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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的承诺书(精选17篇)

时间:2023-12-29 01:21:25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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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规划,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郑重承诺:

一、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严格执行批准的总平面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色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施配套等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规划,将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二、施工单位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和规划部门放、验线位置尺寸施工,坚持按规划实施,不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

三、监理单位将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建成后与批准的.规划一致。

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

如违反承诺内容,我们愿意接受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乡镇供水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对乡镇周边的泉水、山溪水、水库水以及地下水等相关水源进行综合考量,在实践中要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不受污染的水资源,在乡镇周边的水库是乡镇供水的主要水源。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进行水源的取水过程中应用应用重力流自压取水方式开展,优先考量水轮泵提水方式,在应用机电泵提水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取水扬程,进而达到降低水厂内在能源动力等相关费用的效果。

2乡镇供水厂厂址的具体选择。

在进行水厂的选择过程中要保障其尽可能的集中在水源集中区域范围之内,要合理布局整个供水系统,避免其受到洪水等外在威胁的影响,在提升其废水排污等设施的配置、保障其工程地质条件的优质,提升其整体卫生环境,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防护地带的设置,要避免拆迁、占有土地等,在根本上提升其施工与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厂自身的防洪标准要基于乡镇的防洪标准开展,要对其安全度进行合适的设置,要保障水厂用地的整体发展,在应用自压供水模式的时候,要保障厂址的高度与供水的压力相契合。

3集中供水工程净化系统以及消毒工艺的设计。

(1)净化系统的设计。当供水水源与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既定卫生标准不契合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精华与消毒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因为乡镇供水规模相对较小,则基于实际情况应用成套的净化系统。此种系统在实践中具有安装便捷、工期短、运行安全可靠的优势,在实践中可以基于实际的'用水量进行分期投入,可以有效的减少一次性资金投入。(2)净化工艺的选择。可以通过漂自粉以及明矾(硫酸铝)等相关化学物品对水源进行反应、沉淀、过滤等相关操作,对于水源中金属含量超标的,则要适当的应用除铁以及除锰等相关工艺手段。(3)消毒。乡镇供水消毒则可以应用液氯以及氧化氯消毒系统。其整体消毒效果极为优质、安全可靠,较为适合乡镇中的供水消毒。

4集中供水工程输水以及供水系统的选择。

(1)管材的选择。乡镇供水的主要材质就是钢筋缓凝土管以及ppe塑料管、upvc塑料管以及各种材质的钢管等。在管径高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就要应用钢筋混凝土管;在其小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则要应用ppe以及upvc塑料管。乡镇供水的管道不能应用普通材质的upvc塑料管、铸铁管以及一些有二次污染的管道。(2)管径的选择。乡镇供水管道在进行管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基于其实际的供水规律进行计算,对于其今后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如果其管径的选择相对较小,则就会导致整个供水规律不足的状况,在用水的高峰期存在水压不够、用户用水困难等问题,如果其管径选择过大,就会导致整体工程投资量的增大状况,造成整体资源的浪费等问题。(3)管线选择。在进行管线的选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相关原则,首先要保障整个水配管线的平顺性,要尽量的做到线路短、起伏小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其整体土石方工程量相对较小,在根本上降低其整体造价;其次,要保障其基于道路或者规划道路进行铺设,进而保障整体施工以及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后,要尽可能的利用其内在的水位高差,利用其重力流自压输水。在对管线进行选择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保障管线短、施工方便,便于投资,提升其整体运行安全性,便于其管理操作。

5加压以及控制系统的设计。

(1)加压系统的选择。在水源经过净化以及消毒处理之后存在的水压不足等问题的时候,就要通过机械的方式对其进行加压,如果其整体加压相对较高,就会导致其耗能增大,提升了其整体的运行费用,进而导致供水管道的爆管问题;如果其加压过低,就会导致用户的用水量不足等问题。加压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保障其供水管网末端水压;加压站要适宜,避免过度正价工程投资以及整体的运行费用,加压机组要设置备用机组。(2)控制系统的选择。供水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供水工程在开展过程中要通过机械加压的方式开展操作,控制系统应用应用变频调整方式对其进行自动控制。此系统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整体投资与节能效果,可以在根本上保障供水水压的整体稳定性,有效的避免各种爆管问题,便于整个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工作开展。

6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在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方案选择中要尽可能的考量其工程运行管理,要对于运行管理费用进行系统分析,对于供水的能源动力费用、药品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进行系统的分析,要保障运行管理人员设置的合理性与适宜性。要构建系统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尽可能的选择运行费用相对角度的管理方案。7结束语在对于乡镇供水上程方案进行合计与选择过程中,要充分的综合国家室外给水设计的相关规范与标准,综合实际状况,对方案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进而选择最为适宜的运行管理方案,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保障其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炳.长治市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方案选择[j].山西水利,,(04):7-8.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工程富宁—砚山段线路均在山区内,以砚山输油泵站为例,满足工艺站间距要求的范围内均为山区,结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需在非基本农田内选择站场站址,经现场踏勘选定两个方案。方案一位于砚山县平远镇东省道210西侧坡地的基本农田内,位于输油管线北侧约0.79km处,地势较高,但落差较大,竖向设计需采用阶梯式设计,站场挡墙护坡工程量较大,场地处理工程比较困难;方案二位于方案一北约1km处的非基本农田内,地势较平坦,但地势较低,且站址周围地势均高于该地块,该方案场地处理工程费用较低。两方案依托条件相当,土石方均可做到平衡,但综合考虑到进站管线的距离及站址地势问题,推荐使用方案一。但方案一站址位于基本农田内,通过业主与当地规划沟通协商,将基本农田置换到方案二地块,虽然方案二地势较低,但并不影响农业生产,最终双方达成协定同意土地置换,最终使用方案一。

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是在满足站场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及使用功能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包括场地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外部环境条件(包括运输条件、安全、卫生、环保、施工、管理)等因素对站场各个功能分区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规划和安排输油站场内各功能区之间,各建、构筑物之间和消防道路、检修通道等道路之间的平面位置关系,经多方案对比后确定一个布置紧凑、合理顺畅、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的输油站场格局。站场的平面布置过程中结合规范要求应满足以下原则:。

7)满足环境保护及安全评价的要求;。

8)根据站场地形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根据选择站址的风向、地形、地势特点及地质条件及周围环境,合理确定总平面,减少工程土石方的填、挖工程量和运输量,减少工程投资。

随着输油管道的普及,山区建站也越来越普遍,但山区建站制约条件很多,包括地形、地势、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等都是制约因素。山区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需结合好场地的特点、站场工艺流程等因素,且需与站场的竖向设计及防护工程密切结合。因山区可耕农田较少,所以山地站场总平面布置,多采用沿山顺坡成组集中布置形式,充分利用山地、坡地、少占良田好土;多数情况下能使工艺流程顺畅,管线短捷,节省用地,也利于排洪河站区内场地排水。为使山区建站平面布局更合理,安全性、经济性更好,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还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山区建站应沿等高线布置,以减少场地支护工程量。

2)山区总平面布置应综合气象部门提供风玫瑰及地形地势分析确定风玫瑰,不能完全依赖当地气象部门。因为地方气象部门提供的风玫瑰多为各县综合风玫瑰,拟建地点位于山区,则风向受自然地势影响较大。

3)综合办公区及变电所等全场重要设施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高方位,且宜布置在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向。

4)主要的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及主要建(构)筑物应尽量布置在挖方区,并尽量沿平整后的等高线布置。当然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在遵循原则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平面布置中的“风水”。所谓输油站场平面布置中的“风水”包括建筑物的坐北朝南,尤其是站场综合楼的坐北朝南、站场的靠山面路(水),生产区的平直顺畅,以及依托道路和排水的顺势而建。

输油站场的生产区需要按照工艺生产流程布置,尽量缩短连接段减少弯头,尽量平直顺畅。站外依托道路应满足不大于8%的坡度要求,山区特殊地段可局部满足不大于11%,因此山区依托道路一般需顺等高线逐步抬高至站场出入口,站场出入口及高程的设置也应充分考虑与依托站外道路的衔接;山区站场一般采用半填半挖,为减少土方和支护竖向还常采用阶梯式竖向,但同时给排水造成一定困难,所以挖方区边坡外5m需设置截水沟,站内排水沟出水口一般设置在零线处,截水沟与排水沟的衔接也应顺应等高线考虑妥当,防止雨水回灌,乱流冲刷基础,汇流沟渠应满足截水沟汇流面积和站内汇水面积总和要求,集中排至附近指定低洼处或专用沟渠内。

在长输管道输油站场总图设计中,站址的选择、站场的总平面布置对于整个长输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及经济性至关重要。总图设计工作是输油管道工程中开展的早、结束的晚,涉及知识面广、联系部门和专业最多,遇到的矛盾错综复杂,所以设计中应严格按照选址原则、平面布置原则、合理利用地形,灵活应变,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好地形、地方、规划、业主等各种关系,保证整个输油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一条为了使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道路、桥梁、铁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线、河道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大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规划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及图纸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需由市测绘部门放线、验线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出放线、验线通知书。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保、园林、防洪、人防、抗震、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教育、通讯、民航、蔬菜、征地、拆迁、商业网点、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招标等有关问题时,由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向建设单位发出接水、接电、破路等有关联系单。建设单位须持联系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否则,上述有关单位不予办理。

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必须按下列期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三周内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二)对于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四)规划管理部门超过上述期限不发出意见书、许可证或通知书的,报审单位即可视为批准,按所报内容实施,并有权要求规划管理部门补发意见书或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动工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规划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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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9)城市垃圾输送管道。

(10)液体燃料管道包括石油、酒精等管道。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为确保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达到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对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服务,羊尾镇卫生院承诺,把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于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地完成附件所列各项目标和任务;接受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签字):(签字):

羊尾镇卫生院卫生室。

年月日年月日。

规划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规划,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在 (项目) 建设过程中,我们郑重承诺:

一、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严格执行批准的总平面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色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施配套等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规划,将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二、施工单位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和规划部门放、验线位置尺寸施工,坚持按规划实施,不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

三、监理单位将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建成后与批准的规划一致。

四、设计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不擅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出具与规划批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

如违反承诺内容,我们愿意接受 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工程师(签字):

设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承诺书

由(建设单位)建设、总承包的(总包工程名称)工程,现该项目的(分包工程名称)工程由(分包单位)分包,为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就该分包工程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分包方应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执行总承包方规定的规章制度。

2、分包方的分包工程价款应与建设方结算,由建设方直接拨付给分包方。分包方不得向总承包方主张本工程工程款。

3、如分包方(包括所属全体人员及导致的第三人)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的,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由此给总包方带来扣证、行政单位各项处罚所遭受的损失,都由分包单位承担。

4、分包方与所属民工因工资、与材料商等因材料及借款(欠款)等发生纠纷,向总承包方信访主张的,总承包方有权责令分包方立即支付,并有权对分包方处以适当的经济罚款。

5、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总包工期延误的,总承包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分包方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与总承包方无关,总承包方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分包方责任导致总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分包方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

7、由于分包方过错导致总承包方被罚款、被起诉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赔偿或追偿等。

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总包单位遭遇管理单位各项检查,分包方主要人员必须到场,以完善工程资料,若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的,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赔偿或追偿。

承诺单位:(分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规划承诺书

乙方:

农户:

住址:中分村小组

乙方承诺,根据中分村美好乡村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包括墙体刷白),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新建、修缮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否则甲方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收回部分改造款。

墙体刷白的时间要求:等甲方通知后按标准自行实施。(如影响村庄规划整体进度,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分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农户: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规划承诺书

申请人因 项目建设需要,经二房拆准字( )第 号批准,将在 一带实施拆除,拆除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

本申请人承诺对该项目所引起的所有拆除事项负全责,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各项规定并监督所委托单位加以落实。

考核单位(章): 申请人(章):

负 责 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房 屋 拆 除 工 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实行拆除申请人负责制,拆除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起有关责任,加强对拆除施工工程的监管,同时应投入拆除安全围护及扬尘污染防治所需水、电等有关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二、拆除申请人必须保证实施拆除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拆除施工资质等级;保证拆除施工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投标方式产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责任书。在实施房屋拆除前,拆除申请人应将拆除施工方案及协议书送所在区房屋拆除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而后方可开始实施拆除施工。

三、拆除申请人应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如煤气、天然气等)的切除、水电的移位及评估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拆除防尘洒水设施应保留)。对已停电、停水的拆除工地,应按规定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以保证控制扬尘及拆除施工的用水用电。

四、拆除申请人应管理好拆除工地的环境卫生,做好拆除工地灭鼠、灭蝇和及时清除垃圾的工作。在实施房屋拆除时应遵守“先围后拆”的规定。砌筑围墙高度应在2.2米以上,并粉平刷白,按要求书写标语。因市政施工确实难以砌筑围墙的,应按规定设置硬质材料遮挡围护。

五、拆除工地必须设有安全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

六、拆除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须划定危险区域并指派专人守护。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光。有可能影响和危及临近居民和行人安全的,必须按规定牢固设置防护网和安全保护装置。

七、拆除工地应悬挂施工单位告示牌。施工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安全装备,进入拆除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着劳动鞋。

八、拆除施工应根据房屋结构,采取自上而下分层拆除,不得立

体交叉作业。框架结构的房屋确需连体倾覆拆除的,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行通道必须达到被拆建筑物高度的1.5倍以上,同时应做好减震和控制扬尘工作。凡可能影响拆除安全的框架结构,不得连体倾覆。

九、拆除施工不得擅自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安全监督员在场监管的情况下,不得从高处下抛拆除物。

十一、拆除工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市、区房屋拆除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

十二、拆除申请人未能达到本责任书要求的,由城市房屋拆除监管部门向拆除申请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理。

附: 联系电话表

工程承诺书

甲方:

乙方:建房户。

为确保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进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承诺,以利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承诺全权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含报建合同内容),严格按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批的内容执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为乙方办理建房报建手续的有关证件;。

2、甲方委派为本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联系电话:;。

5、甲方指派同志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有权选择建设施工班组,但必须征得甲方认可,并服从。

甲方监督、指导;。

5、乙方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必须指定栋号长为工地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承建的工程建设的材料耗用、机械费用、国家税金、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生产人员工资、资料员费用、施工管理人员工资、工地非生产人员工资、及工人、管理人员劳保福利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支付。

四、其它。

1、本工程施工报建费由乙方负责。

2、本承诺书只对本工程负责,对其他项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率;。

3、以上承诺书一式四份,主管部门一份、鉴证单位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本承诺书即予终止,并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建房户):

法定代表人:承包者(栋号长):

规划承诺书

慈溪市规划局龙山分局:

因我公司厂区设计建设之初未将汽车货物装卸平台考虑在内。目前为生产发展需要,违规建设了600平方米左右的货物装卸平台。现我公司向规局作如下承诺:我公司将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以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慈溪市康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规划承诺书

南村镇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保证房屋建设质量,提高村镇建设品位,本人将在村。

小组,选址拟建一栋。

结构。

平方米的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本人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现承诺如下:

一、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及布局,严格控制建筑红线和标高。

二、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建,聘请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匠承建,所聘请工匠必须押证上岗,等房屋竣工验收通过后退还收押证件。

三、选用《赣县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新户型推介图集》第户型;或请专业设计人员专门设计图纸并报批后,严格按照选定图纸的立面设计和户型设计图纸施工。

四、先由规划建设分局人员放线并填写好记录,取得《开工通知书》后动工,动工后一年内必须完工。

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制度,新房建好验收后,三个月内拆除原破旧房并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对占道或其它公共场所设施堆放建筑材料的,十天内清理完毕,并恢复其原状,保持清洁。

六、本人自愿交纳建房保证金到村庄(圩镇)理事会;(1)圩镇、国、省道规划区800元;(2)其他规划区500元,作为履行规划,控制红线和标高,执行相关规定的承诺金;如有违反,保证金不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签证:

承诺人:

规划承诺书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将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响应上级党委的号召,以实际行动投身到创先争优活动,并作如下承诺:

1、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好城乡规划为己任,团结带领全局同志认真抓好市规划局全面工作,确保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向市民公开承诺的各项工作目标。

2、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决议,廉洁勤政,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3、分管好局办公室工作,使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4、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带好班子,管好干部,分管好干部人事工作。

5、自觉带头遵守财务纪律,勤俭节约,分管好局里的财务工作。

6、对负责牵头的五渚河流域生态休闲度假区开发建设工程等城建重点工程,积极配合好市分包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精心组织,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7、对负责协调的环海路综合整治工程、临港产业服务区开发建设工程、工业新城开发建设工程、市场搬迁工程等,积极协调,主动参与,确保规划工作及时到位,稳妥推进。

8、积极组织好帮扶村和联系敬老院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内工作任务。

9、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规划承诺书

本单位(人) 年 月 日,向你处提出的 许可申请。经你处同意,审批时间由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根据你处提供的《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单位(人)已经认真阅读,无疑义。在此,本单位(人)向你处郑重承诺:

1、 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及时限施工。

2、 严格执行《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

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按规定向市政管理机

构提供真实、有效、详尽的申请材料。

3、 管道、交接箱、电箱、电杆、检查井及其他依附在

城市道路上的所属设施建成后,如因城市道路改建、

扩建或城市规划、政府需要时必须服从市政建设、

政府需要。保证按照政府或市政提供的路面无偿按

期迁移。

4、 若违反承诺和相关规定,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一

切后果自负。

5、 向贵处缴纳施工恢复保证金 元。

承诺人(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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