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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0 15:30:44 作者:WJ王杰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篇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依法办事,规范办事程序,有效制约违规行为,特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v^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探索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健全受理制度

三、规范工作流程

按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对内部审批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进一步明确,简化,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操作简便,依法,有效、做到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都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做到不随意审批,不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遇到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1、统一公开内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对申请条件公开,审批进度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办条件,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办文材料等装订汇编成示本。使告知单和文本配套公开。

2、完善公开办法。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使受理窗口处随时可看到告知单和政务公开文本、并把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也在适当场合公开,方便群众,舆论的监督。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南汇区 上予以公开。

五、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工作标准,政务公开,监督受理,责任追究等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直接经办人员为第四责任人、谁违规,谁负责,并连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详见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

2、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考核,建立局对各部门,后道岗位对前道进行验核和监督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

3、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由局纪委负责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平时由局行风监督员对面上依法行政工作的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不能纠正反馈局纪委、责令限期改正。

4、落实责任追究制、强化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工作,依据本局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法必依。

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篇二

(一)我院根据《东营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不存在擅自增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行为。我院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收费标准,不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改变计量单位收费的情况。不存在自行设立检查治疗组合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并收费的情况。

(二)我院已将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开,已建立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患者查询收费情况方便,并通过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和意见,已公开举报电话:xx,投诉电话畅通。

(一)我院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不合理处方院内点评制度。处方每月抽调并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及超范围用药情况,我院有相应的药物控制指标及处罚措施,严禁开大处方及不合理用药。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落实情况和临床路径管理。我院遵循^v^下发《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应用抗生素。运行中临床路径33种,我院将继续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优化入径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管理、合理用药,降低住院费用,减轻病人负担。

(三)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成立专门的材料科,负责招标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在临床应用中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一)我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和医务人员从业“八项严禁”。建立健全以院长为首的医德医风建设领导机制,使医德医风建设有组织有领导扎实进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影响者,及时做出处理,决不手软、姑息迁就。建立医德医风奖惩机制,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强烈意识。

(二)持续开展“三好一满意”,“三增一禁”便民正风等活动,自开展“三增一禁”活动以来,仅6月份节假日门诊接诊15892人次、错时门诊接诊5091人次、夜间门诊接诊147人次,极大的方便了患者就医,患者满意度不断提高。

我院将结合自身情况,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为主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篇三

走出国门,做世界的美的,美的集团稳扎稳打从未停下前进的步伐。

20xx年10月11日,美的宣布收购埃及miraco公司股权项目完成,使得美的的海外生产基地延伸至越南、埃及、白俄罗斯等地,同时还规划在印度、巴西等国设立生产基地。

20xx年8月份,美的与开利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双方联合经营和拓展拉丁美洲地区空调业务。此举被认为是美的提高海外盈利贡献能力和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一步,也是美的开始全球布局的关键步骤。

截至目前,美的集团旗下拥有4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14个国内生产基地,全球员工20万人;现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空调产业链、冰箱产业链、洗衣机产业链、微波炉产业链和洗碗机产业链。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小家电产品群和厨房家电产品群。在全球设有60多个海外分支机构,产品远销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已完成全球产业布局,并与美国开利、伊莱克斯、ge等国际知名家电企业达成合资和合作。作为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导品牌,美的正在以其独特与务实的方式,逐步落实国际化和全球化战略。

为了了解香港居民对于变频空调的需要和选择,我们做了这次市场调研来得出结果。【市场营销调查计划书三篇汇集】市场营销调查计划书三篇汇集。

目标:

1、了解顾客能接受哪种价位的变频空调。

2、了解顾客在购买变频空调时是否看重品牌,以及是哪些品牌。

3、了解顾客看重变频空调的哪些功能等。

4、了解顾客购买变频空调的地点。

(一)消费者

1、消费者对变频空调的消费形态(消费观念、消费习惯)。

2、消费者对变频空调品牌的看法(看重品牌、哪些品牌)。

3、消费者对变频空调功能的要求。

(二)市场

1、香港行业市场状况。

2、香港消费者的购买力。

(三)企业自身

1、美的变频空调的产品特征。

2、美的变频空调进行的促销活动。

3、美的变频空调售后服务状况。

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篇四

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__〕84号

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 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第二节 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

第四节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

第二十条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或者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五节 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六节 市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查记录应当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或者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七节 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节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第三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记录集体审议内容。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九节 签发及文书制作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第十节 送达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

邮寄送达的,应当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提出机关寄回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应当在邮寄凭证上记明情况,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将反映价格认定全过程的各种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并统一保管。

归档资料和文书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单;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三)签发单;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

(五)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测算说明;

(八)送达回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节 价格认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条 价格认定中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第十二节 价格认定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

第一节 复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经提出机关提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时,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二节 复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受理复核: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复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

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节 复核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后,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制作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三)复核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

第五节 复核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价格认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章 价格认定方法

第五十八条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

(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

(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

(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三)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归档的各种价格认定资料,应当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认定项目分别立卷归档,以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六十六条 价格认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届满,价格认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六十七条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提出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了解价格认定情况的,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的,查阅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工作档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编造清册,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同时废止。

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及程序规定 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计划篇五

,山亭区市场^v^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保障民生为基本出发点,以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为主线,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市场领域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系统干部职工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有效保障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全区市场监管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优化营商环境,在激发高质量发展上增添动能

一是市场主体提质升级。健全完善个体私营经济扶持政策,强化发展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以发展民营经济为主线,引导民营企业调整结构,努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后劲。今年来,全区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4411户,其中新发展私营企业1183家,注册资金万元;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136户,注册资金万元;新发展内资企业4户,注册资金900万元;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88户,注册资金15578万元。畅通个转企“绿色通道”,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个转企”发展72家。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帮促活动,积极推进“政银携手百亿助小微”活动,协调邮储银行召开小额贷款推介会,年内为603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增融资亿元,累计融资亿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瓶颈”问题,促进全区市场主体发展。

三是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为帮助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山亭区市场^v^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商标培育、标准化创建、质量提升等领域精准发力,积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指导企业利用商标专利、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化创建等做大做强,并为企业发展把好“培育库”及“推荐申报”两道关口。围绕企业需求搭建平台,落实检验检测、计量器具检定等优惠措施,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在我局的帮扶下,高能瑞泰(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今年年初成功引进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专利2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气味王国、核芯光电等11家企业顺利通过了国家知识^v^专利审核,具备了快速审查资格;华润纸业、^v^环保、同泰维润、欧乐食品、润品源食品5家企业成功入围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名单。在全区食品大产业园区建设中,我局为企业提供超前式、贴心式和捆绑式服务,开展食品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动全区食品产业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积极为企业审评认证提供跟踪服务,对在建和新建的食品医药建设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免费为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培训质检技术人员,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为食品医药产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今年以来,新增食品生产企业1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家,新增药品经营企业1家,累计开展各类培训36期,免费培训从业人员2万人次。

(二)坚持“战略”驱动,在创新创优上争先进位。

(三)聚焦民生福祉,在严守安全底线上压实责任.

二是药械市场秩序持续规范。加强药械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新冠疫苗质量质量、药械化大排查大整治、中药饮片、化妆品雷霆整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64人次,现场检查验收药品经营企业18家,检查药械化经营单位972家次,查处药械违法案件39件,有效规范了药械市场秩序。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流通过程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开展了新冠疫苗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今年来,共检查疫苗接种点132家次,对全区32个疫苗接种点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风险监测,全年上报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20例,抽检药品30批次。

三是特种设备监管不断强化。牢牢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坚持以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相结合,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监管重点,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百日攻坚行动;针对电梯、液化石油气钢瓶、危化品、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食品企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涉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工业企业起重机械、液化气充装站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13家,检查特种设备1326台(套),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7份。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制,指导贵诚购物中心超市、抱犊崮索道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特种设备预报、预警、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响应预案,增强部门协同配合能力,充实救援装备和力量。

四是工业产品质量持续提升。全面实行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和全覆盖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借助统计年报做好全面自查,及时上报年报信息,持续保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聚焦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集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钢筋、电线电缆、水泥、口罩、办公用品、儿童玩具、化肥、保温材料等各类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企业50余家次,有力规范了全区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严把质量安全关,截至目前,抽检水泥、纸箱、童车、校服、眼镜、电线电缆、多孔砖、食品包装容器等共计29批次。

五是计量监管更加有序。强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监管工作,在安全防护用压力表、加油站、眼镜配制场所、医疗机构、集贸市场等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共抽查企业27家,检查计量器具644台件。建立了涉粮经营单位数据库,对31家涉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计量器具共计72台件。围绕民生、安全、能源等领域,强化计量监管,优化计量服务。开展了加油机计量器具、医疗机构计量器具、食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能效、水效标识、眼镜等计量专项整治,累计检查业户176家次。同时,积极开展计量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活动,对山亭2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了免费检定,现场为100余家商户在用的123台(件)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检定,同时还向现场经营户和消费者讲解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和如何识别合格计量器具的方法等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宣传氛围。

六是消费维权提质扩面。建立以12315、12345、e诉通为核心的快速便捷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一号对外、多线并号、集中接听、各级承办、部门依责办理”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构筑统一的智慧监管体系,做到有诉必接、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果,积极开展消费维权“线上+线下”宣传和消费维权约谈,依法调处消费维权纠纷。今年以来,累计受理投诉、举报、来信来函、上级交办、市长热线转办等共计2357件,接受消费者电话咨询2000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81万元,有效化解了消费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消费领域为主线,稳步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截至目前,我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16个,已超额完成市局年度指导性任务目标。针对消费者投诉情况,对10余家企业开展消费维权约谈。积极开展2021年“放心消费在山东”工作,指导创建单位17493户,区级放心示范单位113家,市级放心示范单位24家。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建设工作,加强odr单位的规范建设和业务指导,今年以来发展odr单位312家。

(四)加大监管力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上铁拳整治。

一是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全面发力。严守市场、产(商)品质量底线,加强农资、成品油、旅游、电动车、电器等领域等市场监管。开展农资专项抽检工作,抽检农资经营户65家,合格61家,不合格4家,并做好不合格后处理,护航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全区在营加油站开展全面检查和全覆盖抽样检测,并依据成品油检验结果,依法对不合格成品油经营者进行处罚,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开展车用尿素、油品质量检查等行动8次,检查加油站216家次,抽检在营加油站53家,抽检汽柴油145批次,车用尿素6批次。加强散煤及挥发性物质监管,共抽检散煤10个批次,挥发性物质4个批次,散煤、挥发性物质抽检全部合格。积极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校外培训机构2家,收集格式合同1份。深入开展违法广告检查行动,重点开展了房地产广告、医疗广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护苗助老”、野味经营、教育培训机构、神医神药、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医美、金融投资、非法集资等各项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相关企业30余家次,发现问题广告10余条,有效规范了全区广告市场秩序。

三是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推进。加大涉企收费检查力度,整治规范违规价费行为。积极开展“规范靠企吃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介机构7家,持续规范了收费价格公示行为。深入开展停车领域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和涉粮领域价格专项治理,共检查停车场18家,检查发现问题17家,整改完成17家,进一步规范了停车场收费公示行为。共检查涉粮企业32家,持续规范粮食收购价格公示行为,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今年我区粮食价格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转供电价格、经营环节价费行为、民生热点领域价格专项治理,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全区40家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价格公示行为。今年以来,共检查各类经营业户486家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起。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为重要节点开展旅游景区价格检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检查旅游景点8处,检查经营业户267家次。全面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从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出发,加大对市扬混淆、虔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企业优胜劣汰和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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