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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劳动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09-21 16:23:08 作者:HT书生 最新集体劳动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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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篇一

用人 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篇二

上海 学校工会与上海 学校本着合作共事的精神,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签定以下合同。

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协调学校与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发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3、本合同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4、学校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报酬(含工资协商)

1、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教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学校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

2、学校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如下形式确定。

3、本合同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长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同步增长。

4、工资发放时间:固定于每月 日发放。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发放日;

5、工资应当用人民币支付,不得用实物、欠条等形式代替;

6、职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形式计算基本工资的,应以劳动者在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内最低能完成的劳动量所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日平均基本工资。

7、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并照发工资。但职工在参加工会活动前应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位。

8、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

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报酬;

b、双休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报酬;

c、节假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300%计算报酬;

d、加班加点的报酬每月结算一次,于发工资日一起发放。

集体劳动合同篇三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四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二0xx年月日

集体劳动合同篇四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___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平常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需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户、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杜会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始、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间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十五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集体劳动合同篇五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 职工福利

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给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第三十三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 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企业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 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企业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行政方及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支持配合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区域企业:(附后)年 月 日

工会方首席代表: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章)

本合同覆盖单位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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