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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模板13篇)

时间:2023-12-04 06:22:03 作者:文锋

在服务月期间,我们可以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提供更贴心、更专业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以下是一些服务月中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和服务领域,让我们对社会公益事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

1、安全目标管理;

2、现场工作实效;

3、内业资料整理;

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路政队伍建设,端正行风,规范我局公路路政管理依法行政,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进行公路试刹车、堆物作业、接线接坡、挖掘公路、跨越公路、设置非公路标牌、建造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项目的申请:

1、不需要现场勘察或上级批准的,当日答复;

2、需要现场勘察的,3日内答复;

3、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15日内答复。

(二)路政案件处理。

1、发生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的违法案件、不涉及行政处罚的3日内结案;

2、损坏、破坏路产程度较重,需要聘请有关专家鉴定(论证)的,15日内结案;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路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一般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7日告知当事人。

1、当事人可就下列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咨询,有关人员应该予以耐心解答:(1)申请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驳回申请的理由;(2)在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案件中,有关赔偿、补偿标准及合理性;(3)其他任何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来访、来信、来电(除匿名信外)举报违法行为的,3日内进行现场察看,7日内反馈。

3、违反第(三)第2点规定的,由责任人补偿当事人50元至100元。

4、路政员在审批处理和执行路政案件时发生吃拿卡要现象的,视情节给予扣除1—3个月奖金、警告、记过、直至调离路政岗位。

为了保证上述各项承诺的有效履行,特设投诉监督电话: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xx〕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道班是公路部门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其生产任务主要是小修保养,即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遵守、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小修保修保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技术、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管理,每月月底根据站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结合季节特点、公路路况、劳动竞赛目标等因素,开展月度公路小修工作计划,计划要求明确工作点、里程桩号、工作项目、材料消耗、施工期限、劳动人员安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建立健全的养护材料自采选备制度。道班的养护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工余组织人员进行采备,计划内降低养护成本,60部分作为职工收入,余为扩大生产基金,计划外购材料需报站同意后方可执行。

6、建立和健全经常性、预防性公路小修保养制度,提倡“四勤”养护,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组合的“三个一”活动。

7、严格按操作规程修复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的病害。雨天应疏通排水,填平坑槽修补不过夜。

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道班设立公路病害处理责任制,并制订养护质量奖惩规定,凡因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者,查明原因后,按规定给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处罚。

9、为了防止和减少雨水及洪水对公路的危害,道班应切实做到公路的`水毁预防工作,在汛前应对公路及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疏浚,雨天和汛期,应坚持日夜巡路,小的阻塞,及时予于排除,当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雨后应重点检查并抓紧抢修恢复。

10、积极应用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走科学养护的路子。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公路小修保养技术、工艺、材料、机具等进行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11、道班执行“每天巡路,每月检查总结”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查评路况。

12、注意安全生产,道班工作路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实行安全信息反馈制度,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的检阅,也是促进管理人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消除生产现场事故隐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安全信息的来源:安全信息来源于各队从事工作的安全员、班组长、群众安全检查员、安检员、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反馈的手段是:填写安全检查手册并按规定的形式进行汇报。

3、安全信息反馈的渠道:

(1)班组长、安全员、工段长反馈的安全信息,由工段第一责任人于反馈当日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以及区队无法整改的隐患、信息,由工段负责人次日上午整理后报送安全部汇总;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本队无法整改的问题,由工段长负责,立即向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2)安全员、技术员所反馈的安全信息由所在部门安全负责人把关,并于当天以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有关工段,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有复查记录,并反馈到安全部。

(3)各部门负责人及工段长反馈的安全信息,由专职安全员当天填写在安全施工日志上,填写时必须指明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整改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复查。

4、安全信息的汇总与整理:

(1)工段由区域的专职安全员汇总当天所在工段反馈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安全部。

(2)安全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整理、分类,并及时报送上级领导。

(3)对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每月底以事故隐患报表形式报上级有。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公司各部门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书材料、科技图纸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人事档案及其他重要材料都应立档保存。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并负管理职能。

(一)综合部负责公务活动中的文书材料、人事档案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二)征迁办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报批、征迁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三)工程部、总工办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房建、安全管理等职责范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四)、财务部负责本公司会计、财务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票证、账簿及文件材料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五)综合部、征迁办、工程部、总工办、财务部形成的档案完整后移送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各业务部门设立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档案员应尽职尽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公司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条例,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四、各业务部门档案员要确保接收的文件材料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

五、查(借)阅制度。

(一)凡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向该档案管理的业务部门领导申请。

(二)凡需查阅一般性的档案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查阅公司重要档案,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在查(借)阅档案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档案,防止档案损毁,并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保守公司重要档案内容。

六、档案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将重要档案借出或复印。

七、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或被盗密者,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并按手续提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后按时上班,如特殊情况,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第一次在工程例会上通报并作旷工处理,第二次除在会上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累计三次以上报公司做除名处理。

3、病假(除急病外),根据病情及本人的任务安排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项目部领导统一安排有关事宜。

1、本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职工应本着为公着想的思想,请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

2、因公出差,事假等均应履行手续,管理人员必须由项目经理同意,班组职工必须由班组长同意,方可安排出差或休假,财务凭手续考勤,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休假出差者作旷工或离岗处理。3、项目部根据请假人员请假事因性质的轻重,给予考虑安排,有急事的职工给予优惠安排,一般请假作统一安排。

4、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1、每个宿舍选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遵守作息时间,不大声喧哗和戏闹,特别是夜间加班回室时,不影响他人休息,不赌博或以娱乐为借口的变相赌博。

3、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或乱泼废水,自觉遵守项目部规定的“七不”规范。做好个人卫生,衣物整洁,摆放整齐。

4、餐具、刀具等应定时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食堂荤菜需经登记检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食用,肉类、禽蛋、水产品等食物要注意保鲜期。

6、食堂公共场所要时刻保持卫生整洁,并备有灭蝇、灭鼠设施。

7、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对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奖惩。

为了健全宿舍清洁卫生及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住宿安全舒适,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每个宿舍必须选定(或班长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遵守作息时间,不开天亮灯。不大声喧哗和戏闹,特别是夜间加班回室时,不影响他人休息。不赌博或以娱乐为借口的变相赌博。

3、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或乱泼废水,自觉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定。做好个人卫生,衣物整洁,摆放整齐。

4、不损坏公物,损坏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为了安全起见,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中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条例》规定处罚。

6、未经项目部审批,严禁任何人随意私装插座或灯头,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条例》规定处罚。

为了工地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一律罚款50元。2、生活垃圾,剩菜剩饭应倒在指定地点,违者罚款2—10元/次。3、厕所做到专人清洗,每天不少于两次,同时经常喷药,消灭蚊蝇。

4、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及时清扫,棉被、物品须折叠,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

5、各工种材料,质量及半成品,构件应整齐堆放,搬运到指定地点,不服从管理,乱堆乱放者,罚工种负责人每次10—50元。

6、由炊事员负责清扫,排通食堂边的污水沟,保证废水外排通物。

7、爱护公物,保护建筑成品,不浪费建筑材料。

8、泥工落地灰,木工扣件模板钢管、钢筋工成品钢筋等,随清、随收、做到建筑物内外清洁。

9、由项目部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场容场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加强对项目财务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熟悉掌握有关财务方面的规定,严格财务制度。

2、及时上报有关表册,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3、对有关表册及财务核算,要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4、对工资的发放和支票的领取,要按管理制度及发放规定,严格做好有关手续,如手续不全,不予发放。

5、支票使用应填写审批单,交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做票,交回公司前须经领导签字方能入帐。

6、每次支票回单上交公司前,必须与仓库收料员核对进货情况,审查进货数量及单价,及时发现处理有关问题。

7、掌握资金情况,每月向建设方催收应付工程款。

8、做好资金和票据等的存放工作。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若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使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3、发现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处理,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4、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切断。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七条处罚。

5、夜间施工必须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6、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7、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中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队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宪法中有关条例及刑法中的有关条例,组织学习国务院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及时汇报。

2、贯彻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对新到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同时运用各种形式,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明确生产必须注意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教育职工既要有充分的生产技术又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遵守操作规程。

3、结合季节性,抓住节假日职工思想容易疏忽,松散安全生产观念的现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如大风、大雪、—10—冰冻或雪雨季节,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职工较全面的提高对安全生产深刻认识。

4、班组长每天上班前必须对班级职工做好班前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当天的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部,以便及时解决。

为加强本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使用机械设备做到定机定人,任何职工不得擅自使用,对非操作人员使用机械,罚款10—50元/次,出现后果自负。

2、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反映“调整、润滑、坚固、清洁、防腐”十字作业状况。

3、任何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转、作业、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岗位,更不能私自换人,否则对操作人员做出10—50元/次罚款处理。

4、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每月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反映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机械保养有一定成绩者进行一定的表扬奖励。

5、机械出现故障,应立即请机修人员进行检修,机修人员要及时对出现故障机械进行修理,机械绝对不允许带病作业。

6、严格按机械操作规程作业,不得马虎。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工棚等易燃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做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人定时检查保管。

3、木工棚、木料仓库易燃物品储存处(油漆间、危险仓库等)严禁吸烟,并悬挂二块“严禁烟火”或“危险”字样的明显广告牌。

4、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5、对全体职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防火知识教育,使全体职工了解并懂得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重要性。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不得任意在任何地方动用明火,并要定人定时不得马虎从事。

一、场容场貌:

1、场内施工道路必须平整、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2、为生产所设的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御时的便利和安全。

4、施工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排水沟要定期疏通,垃圾应该收集集中,并定期清除。

5、电网内外都应有防护网和明显标志。

6、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7、在高温条件下施工应发放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二、机械设备:

1、转动带、明齿轮、砂轮等接近于地面的联带、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分都要设防护装置。

2、机器的转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

3、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卷扬机应有限制器、引程限位器、缓冲器。

4、机械操作者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三、电气操作: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主要体应安装于是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和自动开关。

—15—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4、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查。

5、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四、生活供水:

1、工地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部门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五、生产辅助设施:

1、工地应设置食堂。

2、根据工地需要,应设置浴室、厕所等上列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清洁。

3、厕所应设在现场附近,男、女厕所应分开,厕所内要有防蝇设备。

4、教会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自觉遵守项目部“七不规范”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纪律讲礼貌、讲文明的好工人。

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月项目部组织的大检查中,由组长带领组员,细致地检查工地的防火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大苗消灭于萌芽状态。

2、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安全检查内容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厨房间、木工间等地作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急刹车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整改复查。

3、绝不放过一点火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外,还得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绝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对不负责任职工除教育外,必要时要加以严肃的处理。

为加强职工宿舍管理,以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确保职工有一个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集体宿舍采用“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日常管理事务,每天安排值日人员对宿舍进行清理、打扫。

二、项目部所有员工均应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倒剩饭、剩菜、垃圾,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涂、乱画,爱护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给予10—100的经济处罚。

三、工地内严禁用麻将牌、扑克牌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金外,另处以50—100元每人次的罚款。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如发现每只灯头或插座罚款10元,使用家用电器须经项目部批准,否则除发现没收外,每千瓦处以150元的罚款。

五、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如有发现每人次外以10元罚款。

六、职工家属、亲戚来探亲一律不得留宿于工地,非本处职工不得在集体宿舍过夜,违者罚款10—100元。

七、宿舍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偷盗行为,除乾地经济处罚外,另送交持法机关处理。

八、除夜间加班外,晚间宿舍熄灯时间不得超过11点。

九、职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工地内严禁打架斗殴,凡参与者不论是非均罚款300—1000元。

1、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2、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小车班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总务部稽核。

4、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5、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6、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7、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警队报案,并即与总务部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1、材料器具入库凭“进料单”和验收合格后,建立材料登记册。

2、入库材料应分类分面堆放整齐,并标上标签,对易燃易爆物品作专地隔离存放。

3、领取材料器具,必须经过出料登记,方可领取。

4、器材收回后必须经过验收,若发现有损坏现象的,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和器材单价,给予适当的赔偿。

5、仓库存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设置防盗设施,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聚会娱乐。

6、负责及时发放劳保防护用品,领取数量需经安全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发放。

7、每月盘存、核对材料库存表并上报领导。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严禁在生活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执行用电用水制度。室内不准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早上7点钟以后要关灯,用完水以后要关闭水龙头。

4、非项目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5、职工进场应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未经同意,不得更改。退场时,必须到登记处注销床号。

6、爱护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扔到指定地点;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清理,各班组必须派人负责本责任区的清洁工作。

7、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确保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2、坚持对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一些危险部位、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要求,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员向各工种作业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各项工程作业前和每天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

3、实行开工前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员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书面说明,作业中针对危险部位,危险作业环境,潜在危险因素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参加交底人员的名单,记录内容。

4、向各类人员,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危象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措施;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采取的躲避、急救措施。

5、坚持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条件、环境,要求和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做好参加人员和交底内容记录备查。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要同时进行。

6、坚持施工艺复杂、难度大、作业条件危险的,单独进行各种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度。

7、坚持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制度,杜绝和防止走过场。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一、项目经理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消防保卫方针、政策、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订本项目各消防保卫办法或提出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3、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消防保卫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消防人员的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施工中消防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制订措施,技术解决。对上级提出的消防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整改。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订的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7、对外包队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8、参加消防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法予以消除。

9、参加、配合火灾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二、项目安全员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消防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实施经常检查,随时纠正现场及作业中违章,违规行为。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消防保卫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认真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消防规章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若施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火灾或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三、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保卫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消防知识,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

3、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4、定期检查班组作业现场消防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发现火灾苗头,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我们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法律依据,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将公路建设对沿线自然和社会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环境保护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环保设施和两名专职环保人员,学习和贯彻环保知识,切实搞好环保工作。

二、植被、土地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1、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合同施工期内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2、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持原状;砍除树木和其他经济植物时,应事先争得所有者和业主的批示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

3、施工人员驻地配置垃圾箱一个,各施工队及项目部均搭设简易垃圾站,避免生活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4、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有足够泄水断面的临时排水泄道。

5、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现场彻底清理。

6、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要按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措施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处置,防止对动、植物造成伤害。

7、工地生活垃圾严禁焚烧处理。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

1、靠近生活水源的施工,用沟壕或堤坝同生活水源隔开,避免污染生活水源。

2、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开处理。根据施工场地分布,各驻地内设管线将污废水集中后进行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排放到排污渠中,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河流和渠道。现场和营地的生活垃圾和废物集中收集,堆置,及时运至监理工程师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弃置处。

3、施工机械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等有效措施加以处理,不得超标排放。

4、砂石材料的冲洗废水尽量循环使用,最终的排水经这沉淀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沿线无饮用养殖功能的水体。

5、施工结束后的废弃物严禁倾倒或抛入水中,也不得堆放在水体旁,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处理。

四、大气环境的保护。

1、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2、拌和站设在离开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3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配备防尘设备,全封闭作业。

3、沿线经济作物比较多,产出价值高,施工时,施工现场要经济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经济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五、降低噪音污染。

1、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许鸣喇叭。

2、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修建临时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

3、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降低夜间车辆出入频率,夜间施工不得安排噪音很大的机械。

4、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音叠加。

5、加强噪声监测,发现噪声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夜间控制在55分贝。

六、生活垃圾和剩余材料处理。

1、施工现场保持工完料清,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运往指定地点弃置。不用的料具和机械设备应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

2、在工程竣工后,将工地的剩余材料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七、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

施工现场保持工完料清,生活垃圾、剩余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运往指定地点弃置。

廉政建设是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在工程施工期间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把本工程建设成一个优质的工程,一个廉政的工程。

一、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和教育。

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项目部各级干部和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长期的思想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先进事迹,增强抵抗各种腐蚀的能力和自我约束力。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做到不贪、不占,培养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在经济交往中,清政廉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诱惑,不索贿受贿,不贪图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严禁假借集体名义从事行贿活动。严禁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中饱私囊。

二、对内廉政建设措施。

1、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确保按制度实行。

2、在工程建设中,经理部严格履行奉公,勤俭节约,坚决禁止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行为。

3、工程实施中举行的各类会议、活动严格遵守经理部有关规定,从简从俭。

4、经理部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朋好友的经营提供便利。

三、对外廉政建设措施。

1、不以任何形式向业主、监理等行贿或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

2、不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监理等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不以任何名义为业主、监理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公路养护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促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目标迈进,进一步提升养护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结合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畅、洁、绿、美、安、舒”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三条 小修保养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扎实抓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养护机制

第四条 公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化道班为基础模块,实行固定保养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养护生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保养为主要任务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维修为主要任务的机械化道班,以绿化管护为主要任务的绿化道班;按照市局下达的小修保养工作目标,将目标计划分解至各专业道班,对道班实行目标考核、成本核算;组织实施路况评定、桥梁检查、数据整理上报、道路抢险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道工、机械由公司统一调配,在班长带领下集中作业,形成合力,将道班建设成顽强的战斗堡垒。道班长必须做到以班为家、身体力行,做好职工表率。

第七条 道班根据公司下达的养护作业目标,以旬为单位制订养护作业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班长带领全班职工组织实施。道班在做好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分管路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不断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巡路、养护生产、作业质量、施工安全、班务管理、内业整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及养护目标实现情况对道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道班职工除可获得全额岗位补贴外还将给予季度奖。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道班将进行整顿。

第九条 为了增强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养护一线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公司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采取提高岗位补贴及奖金比例等措施,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待遇,从而保持养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养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装备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依靠作业手段的科技化、机械化来实现。公司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养护工作需要为道班更新、配备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护机械设备,基本实现路面清扫、挖补机械化,不断提高养护作业质量与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细化养护上来。

护工人更快的成长起来,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新老衔接的养护职工队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以道班为单位配备齐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设施,道班长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道班及班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相关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形成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

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 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 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乡养护站汇报。

8、 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 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 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 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 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 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农民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优秀者另加奖励。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乡养护站有权予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并评分。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平安、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禁止在楼外、大院内乱拉绳、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放物品。严禁在楼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楼梯间永久堆放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10元/天罚款。

四、禁止在大院内墙壁、电杆、管道上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违者每次罚款10元。

六、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七、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违者每次罚款5元。

八、汽车、三轮车等较大型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禁止乱鸣喇叭,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禁止在家属区内进行强躁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的加工生产,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20元/天罚款。

服务区卫生管理制度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的窗口,为加强服务区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及服务环境,维护陕西高速的形象,结合集团公司服务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服务区经营单位为服务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服务区卫生区域划分为餐厅、厨房、商店、停车场及外场、公厕、加油站、汽修厂、客房、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卫生制度应明确职责、工作内容、卫生标准和考核奖罚规定。

  餐厅卫生标准

1、地面、台面无积水、无油污、无污渍、无杂物。

2、门窗干净明亮,墙壁整洁,无污渍,墙角无蛛网。

3、所售饭菜以及食品有防蝇、防尘设备。

4、盛放食品容器、餐具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

5、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6、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7、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厨房卫生标准

1、厨房应与厕所及其他不洁处所有效隔离,厨房内不应有厕所,且厨房的门与窗均不得面对厕所。

2、厨房应有良好的供水系统与排水系统,下水道通畅、无垃圾、无杂物。

3、生产、加工间整齐清洁,地面无积水、无油渍、无垃圾、无下脚料。

4、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出入。

5、抽油烟机的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的污油,也应适当处理。

6、工作厨台及厨柜以铝质或不锈钢材质为佳,木质者容易孳生繁殖蟑螂。

7、厨房后场、库房无蟑螂、无苍蝇、无鼠迹、无异味,并设有防蝇、防鼠设施。

8、生熟分开,用具刷洗干净,柜内整齐、清洁,做到无味、无锈斑、无油污。

9、餐具必须洗 、刷、冲、消毒。

10、认真执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所有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衣、勤剪指甲、勤理发,工作服、卫生帽整洁干净。

  商店卫生标准

1、购物环境干净整齐,无烟头、无纸屑、无水迹、无杂物。

2、食品与百货等其它物品分开存放,商品陈列美观、整齐、清洁、经常擦洗干净。

3、经营冷饮等食品,配置冷藏设施。

4、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5、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

6、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7、采购食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8、食品与消杀药品等分开摆放。

  停车场及外场卫生标准

1、停车场地面无明显垃圾、杂物、油污,无明显积水。

2、广场、草地、绿化区、庭院、走廊清洁,地面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杂草。

3、外场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物品堆放有序。

4、 垃圾箱定期清理冲洗,定时喷洒药物,保持清洁无异味。

5 、排水渠、公路边坡按时清理,保证排水畅通。

  公厕卫生标准

1、公厕定期喷洒药物,按规定点香或放置除臭物品。

2、公厕无蛛网、无异味、无杂物,尽量做到无蚊蝇。

3、洗手池台面、镜面清洁无污垢、无水渍。

4、地面、瓷面、隔板清洁,无积水、无污迹。

5、便池用后冲洗,无积垢、不堵塞。纸篓内杂物随时清理。

6、水池、龙头、便池、电灯、烘手机、门把手等设备完好无损。

7、有条件的公厕应设置残疾人和老年人厕位,并安排在出入方便的位置。在公厕大门两侧设置平坦易行的缓坡,方便轮椅和腿脚不便的人进入。

8、公厕管理间内不得提供食品类的商品,只能居住保洁人员。

9、公厕内外严禁生火做饭。

10、服务人员则要着装整洁,佩戴胸卡。

  加油站卫生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1、搞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无鼠害,无蚊蝇,保持站容站貌整洁美观。

2、保持加油站设备清洁,无积尘,车道地面无油垢、无积水、无垃圾杂物。

3、商品柜、住宿处整洁干净,门窗干净明亮。

4、营业大厅保持橱柜、桌椅清洁、整齐,严禁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消防器材摆放整齐,无积尘,保证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6、加油站的污油布存放桶应为金属制,并定期清理。

7、加油站地面油渍必须立即清理,以防滑倒或引起火灾。

8、不得使用汽油作清洁工作。

9、工作人员进食前必须洗手。

  汽修厂卫生标准

1、外场、地面、门窗清洁干净,无垃圾。

2、车间内无大面积油污,无杂物。

3、工具及设备无污渍和灰尘,工具摆放整齐。

4、车辆修理完毕,场地及时清理干净。

5、废机油等污物分类收集。

  客房卫生标准

1、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符合行业标准。

2、地面清洁,无污物。门窗油漆无脱落、无破损。

3、墙面和天花板无裂缝、漏水或小小泡现象,无蜘蛛网、斑迹,无油漆脱落和墙纸起翘等。

4、床上用品、开水壶、茶杯、脸盆、脚盆及其它所配物品,摆放位置正确,按时清洗,保持干净卫生。

5、安全通道图、请勿打扰牌完好、齐全。

  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场所卫生标准

1、地面、墙壁、门窗洁净。

2、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绿化

1、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服务区内绿化美观、整齐。

2、树木花草无病虫害,无枯枝病株

  整体环境的要求

1、凡在经营服务场所张贴、悬挂、设置的各类制度规定、文明公约、服务承诺、告示、标牌等应整齐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2、服务区内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筑,禁止乱堆乱放物品,经同意架设户外宣传标牌或增设经营摊点,要与主体建筑相互协调,保持服务区整体环境优美。

  检查及评比

1、服务区经营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对服务区的环境卫生检查及评比,对发现的问题以填写“卫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督促限期纠正,对环境卫生好的服务区进行奖励。

2、集团公司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陕西高速公路文明服务区建设考核标准》,其分值列入文明服务区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罚则

1、服务区经营单位组织检查,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罚制度。

2、集团公司组织卫生检查

(1)对卫生状况较差(环境卫生得分低于100分者)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2)对在检查评比中卫生不合格者(环境卫生得分低于80分者),责令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停业整顿。

3、凡服务区因脏乱差问题被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集团公司领导及厅以上领导批评的,责令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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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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