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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煤矿防治水心得体会(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4 07:56:18 作者:雅蕊 热门煤矿防治水心得体会(汇总14篇)

通过写读书心得,我们可以通过文字表达出对书籍的热爱和敬畏之情,将阅读的乐趣分享给他人。以下是学习心得的一些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技巧。

煤矿防治瓦斯心得体会

在煤矿工作岗位上,瓦斯是常见的危险因素之一。瓦斯爆炸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煤矿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有效地防治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人们对煤矿防治瓦斯已经积累了许多心得体会。在本文中,笔者将分享一些重要的经验,以期更好地促进煤矿防治瓦斯工作的进行。

第二段:提出完善的瓦斯防治体系(200字)。

瓦斯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各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体系。首先,应加强瓦斯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确保及时准确地监测瓦斯浓度和瓦斯分布情况。其次,要严格执行瓦斯限制性采矿法规,设置瓦斯检查监测点位,进行定期巡检和钻孔抽放。同时,还要加强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设计,保证煤矿内部的瓦斯及时排除和通风更新。最后,瓦斯防治还包括瓦斯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各种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三段: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提高(300字)。

煤矿防治瓦斯工作不仅仅是依靠技术手段和设备,还需要加强矿工的意识提高和技能培训。瓦斯防治的关键在于预防为主,即通过加强培训,使矿工及时发现和识别瓦斯危险,并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同时,还要提高矿工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及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只有矿工们真正认识到瓦斯防治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才能有效地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300字)。

煤矿防治瓦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是瓦斯防治的重要保障。应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瓦斯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投入。同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以提高瓦斯防治的效果和水平。此外,还应鼓励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大瓦斯防治技术的应用,通过引进新技术和装备,提升瓦斯防治能力。

第五段:加强科学监测和数据分析(200字)。

煤矿防治瓦斯的过程中,科学监测和数据分析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科学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瓦斯的分布规律和产生机理,从而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因此,需要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同时,还需要培养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员,提高数据分析和利用的水平,为瓦斯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煤矿防治瓦斯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提高,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技术,以及加强科学监测和数据分析。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水平,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防治水知识心得体会

水是生命之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水资源正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为了有效地防治水污染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我参加了一次防治水知识培训班,学到了很多关于防治水的知识和方法。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水资源的珍贵和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在培训班中,我学到了关于水污染的种类和来源,以及如何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水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排放、农业用水和城市废水等。其中,工业排放是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它们所排放的有毒物质和废水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工艺改进、环保设备的安装和水质监测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和治理工业废水的排放。另外,正确使用农药和科学施肥也是防治农业污染的关键措施。在城市废水处理方面,逐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等措施对于改善水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还学到了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节约用水是一个全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的事情。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可以通过改善灌溉技术、推广水-saving设备和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来实现节约用水。例如,合理利用雨水、推广滴灌和微喷灌等先进的灌溉方式,可以大大降低用水的浪费。此外,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也是实现节约用水的重要环节。

另外,培训班还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进行了系统的解读。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维持正常运转的基础。保护水资源不仅可以确保人类的生存需求,还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地球的生态平衡。水资源管理的关键是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保护好水源地、水生态系统和地下水资源。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子孙后代能够继续享受到清洁的水资源。

最后,培训班还组织了一次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当地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工作。在考察中,我亲眼目睹了一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见证了污水经处理后变清澈透明的过程。同时,我还了解到了相关的监测和治理措施,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和保护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加强水污染防治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家园。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将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同时,我也会把所学的知识和体会向周围的人进行传播,共同守护我们的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防治水知识心得体会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资源,而防治水工作则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防治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参与各种防治水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防治水的重要性与效益,也积累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心得。下面,我将分别从水资源的重要性、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域环境保护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论述和总结。

第一,深刻认识水资源的重要性。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活、农业、工业生产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水。然而,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在家庭中,我们可以通过修理漏水、开发雨水资源等方式,合理利用水资源;在社会中,政府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

第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水污染监测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同时,每个人也应当从自我做起,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合理使用化学物品,不乱倒废弃物和化学品等,共同保护水环境,减少水污染。

第三,合理利用与管理水资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不仅可以缓解当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还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水资源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调度体系,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其次,我们还可以发展水资源利用的新技术,通过开展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四,加强水域环境保护。水域环境保护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环节。在我国,许多湖泊、河流等水域环境已经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水域环境,我们可以加强水域的监测和治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等措施。同时,我们还要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强调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到水域环境的保护中来。

第五,鼓励公众参与防治水工作。防治水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要引导公众参与其中。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公众的水资源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水意识。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防治水工作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才能够形成合力,推动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防治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每个人都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染的意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防治水心得体会

水是生命之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原因,水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问题,如水污染、水短缺等。为有效地防治水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防治水的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水资源保护是关键。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首先,要加强水源地的保护。水源地是供水的重要来源,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优劣和供水的稳定性。我们应该加强水源地周边的环境治理,禁止污染物的排放,建立相应的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其次,要加强水体的污染防治。水体的污染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卫生状况,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废水处理,并加强监测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水体的安全和清洁。

其次,合理利用水资源是必要的。由于水资源的短缺,我们需要更加科学地利用水资源。首先,要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宣传节水的重要性,教育人们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开始节约用水,如修复漏水设施、尽量使用节水型家具和用具等。其次,要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率。农业用水量大,但是利用率相对较低,我们可以通过推广节水灌溉设备、优化农业水资源配置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率。再次,要加强工业用水的管理和节约。工业用水量大,我们应该加强工业用水的管理,推广节水型生产技术,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此外,进行跨区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也是防治水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有些地区水资源丰富,而有些地区水资源匮乏。因此,跨区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建设起一套完善的水资源调剂体系,将水资源从水源丰富的地方调配到缺水的地方,满足人民对水资源的需求。这也可以促进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政府的领导和全社会的参与是防治水的关键。防治水问题需要政府的领导和组织,必须形成一个环环相扣、各个击破的防治水体系。政府部门应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政策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中去,减少用水量,加强节水意识,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水资源。

总之,防治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只有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合作起来,才能有效地防治水问题,保护我们宝贵的水资源,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让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节约用水开始,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防治水知识心得体会

水是生命之源,无论是人类还是其他生物都离不开它。然而,当前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着水资源匮乏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成为了当务之急。通过学习防治水知识,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保护水资源要从源头做起。水是由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我们要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例如,在农业生产中,合理利用农药和化肥,减少污染物对地表水的影响;在工业生产中,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其次,节约用水是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水是有限资源,任何挥霍浪费都将导致水资源的短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如安装节水器、收集雨水、修复漏水管道等,都是有效的节水措施。另外,关注大规模的用水领域,如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也是重要的节水方向。科学合理的灌溉方式和高效的工业生产方式,无疑能够大幅度减少用水量。

然后,控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也是保护水资源的关键。地下水是很多地方的重要水源,但由于长期过度开采,导致许多地区的地下水位下降严重。为了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减少地下水资源的消耗,我们需要从政府层面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并推广使用替代地下水的用水方式,如利用地表水、雨水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至关重要。水资源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一些专业机构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的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普及相关知识、组织宣传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明白水资源对于生活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应该如何为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总之,防治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通过学习防治水知识,我深刻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以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如何为水资源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通过广大媒体的宣传、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参与,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清洁和充足的水资源。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水资源做出贡献。

瓦斯防治水心得体会

瓦斯,是指在火药、煤矿、天然气等环境中产生的可燃气体。作为一种常见的火灾和爆炸原因,瓦斯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瓦斯防治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须要下大力气去做的一项工作。通过总结和反思,我得出了一些瓦斯防治的心得体会,下面将逐步进行介绍。

第二段:强调提高危机意识和个人防范。

要进行有效的瓦斯防治,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人对于瓦斯防治的危机意识。这个意识的培养是从小事做起的,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多次进行火灾逃生演练和模拟实践,逐渐增强对火灾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另外,个人防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比如说,在使用煤气灶具的时候,要及时关闭煤气阀门,不要让煤气长时间高强度燃烧,同时也要随时检查煤气管道,防止漏气的情况发生。

第三段:加强安全管理和法规制定。

除了个人的积极参与外,瓦斯防治还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法规制定。比如说在企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瓦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对员工进行相关的瓦斯防治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政府也需要加大对瓦斯防治的重视,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严格监督和管理相关的行业和企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四段: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

科技的发展对于瓦斯防治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传统的瓦斯防治手段的基础上,使用高科技手段能够更加快速、准确地探测和判断瓦斯的释放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通过使用瓦斯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能够实时监测到瓦斯的浓度和变化情况,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无人机进行建筑物和矿井的巡查,发现潜在的瓦斯泄漏隐患,为瓦斯防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第五段:深化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

瓦斯防治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各国应该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解决瓦斯防治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同时,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和数据库,加强瓦斯防治的科研和创新,推动相关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才能更好地推动瓦斯防治工作的开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结起来,瓦斯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为了实现瓦斯防治的目标,我们应该加强个人防范和危机意识的提高,加强安全管理和法规制定,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深化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水事故心得体会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但水也可能给人类带来危险。水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甚至丧失生命。为了防治水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下文将从认识水的危险性、加强水安全意识、提升应对水事故能力、完善防治水事故体系和加强水事故应急准备五个方面阐述心得体会。

首先,要深刻认识水的危险性。

水虽然给人类生命带来好处,但也有潜在的危险。例如,河流溪涧、湖泊海洋等水体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和吸附力,一旦被卷入,很难自救。此外,水还具有腐蚀性,长期或大量接触水会给人体带来伤害。深刻认识到水的危险性意义重大,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警惕性。

其次,要加强水安全意识。

提高每个人的水安全意识是防治水事故的关键。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时刻关注水体情况,不随意接近危险的水域。在家中,要做好防水措施,定期检查水管、水龙头等设施,防止漏水和水压过大等事故的发生。加强水安全意识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三,要提升应对水事故能力。

在实际中,要提前制定预防水事故的计划,并进行演练。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发生洪涝、水位上涨等灾害的地区,应加强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获取水体情况信息,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此外,要加强水事故的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应对能力。只有提升应对水事故的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防治工作。

防治水事故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包括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加强对水事故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后,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完善防治水事故体系是保障水安全的基础和保证。

最后,要加强水事故应急准备。

水事故常常突如其来,因此应急准备至关重要。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指导各类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同时,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只有做好应急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事故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防治水事故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安全。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水的危险性,加强水安全意识,提升应对水事故能力,完善防治水事故体系,加强水事故应急准备。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六十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一条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第六十二条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第六十三条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条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条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六十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六十七条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六十八条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h以上,试压时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第七十条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条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七十二条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垮落带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第七十三条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层覆盖的煤层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七十五条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第七十六条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以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

第七十七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七十八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见附录五。

第七十九条有条件的矿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数法”或者“五图双系数法”等方法,对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综合分区评价,可以采用比拟法、解析法和数值模拟法等方法预计最大涌水量。

第六节注浆堵水。

第八十条井筒预注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当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时,可以在井筒工作面直接注浆。

第八十一条注浆封堵突水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八十四条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八十五条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条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第八十七条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条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六。

第八十九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十一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九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九十五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九十六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九十八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5-1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m)。

1.0。

1.0-2.0。

2.0-3.0。

3.010。

15。

20。

255。

10。

15。

20。

第九十九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条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当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当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应当对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证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三条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条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一百零五条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当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字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征,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一百零六条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进行水体下开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预计时,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保护层尺寸可以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公式计算,或者根据类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基于工程地质模型的力学分析、数值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同时还应当结合覆岩原始导水情况和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进行叠加分析综合确定。涉及到水体下开采的矿区,应当开展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范围的实测工作,逐步积累经验,指导本矿区水体下开采工作。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应当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和岩性、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条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八条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矿井应当提交试采总结报告,研究规律,指导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煤矿应当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和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置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日;。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采矿工程。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如果地面出现裂缝、塌陷,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经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的,应当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一百一十六条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条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第一百二十五条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条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置、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罚则。

第一百三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

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导水裂缝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三图双预测法,是指一种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垮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

脆弱性指数法,是指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融合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

五图双系数法,是指一种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是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以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数是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防治水教育心得体会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人类发展和生产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引导广大民众关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加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防治水教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在近期参加了一场关于防治水教育的研讨活动,深感受益匪浅,现在就自己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防治水教育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引导民众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加以关注,培养社会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通过普及环保知识和技能,提高民众对防治水任务的认识和实践水平,以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防治水教育也是实施国家水环境治理战略的基础,必须加强与基础教育的衔接,构建全社会参与的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机制,让全民都能成为环保公民。

防治水教育对于我们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它可以提高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对水资源的珍爱之情,达到环保意识的普及和增强;另一方面,它可以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的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和生产,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促进可持续发展。

防治水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可谓五花八门,适用于不同的需求和场合。在幼儿园和小学等基础教育阶段,可以采用图表展示、绘画故事、科普课堂、亲近自然、手工制作等多种方式,让孩子们感受到水是生命之源的重要性和珍贵,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在中学和大学阶段,可以采取课程设置、水资源管理模拟操作、调查研究、创新竞赛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环保思想和绿色意识,提高他们的环保实践能力;在社区、企业和全民层面,可以通过宣传广告、义务劳动、户外体验、公众演讲等形式,传递环保理念和实践,共同实现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的目标。

作为一名学生党员和志愿者,我一直关注着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各种防治水教育活动,也尝试了一些自己的实践。比如,我曾经利用周末和假期时间,加入了志愿者团队,到市区的城市河流边进行环保巡查和垃圾清理,向市民宣传水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知识,让大家一起参与环保行动,让city更加干净整洁;我还组织过班级自发的水资源保护讲座,通过PPT、视频、海报等手段,向同学们展示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分享了一些个人保护经验和行为建议,让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科学和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第五段:我的收获和感悟。

通过这些实践和参与,我深感意义重大。首先,我发现很多人对水资源的珍惜程度还有待提高,很多人对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不敏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让更多人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其次,我认为防治水教育要注重问题导向,不能仅仅是知识的传递和表演,而是要针对实际情况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推进环保实践和进步;最后,我相信防治水教育必将走向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刻的层面,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地球的明天贡献力量。

总之,防治水教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只有通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民众形成自觉环保的习惯和责任,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我国的水资源和环境治理优势,造福人民群众。

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精选_

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核:

制:

期: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一一年三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我矿编制的矿井防治水规划,结合2011年采掘接替计划,特编制《普定县雷家桥煤矿2011年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长:矿长。

副组长:技术矿长。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采掘队队长。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矿级领导防治水安全责任制。

1、矿长(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止水害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当矿井发生事故时,担任事故救援指挥长,负责全面抢险救援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人员、设备等要优先考虑满足。

矿长要把防治水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机构,负责矿井防治水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矿井防治水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组织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当发生水害事故时,负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设计,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负责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的科技水平。负责组织生产、地测、调度、机电、安全、通风等部室审查矿井防治水规划、年度和季度防治水计划、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及时分析、研究解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及时消除水害事故的发生。编制审查的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水内容。防治水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专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3、安全副矿长负责参与对防治水的规划、计划、专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技措工程项目的审查,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对有可能发生水害事故的作业现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作业,撤出人员,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生产。负责监督检查防治水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防治水的安全投入和相关工程实施,以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负责指挥每年1次的救灾演练。参与防治水方面的“三违”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生产副矿长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治水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防治水工作的检查,以及对水害事故隐患的排查。负责安排专人对本矿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面水利设施、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指挥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作业。严禁指挥在水淹区下顶水作业。负责确保矿井排水系统正常,符合矿井排水要求。雨季前必须安排将主副水仓清淘完毕,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满足要求。

5、机电副矿长对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设备、排水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的可靠。定期组织对矿井排水设备和管路进行维护和检修。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机电科(队)进行防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的检查,做好矿井水害的预防工作。雨季前必须做好电气试验工作和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线路的全面检修,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6、矿工会主席对防治水害事故的工作负职工安全教育和群众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要检查各有关部门、区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加矿防治水工作会议;将群众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及时反映给行政管理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有可能造成水害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7、总矿长对防止水害事故的工作负监督和保障的领导责任。要检查和监督行政领导和部门落实防治水的各项工作;对违反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或制度的行为及责任人要提出处理意见;要教育和监督检查干部和党、团员认真履行防治水工作的职责。

矿井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矿长和分管副矿长领导下,对本业务部门中有关防治水的工作负具体管理主要责任。

1、安全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和区队、班组所承担的防治水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具体监督检查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工作中的“三违”行为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2、生产技术部对本业务范围承担的防治水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绘制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按规定标明相关数据和特征点;定期调查周边小煤矿、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等情况,并及时填绘在相关图纸上;确定探放水红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防治水设施、防水煤(岩)柱的设计、留设和管理。

3、地质测量组负责防治水方面的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和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负责对本矿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面水利设施、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参与对周边小煤矿、老巷、采空区的调查,并及时上图。发现矿井有重点水患影响和水害威胁时,必须及时通报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4、机电科负责矿井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每月负责对水泵、水管、闸阀以及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并安排清理,制定清理水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水仓清淘,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随时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6、供应销售部负责及时提供防治水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7、财务部对矿井防治水方面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和防治水工作急需解决的重要项目优先保证资金。

8、采掘队长是本采掘队生产管理和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也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所属工作范围的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或矿井安排的防治水工程和探放水工作。负责教育并带领全体职工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好防止水害事故的各项措施。

9、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是本采掘队生产管辖范围的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也是当班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所属工作范围的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雨季前(5月份)完成矿井排水系统、供电线路的检查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2、雨季前(5月份)完成矿井主副水仓的清淘工作和井下排水沟的清理工作,保证水沟的畅通和水仓的有效容量。

3、雨季前(5月份)完成矿区防洪沟的清理工作,保证防洪沟畅通。

4、开展矿区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带的调查和巡视检查工作,特别是雨后的巡查工作,预防地表水通过塌陷坑、采动裂隙带渗入井下造成淹井事故。

5、建立和完善矿井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6、加强10401、10402运回切巷掘进工作面和10401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采掘作业发生透水事故。

7、制定2011年度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该计划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开展工作。

2、为了保证本《计划》的执行,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编制矿井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和单位工程探放水设计,保证一工程一措施。

3、矿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计划》,为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监督管理。

4、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按计划采购,所需资金矿财务必须建专帐,总工程师负责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5、供应销售部必须严格按《计划》的要求及时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采购到位。

6、抓好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的验收管理工作,凡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返还厂家或供应商。保证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性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7、抓好防治水工程的监管和验收工作,保证每一工程都必须按设计施工。

8、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按矿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精选_

1、《煤矿安全规程》。

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5、《xx煤矿矿井地质报告》。

6、《xx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

成员:各科科长、各工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地质测量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地质测量科地质人员与相关科室人员。

三、责任划分。

位变化情况,搜集整理各种资料,防治水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水措施。

2、机运科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3、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如水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4、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

5、企管科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运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防治水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防治水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协调和处理防治水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计划指标。

杜绝开拓、掘进工作面发生大于60m/h、采煤工作面发生大于100m/h的突水事故,确保各工作面安全回采,为完成全年原煤生产任务提供安全可靠保障。

33矿井防治水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六、重点工程。

1、机运科、运转工区负责3月31日前完成水泵、闸阀检修、排水管路壁厚测定、泵房防水门的关启实验,5月10日前完成联合试运转,并将联合试运转情况报机电部门及公司“三防”办,机运科要加强雨季“三防”各项机电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机电部门按时完成机电口的各项雨季“三防”工作责任。

2、运转工区负责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35kv变电所、猫猫山炸药库、瓦斯罐、瓦斯泵房、安全监测站及全矿井上、下的防雷电工作,完成供电线路的蹬杆检查、春季预防性试验等工作,机运科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3、地测科要及时掌握小煤窑开采情况及其与我矿施工巷道、生产巷道的关系,密切注意河床开裂及河水水情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矿“三防”办、调度室汇报处理,并认真记录相关巡查内容,对小煤窑的巡查记录由安检科负责监督。

瓦斯防治水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极其危险。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水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在长期的瓦斯防治工作中,我积累了很多经验与心得。这些经验不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瓦斯使用,也对于工业生产中的瓦斯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更多人认识瓦斯防治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段:认识瓦斯的危险性(200字)。

在瓦斯防治工作之前,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瓦斯的危险性。瓦斯具有一定的密度,会聚集在低洼的地方,增加了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同时,瓦斯还能引发中毒,对人体的呼吸、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瓦斯的警惕,增强预防意识。

第三段:正确使用瓦斯设备(300字)。

正确使用瓦斯设备是瓦斯防治的基础。首先,要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瓦斯设备,尽量避免购买便宜的、品质不佳的设备。其次,安装和使用瓦斯设备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例如,要确保瓦斯设备与明火的安全距离,进行好通风等。最后,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设备。检查设备是否有瓦斯泄漏、老化等问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段:瓦斯泄漏的应急处理(300字)。

一旦发现瓦斯泄漏,我们需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首先,切勿使用明火或电器,以免引发一系列严重事故。然后,打开窗户和门,增加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同时,尽量避免使用手机、开关等电器,以防静电火花引发事故。最后,立即通知专业人员或当地瓦斯公司处理。

第五段:注意瓦斯防治的细节(200字)。

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则,瓦斯防治还需要关注一些细节。首先,要定期清理瓦斯管道和燃气灶具,防止管道堵塞和积垢。其次,要在使用瓦斯设备时,保持警惕,不要随意离开,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最后,对于高危地区,例如工业用气场所,应配备瓦斯检测仪,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结尾(100字)。

瓦斯防治水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通过正确使用瓦斯设备、认识瓦斯的危险性,以及及时处理瓦斯泄漏等措施,我们可以降低瓦斯事故发生的概率。然而,瓦斯防治工作还需要更多的信息普及,不断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只有我们每个人都重视瓦斯防治,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水,确保我们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防治瓦斯心得体会

瓦斯爆炸是煤矿地下作业中存在的一种常见危险,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煤矿防治瓦斯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五段式文章,关于“煤矿防治瓦斯心得体会”主题的探讨。

第一段:引言和问题陈述(大约200字)。

煤矿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工业,但瓦斯爆炸是目前煤矿中面临的最严重的安全问题之一。瓦斯爆炸不仅会给矿工的生命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个问题,矿山管理部门和矿工们做了很多努力,研发了各种防治瓦斯的技术和设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关于煤矿防治瓦斯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瓦斯源控制、通风管理和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段:瓦斯源的控制(大约200字)。

瓦斯是煤矿地下作业中产生的一种有害气体,控制瓦斯源是防治瓦斯爆炸的关键。首先,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煤管理,控制顶煤的垮落和自然失稳现象。其次,要合理设置排瓦斯管道和揭煤工作面的风帘,确保瓦斯能及时排放到安全区域。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和检测,定期检查瓦斯抽放系统的运行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

第三段:通风管理(大约200字)。

通风是煤矿防治瓦斯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稀释和排除瓦斯,降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通风管理包括对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维护,以及对通风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在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上,要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瓦斯产量,合理布置风井、风门和风道,确保通风效果达到要求。在通风设备的操作上,要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严禁随意关闭通风机和关闭通风门。在平时的管理中,要注意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风道,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段:安全教育(大约200字)。

安全教育是煤矿防治瓦斯的重要环节,能够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首先,要加强对瓦斯的知识宣传,让矿工们了解瓦斯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其次,要进行矿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瓦斯检测仪和防爆设备的操作熟练度。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瓦斯事故的模拟演练,让矿工们掌握逃生和自救的技能。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励矿工们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不懈努力地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大约200字)。

煤矿防治瓦斯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矿山管理部门和矿工们的共同努力。通过对瓦斯源的控制、通风管理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然而,瓦斯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加强研究和改进。我们希望,通过持续的努力,能够实现煤矿防治瓦斯的终极目标,确保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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