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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

时间:2023-07-30 16:08:02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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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一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____,男,汉族,____公司职工,____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____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____,男,汉族,农民,____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____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____镇____村委会____村____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元,诉讼保全费____元,合计______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______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____乙方:李____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二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和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锐,证人刘瑞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书指控: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瓮)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交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万美元进行私分。褚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至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玻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681081美元,乔发科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81美元转到钟照欣的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华玉公司的账页,以证明玉溪卷烟厂在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款共计美元。褚时健等人汇出的3551081美元属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

2、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在侦查期间的陈述,以证明三被告人预谋私分美元的经过。

3、华玉公司的调账凭证,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记录的调账备注和刘瑞麟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罗以军持被告人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华玉公司调账的经过。

4、银行转款凭证和银行收款凭证,以证明从华玉公司汇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及收款银行和账号。

5、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等人将款汇到他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存放的经过。

6、扣押款项凭证,以证明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时健提出犯意,起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乔发科参与私分,均系从犯。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当庭陈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褚时健提出,预谋私分美元的数额与指控贪污的数额有出入。

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对指控提出三点异议:第一,各证据间反映出的数额与书认定的数额存在矛盾;书认定三被告人各自贪污的美元数额,只有罗以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第二,三被告人私分的是销售卷烟价款,属账外资金,私分的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贪污的罪名不能成立。第三,款项转到新加玻商人钟照欣账户,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时健指使被告人罗以军将3551081美元从华玉公司账上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存放,这一行为只为为三被告人私分创造了条件,款项并未按预谋的份额为各人控制,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事后也以玉溪卷烟厂的名义将款全部转回,故三被告人行为属犯罪预备。

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发科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实际占有私分的美元,指控其贪污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褚对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私分公款3551081美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三被告人亦予供认。对争议的数额,本院确认三被告人在预谋私分美元时,商定褚时健100多万,罗以军、乔发科各60万到70万,最后实际转款3551081美元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本院认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私分公款,既不属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特征。因此,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观点,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预备的观点,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属犯意表示的观点,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共同私分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公款从华玉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钟照欣的帐户,这一过程完成后,玉溪卷烟厂华玉公司都对该款失去了占有和控制,实际支配权在被告人,款项的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犯罪既遂,故三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81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2874157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时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全部追回。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证人罗以军、刘瑞麟、钟照欣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的过程,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对转款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褚时健辩解:叫罗以军销掉存放浮价款的银行账户,并把账户上的余款1500多万美元全部转到钟照欣的账户上,是因为即将交工作,为了掩盖私分355万美元的事实;款转出后是为玉溪卷烟厂支付购买烟丝膨胀设备款,并不是自己要。

辩护人提出,指控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

1、罗以军证言,证明“褚时健说自己要1150万美元”;同时证明“褚时健给我一个用英文打印的银行帐号用以转款”。

2、钟照欣证言,证明“褚对我说要转一笔款到我账上,向我要个账号,……,我专门买了个公司,开设了银行账户,把账户提供给褚款转到了这个账户上”。

3、合同书、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褚时健辩解的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项,是由其他途径支付的。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解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褚时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褚时健对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均存在重大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庭依法传罗以军出庭作证。罗以军在当庭作证时,证明褚时健说过转出的美元用作赞助款和其他开支。

1、罗以军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罗以军直接实施转款行为,在这一指控中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作证时,证言的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证言有重大变化,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罗以军的证言不予采信。

2、钟照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证定事实的根据。证言中关于专门为被告人褚时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上、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褚时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

3、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因此,指控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三、书指控:1995年8月至1998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冻结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不无法来源的根据。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证人马静芳、马静衡、马静芬、李湘云、喻斌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褚时健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

被告人褚时健对指控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外商赠与的。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应予扣除。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褚时健及辩护人的异议,进一步说明,被告人褚时健对辩解的外商赠与,未能准确地陈述事实,也未能提供外商姓名、住址等查证线索,不能查证属实,辩解不能成立。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书认定时已作扣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褚时健对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负有说明的责任。被告人褚时健的说明和辩解没有可供查证的事实予以证明,其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褚时健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认定均无异议。

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和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褚时健的功劳,从宽处理。

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具有自首情节,过去曾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应考虑从宽。

公诉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确实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要贡献,但功不能抵刑,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被告人乔发科是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并向其讯问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不能以自首论。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百发科共同贪污3551081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侵占公共财产线索,但检举的事实未按刑事追究,立功不能成立;关于重大立功表现,指被告人罗以军检举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重大犯罪事实,因对被告人褚时健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故被告人罗以军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成立,但该行为使检察机关及时追回流失在境外的巨额国有资产,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乔发科在同案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作如实供述,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酌定从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科曾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法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v^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郑蜀饶

审判员田波

审判员吕新华

审判员张迎宪

审判员黄为华

人民陪审员倪慧芳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住该单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舒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原告将需要加工的钢板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材料后却通知原告无法完成加工,让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了______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板______吨,赔偿损失______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才将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通知我们不让继续加工,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违约,被告已经为原告加工材料______余吨,现被告只欠原告约______吨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未将材料归还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供图纸,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厂,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发货,______月______日前所有构件发完。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陆续将钢材运至被告工厂,被告对部分钢材进行了加工,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开始从被告处运回钢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钢材),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未运回的钢材为______吨,被告表示加工钢材存在一定损耗,现被告处只存有已进行加工的______吨钢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费故不同意归还原告钢材.原告亦表示未给付被告加工费。

上述事实有加工合同、出库单、出入库清点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______元,由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四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判决书范例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五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1.

2.……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六

一、协议人___与___自愿离婚;

三、___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探望小孩,探望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

五、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双方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七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租物业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

2.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仟 _____佰 _____元整。

2.2租金每______个月付一次。具体付款日期: 前支付,以甲方收到为准。

2.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滞纳金,欠交租金超过_____天,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2.4乙方如提前解约,已多付的房租不予退回。

2.5租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支付,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3.押金

3.1签约时,承租人须支付房房屋押金,即人民币_____元整。该押金不得冲抵房租。

3.2在合同到期或解约后, 甲方在乙方不拖欠任何费用和保持室内设施完好的情况下即返还押金。

4.租期

4.1乙方租用该房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超过该租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2在租赁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4.3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提前________天给予甲方书面通知,取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续租合同。甲方亦须在_____天前通知乙方是否变动租金。

4.4因洪水、地震、或政府拆迁、征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得不中止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天数计算房租。

4.5在租赁期间,甲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乙方有权继续主张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及第三方不能损害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租赁条件

5.1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作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地址。

5.2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房屋。

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乙方及第三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出租房,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4乙方应按时支付因租用该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存车费、电话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治安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如经甲方催促,乙方仍欠交费用,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有关维修费用。若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非人为的火灾等,自然损耗或乙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有关费用。

5.6租赁期内,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水电,消防等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甲方执行监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不能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亦不必对上述添加设施进行补偿。如损坏原有之设施,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7租用房屋之内部卫生,设施保养、维护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及通道作任何用途。

5.8乙方在付清押金,首期租金后即可入砖

5.9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上述出租房屋停水,停电或出现其他故障,甲方有义务敦促并协助有关部门抢修,使之尽快得以恢复。

5.10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及防火工作,不得在房屋内,外存储或排放有害,腐蚀性或污臭物质,严禁以任何形式存储易燃,易爆品。

5.11乙方须负责好自己带来的财物,妥善保管,如有意外,甲方可协助调查,但不负责赔偿。

5.12租赁期满,若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租期届满时或之前迁离出租房屋并将钥匙及房屋按租用时之状况归还甲方。若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出租房屋,则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另行处理。

5.13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司及本合同个人追讨。

6.其它条件

6.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6.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出租物品清单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厨房水表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间水表数:____________________

热水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表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气数:______________

钥匙:共________把(对讲门________,防盗门________,大门________,卧室________,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等)

附件二 出租人房产证明,身份证,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八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xx年5月,原告带小孩去赣州玩,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赣州,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儿子朱甲归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xx年开始分居。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朱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尚好。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小妹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恭明

阅读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判决书生效后达成调解协议篇九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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