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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心得体会 盗窃的检讨书(通用5篇)

时间:2023-09-01 02:23:37 作者:薇儿 最新盗窃心得体会 盗窃的检讨书(通用5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盗窃心得体会篇一

您好!

我在感到深深的后悔与愧疚后,颤抖得用我这只干过坏事的手握笔写下这篇检讨,以向您展示我悔改的真诚。此处错误很明显得说明了问题,我贪得别人的钱财,向同事的公文包里伸出了罪恶之手,区区几百元本不是什么大钱,却令我陷入罪恶的深渊,显露狰狞的面目。

首先,这次错误让我意识到“邪恶本是愚昧”的至理,我之所以会偷拿别人的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贪欲作祟,更大方面是因为我没有对偷盗有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这类行为的严重危害,没有想到严重后果,没有良知上的切肤之痛,才让我做出这样罪恶的行为。

其次,我也没有明白到“贪财是万恶之源”的道理,没有足够的觉悟应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财本来没有善恶,而人心有善恶,因此人得财的方式就分善恶。其中偷盗属于侵取强占,是极为自私,不顾他人生死的丑恶行为。我在偷同事钱财的时候,竟没有仔细想想这些,可见我是多么愚昧无知,多么可怕凶残啊。倘若我真的需要钱,大可以通过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以求得领导的喜悦,让他们在喜悦之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我也可以通过业余时间,加强技能学习,提高工作效率。没错,这些对于自己很难,可是天下没有成功是轻而易举的,轻而易举的事大家都能做,也就不显得珍贵了。

再有,我进公司时间尚短,缺乏礼数,不能反思反问,一味墨守成规,不明真相。单纯得以为书本知识都是真理,不去反复推敲,不去结合实际拷问。有书本上说“人之初性本善”,现在察觉就是极大的谬论,人之初,无知无礼,稍有引诱则恶行恶念,唯有人心坚持向善,努力求学进取,摒弃妖邪才算真正为善。现实生活中,我身边同样都是跟我同龄的人,他们一样都是跟我心智差不多的人。因此在平时下班闲暇的礼仪规范,行为举止都不见得会好,久而久之我在这样的环境之中竟也不以为然,听之任之,不做挣扎得随波逐流,最终导致自身良知的削溃,导致这样丑恶行为的发生。

亲爱的领导,此刻我明白到生命是如此奇妙,若坚持美好,就会美好。若不求进取,美好就会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崩塌与朽烂。我会努力改过自新,吸取错误经验教训,努力工作各方面优秀文化学识,争取早日洗涤自身令人作呕的愚昧气息,焕发出沁美人心的知识甜美。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盗窃心得体会篇二

段1:引言(200字)

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已经存在了很多年。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盗窃对于社会的破坏和个人的伤害都是无法忽视的。近期,我在某社区居住期间,亲身经历了一起盗窃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盗窃行为的危害性。通过这次经历,我对盗窃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形成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段2:盗窃的危害(200字)

盗窃不仅仅对受害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当我目睹我的邻居家遭受盗窃后,他们的财物被洗劫一空,整个家庭都沉浸在不安全感中。盗窃行为使他们失去了对社会的信任感,不得不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增加了生活的困扰。此外,盗窃还给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带来了痛苦和焦虑,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家人和朋友是否也会受到类似的威胁。因此,盗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段3:盗窃的心理动机(200字)

了解盗窃行为的心理动机对于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盗窃行为通常源于对财富的欲望、对享受的需求和对他人不公正获得的嫉妒。某些人可能因为家庭背景或经济条件不好而采取盗窃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乏,而另一些人则追求刺激和冒险。了解这些心理动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盗窃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揭示盗窃行为。

段4:预防盗窃的方法(300字)

为了防止盗窃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盗窃行为的认识和意识。其次,家庭和个人需要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提高家庭安全和财产保护的措施。例如,安装好的防盗锁、专业的安全系统和监控设备等。另外,社区也应该建立有效的邻里关系,加强对可疑人员和情况的监控和报告。最后,对于已经涉及盗窃的人,应给予适当的惩罚和帮助,以便他们能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段5:我的心得体会(300字)

通过这次盗窃事件,我意识到盗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之大。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防范盗窃行为中来。作为居民,我们应该互相提高警惕,加强社区的安全合作。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道德和行为准则,远离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只有每个人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的社区和社会更加安全和谐。

总结:(100字)

盗窃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们应该认识到其危害性,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盗窃的发生。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意识和邻里关系建立,我们可以共同为一个更安全的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作为个人,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远离违法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盗窃心得体会篇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是爱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盗窃起诉书范文,供大家参阅!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 月 日

盗窃心得体会篇四

职工盗窃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许多公司实际运营中不时面临这样的情况。由于职工在整个公司运营中拥有诸多机密和权限,他们的行为轻则影响公司形象,重则引发财务危机。 但是,与其让职工盗窃成为公司的割舍不断的痛苦,我们不如设法挖掘出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从职工的盗窃行为中汲取心得。本篇论文拟探讨职工盗窃行为的原因、危害和应对方法,并阐述自己在面对职工盗窃问题时体悟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职工盗窃的原因

首先,职工的物质利益驱动。一些员工面临生活压力和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利用职务之便行盗。

其次,职工心理不稳定。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员工缺乏满足感和成就感,他们的消极情绪会导致盗窃行为。

最后,企业管理不善。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公司容易出现一些漏洞,给职工盗窃行为提供了条件。

第三段:职工盗窃的危害

职工盗窃对公司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它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损失的范围从几百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企业将无法长期生存。

此外,职工盗窃还会降低企业的员工士气,影响团队协作,影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成果。这些都是人力、文化和资源上的损失,难以用现金来衡量。

第四段:如何应对职工盗窃

首先,完善管理制度。公司应该建立稳固的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和违纪惩处机制,确保制度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其次,不断完善公司的文化和经营模式,增强员工的自豪感和归属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最后,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公司应该着重培养员工的意识,增强他们的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减少内部的泄漏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段:体会与反思

在企业中经历过职工盗窃事件后,笔者深刻地认识到,完善制度和政策的重要性,管理监察的必要性以及意识教育的不可或缺。当然,面对职工盗窃事件的发生,每个企业应该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我觉得从个人的角度而言,职工应该树立规范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纪律,做一个合格的职业人。只有这样,才能聚集更多的高科技、专业的职业人,并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盗窃心得体会篇五

我决定写下这方面经验是在我被学校处份之后有所感概而作,我当时是偷窃了学校的一些东西,因策划不周留下证据,我被逮后开始因不了解对方所撑握的证据范围,有意隐瞒一些过程,淡化事情的严重性,结果事情变得有些严重,好在我后来真情演绎,检讨书也下了许多功夫,终于大事化小。我下面说一下偷窃检讨书怎么写才对自己比较有利!

一、一但事情败露,别慌!首先充分估计对方所撑握的证据,这很重要!比如证人看到了那些;设像头只拍了那一部分。在对方所撑握的范围内,一定诚恳交待(若隐瞒则要加重处罚)!但不要忘了加上心理的惶恐描写(无中也要生有,这说明你良心未泯)。

二、对对方没有证据的部份你要编好对话,注意合理性,设想对方如果猜到真实情况,你该怎样引回自己的表述。并暗示对方自己已不会撒谎,因为对方已撑握全部证据(其实你知道对方没有全部证据)。装老实,买乖!

三、撑握以上信息的前提下,一定争取在第一次谈话获得对方好感(在以上范围内的认错态度要恳切)!心理学上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

四、根据对方所说的危害,结合自己的认识写好检讨书(格式网上另找,注意看检讨书人想达到怎样的目的,回忆他对你的谈话可以知道。你要顺着他的批评无限恶化下去,丑化自己,对方喜欢看你提心吊胆的想法,这样他自认为有威严。这时的英雄可要暂时下跪,别好面子!)

五、语言的细节很重要,无论对方问什么。都要围绕“改悔”一词,语气要缓慢沉重一些。

敢为此类事的青年人智商都不底,相信一点就通。

我不是煽动他人违法,而是人不可能过河不湿裤脚,活着太不容易了,有时为了生存难免情非得已。在适者生存的环境下,要爱自己,多给自己机会!

度过人生的过度期,才有资格谈贡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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