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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优质7篇)

时间:2023-09-15 19:33:44 作者:笔砚 2023年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优质7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一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共计_________。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_________或_________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美元);

(2)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美元);

(3)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_________(某地),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_________或_________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_________型标准_________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_________%,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_________%,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_________标准_________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_________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_________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_________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13.其他条件

(3)为促进出口业务,乙方应储备标准_________样品,随时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国外买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运来的零件及原料中报销。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在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二

(一)钻井技术:

我们踏踏实实的从小事做起,一丝不苟的完成我队的钻井生产施工任务。首先是做好钻具管理工作,钻具到井后先由技术员对钻具的质量进行第一次检查,排钻具的过程中由场地工再进行第二次细致的核查。其次,做好每一道施工程序前的准备工作。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如果我们把准备工作做到了前头,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加强现场监督,把好每一道施工程序的质量关。在钻井生产过程中,只要我们控制好过程就一定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我们尤其注重把好钻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关,在关键的时候紧盯现场,不放过任何一处纰漏,争取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到完美无缺憾。许多钻井事故提示我们:任何忽视和淡薄基础技术工作的行为都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钻具管理:送井钻具及井口工具由技术员亲自检查、丈量、编号并分类排放整齐。钻具使用过程中做到三勤、两净、一标、一紧。钻铤上扣用链钳推扣、双钳紧扣。在特殊作业时,应提前准备好工具,配好方入,施工之前进一步核实数据。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车辆委托给乙方维修,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维修合格车辆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维修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维修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委托维修单

一、在每次维修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维修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二、委托维修单的主要内容为维修的车辆牌照、车型、维修内容、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维修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四、委托维修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维修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项目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的车辆为大客车及货车,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维修单要求进行交车。

二、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车辆维修服务完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xg3-200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中对不同品种机动车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三、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委托维修车辆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委托维修车辆的独立性,且不得将委托维修车辆的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维修。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方所交付的维修竣工车辆,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车辆性能质量应与质量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二、乙方承诺,维修竣工的车辆保质期按下列行业标准执行: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维修:10天或2000km(以先到为准)二级维护:30天或5000km(以先到为准)整车大修:100天或20000km(以先到为准)底盘大修:100天或20000km(以先到为准)发动机大修:100天或20000km(以先到为准)变速箱大修:100天或20000km(以先到为准)全车烤漆:一年半或60000km(以先到为准)更换发动机总成:两年或60000km(以先到为准)更换变速箱总成:两年或60000km(以先到为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在保质期内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因该车辆故障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委托维修单》、《结算单》为准。

二、付款方式:月结30天。

三、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维修车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八条 仲裁原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第九条 协议有效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日期: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四

1.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厂容管理办法

2.1.10绿化管理办法

2.1.11事故管理办法

2.1.1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1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设备部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组织人事部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供应部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产权单位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4.1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1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1 qr/c170039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五

一、负责建设征占用土地、林地的报批工作。

二、负责地方附着物、建筑物的清点,登记、拆迁和补偿工作。

三、负责建设占地的地灾、压矿、水保、环评的评估、评审及文物勘探工作。

四、负责与各县指挥部《征地、拆迁补偿和协调工作费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监督执行。

五、负责考核各县指挥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处理。

六、负责各类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报批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六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外协总结报告 外协产品加工合同篇七

乙:

第一条 总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生产,乙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委托加工订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条 项目约定

一、甲委托乙加工生产之产品为出口液压件等系列产品,乙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和甲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加工。

二、甲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图纸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等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对乙技术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甲委托乙加工的产品最终以甲的量具和其它检测设备经甲技术人员检测的数据为检验标准来确定乙所加工的产品是否合格。

四、乙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产品与乙的关联,保护甲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五、乙所加工生产甲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所有,乙有保密义务,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

六、乙加工所需要的车床、量具、刀具、夹具、检验设备等其他设备均有乙自己购置,如需甲代制作、代购,乙需按照甲合理提出的价格等金额的支付。甲目前提供的车床从11月1日起终止。乙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有甲提供,乙加工后的副产物(铁屑、铝屑等)由乙作为乙成本计入利润进行核算。

七、因产品检测程序复杂,若乙没有条件提供检测,可协商让甲提供设备和场地。乙只安排员工到甲提供的场地进行检测或进行培训、指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所交付的加工好的产品,按甲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参见第四条之第三项)。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有权要求乙返修,到符合甲验收标准为止。

二、对于报废的产品数量每批、每种不同规格按报废率进行核算,超出的产品超出部分按甲规定的相应单价照价进行赔偿,未超出的无须赔偿。每批、每种不同规格的产品,数量小于或等于20__件的,报废率为3‰,数量大于20__件的,报废率为2‰其它特殊加工产品,报废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三、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设计原因,或提供资料有误,则由甲支付返修费用,或由甲自行返修。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一、交货期:

乙收到甲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原材料后,乙应及时安排生产,确保按甲要求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

二、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供货。

三、乙对甲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观、变形的检查,不作其它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四、乙应妥善保管甲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丢失的,应当支付相应损失。

第七条 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按一下方式进行结算 :

其它特殊产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二、付款方式:每月30号结算本月应付金额。每月10号发放前第三个月工资。

若出现延误,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第八条劳动保护

一,乙员工的各项事宜由乙安排。

二,乙在雇佣员工生产甲委托加工的产品时,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纠纷均由乙负责,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仲裁原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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