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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体会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6 10:44:10 作者:LZ文人 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体会大全(13篇)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下来自己的思考和体验,分享给他人,也为自己留下宝贵的记忆。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示例,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一下吧。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个人心得体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版

我局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整改提高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深化学习教育、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阶段,也是抓落实、见实效,集中体现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阶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单位“一把手”,高标准,严要求,带头搞好整改尤为重要。按照创建“群众满意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市局党组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分析评议阶段群众提出的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评议意见以及党性分析中查找出的问题,现就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和抓队伍建设、行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力度不够等五个方面的整改事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整改事项之一: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世界观改造不够;现代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明显不足;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时间的能力不强。

整改措施:一是时时刻刻把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放在首位,保证每月有2―4天的自学时间。二是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特别要重点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坚持联系质监系统实际,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用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新思想、新论断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改(本资料权属,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增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增添工作的创新能力和措施。三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质监业务和现代科技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年内报考省委党校研究生班深化学历教育,同时取得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三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进学风,提高学习质量,力争每年都撰写几篇质量较高、对质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于6月底前报考省委党校研究生班;月底前考取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

整改效果:努力使自己成为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具有较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全市质监系统干部职工做好表率,当好领头人。

整改事项之二: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具体表现在:深入基层和企业调查研究,抓工作落实不够;与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交心谈心不够,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够;表率作用发挥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要坚持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每年至少保证有40天左右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今年要选择20家左右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质监服务企业发展”的主题调研,对7个县(区)质监局和9个在乡镇、开发区、市场设立的质监基层派出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亲自督查亲自抓,确保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制度。自己要做到与班子成员随时谈、与中层干部和基层局领导经常谈、与普通干部职工定期谈。年内要与全市系统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普遍再进行一次个别交心谈心活动,与全体干部职工再进行一次以上的集体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征求意见,加深感情,增进团结。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普遍教育和分层次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系统教育相结合、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亲和力,充分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特有的政治优势。四是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喊响“向我看齐”、“从我做起”,坚决刹住“五股歪风”,在作风、纪律、勤政、廉政等各方面为干部职工作好表率。

整改时间:立说立改,持之以恒。其中对20家重点企业和基层质监局(所)的调研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效果:自己的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进,真正做到说实话、赶实事、求实效;交心谈心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系统上下团结一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

整改事项之三:抓队伍建设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够;对干部职工培训教育的力度不够;督查督办工作乏力,逗硬执行规章制度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坚持实施好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纳入年终考核,切实提高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民主团结、勤政廉洁的好班子。二是要进一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组织生活,继续深化“党员示范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狠抓干部职工培训教育。逗硬落实周五学习日等日常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势政策、民主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质监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办好计算机操作知识培训班,继续与省局培训中心办好专科、本科两个函授教学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机构改革力度。加强技术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技术人才队伍素质;积极把技术机构推向市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中介服务作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建立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技术设备投入,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五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质监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狠抓逗硬执行,力争全面做(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六是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干部诫勉、任前谈话和工作人员民主评议、末位待岗制度,狠抓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切实规范各项工作行为。七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督查督办机制的工作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底全市系统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均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

整改效果:“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得到认真贯彻和有力落实;党组织的战斗力明显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三支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履职能力大大增强;内部管理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整改事项之四:行风建设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行风建设和业务工作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同程度地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要全面履行好“一把手”对行风建设“负总责”的职责,真正把行风建设作为事关质监事业前途命运、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事来抓。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行风建设的领导,层层实行行风建设“一把手”工程,逗硬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行风建设层级责任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机制,配齐县区局的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市局纪检监察力量。四是组织在全市系统全面开展“两年回顾教育”活动,深入查找抓住行业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采取硬性措施,坚决整治乱办班、乱收费、乱罚款、乱发牌匾、乱评比和多头、重复、交叉检查以及执法不文明、搞吃拿卡要等问题。六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和直属单位都要就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都要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显示幕、专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各项质监政务。实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评议员列席重大案件审理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会和对质监工作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实行各质监局和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向行风评议员通报工作信息、报告质监工作的制度和动态,将质监工作全方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七是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从多方面深化优化为民服务,努力创造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八是严格执行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权”,凡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的单位,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选优,领导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对触犯党纪、政纪,构成违法犯罪的,积极配合纪检、政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包庇护短。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在2005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好行风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好两年回顾教育活动;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行风建设各项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进,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质监工作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整改事项之五:质监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不够。具体表现在:在新形势下,质监工作怎样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形成结合点、找准切入点研究不够;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识、水平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整改措施:一是要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始终作为质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自觉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紧紧围绕又快又好地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这一总体目标和市委、市府及省局的中心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全市质监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真正做到科学、系统、切实、有效,贴紧※※经济发展的脉博。二是要着力找准质监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服务。当前要切实把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为建设生态※※、法治※※、平安※※服务,为调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效益提供技术基础和保障作为我们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内容。三是要按照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执法到位、服务到位的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质监工作职责,全面实现2005年“1234”的质监工作目标。特别要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帮扶企业强化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努力提高※※产业、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严格源头把关,围绕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农产品、建材、农资等进行重点监管,搞好专项治理,特别要花大力气抓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确保不出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贡献力量。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1234”的质监工作目标在2005年全面实现。

整改效果:质监工作职能进一步转变,质监工作有效性明显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努力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强。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安宁,国家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开展各种保障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对人民给予的一种福利,但是在享受福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自己对于社会保障的知识了解和安全防范。本文从个人角度出发,总结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安全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程序要及时、准确。

在社会保障的流程中,保险事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方面。对于这些保险事务,我们需要保证程序要及时、准确。对于体检和报销,要及时提交申请,尽可能缩短等待时间。同时,要注意提交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审核时间,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或报销款。

我们应该尽可能多了解相关保障措施,比如医保和商业保险的不同,理解科学的保险方案,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措施。在个人投保时,要保证保单针对个人需求,同时保证保险公司信誉良好,以免在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平时需要留意社保公告,保持对社保政策的了解和熟悉,掌握其中的福利内容,及时把握权益。

第四段:注意个人信息保密。

保管好个人相关信息,注意信息安全也是重要的。在我们提交申请时,必须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要注意信息的保护。不要在网上泄露自己的个人资料,以免造成不良记录或财产损失。平时我们还应该定期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改个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这样方便保险公司与我们联系,了解我们的保险需求。这些措施其实都能提高我们的保险服务的效率,利于我们自己获得相关的福利。

第五段:自我防范心态有利于社保安全。

最后,自我防范心态也很重要。在申请和享受个人保险福利时,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要着急和随意投保。在理赔过程中,我们还应该了解理赔程序,遵循理赔流程,以免出现错误或遗漏等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们必须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于虚假骗保等不法行为持zero容忍态度,防患于未然。

总之,在社会保障领域,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提高认知,在保险方面不断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理智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同时要加强对自己重要信息的保管。不仅如此,在社保领域,我们还应树立对社保事务的正确认识,增强社保意识,不断完善自己的社保知识体系,争取得到更为丰富的社会保障福利。

就业和社会保障心得体会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都不可忽视。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通过深入研究,我认识到就业和社会保障对于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就业对于个人的意义不仅仅是生活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就业是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只有通过就业,个体才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成为社会人的一员。例如,我的父亲是一位企业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不仅实现了自身的财富积累,也创造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我认为就业对于个体来说是其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是个体与社会相互交流与发展的桥梁。

其次,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公民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的体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贫富差距的问题,特别是在发展的不平衡的地区和群体之间,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不平衡问题,减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例如,我国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旨在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强化社会公平的体现。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障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然后,我认为就业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就业可能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前提,而社会保障则为就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就业可以提供个体的经济来源,而社会保障可以保障个体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在职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障,为个体在就业过程中提供了安全感和权益保障。同时,社会保障的健全也可以为个体提供创业的动力和条件,鼓励个体创业,促进创新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因此,我认为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此外,我认为就业和社会保障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问题,也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实现需要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需要企业的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社会保障,也需要个体的自主创业和自我保障。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目标。例如,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以就业创业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政策,鼓励老年人创业就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因此,我认为就业和社会保障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综上所述,就业和社会保障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就业,个体可以实现自我价值,成为社会人的一员;通过社会保障,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而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我相信,在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将会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广大群众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机会。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个人心得体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版

最近,市教育局党委和邵武一中党总支组织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参加组织学习和自学,我对“保先”活动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作为人类先进科技文化的传承者,党员更应做好表率和起好示范作用,要以实际行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谱写教书育人的新篇章。

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对于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不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不是历史的而是现实的。党具体的现实的先进性,是由每一位党员的实践行动来体现的,这就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只有保持先进性的党员才能称得上是合格党员。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这本身就有道德示范的意义。在执行党的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当出现同样的机会谁先占,应得的利益谁多得、社会的弱者谁照顾、必要的牺牲谁承担等政策规范不到的问题时,共产党员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无私奉献,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合格党员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爱岗敬业,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思想上要以身边的先模为榜样,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我校的张序同志就是一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杰出代表。他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教学兼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在教学上他总是选最重的担子挑,在行政工作上他经常放弃午休和晚上睡觉的时间勤勤恳恳地工作着,最终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涵。我们要学习他无私奉献、任劳任怨,用生命谱写教育新篇的精神;学习他兢兢业业、废寝忘食,一心扑在工作上的作风;学习他热爱生活、乐于助人,勇于挑起工作重任的优秀品质。我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在教学上应以新课改的理论指导日常教学工作,更新教学观念,转变教学思想,率先垂范,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做教学改革的开路先锋。

我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必要性。我们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先进性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素质还不够高,先进性还不能发挥和体现;也有一些人已经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还有少数人问题相当严重甚至腐败变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西方国家和国内民间的一些不健康思想文化也随之渗入,一些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出现了思想滑坡,价值观扭曲,先锋意识淡化,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党内思想、组织、作风不纯的问题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着,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一时理想信念动摇,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丧失信心。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一部分党员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不健康、不正派的风气滋生泛滥,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被庸俗的关系学所取代,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被冷漠和抛弃,官僚主义、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腐蚀着党员干部队伍和党组织。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如不解决,势必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削弱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党风纯正众望所孚,党风纯正万事俱兴。“保先”教育就在这样的形势下及时地展开了,它既必须又必要,是党员本身的一次良好的自我教育,是党的一次和风细雨的“整党”,它也是我党从严治党的又一佐证,因此解决党员在思想上、作风上存在的不纯洁问题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要求。所以,进行先进性教育,不仅很重要,而且很紧迫。若不及时进行先进性教育,就会动摇党的基础。就我校情况而言,我深有体会。我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文章來源:在过去的筹建创办过程中,少数党员墨守成规,缺乏锐意改革的精神,觉得再创办一所学校是难以上青天,甚至阻止该校的创办。以范纯善、张光华等人代表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党员与时俱进、高瞻远瞩,克服重重困难和压力,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进外资,与香港佳和公司合作成功创办了邵武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明鸿中学。这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实践行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党员要从党性锻炼出发,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按照先进性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认识,认真反思,及时改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并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带动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自觉地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把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以市教育局党委和邵武一中党总支组织开展的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参加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并将先进性要求内化成自己的自觉行为。同时,作为一名教育者,我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到教育事业中去,以张序同志为楷模,为邵武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就业和社会保障心得体会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背景下,就业和社会保障也成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基础。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就业是人民幸福的保障。

就业问题是每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一个人有了稳定的就业,才能保障其生活的基本需求,保障他的物质和精神支柱。我曾经亲身经历过求职的压力和困惑,但最终有幸获得了一份满意的工作。这个经历让我更加明白就业对于个体和国家的重要性。只有当人们普遍就业,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谐的发展。

除了就业,社会保障也是人民幸福的关键。社会保障是国家对人民的一种责任和承诺,通过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保障网。我曾经见过一些因疾病或失业而陷入困境的人,他们面临着严重的生活困难和心理压力。而那些有社会保障支持的人,则能够更加安心和安定地生活。因此,社会保障的完善和普及是社会公平和和谐的基石。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就业,才能为社会保障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支持。而社会保障又可以为个人提供安全感和保护,促使个人更加努力工作。我在职场上的体验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我的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完善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激励着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也看到有些同事因失业或其他原因面临着经济困境,这也提醒我个人需重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途径。首先,加强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人才的竞争力。其次,鼓励创新创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最后,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

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有一个美好的愿景,那就是每个人都能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奉献,为实现这个愿景做出一份力量。同时,我相信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将得到更好的改善和完善。

总结起来,就业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就业,并且能够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谐的发展。通过加强就业机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们可以实现每个人的美好愿景,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个人心得体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版

--认真开展保先教育充分展示先锋形象。

当前我区正在认真开展党员先锋形象大讨论,那么,今天,党员的先进性(或先锋形象)应如何体现?下面,结合自己的学习,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共产党员必须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真正做到“三个代表”,我们才能战无不胜,党专家李忠杰指出: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的先进性最高层次的系统概括。因此,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

其次,共产党员要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现实告诉我们,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灵魂,是我们干好党的事业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理想信念坚定,就会方向明、精神振,反之就会堕落、变质,尤其是国际上我们面临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在国内我们面临市场经济考验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理想信念。同时,又要懂得共产主义的路就在脚下,我们今天努力奋斗,做好本职工作,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现代化萧山就是为共产主义添砖加瓦。

第三,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所在,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容易脱离群众,这从反面告诉我们,在新时期,党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心系群众,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党的形象。

第四,要提高本领,创一流业绩。当前我们正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本领,在本职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同时,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创一流,这样,才有号召力、影响力、凝聚力,才能体现先进性。

联系我们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们系统党员的先进性应体现在:

第一,勤奋学习,做思想红、业务精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面广、内容多、要求高、政策性强,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安国之策,要做好工作,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因此,党员同志要做学习的模范,努力学习理论,学习有关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做到思想红、业务精、素质好,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努力做好“三六九”民生工程中我们应做的工作,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体现好党的先锋模范形象。

第二,要心系群众,做服务基层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连着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包括就业再就业服务、养老保险服务、培训服务、维权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等等,因此,我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党的形象,所以,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党员一定要不负重托,要有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要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上做文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和艰苦奋斗的思想理念,常思民间疾苦,常系基层群众、常做服务工作,从而把我们的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在保先教育中,我们开展了送服务下基层、就业直通车、慰问特困户、为民工追讨工资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服务工作做好了,党员的先锋形象也就体现出来了。

第三,要做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模范。近年来,我局的劳动保障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党员、群众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如: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全国领先,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管理等整体工作杭州地区列第一等等,但是,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我们还有差距,所以,我们不能自满,必须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勇创一流,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提出了“五比五创”的活动载体,即开展“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团队;比干劲,创一流风貌;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工作,创一流业绩”的竞赛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把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以争创一流的劳动保障工作业绩,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萧山作出贡献。

第四,要清正廉洁,做严于律己的模范。当前,党内还存在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讲党性、树正气、公道正派,严格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学习社会保障课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是我大学期间的一次重要经历。在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深刻理解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我对社会保障的深层含义和现实意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在学习社会保障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独立性与互助性的完美结合(200字)。

社会保障体系是独立性与互助性的完美结合。社会保障的独立性表现在它能够帮助个人应对风险,保障个体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失业、疾病还是退休,社会保障制度都能提供一种基本保障,使得个体能够在面对风险时能够有所依靠。而互助性则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参与和共同责任。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的力量,各个个体的共同努力,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风险的分担。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和社会相互依存,形成了一种和谐的共生关系。

第三段: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益(300字)。

学习社会保障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障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首先,社会保障保障了个体的基本经济权益,让他们能够以稳定的心态参与经济活动。人们不用过分担心风险,能够更加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其次,社会保障增强了居民的消费能力,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的繁荣。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稳定社会预期,提高社会稳定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总体而言,社会保障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密不可分。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我认识到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制度使得贫富差距不会过于悬殊,提供了一种机制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得到关怀和照顾,减缓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在和谐社会中,个体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分享,形成了一种相互关爱和竞合的良好氛围。

第五段:个人的责任与社会的担当(300字)。

学习社会保障课程让我明白,个人的责任与社会的担当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更需要每个个体的付出和奉献。每个人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和参与者,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务,努力为社会的共同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努力,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得以发展壮大,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结尾(100字)。

通过学习社会保障课程,我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社会保障不仅是独立性和互助性的完美结合,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担当,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务,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保障心得体会和感悟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制度,旨在保障每个人在不同阶段的生命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对其人民的一种负责和关怀的表现,同时也是国家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介绍我对社会保障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分享我的故事和经历。

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员,我知道在我们的人生中,需要面对许多不同的风险和挑战,不管是健康问题、失业、退休、丧偶或其他突发事件,这些都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生计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社会保障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带给我们安全感。例如,医保保障为我们提供了健康保障,失业保险能够帮助我们度过经济困难的时期,而养老保险则保障了我们退休后的经济生活。这些保障,让我觉得安全和有保障。

第三段:社会保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社会保障使我们成为一个关系更为密切的社会,这种关系基于更加公平和更亲近的价值观念。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人们能够互相关注、互相支持,从而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通过资助一些特殊的群体,社会保障制度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互助。例如,针对失业和低收入人群的补助政策,能够为我们赢得这些人的诚挚感激,同时也让人们更关注彼此的生命和生活。我想,这也是社会保障的另外一个价值。

经济的繁荣发展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前提之一。社会保障为社会经济的进步注入了新活力,使经济更加全面、公正和稳定。当人们有社会保障的保障时,他们会更为安全和放心的拼尽全力工作,同时,也能够更牢固的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社会保障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促进更快速的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也能够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发生,为更公正更稳健的社会和谐奠定基础。

第五段:总结。

在今天的社会中,社会保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它是一个表明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是否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标志。社会保障为我们提供了物质资助,带来了安全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以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作为一个受益者,我想,我们应该要开始自己的援助工作,以回馈社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和温暖。

社会保障心得体会和感悟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让每一个人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在我跃入社会的这些年来,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在社会保障上得到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关于社会保障,我的认识还停留在很浅显的层面。我认为社会保障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基本生活权利。而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保障强制实行,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的保障。无论是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公共教育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人民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对于我个人而言,社会保障的作用是无处不在的。在我在校学习期间,我与许多同学一样享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在经济上得到了极大的帮助。后来,我开始找工作,一直到了正式入职单位的时候,我都受到了国家的失业保障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在现在的职业生涯中,我也在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些都是社会保障的象征。

第三段: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经过这些年的生活,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在生活中,我们面临着工作、疾病等种种问题,而社会保障就是我们的保护伞,让我们能够走向更稳定、更健康、更有保障的生活。

对于我们的上一辈,他们经历了许多岁月,曾经经历过一定的生活困境。在这样艰辛的岁月中,社会保障就成为了大多数人走向成功的重要保障。通过社会保障的支持,他们得以更加自由、健康地生活,这也使得他们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更加深刻。

当然,社会保障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障在很多地方仍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医疗保障在各地也不是完全相同,人们往往需要费心观察自己所在地的医保,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同时,由于制度上的不足,我们还有很多中介公司,以“某种方式”牟取利润,为社会保障带来许多“不透明”的问题。

第五段:未来展望和憧憬。

对于社会保障的未来,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好地制定政策,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同时,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完善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防止权益流失或者权益被侵占。希望我的所思所想,能够为未来有关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完善带来帮助,让更多的人生活在更加稳定、舒适、安心的环境中。

总之,社会保障不仅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团结一心,让社会保障在不断完善中,与人民的日常生活保持高度的契合和密切的关系。让我们为实现社会保障持续稳步发展,发挥我们自己的积极作用。让我们向着这个目标,努力前行吧!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社会保障局是负责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政府机构,它的工作是为广大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社会稳定与公平。我有幸在社会保障局实习,这段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局内工作的困难。在社会保障局的实习期间,我通过与工作人员的交流和参与他们的日常工作,从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下面我将从即时反馈、个案需要、社会责任、政策优化和挑战等几个方面,分享我在社会保障局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即时反馈(250字)。

社会保障局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处理市民的申请和诉求,这意味着它需要及时地回应和评估每一个个案。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一些个案的处理过程,亲身感受到了即时反馈的重要性。只有即时反馈,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并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保障局的关怀和支持。然而,每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我学到了如何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和调查报告,如何与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如何制定和执行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经验,我明白了快速反应和专业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第三段:个案需要(250字)。

在社会保障局,每个个案都有其特定的需求,我发现,了解和满足这些需求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一位老年人可能需要关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信息;一位失业人士可能需要找到合适的职业培训机会;一位残疾人士可能需要适应性住房和辅助设施等。对于每个个案,我们需要细心倾听和理解他们的需求,然后提供定制化的服务。通过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共事,我学到了如何与个案进行沟通和合作,如何才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个经验提醒我在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并努力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社会责任(250字)。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不仅仅是满足市民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承担起社会责任。它需要确保使用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推动社会秩序和公平。在实习期间,我看到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仅专注于个案的处理,还积极参与研究社会保障政策、评估政策效果,并提供政策建议。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服务市民,更是在为社会的改善而努力。这种社会责任感深深地感染了我,并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一份力量。

第五段:挑战与机遇(300字)。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政策的多样性、法规的复杂性,以及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等。然而,正是这些挑战让我感到充满激情和机遇。在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如何处理复杂的个案和应对困难的情况。我也看到了社会保障局在创新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的进展,比如信息系统的改进和数据分析的运用。这些技术的进步为我提供了更多机会,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同需求。我相信,在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中,我会遇到更多的挑战和机遇,这将使我不断学习和成长。

结论(200字)。

通过在社会保障局的实习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局内工作的挑战。即时反馈、个案需要、社会责任、政策优化和挑战等方面,都是社会保障局工作的核心要素。这段经历让我更加理解和关注他人的需求,同时也提醒我要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一份力量。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

个人概况:。

求职意向;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年__月__日健康状况: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教育背景:。

____年--____年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专业(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主修课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如需要详细成绩单,请联系我)。

论文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请注明是否已发表)。

英语水平:。

*基本技能:听、说、读、写能力。

*标准测试:国家四、六级;toefl;gre.....

计算机水平:。

编程、操作应用系统、网络、数据库......(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获奖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实践与实习:。

____年__月--____年__月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工作(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工作经历:。

____年__月--____年__月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工作(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个性特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描述出自己的个性、工作态度、自我评价等)。

另:

(如果你还有什么要写上去的,请填写在这里!)。

*附言:(请写出你的希望或总结此简历的一句精炼的话!)。

例如:相信您的信任与我的'实力将为我们带来共同的成功!或希望我能为贵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产生为前提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人们从事集体的、共同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所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才产生,这两项条件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产生是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劳动法的产生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

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这需要从各自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二者内在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利益的本性。

其次,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

朗斯曼(an)在《相对劣势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进一步提出,分配社会福利的三个基本标准应当是需求、功绩和对共同福利的贡献。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最后,社会保障法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正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最后,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调各方利益,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因而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不管是现在国内流行的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又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分析的角度不同,自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不过想要将二者完全的独立开来或者完全的重合都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初的社会保障形式――社会保险是为保护雇员的利益而建立的。

到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立法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扩张,突破了以雇员为保障对象的限制,将社会保障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

其次,两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最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量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现的。

社会保障法不以其劳动关系为限,当企业破产劳动者流入社会时也受保障。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

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无论如何,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2]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法学,1995(4).

[3]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01).

[4]黄越钦.劳动法论[m].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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