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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优质5篇)

时间:2023-10-03 20:34:13 作者:笔尘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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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名称)审查完毕,复议决定维持了我机关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_________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条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

1.原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决定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 请 人:姓名张___ 性别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 138______x住址x__市x__路x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__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__x市__区人民政府 地址__x市__区__x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x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号《__x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号《__x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张玉兰等364户村民(名单附后)。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瑞国,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__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__)》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申请人的土地系虾池,属养殖水面,应属农用地,但被申请人却未核实申请人的土地类型,以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属农用地,应当由被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

四、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建设,应当单独选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属分批次报批,违背法律规定。

五、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可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开发属商业用途,不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无权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征地批复。

六、该建设项目系拆分报批。

该建设项目系国际旅游岛开发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严禁规避法定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报批”。该建设项目仅占用新海一村集体土地就达2300余亩,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之规定。

七、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

申请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更未组织听证程序,土地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八、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适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__】132号文,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2.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岛旅游开发占用新海一村2300余亩土地,除虾池外还有部分稻田,虾池养虾类型以半截虾为主,20__年价格为每公斤240元,20__年价格每公斤50元,价格上涨360%;稻谷20__年收购价每公斤3元,20__年每公斤2.2元,价格上涨36%,以20__年的征地区片价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村民的生活水平将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

九、应核实用地面积。

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报批等因素,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从新测量用地面积。

十、被申请人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批准征收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足,应予撤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庞秀贤,女,汉族,20__年5月22日出生,现住迁西县洒河桥镇安家峪村。

委托代理人:邵景全,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廷,任该局副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迁西县安家峪明珠铁选厂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而迁西县明珠铁选厂提供的材料中,迁西县人民政府在向河北省林业局出具《林地权属证明》时,不是根据《林权证》、《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而是根据矿山整合资料,该做法与法相悖。河北省林业局无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违法作出的虚假证明资料实施行政许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而事实上,《林地权属证明》中涉及的4.25亩宜林地使用权,该宜林地是申请人与前夫赵明泽离婚时分得的。(最初是申请人前夫从赵明贵处通过换树以树带地换来的)。迁西县安家峪明珠铁选厂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与征占行为无关的漏洞百出的所谓矿山整合资料用于征占地树的行政许可申请,骗得迁西县政府的《林地权属证明》,而未对实际使用权人进行任何补偿。河北省林业局在已经发现材料不实的情况下,对此不闻不问,显系违法施政。

二、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违法。

1、河北省林业局无端剥夺利害关系人查阅听证资料的权利。

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被通知参加听证会后,于听证会前通过代理人到河北省林业局查阅资料。但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推三阻四,直到20__年1月4日下午听证会正式举行时,该局仍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事实上直到听证会结束,河北省林业局所据以作出行政许可的资料,申请人仍然没有知悉,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和复制材料时,相关人员仍旧百般刁难。)如此,表面上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实际上一直被暗箱操作。程序不公的听证,一开始就有为达目的走过场之嫌。

2、河北省林业局省略听证会质证程序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五)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而河北省在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根本没有组织听证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也不闻不问。一个多达数十人参加的听证会,仅用了不到一下午的时间就草草收场,去除核对与会人员身份和主持人发言的时间,平均每人发表陈述意见的时间不足二分钟。根本没有双方举证、质证的时间。河北省林业局还首创了“利害关系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只允许代理人发言,本人只能旁听”的这样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听证发言模式。这种为赶时间走程序而实行的简单粗暴的做法显然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对百姓利益的罔顾。

3、河北省林业局对有问题的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应当进行核实而未核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方式上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而河北省林业局在审核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内容核实,客观上放纵了明珠铁选厂的弄虚作假行为,也包庇了迁西县政府出具虚假《林地权属证明》的错误,造成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三次伤害。

如前述,听证会上,洒河镇政府、迁西林业局等机关代表均承认,《林地权属证明》是根据所谓“矿山整合资料”出具的。也就是承认《林地权属证明》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林权证》、《林地承包协议》等合法有效凭证出具。在此情况下,既然《林地权属证明》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之嫌,河北省林业局就应当依法对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而该局却采用了推卸责任的做法,明知材料有问题,依然依据有问题的材料实施行政许可,该做法显然过于官僚主义,显有“权为利用、情为权系、利为官谋”之嫌。

三、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滥用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当。

申请人从听证会上得知本人享有使用权的4.25亩宜林地被迁西县政府的《林地权属证明》确定在明珠铁选厂名下后,十分气愤,遂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林地权属证明》,同时通过代理人告知河北省林业局,要求该局停止办理行政许可,以免错上加错。

但是,河北省林业局不但故意不停止行政许可事项,反而与申请人抢时间,争分夺秒突击为明珠铁选厂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

申请人于20__年1月11日向唐山市政府提出复议后,河北省林业局1月13日就以处务会通过行政许可,14日就紧锣密鼓地让主管局长签批。1月16日,申请人通过代理人发律师函要求暂缓发放行政许可文件,律师一离开,河北省林业局就将许可文件邮寄到迁西林业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民权不可欺,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亲民路线,践踏了法律尊严,侵犯申请人和众多安家峪村百姓的合法权益,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纠正错误,撤销违法行为,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庞秀贤

20__年1月21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电话_____

被申请人:(作为行政行业的机关名称)_____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某某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2、确认某某单位的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履行某某法定职责。等等。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市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_____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_____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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