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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10-04 05:20:16 作者:笔尘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大全5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篇一

这次三下乡我做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志愿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参加这类实践活动,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能力,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美好,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在海边实地调研的时候,我们发现岸边除了浒苔污染外,很多都是生活上的垃圾,如塑料袋、塑料瓶和食品包装等。走访当地居民群众以及问卷调查的活动时,很多居民对此表示抱怨,希望政府能出台一些措施去清理一下海洋垃圾。其实保护海洋是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责任,我们每一人都有义务去爱护我们的家园。

愿岸边更净,海水更蓝,我们的心灵更宁静!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篇二

海洋,占了全球百分之七十一的面积,我们对它再熟悉不过了。可是,目前海洋在被不停地吞噬着。我们要下决心保护海洋,希望这在不久的将来能实现。海洋对于人类是十分重要的。它有着十六余万种的海洋生物。极为丰富的天然气和石油。几千种陆地上微乎其乎的微量元素、矿物,几百种陆地上稀有的金属。海洋每年为人类提供三十亿吨的鱼。在四万一千立方米的水中,有着两百亿吨的盐。

然而,可悲的是这样对人类有益的海洋,人类在享受的同时却肆意的去破坏它!人类将生活垃、废水成批成批地倒入海洋中,放肆地采摘海洋中的植物,使大海以每秒一平方米的下降趋势慢慢减少。鱼、虾、蟹、贝等慢慢减少,海水开始变得浑浊、肮脏,甚至发臭。总有一天,大海会变成一个大垃圾场,臭味逼人。大海的脾气随着人类的破坏程度,也发生了改变。原本心平气和的大海开始变得狂躁不安。

随着人类的破坏,海洋多次发生海啸,漩涡和风暴潮。就拿2006年印尼的海啸来说吧。愤怒的大海就像脱了缰的野马,狂暴的野兽,煞那间形成了数十米高的水墙,珍贵的生命、高大的楼房,坚硬的汽车等等,都被海水吞噬掉了。想想它的破坏程度,造成的损失,多少的家离子散。

大家是否记忆犹新呢?但是,竟然有些厚颜无耻的人还说是天意。难道就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我们的破坏会造成吗?有一句宣传语说得好:”保护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让我们所有的人都行动起来吧!保护我们可爱的海洋!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开发布局。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海岸带实行严格管控和保护。

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在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并附具确需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八条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九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电站、滨海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设施项目;

(四)滨海军事设施项目;

(五)滨海科研项目;

(六)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需要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第十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离海岸线的距离,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海岸带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海岸带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报土地、林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

填海造地形成新的海岸线和土地按照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开发利用,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海岸带陆域200米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沿海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报本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要求,对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限定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第十七条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海岸带范围内的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行为进行处置。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当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置换、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采取延期开发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以及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标明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

第十九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海岸带污染物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组织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沿海各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围填海的;

(四)违法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七)未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以及污染海岸带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篇四

通过本次实践活动,我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了更为充分的了解。在活动的最初我连世界海洋日都不知,但如今我却已能大致说出海洋的各类丰富资源。而对于浒苔危害的实地考察也使得我对于海洋污染这一概念有了直观感受,更加坚定了我想要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贡献的决心。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地,而今我们尚缺乏对它的保护意识。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与各种极端灾害的发生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起环境保护这一领域,然而相较于陆地保护本站的大众普及,海洋保护却仍旧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出于此原因,我们团队选择了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实践主题。

通过一定的实地调研,可大致得出普通群众仍旧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仅仅是针对于浒苔大量爆发这一事件,与此同时,群众自身仍存在着向海里乱扔塑料垃圾的不良行为,庆幸的是,这些情况都可以通过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行为规避得到改善。

海洋作为生命的摇篮,对它的保护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海洋多样性保护研究报告篇五

在我们生活的星球上,有大约百分之七十的地区被海洋覆盖。对人类而言,海洋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而青岛身为一个岛城,海对青岛人来说,更是融入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如今这片海洋却遭受生物入侵和海洋污染的困境,为为改变这样的情况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展开美丽中国行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这段时间里白天我们开展实践活动,分发调查问卷,观察海洋现状,进行实地调研,对当地游客进行采访,晚上我们进行对活动成果的总结。虽然很忙碌,也遇到不少困难。但繁忙的工作中更多的则是喜悦的收获,无论结果如何,至少我们为海洋环保付出了实践行动,进献了自己的一份锦薄之力。常言道,实践出真理,只有亲身实践才能感受到海洋环境保护的不易——面临实际情况和市民海洋环境知识的匮乏——但同样也能感受到人们对于海洋重要性的认识和愿意投身到海洋保护中去的热忱。也许大学生就应该不止局限于书本中条条框框的硬道理,多去参加多元化的社会实践。

在这几天的活动中,我们斗志激昂,全身心投入到这次活动中。彰显了我们文新学子人、我们海大人、全心全力投身海洋保护事业的决心。我们更是深刻地意识到身为年青一代,我们肩负着的是对海洋环保乃至对整个地球环境保护的艰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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