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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辞职吗 规定劳动合同(汇总9篇)

时间:2023-09-23 00:38:20 作者:紫衣梦 可以提前辞职吗 规定劳动合同(汇总9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步,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邀请,寻找并确定劳动者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一)公布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公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工条件,二是录用后的权利义务。涉及招工的工种或岗位、招收的名额、招收对象及条件、招工地区或范围、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条件和应遵守的单位规章制度等。从法律角度看,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

(二)自愿报名。劳动者根据招工条件结合自身的志愿,自愿报名。根据我国规定,单位招收职工,必须招收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特殊行业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时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愿报名应招,是对公布内容的一种认可,表明愿意在此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单位对报名的`应招人员可以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有所侧重。例如,招收学徒工人,可以侧重考核;招收技术工人,可以侧重该工种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体力劳动者,可以侧重身体素质的考核;招收初级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可以稍低;招收高级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可以稍高。

(四)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后,应严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判,不得徇私舞弊。对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张榜,公布择优录用人员,接受群众监督。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用人单位就能够确定受要约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条件并与该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于是进人第二阶段。

第二步,签订劳动合同

也即完成要约和承诺的全过程。经过上一阶段,受要约人确定后,即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的草案,劳动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视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增加新的内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双方继续经过新的要约一一再要约,反复协商,直至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的签订其实可以直接的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若是因为一些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也可以通过其他一些证明来进行佐证,就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条、工牌等等。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三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技术合同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四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

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

约定双方义务的益处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2.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

约定违约责任和罚责,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

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的规定。

3.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某公司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旷工2天,显然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判赔偿。

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使 用 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五

试用期的规定

一、试用期时间应该有多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2、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两种: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视为没有试用期的约定。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这两条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试用期的工资有两种情况,两个不低于: 1、应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并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2、应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并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三、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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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辞职吗篇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七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规定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能源管理合同范本,来看下面: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

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

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

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

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

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

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

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八

转让方:(甲方)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有限公司______%的股份共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三、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四、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由______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_____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可以提前辞职吗篇九

日期: 编号: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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