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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模板9篇)

时间:2023-08-31 16:26:01 作者:QJ墨客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模板9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一

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二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九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第十五条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二节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销售、出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整机或者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位完成安全评估。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人不认可制造单位评估结论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或者承保该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应当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明确继续使用的年限。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执行。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三十三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和鉴定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工作:(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可以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人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和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有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安全监察,对在用特种设备涉及安全的部分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检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监督抽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查封、扣押期间因整改需要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的,应当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申请人或者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已依法在其他地区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复取得许可,也不得要求对已依法在其他地区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已取得有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依法从事相应活动。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可以依托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组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进行。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应当及时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事故原因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事故影响程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五十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停止充装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未按规定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不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出租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二)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三)出租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四)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三)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四)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五)未按评估单位的建议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或者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二)充装非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三)超量充装的;(四)其他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的。

气瓶充装单位未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的,责令停止充装,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原许可的;(二)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负责工程工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自用气体的非经营性充装行为,由充装单位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是指利用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当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时,视为存在使用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生产特种设备的材料、元件、附(配)件和部件。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四

倾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网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一年度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整个“十二五”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导向效应。为此,泗县质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监管体系。全局干部职工倾心、倾力,劲往一处使、心向一起拢,以开拓创新的锐气、敢争一流的豪气、攻坚克难的勇气,群策群力,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断推向新台阶。目前,一一年度泗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综合管理成效显著。以“监管为依托,以服务为抓手,以安全为目标”的工作方针深得人民群众的赞誉。

现将一年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狠抓基层队伍建设,着力构建安全运行保障网。 一一年我们下大力气狠抓基层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强化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协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年初抽调精干监察人员参加省局培训。与此同时培训司炉人员56人;组织协管人员、联络人员40人次学习《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联络员暂行办法》及其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两次召开重点监控的液化气站负责人、管理人员会议,宣贯相关政策法规,着重强调螺丝口钢瓶报废工作;制定《二0一一年度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及内容》并下发到各乡镇及开发区。从监管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协管人员、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多层面严密监控特种设备,从而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构织了保障网络。

(二)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1.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按照皖质函【2011】133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特种设备普查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在普查中我们充分发挥协管员、联络员、基层政府等组织的的触角作用,召开了特种设备普查动员大会,利用他们身在前沿、数据详实的特点开展普查。重点普查新建开发区及新兴行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宾馆饭店空调制冷机组用压力容器、餐梯、洗衣房烘筒;浴室、食品小作坊用锅炉;食品企业冷酷用压力容器;城市垃圾中转站用起重机械等历年安全监察的薄弱环节。经普查,全县共有锅炉 116 台,停用锅炉 26 台,新增锅炉 1 台(华宝纸业)。压力容器 44 台,停用15台,电梯49台,停用4台(亿山塑胶1台、虹都大厦2台客梯、1台货梯)。起重机械 13 台,均正常使用。压力管道约5千米。在普查工作中,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30余次,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发现隐患 17 起,整改 17起。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3份,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电视台安全宣传栏目 3 起,召开各类宣传、动员会议6余次,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1 次,“三进”活动2次,接待咨询人员500余人次。

3、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我局对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液化气站进行了全面的督查。本次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0余人次,执法车辆20余台次。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10家,压力容器20台,压力管道近5千米。查出隐患3起,下达指令书2份,立案查处1起。检查内容涵盖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手续、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应急措施、交接班记录等内容。

4、继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我们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警示教育群众。利用咨询训日活动开展咨询、展示活动,发放安全小册子300余份并积极协调消防、安监、公安、医护等部门开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与此同时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此项活动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5、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执法行动、隐患治理行动、安全教育行动均得到有效落实。在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中,我局先后开展了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全国安全生产月隐患大检查等隐患治理行动。开展了锅炉专项整治、行车专项整治、电梯专项整治、气瓶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执法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案件,重拳打击了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动员会、咨询日、三进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宣传行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6、“两站”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在“两站”专项治理中,我局采用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与公安、消防、安全局等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治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车辆30辆次,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乡镇协管员20余人次、检验人员6人次,检查液化气充装站5家、检查液化气储罐13台、液化石油气管道0.75千米,检验气瓶5000余只,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气瓶专项整治、进社区等活动中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00余份,在检查活动中,立案处理3件。

7.严格落实定期检验制度,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截止目前,全县共检验锅炉85台,电梯41台,起重机械12台,液化气钢瓶5000余只。在检验过程中,我们将监管、检验、宣传、隐患、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特种设备的相关安全知识,同时利用事故教训引导使用单位,重视安全运行。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直接要求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拿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期限,进行限期整改。同时我们稽查大队也及时进行回头看,突击检查,确保隐患消除、整改到位。

8.执法有力,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开展了电梯专项整治、锅炉隐患排查、常压锅炉带压使用情况巡查、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项整治、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多项执法活动。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20与台次,出动执法人员200与人次,巡查特种设备近200台次。发现隐患26处,整改26处。下达指令书12份,立案查处8起。有效打击了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突出亮点

1、将特种设备安全融入政府大安全构架之中,全面落实“三方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企业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与15个乡镇和开发区签订考核目标书,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机制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泗县局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考核奖惩制度》、《特种设备例会制度》、《特种设备责任制度》、《特种设备报告制度》、《特种设备辖区监管责任制度》、《特种设备隐患督查整改制度》等六项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激发了职工的干劲,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明确了各人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措施、责任、方法,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3、构建强大舆论宣传氛围。

本年度我们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意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知识、法律法规,告知12365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与此同时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其他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公共安全意识。截止目前泗县局开展“1+6”活动1次;“三进”活动3次;宣传稿件70余篇;发放宣传材料300余页。

三、存在不足

回顾一年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监管中我们发现个别设备无运行维保记录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不够健全;请无资质人员或者自己雇员进行违法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常有发生。二是全监察资源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面对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所需的硬、软件资源还相对不足。部分安全监察人员思想和责任意识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安全形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三是特种设备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尚不够健全。在如何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网络,在如何争取各级政府,重点是基层政府重视、支持和帮助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方面缺少有力抓手。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往往是造成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地方,但也是消除隐患和处理事故的责任主体。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和法人,增强责任主体的公共安全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和服务企业,推进企业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推进监管盲区、盲点整治进度。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结合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更为完善、详细的设备状况台帐。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针对关健问题和薄弱环节(如盲区、盲点和死角),采取借势、借力等有效手段,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不断增强联合执法的强大威慑力,加大违法案件的社会曝光力度,不断推进盲区、盲点整治进度。

(三)不断延伸特种设备监管链条。在当前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和安全形势下,要围绕“三方责任”的落实,努力营造“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五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维护部。设备维护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设备维护部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工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六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xx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xx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部门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和《使用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人xx(或xx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电梯管理部门应督促日常维护保养单位xx公司、维保人员xxx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按时认真完成维保工作,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xx公司,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七

为了加强夜明珠钢材市场内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广大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司下发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由我公司与在公司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的经营客户签订,并共同遵守。

一、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在我公司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客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司生产安全保障部的检查和监督。

二、经营客户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同时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备案。

三、经营客户在申请架设特种设备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同时签订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合同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主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申请登记,登记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经营客户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按规定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责令该特种设备退场。所报检验特种设备在取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报告后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备案。

五、使用特种设备的经营客户所聘请的特种设备操作和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等机构)培训合格所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否则严禁聘用,经营客户应主动将所聘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上报公司生产安全保障部备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七、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且使用特种设备的客户必须遵守上述责任书之规定,如有违反擅自架设特种设备或不经过检验继续使用着,我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同时责令退场。

八、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且使用特种设备的客户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本责任书规定所发生一切机电、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甲方代表:xx

乙方代表:xx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八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了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完整的管理网络,纵到底,横到边,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在整个网络中包括了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业务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操作人员,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司制定了各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安全条例和规定,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我自己,进一步杜绝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正常地工作。

搞好特种设备自身安全。定期、不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审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按要求严格执行了“三检”制度:工作前检查、工作中检查和工作后检查,保证了特种设备各部件正常运转;设备周围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识牌,用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及发生意外时如何采取紧急措施;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报废计划,适时报废使用周期终止的设备,不在使用淘汰及报废设备。

设备停放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停放位置合理;能适应设备运动所需的空间、周围环境对机械运动不构成危险;场地平坦、坚实,机械能进能出,能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消防器材布置合理;冬季做好设备的越冬保养;一年四季做好设备防火、防盗工作。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是完成好生产任务的首要条件,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1、设备台面工具整理不到位,摆放无序;

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所做的工作既有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励,增强管理,完善制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报告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xx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40号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国质检锅[20xx]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xx]250号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296号

第二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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