动他们的
  • 10-24 最新奖学金发放仪式讲话(案例17篇)
    企业标语是企业的精神纽带,它能够将员工们凝聚在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下。制定企业标语的过程应该注重团队的合作和创意的发挥,提高标语的创造力和传播力。这些企业的标语能
  • 10-24 热门销售总监工作总结范文(14篇)
    总结是一个反馈和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清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提高空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团委团支部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 10-24 实用亮点工作总结(模板13篇)
    自我总结是培养自律和自觉的良好习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以下是一些社会实践的实际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和借鉴。
  • 10-24 专业教育局安全生产汇报总结大全(14篇)
    学习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计划。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考试总结的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对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一、简要列举本
  • 10-24 2023年科室团建活动方案(模板19篇)
    项目策划是指对一个具体项目的整体安排和规划,是项目成功的基础。探索这些活动策划的范文,你或许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策划灵感。雷锋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激
  • 10-24 最新美丽庭院申报材料(模板12篇)
    欢迎词是一种重要的沟通工具,它可以让主办方向来宾清晰地传达自己的意图和期望,促进各方的合作和交流。其次,欢迎词要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啰嗦。如果你正在为欢迎词而烦
  • 10-24 热门处罚通报的公文大全(15篇)
    无论是个人致辞致谢还是团队活动致辞致谢,都是一种展示自身形象和传达情感的方式。编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致辞致谢,需要有清晰的主题和条理,同时要贴合实际情况和听众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