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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专业15篇)

时间:2023-11-08 16:34:05 作者:曼珠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专业15篇)

加工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和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接下来是一些加工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加工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型广告塔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_______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__漆,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________》型广告塔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__元;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__元;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价____元的___%;合计人民币___元座广告塔共计____元;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____元,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工程期限为天,其中加工配件天,运输天,安装天。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广告塔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_元计,工期相应顺延。

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

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5、甲方应按本合同及时拔付工程款项。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窝工情况,甲方负责其施工人员滞留损失。施工人员误工每人每天元。

6、甲方负责工程价款拔付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乙方有权对该广告塔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广告塔结构安全性。广告牌设计基本风压为/2。广告塔质保期为年,保修期为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配件质量或设计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塔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_%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5、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钢结构配件安装完工后验收合格日期即为保修期开始;如乙方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5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保修期内,乙方首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

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经甲方确认后的设计图纸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如图纸内容变更,附变更备忘录。

本合同附广告塔验收标准,该标准依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__省工程建设标准《_______》____。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从甲方首期付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罗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情况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排烟(气)道

2、工程地点:___县沿河路北侧

3、承包范围及内容:商住楼排烟(气)道供货、拼装、安装等

二、烟、气道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结算时以实际供货安装量为准)

1、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已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80%支付、其余待工程整体全部完工后(扣除保修金400元)30日内付清。保质期为1年(用户真实使用一年)

3、工程结算:烟道全部安装结束并由需方、监理共同验收后,由供需双方共同收方并办理结算。

4、烟道配件如需方需要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供方。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1)需方向供方提供烟道安装位置图;

(5)需方有责任维护供方制作的烟道产品利益。

2、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供方保证合格产品进场;

(2)供方作出烟道安装施工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供方负责烟道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全过程并配合验收。

五、工程质量标准及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遵照国家建筑行业《住宅厨房排风道》现行标准执行。

2、产品生产周期:(自合同签定次日起计算)20天(需方原因顺延)。

3、供方烟道安装完毕,需方十日内必须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手续,如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

1、供方供货安装完毕,烟道所有权自供方收到需方应付工程款后开始转移,货款全部结清后经供方签字烟道所有权移交需方。

2、单方违约处罚金伍仟元,也可在出现其中一方违约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供应时间:必须保证需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如因质量及供方原因影响需方施工进度,按违约处罚,每天500元,累计累加。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责任义务完成,款项全部结清后自然失效。

九、烟、气道款按班组织进度划拨方式支付。

十、施工安全: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全部承担。、

需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供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_____散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三、生产标准:(依培训标准)。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_____。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定作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的违约金。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

定作人机构地址: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

承揽人营业执照:_________生产报刊亭许可证明: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制作报刊亭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加工、制作与安装、要求。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第五条交货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运输要求。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报刊亭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地址: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定作并安装不锈钢信报箱,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提供全部原材料,材质要求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信报箱材质及要求》(附件一)中的材质要求。

标准《》的相关要求。

6 、乙方设计制作、安装的不锈钢信报箱,必须保证在安装之日起五年之内不生锈。

1、加工期限:乙方应在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 个工作日将所有信报箱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工制作完毕,并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送货到门,即乙方应于年 月日前在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将全部信报箱交付给甲方。

2、送货方式及运输:乙方负责将加工制作的全部信报箱按时送货到门,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自行处理和支付。

3、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经甲方验收双方签署产品交接清单后方为交付。即本合同的履行地为 。

4、安装与验收: 甲方应派员在交货地点收货、清货、验货,验收通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免费安装,并自行解决安装用电。甲方负有协助乙方的义务,并向乙方提供各楼房准确的门牌编号。

1、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结算方式为电汇。

付款期限:本合同产品分三期支付。付款的具体期限如下: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即人民币元。

(2)甲方收到全部信报箱及信报箱钥匙并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派员将所有信报箱安装甲方要求免费安装完毕后七日内,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合格正规统一发票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货款,计加工成品总价款的70%,计人民币大写 元(大写: )。

(3)剩余10%为加工成品的质量保证金,待信报箱安装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一次支付。

加工安装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事宜如下:

一、安装地点:

二、承包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安装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的起重设备的安装、调试、升节、附着和维修保养以及报验等工作。起重设备名称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安装高度为______左右。每台安装费用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含安装、调试、升节、附着、降节、拆除、运输及报检等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如进场时间、进场道路、安装场地及电源、现场安全防护等。

2.甲方按进场时间提供合格的起重设备,各零部件质量可靠、附件齐全。

3.安装前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组织、监督甲方对乙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对乙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制止。

4.乙方接到甲方的安装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安装,乙方应具有贵州省内相关单位出具的安装资质,指派的安装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5.乙方安装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安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6.乙方安装时对零部件进行清点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甲方。

四、付款方式:

安装调试合格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支付合同价的30%,以后按完成工程量计算并支付安装费。设备运到甲方库房后,甲方三日内结清全部费用。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补偿及作其他处理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以上约定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双方协商处理,双方无法协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一份报交公司法律科,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______,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_____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______。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______,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

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三、生产标准(依培训标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可享受免费用设备的优惠条件,具体如下:

1.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

加工安装合同

乙方:

乙方愿为甲方加工门窗,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及操作工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宗旨,经协商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1、门窗的框、扇加工包括玻璃制作和装配;

2、五金配件装配;

3、严格按照门窗规范程序加工;

4、符合产品标准的包装。

二、材料:全部材料(包括型材、五金、胶条、各种胶、螺钉等所有附件)均由甲方提供并对质量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对进厂材料按甲方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予以验收。

三、加工依据:加工依据为甲方提供并盖章或签字确定的分格图、节点图和制作尺寸、数量以及合同附件规定的材料标准进行加工,并严格遵守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四、加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gb/8814-20xx、jg/t131-20xx、jg/t140-20xx、jg/t176-20xx、jg/t180-20xx标准执行验收。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五、指派为甲方驻乙方代表,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指导、监督,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六、工期:在甲方提供的加工依据、材料均齐全的条件下,乙方必须按时完成(日之前完成),逾期完成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若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加工依据等延误,工期顺延。

七、加工费单价:

八、付款方式:单项工程窗框制作完成后,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30%至乙方、单项工程窗芯制作完成后,再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50%至乙方、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20%至乙方。

九、包装:保护膜严格按照包装程序,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包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为甲方联系车辆、代办运费结算等事宜。

十一、交货地点:乙方厂内。

裁单)为准。允许加工差错和加工质量事故造成的材料损耗为5‰(以全部材料总金额计);超出允许损耗指标之外的材料损耗由乙方承担。

十三、剩余材料(不包括小200mm的料头)由乙方保管,加工完成后交于甲方。

1.乙方应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期间因自身管理原因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

安全事故,产生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服从甲方单位的安排及协调。乙方人员进场必须戴安全帽。

3.质量问题及解决:所有质量问题应在货到12小时内提出,乙方在安装前解决。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纠纷解决方式:协商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八、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乙方:

现场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被告武陟县某村民委员会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头道建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本县永丰铺育才路139号。

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福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金成担任记录。原告锦鹏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斌、被告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委托代理人陈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9月12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加工高锰、铬钢系列产品的委托加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预付加工产品总额的50%给被告,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预付款交付后的12天内为被告的交货期限,货物由被告负责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运费由原告负责;同时,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于xx年9月18日和10月15日分两次将应付的预付款5457元打入被告指定的帐户上;事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加工产品,原告除电话催促外,还派员到被告处催讨预付款,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xx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3、兴业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个人汇款委托书2份,用以证明原告分别于xx年9月18日将预付款4000元、xx年10月15日将预付款1457元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6228481700299029318帐户的事实。

被告辩称,双方于xx年9月12日订立一份委托加工协议是实,但事后原告的预付款没有打到公司的帐户上,故被告虽然加工了产品,但没有发给原告。因此,本案是原告违约,而不是被告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为其款打入戴聪英的帐户不能认定原告交付了预付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也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书证原件,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主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成都鑫众化工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xx年9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事实:1、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产高锰、铬钢系列产品,并按产品图纸生产;2、加工产品的数量为冲击块20件,材质均为锰8铬15(其他元素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定金给付后12天;3、产品价格为13500元/吨(不含税价),以后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4、关于产品质量,双方约定,加工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出厂之日起120天,期间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方应负责退货,并负担因此产生的运输、差旅费等费用和损失;5、产品交付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加工方负责将生产合格的产品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龙泉驿区,运费由委托方承担,产品运到成都龙泉驿区后由委托方自己提取、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双方如产生争议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6、委托方应预付所定产品总额的50%做为订金,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7、如一方违反约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分别于xx年9月18日、10月15日分两次将预付货款5457元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6228481700799029318帐户上;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加工和交付委托加工的产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订货定金,被告亦未返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原告按约预付加工费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预付款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帐户,应认定是按被告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预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xx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xx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芳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福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朱金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钢结构加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住该单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舒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原告将需要加工的钢板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材料后却通知原告无法完成加工,让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了______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板______吨,赔偿损失______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才将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通知我们不让继续加工,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违约,被告已经为原告加工材料______余吨,现被告只欠原告约______吨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未将材料归还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供图纸,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厂,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发货,______月______日前所有构件发完。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陆续将钢材运至被告工厂,被告对部分钢材进行了加工,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开始从被告处运回钢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钢材),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未运回的钢材为______吨,被告表示加工钢材存在一定损耗,现被告处只存有已进行加工的______吨钢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费故不同意归还原告钢材.原告亦表示未给付被告加工费。

上述事实有加工合同、出库单、出入库清点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加工义务,而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对完成的加工材料享有留置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工材料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______元,由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

加工安装合同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乙方: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南京大厂街道。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规格、数量:见标识标牌制作报价附图。

2、材质:所有材质见附图标明。

3、要求:所有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保修3年(人为因素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另kt板写真和胶水板写真不在质保范围内。

4、安装地点: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内(甲方指定)。

产品质量符合国标bseniso7823-3-20xx。

1、标识标牌制作费(含安装):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详见附件。

2、支付方式:

制作安装完成,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14日内付清。

1、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以甲方通知为准)。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甲方:

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5、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乙方:

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7日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正式验收,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标示标牌质量、结构牢固。如产品在质保期内损坏,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完毕,逾期未修复,每增加一日按余款的5%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南京江民医院乙方:南京邦昵限公司(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厂支行。

公司名称:南京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因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浦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及其代理人{李0x}、被上诉人{廖1x}及其代理人{符2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汤3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xx年,经中间人陈为龙介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和被告{廖1x}洽谈合作开发石英矿事宜。同年5月5日,二人以原告和洋浦裕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裕洋公司)的名义签订《定购硅石合同书》。约定裕洋公司向原告供应硅石6300立方,第一期于6月20日前供货2500立方包装车,交货地点在海南澄迈太平南蛇岭石英石场,价格为石场交货每立方56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进场2天内原告将4万元存折交给中间人陈为龙作为货款保证金,根据工作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廖1x}给陈为龙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委托其从梁少球处领取1万元加工生产石英石定金和4万元货款保证金。此后,被告{廖1x}组织进场开始石场的土建施工,梁少球亦在现场指挥施工。5月6日,陈为龙收取原告法定代表人梁少球1万元定金后转交被告{廖1x};6月10日,陈为龙分数次将39000元汇给被告{廖1x},用于工地土建开支,6月15日,被告{廖1x}出具收条承认收到原告预付的挖机费l万元。土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廖1x}没有进行石英石的加工生产,改为将设备出租给案外人王照兴,由王照兴加工生产石英石而梁少球则向其购买。8月15日,梁少球签署书面意见,内容为“同意王照兴租用{廖1x}的矿山设备每立方租金7元”。当月王照兴生产出一批石英石并交付原告运出港口。但是,被告{廖1x}并未从王照兴处收到机械设备租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廖1x}要求退还预付款无果,因此成讼。裕洋公司股东系由被告{廖1x}和案外人廖城组成,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庭审中被告{廖1x}陈述该公司一直由其单独负责经营,有关财产也是由其个人支配,原告对此陈述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定购硅石合同书》签章的当事人虽然是原告和裕洋公司,但被告{廖1x}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公司经营实际上是其个人在操作,公司资产也由其个人支配,{廖1x}应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同。该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即从南蛇岭石英矿开采加工所得的矿石,由于南蛇岭石英矿系由政府部门批准给原告开采,只有原告具有合法的开采和销售权,因此该定购合同其实质是一个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实际是委托加工的经费。由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为6月20日前,而实际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6月16日才下发,因此该合同是客观上无法按期履行。在矿场土建部分完成后,被告{廖1x}未继续进行加工生产,而是与案外人王照兴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梁少球对此表示同意,并与王照兴签订买卖合同,由此原委托加工合同客观上不可能再履行,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履行的违约情况,应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原委托加工合同。由于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未对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等问题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应按合同法关于解除的处理原则处理,由取得对方财产的合同一方进行返还。被告收取的款项用于矿场的土建工程,而且梁少球亦在现场对土建工程进行指挥,因此该款项应认定为已经物化为矿场的土建部分,谁取得土建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应认定谁取得了该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廖1x}仅仅将.有关机械设备出租,故不能认定其对该土建部分有收益权;另一方面,由于获得政府批准开采权的是原告,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取得该土建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也只是原告。所以,不能认定被告{廖1x}依据原委托加工合同取得了原告的财产,从而应当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纯属主观臆断。陈为龙作为中间人收取了上诉人支付购货款的4万元、1万元定金,这是无争的事实,上诉人经理梁少球从始至终并未在现场”指挥施工",更没有证据证实陈为龙收款后分数次将39000元款用于工地上建开支是梁少球同意的。假定有,那么工地上建开支明细帐是否有凭证?是否有梁少球同意开支的签字?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审认定《定购硅石合同书》是委托加工合同严重违反合同自治性原则。本案中尽管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政府部门将开采权批准给上诉人,上诉人又委托被上诉人开采,但采掘出来的矿石双方当事人是以购销的方式来履行合同的,被上诉人是经商多年的人,其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而法院不能在上诉人主张和被上诉人辩解理由之外推定是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本案相关证据表明,虽然开采权是以上诉人的名义办理的,但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以其公司及个人名义实施的,并不是以委托人名义实施,因此,尽管本案存在符合委托加工合同特征的个别事实行为,但其性质显然不是委托加工合同。另外,政府下文之前就一直在采挖,批文并不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被上诉人将设备租赁给王照兴生产石英矿并交付给上诉人纯属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上诉人与王照兴也签订协议,且已给付对价,因此不能认定为是被上诉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根据。三、合同被迫解除,被上诉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取得财产应当返还。被上诉人两次委托陈为龙收取上诉人支付的保证金4万元和定金1万元是无法抹去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该款后用于土建开支,即便被上诉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土建工程,根据上述理由,更是与上诉人毫无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4万元,预付挖机费1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3500元。

文档为doc格式。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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