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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优质9篇)

时间:2023-09-08 17:49:32 作者:BW笔侠 最新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优质9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一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保险销售工作计划由提供!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

经过20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20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二

xx年是全系统“优赔增效”活动巩固深化之年,更是理赔管理品质提升之年。理赔作为公司最大的成本中心,对公司“双超”目标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总公司理赔工作指导思想,结合公司理赔管理现状,特拟定分公司xx年理赔工作思路及保障措施。

以总公司“x+x+x”工程(“x”:现场管理和品质监督,“x”:四个维度的考核指标,“x”:四个专项活动)为指引,以理赔效率提升为前提,以理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理赔基础夯实为抓手,以关键环节管理为重点,以理赔队伍建设为保障,以考核评价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确保各项理赔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地,助推公司全面实现xx年“双超”目标。

xx年的理赔工作围绕“快、准、好”的工作目标,按照“提效率、防渗漏、强品质、促创新、优队伍”十五字方针开展工作。

(一)考核排名靠前:xx年理赔指标考核进入全系统前六名,迈入优秀分公司行列。

(二)理赔效率领先:保持行业领先水平,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司服务口碑持续提升。

(三)赔案质量提升:理赔内控显著增强,赔案质量有效改善,赔付成本有效控制。

(四)理赔队伍创优:理赔队伍素质有效提升,在行业及系统中争先创优。

为全面实现既定工作目标,xx年分公司理赔拟重点抓好以下九方面工作。

(一)抓理赔队伍建设,强化执行,组建一支高效、协作、强推动的理赔核心团队。

1、实施人员定配制度。根据案发量、服务半径和地域特征,科学测算理赔中心各岗位及各机构理赔人员配置标准,同时实施定编、定岗、定人管理,确保理赔管理服务到位。

2、完善人员培训制度。

一是严格理赔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从源头上提升理赔人员素质;

二是逐步充实理赔关键岗位专业对口人才,确保关键环节管理到位;

三是分条线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各岗位人员专业技能;

四是实施双核人员轮岗交流学习,确保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开展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竞争氛围。

3、强化人员考核制度。

一是修订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三是建立部门专业职级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二是强化理赔人员查处力度,提升理赔人员的责任感;

三是对严重违规人员一票否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是对管理不到位的机构,实施分管领导和客户经理召回谈话,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抓理赔基础建设,统一标准,建立全流程理赔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1、抓服务规范管理。

二是强化理赔标准化服务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是深入开展“八个三”工程和“五统一”活动,全面提升理赔管理水平。

2、抓非车险赔案过程管理。

一是优化非车险理赔流程,提升非车险案件处理时效;

六是加大指标考核,跟踪检视赔案处理进展,并将案件处理时效与质量纳入考核。

3、抓双代案件管理。

一是修订双代案件管理办法,规范双代案件处理标准;

二是落实双代案件监督与考核,确保双代案件处理规范;

三是建立双代案件每月清理制度,避免双代案件遗漏;

五是严格执行通赔案件管理的规定,对符合通赔条件的案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通知承保机构及时理算核赔。通过规范双代案件管理,全面提高异地出险案件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4、抓损余物资管理。

二是加大后端审核把关,对残值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三是规范处置流程,确保损余物资处理及时入账减少损失;

四是建立量化考核制度,提升各机构损余物资管理成效。

5、抓配件数据库维护。

xx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省xx家机构对合作配件商的问卷调查,摸清现有合作配件商合作情况,梳理清分合作配件商,建立新的合作模式及考核办法。xx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公司出险频率较高的前xxx个车型的常用配件市场价格数据库更新。实现对配件价格使用、审核,以及合作修理厂、合作配件商的动态管理考核,提高配件管控对业务发展的支撑力度。

1、加大小额快赔力度。

2、建立各环节滞留案件清理制度。

有效降低案件滞留率。xx年x月x日起,按照当天已决赔案数量xx%的赔案比例进行稽查,分机构、分岗位针对赔案各处理环节时效、赔案质量及规范性进行对应责任人考核。

3、强化日清日结抽查考核。

有效提升各环节处理时效。从xx年1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各理赔流程的日清日结抽查(xx年仅限于车险非大要案岗位),实时监督各岗位案审人员赔案处理时效。每月末形成通报下发机构,督导各岗位不断提升案件处理时效。

4、完善理赔纠纷调处机制。

全流程完善理赔纠纷调处机制,落实各环节纠纷协调处理责任人,避免矛盾升级延长理赔时效。

5、加强全险种“已决未付赔款”管理。

二是强化考核,每月汇总信息修改表纳入相关岗位的考核。

三是每周下发已决未付赔款清单,督促机构跟踪处理。

(四)抓理赔现场管理,控制风险,提升案件处理质量有效控制公司赔付成本。

1、强化第一现场到位率管理。

按照xx财险理赔字〔xx〕xx号《关于开展查勘定损现场抽检的通知》继续加强第一现场管理,有效提升第一现场到位率,在提升案件真实性的同时,提升客户满意度,从源头上降低理赔风险。

2、狠抓定损现场管理。

杜绝定损人员委托修理厂照拆检照片和复勘照片,提升赔案换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切实降低案件赔付水分。

3、加大大要案件跟踪力度。

对车损x万元、物损xx万元及人伤xx万元以上案件实施全流程跟踪。

一是规范大要案的上报标准,及时掌握全省大要案情况;

二是第一时间指导查勘人员对可能涉及虚假案件进行现场调查;

四是对大要案车物定损前进行指导或者实地参与定损;

五是大要案在车损核损环节每月确定数量进行随机抽查,到汽修厂现场复勘换件和维修情况。通过提前介入处理与多维度风险管控相结合,有效降低案均赔款。

4、提升人伤跟踪时效与质量。

建立人伤跟踪及核损手工台账(包括人伤跟踪台账、案件回退台账、伤残审核台账、伤残减损台账等),定期分析并严格监控和考核,提升案件处理时效,有效降低人伤赔付成本。

5、加强诉讼案件管理。

降低外部代理率、提高诉前调解率,有效控制诉讼成本和赔付成本。对涉诉案件应诉前做好全案整理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案件庭前调查与复勘,加大庭前取证力度,不断提升诉讼案件质量。

6、完善合作修理厂监督管理。

一是在前期对合作修理厂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对现有合作修理厂进行一次摸底,了解合作现状。

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xx地域环境的合作修理厂管理办法,使合作修理厂(维修站)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三是加强与车商渠道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完善的合作修理厂考评体系,通过合理的考评实现三方共赢,形成客户满意、公司发展,修理企业愿意为我所用的良好局面。

7、严格执行赔案稽查制度。

严格执行理赔环节相关要求,加强现场查勘力度,加强案件调查力度,加强复勘力度,同时加强培训、加强考核、加强问责,进一步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积压赔案水分。针对赔案稽查发现的问题,反思造成跑冒滴漏的原因,重新梳理理赔过程管控漏洞。

(五)抓打假防骗管理,扩大奖励范围,有效遏制理赔环节中“跑、冒、滴、漏”,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1、加强与公安、经侦、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假骗赔案查处力度。

一是主动与当地经侦、检察、公安机关等单位达成打假防骗合作协议;

二是采取外部调查机构参与风险调查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打假防骗。

2、加大打假防骗奖惩力度,扩大打假防骗受众范围。

适度降低奖励标准,扩大打假防骗奖励范围,并及时兑现奖励,鼓励更多人员参与到打假防骗工作中,有效遏制理赔环节中“跑、冒、滴、漏”,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历年打假防骗涉及的案例,统一内部奖励费用标准并每月公开,同时根据地区差异情况,建立差异化和外部奖励费标准。

3、开展打假防骗培训,不断提升打假防骗能力。

及时培训传达公司打假防骗相关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完成打假防骗典型案例汇编,重点分析典型案例在各环节处理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开展打假防骗专项培训,提高案件处理技能,提升打假防骗能力。

4、加大打假防骗宣传,形成人人打假高压态势。

一是在职场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公布举报电话;

三是加大打假防骗成功案例宣传,营造成功打假良好氛围;

四是收集社会人员(主要是汽修厂人员)作为线人,建立匿名举报网,扩大监督范围。

5、实施打假防骗目标分解,充分调动机构积极性。

按照各中支有效报案件数进行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和分解全省打假防骗总体计划目标,并与机构考核联动,充分调动各机构打假防骗工作积极性。

(六)抓理赔指标优化,坚持未决常态化管理,通过未决管理代动指标优化。

1、开展理赔指标专项培训。

通过培训确保机构全面准确考核要求,有针对的强化各环节的管理;

2、加大薄弱指标重点分析和薄弱机构重点帮扶。

对薄弱指标和薄弱机构进行重点关注和专题分析,督导落后机构积极整改。

3、实施机构动态监控。

对存在问题机构采取现场指导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时指导,努力消除工作短板,力促理赔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4、上下连动考核挂勾。

将科室考核与督导机构指标达成进行挂勾,形成上下连动,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5、坚持未决常态化管理。

一是做好全年理赔指标考核方案制定,确保理赔指标不断优化;

二是建立理赔指标每周通报制度,实时观测机构理赔指标变化情况;

三是继续做好未决清理工作,确保未决件数和未决金额准确合理;

四是做好理赔指标动态分析,及时掌握指标变化情况。

(七)抓理赔资源和政策,积极利用好理赔资源和政策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1、利用理赔资源促进车商业务发展。整合送修资源,促进车商渠道业务发展。

2、提升优质业务续保率。对优质客户,制定差异化的理赔服务方案,提升优质业务续保率。

3、为集团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根据不同渠道业务,制定服务方案,开辟集团客户理赔绿色通道。

4、加快优质私家车赔案处理时效。

(八)开展理赔专项活动,优化理赔管理模式,提升理赔整体管理水平。

1、深入开展人伤案件管理专项活动。全面推广人伤案件试点成果,搭建人伤防火墙,进一步强化人伤案件跟踪调查真实性和赔付调解有效性。

一是每月跟踪机构人伤试点开展情况;

二是每月开展人伤试点案件稽查工作,并形成稽查通报;

三是针对人伤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考核与监督。xx年人伤案件专项减损目标xxx万。

2、深入开展追偿案件管理专项活动。加大案件追偿情况检查力度,通过奖励和惩罚两个杠杆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案件追偿成效。

一是制订追偿考核细则,落实专人兼岗制度;

三是完善追偿台帐,规范追偿管理;

四是加大追偿奖惩力度,增加追偿成效;

五是加强与外联单位联系沟通,助借专业力度提升追偿效果。xx年全省成功追偿目标xxx万。

3、深入开展“利剑行动”。

联合公安部门以打假防骗奖励基金为推动,将风险高、危害大、数量多的虚假骗赔案件作为打击重点,进一步提高打假防骗成效,有效净化保险理赔市场。xx年全险种“利剑行动”减损目标:车险不涉人伤xxx万,车险涉人伤xxx万,非车险xxx万,共计xxxx万。

4、开展“外加工专修”活动。

逐步与专业外加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定损过程中坚持能修不换,将汽车玻璃、铝合金配件、自动变速箱、电脑电器等高额配件纳入外加工企业维修范围,进一步降低车辆维修成本。xx年外加工减损目标xxx.x万。

(九)积极引导理赔创新,树立系统先进典型

1、立足行业监管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八个三”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尤其是小额案件理赔流程,不断推出增值服务举措,优化客户体验,提升客户满意度。

2、引导中支公司向行业先进公司看齐,积极创新、争先创优,大胆试点新的理赔管理举措,对于好经验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并积极上报分公司在全省推广,兄弟公司有效学习借鉴。

3、加强学习交流,强化宣传引导,展示良好的理赔风尚,形成积极向上的理赔正能量。

(一)成立业务发展支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柳xx

副组长:唐xx、孙xx、王xx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理赔中心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分片区进行帮扶,定期召开帮扶机构理赔沟通会,梳理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理赔中的各类困难,助推业务发展。(xx财险理赔字〔xx〕2号《关于开展xx年理赔专项帮扶工作的通知》)

(二)开启重点机构或重点业务绿色通道。

为确保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案件处理时效和处理质量,拟定《关于加强优质集团客户业务发展绿色通道政策》,全面支持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发展。

(三)车险差异化理赔政策支持。

1、从xx年1月1日起,已全面启动《分公司xx年小额快赔专项竞赛方案》(xx财险理赔字xx年【101】号)。截止20xx年2月11日,全省车险当期报案结案率%,同比(%)%;天,同比()缩短天。

2、拟定《小额案件差异化处理机制》,根据机构理赔管理水平,授权部分机构查勘人员定损权限。对车险xxxx元(含)以下小额案件,在不违背理赔政策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机构意见为准。由重点机构确认小额快赔处理查勘员,上报分公司理赔中心审核同意后,其提交案件直接通过核损核价。

3、拟定《关于理赔资源促进车商渠道业务发展支持政策》,对业务品质好、业务规模大的合作单位、车商、车队等渠道客户,结合具体渠道业务品质状况,分为a、b、c、d四种类型,实行差异化理赔政策。

(四)渠道支撑。

指导或参与重点机构合作单位的合作谈判,提供法律援助和理赔咨询,定期为集团客户开展防灾防损专题讲座培训等。

(五)非车险支撑。

对非车险业务规模大的机构,定期下机构进行“支帮促”,给予业务洽谈和理赔指导,促进非车险业务在机构顺利落地。对重点机构非车险重大疑难案件直接参与处理,提高非车险案件处理质量和时效。

(六)理赔授权支撑。

一是按照理赔风险点大小和公司理赔管理强弱,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授权管理模式。

二是在分公司理赔中心范围内,推行案件一人终审责任制,对应环节和对应权限的案件,由一人负责完成案件审核,强化责任。

三是授予中支公司客服部经理室成员一定的赔案初核(x金额)权限,以便基层公司理赔管理人员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本公司情况。

蓝图已绘就,扬帆正当时。xx年公司“双超”目标的实现,将对我们的理赔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挑战。

在xx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强化理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加大风险管控为抓手,以完善考核监督为依托,以助推业务发展为目标,为公司实现xx.x亿元保费目标大跨越以及公司利润最大化做出理赔人应有的贡献!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三

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 人 (乙 方) :

一、代理范围:

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四

保险财产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xx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xx在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xx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xx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xx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xx年6月之前完成xx营销服务部、xx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第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xx年xx保费收入x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xx年度,xx公司拟定业务发展工作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x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xx银行、……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今年,虽然受金融风暴经济方面还是有所影响的,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xx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六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被保险人:_____

编号:____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七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八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20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20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20xx年6月之前完成“秘书工作”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秘书工作”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20xx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秘书工作”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20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 保险工作计划篇九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二)受益权的性质和基础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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