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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通用7篇)

时间:2023-09-26 11:01:39 作者:JQ文豪 最新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通用7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一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陕西省教育大讲堂,听取了多位教育界的专家学者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这次大讲堂,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启发,并加深了对教育问题的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教育大讲堂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大讲堂展现了陕西省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在大讲堂上,我听到了各学科的教材改革、课程改革、评价改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通过这些分享,我看到了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也意识到了陕西省教育界在方案设计、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艰辛。这让我对陕西省教育的发展充满了信心,也激励着我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去推动改革。

其次,教育大讲堂提供了一个广泛交流的平台。在大讲堂上,我结识了来自全省各地的教育工作者,包括校长、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等。我们在会议间隙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分享了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心得。这样的交流让我受益匪浅。我学到了许多来自其他学校的好经验,也了解到了其他地区的教育问题和困惑,从而增长了自己的教育见识。这种广泛交流的平台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再次,教育大讲堂提供了一扇了解前沿教育理念和学术研究的窗口。在大讲堂上,我聆听了多位教育界的专家学者的讲座。他们的演讲全面而深入,涉及到了教育科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等多个领域。通过他们的介绍和分析,我了解到了国内外教育理论的最新发展动态,也了解到了前沿的教育研究成果。这些知识的更新和拓展,让我对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入,也有助于我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最后,教育大讲堂激发了我对教育事业的热情和使命感。在大讲堂上,教育界的专家学者们不断呼吁教育工作者要积极践行教育教学的责任和使命,为学生的发展负责,为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他们的言辞激昂、感人肺腑,让我深感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荣誉。作为一名教师,更应该时刻将学生的需求和成长放在第一位,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素养,为学生的未来负责。

总之,参加陕西省教育大讲堂是我工作中的一次重要经历。通过大讲堂的学习和交流,我对陕西省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结识了来自各地的教育工作者,了解到了前沿的教育理念和研究成果,并激发了我对教育事业的热情和信心。我相信,在大讲堂的启示下,我将会更加努力地投身到教育事业中,为学生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二

陕西省教育大讲堂是一项为陕西省教育系统提供学习交流平台的活动,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教育的各个领域。我有幸参加了其中的一次讲座,深受启发和教育。下面我将就此次经历,结合自己的体会与感受,重新思考了教育的本质,找到了提升自我的方法。以下是我对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要说的是,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内容广泛而深入。这次讲座的主题是教育与创新,演讲者讲述了他们在教育方面的创新实践经验和思考。他们的演讲内容涉及到了教育的各个层面,包括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学生发展等。我从中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比如“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关注学生的兴趣、需求和发展。这一点让我对教育的目标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其次,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演讲者都是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他们在教育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对于教育问题,他们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思考。在听他们的演讲时,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他们的才华和热情。他们不仅对教育充满热爱,而且对于教育改革也有着坚定的信念。这一点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不断学习和探索,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陕西省教育大讲堂是一个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在这里,教育工作者们可以分享自己的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互相借鉴和学习。在演讲会后的问答环节,我看到了许多教育工作者积极提问和交流,他们不仅在倾听演讲者的观点,还在分享自己的思考和经验。这种互动让我充满了动力和激情,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团队合作和共同成长的重要性。在以后的教育实践中,我也会更加注重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最后,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参与者们都是教育界的精英。在听到他们的演讲和交流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学术深度。他们不仅对教育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而且能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给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和方法。这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时刻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思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通过参加陕西省教育大讲堂,我深刻地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和使命感。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加强专业素养和思考能力,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经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三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在如今快节奏的生活中。在陕西省,家庭教育也备受重视,家庭教育的实践和探讨也非常活跃。在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方法,收获了许多体会和经验。

第二段:从小培养孩子好习惯

孩子的习惯是在日积月累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了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我们需要从小开始培养。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学习习惯等方面。例如,定期检查床铺是否整齐干净、餐桌上是否有杂物、每天规律作息等,这些都是培养孩子好习惯的有效之道。

第三段:注重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教育

伦理道德教育一直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我们的社会价值体系正在发生变化,对于孩子而言,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就显得格外重要。在陕西省的家庭教育实践中,很多家长会利用平时的生活场景,结合电视、网络、读书等多种途径,对孩子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例如,提倡为人处世的良好习惯、让孩子读好书精良作品、引导孩子体验社会实践等,都是很好的伦理道德教育途径。

第四段:注重独立思考和实践

家庭教育不是简单的灌输和教育,重要的是培养孩子独立思考、自我学习和实践的能力。在陕西省的家庭教育实践中,很多家长和孩子都注重这方面的培养。例如,放手让孩子自主决策、减少指令性的教育方式、引导孩子进行特殊的兴趣爱好、鼓励孩子主动参加课外活动等,都是培养孩子独立思考和实践的有效方式。

第五段:结论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教育孩子,更是家庭亲情和人类文化的传承。在陕西省,家庭教育的实践和探讨让我们看到了很多前景和方向。总之,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孩子的好习惯、伦理道德教育、独立思考和实践等方面的培养,可以更好地推进家庭教育的好发展。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四

我国消防工作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人还抱有侥幸甚至无所谓的心理。下文是陕西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消防设施现代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

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规划,督促、检查消防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五)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消防队(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使消防队(站)、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和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

(四)组织消防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五)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将消防队(站)及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四条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

第十五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九)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订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指导村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应当与使用人、承包人、承租人就消防安全责任签订协议书。未签订的或者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多产权建筑物或者场所,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条禁止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限期使用。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集会、展览、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森林、铁路、民航部门的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文物火灾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下列单位和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用于防火、救灾及人员逃生的消防设施、器材: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二)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其他建(构)筑物和场所。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禁止在高层建筑、古建筑、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性地下场所、住宅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道产权单位应当在地下燃气管道的重点部位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改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定期维护、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城镇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或者进行道路改造,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测、维护人员;

(四)从事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维护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操作人员;

(六)从事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

(七)从事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改正,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公安消防机构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情况紧迫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

提倡家庭自备灭火器材。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中小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的安全措施和人员疏散应急方案。

第三十六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不得阻拦报告火警,严禁谎报火警。

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方便。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必须保持高度戒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到现场灭火救险。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救险。

第三十九条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

公安消防车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

第四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指挥,灭火指挥员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火场人员必须服从灭火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发生重大、特大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灭火中的协调工作,调集支援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二条为灭火确需临时调用车辆、器材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以及被救伤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护。

第四十三条下列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实后,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补偿: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在保证消防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社会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为查明火灾事故,可以封闭火灾现场,对有关场所、设备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清理、移动现场物品。

第四十六条发布火灾信息,涉及火灾损失、火灾原因的,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发布,其中特大火灾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的;

(四)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未按核准的消防设计施工的;

(四)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擅自开挖、改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不改正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埋设地下燃气管道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检测、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埋压、圈占消防水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火灾隐患情况急迫,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故意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阻拦报告火警;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的;

(四)拒不执行灭火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置处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灭火、救助、防护、逃生和预防火灾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五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陕西省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限____________

现工作部门____________

本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工种技术职称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

有何专长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何时受过何种奖惩奖:____________惩:____________

个人简历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地____________单位任____________职证明人____________配偶情况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单位住址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____(下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_________(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_________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并确认该劳动合同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依据。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政策、法规规定。乙方应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甲方应鼓励和保护乙方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先进,提倡乙方参加社会主义劳动。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工作任务

(一)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乙方被安排在_________车间(部门)工作。

(二)乙方必须根据岗位的要求,按时完成本职任务(产量、质量)。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认真执行操作法,遵守设备、工艺和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职业道德。

(四)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技术操作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场地、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提供学习条件,进行技能培训。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三)甲方应按国家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乙方的劳动保护待遇。

(四)甲方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各种休息休假制度。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经双方协商,乙方月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或学徒期、使用期初期工资月_________元),以后随工作变动和企业发展,依据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二)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乙方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和奖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企业(单位)有关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各种法定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

(四)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医疗、工伤、生育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政策、法规。

(二)乙方必须遵守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各项劳动规则和制度。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据有关纪律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除名、辞退等。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续延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辞退时,从决定之日起,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47号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办理。

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劳动法》第三章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收回乙方继续工作,补发基本工资,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除了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例以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除上述(一)、(二)款外,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按规定在30日内向本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本着有利于生产(工作)的原则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六

陕西省见义勇为条例目的是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公民也可以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荐。

第九条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

(三)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人员的证明;

(四)其行为是否属本人的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条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核实确认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对核实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第三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开表彰。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逐级推荐评选。评选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推荐评选活动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评选结果和推荐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没有加害人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收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评残并享受有关待遇;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用人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其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是:

(一)社会捐赠、赞助;

(二)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二十九条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的基金收益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慰问金;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而不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原确认机关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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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学会论文评选结果篇七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活动,通过与各界知名教育专家的互动交流,收获颇丰。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就此次活动进行一番总结。

首先,在教育大讲堂的活动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专家们的教育理念的卓越。在各个主题的演讲中,他们深入浅出地剖析了当今教育的现状和问题,并给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教育心理学家李老师的演讲。她通俗易懂地解释了孩子的心理发展规律,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来引导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听完她的演讲后,我深感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更要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掌握一些心理教育的方法。

其次,在大讲堂活动中,我还从教育大咖们身上汲取了很多实用的教学方法。他们分享了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案例,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比如,教育学教授王老师分享了他的独特的教学法。他说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要进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己发现知识。我深感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此外,教育大讲堂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在休息时间,我有幸与其他教师进行了一番交流。我们分享了各自的教学经验和困惑,还互相探讨了一些教学中的问题。通过这些交流,我不仅开拓了思路,还结交了一些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的朋友。我相信,这些宝贵的人脉资源将对我的未来教学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同时,教育大讲堂也给我上了一堂重要的职业道德教育课。在活动中,我们不仅听到了各个领域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的讲解,还感受到了他们对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精神。他们从事教育事业的初心和使命感让我深感教师是一个多么神圣的职业。我时刻牢记要以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为出发点,用心教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最后,教育大讲堂的活动也提醒了我要不断地学习与进步。在活动中,我目睹了众多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他们都是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他们的成功经验和精神风貌都为我树立了榜样,激发了我追求卓越的动力。我深感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学习和进步,跟上时代的步伐。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陕西省教育大讲堂的活动,我受益良多。我在这里收获了专家的教育理念、实用的教学方法、与其他教师的交流机会,以及对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激励。我将继续用心教学,不断学习进步,为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教育从业者能够参与到这样的活动中来,共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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