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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9-24 15:57:10 作者:笔舞 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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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篇一

尊敬的家长: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高度重视学生营养工作,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xx年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国家试点,我市两区三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一、目的及意义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就是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干预,增加膳食营养成分,保障农村学生健康成长。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视、对农村孩子的关怀,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二、范围和对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我市两区三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这一惠民政策。普高、中职、幼儿园和城区义务教育学生等未纳入试点实施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给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每人每天4元,按一年在校200天计算,全年补助800元。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能直接发放给学生,只能用于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餐”的补助。

四、供餐模式

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营养专家的建议,以学校食堂(小伙房)提供营养餐为主,采用“4+2”模式,即学校每天为学生提供一顿完整的午餐或晚餐,国家每顿补助4元,学生每顿自费2元。

五、“营养餐”不等于“免费午餐”

“营养餐”是为了改善和增加学生健康成长所需营养,是在家庭承担生活费基础上做“加法”,不是提供“免费午餐”,应坚持“家庭负担不减、政府投入增加、学生营养改善”的原则。因此,家长应一如既往地保障孩子的生活费,不能减少,有条件的还应适当增加,让孩子吃得更好更营养、长得更高更强壮。

六、理解和支持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全新工作,涉及面广,惠及人口多,落实难度大,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希望家长多了解掌握科学的营养膳食知识,为学校的实施工作和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和帮助。非常欢迎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xx小学根据上级精神,20xx年春学期起全面实施“4+2”模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家长理解和配合。

xx市学生营养办

xx区xx小学

20xxx年xx月xx日

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篇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审计抽查发现,一些地区补助资金结存较多;同时,在督导检查时也发现,一些地区由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启动不及时,学生流动以及实际在校天数小于补助天数等因素,也存在一定规模的结转结余,有的'地方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实名制信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精神,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学生营养办作用,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指导市(县)根据国家试点地区当年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在校天数,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规范资金分配行为,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和科学性,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制度,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各地学生营养办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伙房)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加大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实现食堂操作规范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其实际在校天数与200天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15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即:对于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切实发挥统筹作用,对于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指导市(县)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用于地方试点扩面或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等。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将根据教育部相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各地报送的预计底中央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情况(以各地报送的截至207月31日数据为准,剔除当年预计统筹使用部分),相应核减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包括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学生实际在校平均天数。从起,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各地报送的学生实际在校平均天数,按相关补助标准核定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四、切实做好实名制信息管理

各地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并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准确无误。财政部、教育部将以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作为测算安排膳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当年预算与地方结转结余情况,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度和分配的科学性。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篇三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4年来,全国有3160万名学生从中受益。

教育是今天的事业、明天的希望,青少年是含苞待放的希望之花。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关心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2011年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破土而出。4年来,营养改善计划这棵幼苗在阳光下和孩子们一同茁壮成长,既滋润着孩子们的营养健康,也被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所滋润,成长为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结下累累硕果。

——3160万名学生受益。目前,全国共有2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13.3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实施范围,3160万名学生享受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其中,699个国家试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个团场)的9.2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实现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受益学生达2132万人,真正体现了“雪中送炭”。

——2455万平方米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竣工。为有效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门安排30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试点地区6.9万所学校食堂建设项目,建设面积达2603万平方米。目前,6.4万所学校已完成食堂项目建设,竣工面积2455万平方米,竣工率达到94.3%。据统计,国家试点县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比例从53.5%提高到67%,学生就餐条件明显改善。

——1705亿元资金投入。从2011年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191亿元,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其中,营养膳食补助资金598亿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93亿元、食堂建设专项资金300亿元。地方财政累计安排资金514亿元(含“一补”资金)。在中央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共同努力下,这些资金的投入,落实为广大学生实实在在的获得。

——零起重大事故。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5个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食堂管理、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公示、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应急事件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堂建设等10个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试点学校以及供餐单位的职责,为营养改善计划保驾护航。计划实施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大的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事故,偶发的小事故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三大成效。201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发布第三方监测报告,认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取得了3方面成效:一是学生一日三餐的比例升高,反映“吃不饱”的学生减少;二是学生营养状况有所改善,贫血率下降;三是学生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中小学生发生感冒等疾病减少,出勤率增加。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学生营养部门将紧紧围绕食品和资金“两个安全”,持之以恒坚持规范管理,让农村孩子吃得饱、吃得安全、吃得营养,为“希望之花”绽放提供“养料”,打好基础。近期,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欢迎媒体记者报名参与,共同努力,把营养改善计划这一民生工程打造成“放心工程”、“阳光工程”。

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学校供餐的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学校食堂建设、量化分级评定结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相关情况。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23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有清真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经济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第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学校和供餐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供餐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信息反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对已经承包、出让、租赁的学校食堂要尽快收回。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还应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加工场所的布局和设施条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加工场所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第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面积应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二十条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第二十一条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第四章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四、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都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章食品采购

第二十五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制度。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七条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第二十八条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应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备案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外购即时冷食;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三十四条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食品贮存

第三十五条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三十六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销毁。

第三十七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安全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章食品配送

第三十八条供餐单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二、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三十九条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运输车辆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九章食品留样

第四十条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第十章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有明显标识。餐用具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第四十二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十一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年度等级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应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建立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把学校食堂食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重点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情况,针对问题较多和严重的学校食堂以及高风险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四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的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适用于实施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校食堂;其他学校食堂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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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篇五

按照《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的通知》(甘教财函【20xx】71号文件)的要求,我校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进行责任区划分,明确排查内容。现将具体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及制度建设方面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张校长为组长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制定了《大干沟中心小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邀请了、学生家长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餐供餐监督领导小组,制定了营养餐食堂管理制度、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实名制管理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校长、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会计员、物品保管员、食堂从业人员、老师、学生、学生家长层层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根据食堂操作的各个环节,制定了可行的食品原材料验收、保鲜、清洗、加工、发放、食用、安全、留样、废物回收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为食堂有序安全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食品安全管理

1、我校食堂办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平时加强对工勤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堂卫生管理、简单烹调知识及食物搭配注意事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培训。

2、食堂看护、管理工作:我食堂装有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护制、食堂门加锁,加强三防,设施齐备。

3、各环节认真按规程操作:

(1)采购:凡是禁止采购食品一律不准采购,确保新鲜、农药少、有检验合格证,寻问商家地点或厂址、人名或厂名、产品日期、保质期、采购时间、联系电话,采购时确保2人以上。

(2)验收:物品保管员认真责任,如实查验,合格物品才入库,按时做好入库台账登记。

(3)、摆放储存:购置物品摆放架、分类(蔬菜、肉类、油类、大米、水产品、生熟分开)摆放、离地20厘米隔墙10厘米。

(4)、清洗:清洗池萦素分开、残留农药洗净做到一择二洗三泡。

(5)、消毒:餐具,用具、盛物品容器要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消毒剂按规定使用。

(6)、加工:领用加工前先检查食品状况,按照先进先出,食品烧熟煮透,未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供应生、凉、隔夜饭菜。

(7)、留样:每天安排专人认真进行自费陪餐,然后做好食品留样,张贴好标签,在冰箱保鲜层5摄氏度左右冷藏保存,48小时后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

(8)、饮用水:加强监管,水源加盖封锁,经常消毒。

(9)、学生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及养成教育:我校平时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知识传授和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教育,交会学生礼仪就餐,懂得感恩,让学生终身受益,特别现在时节,要求学生禁食野果。

(10)、随时巡查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我校认真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以确保食品操作各环节安全有序,实行谁把关环节出问题谁负责追究制度,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自觉承担一切损失。

(三)、资金安全管理:

1、票据审核:我校到市场采购回来食品原材料由食堂管理员审核票据,看是否有高于市场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手续进行入库、入库时物品保管员严格查验食品原材料质量,合格后及时入库,物品保管员认真做好出库台账登记,确保出库数量、金额与食谱对应。

2、经费划拨:我校会计员统计归类好各种票据做好凭证、登记好台账、配合物品保管员做好月盘点账目相符,经过一段时间共同努力我校凭证票据基本规范。

3、我校在供餐过程中,认真进行成本核算,针对存在不均衡情况及时调整,确保饭菜营养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4、经过我校严格规定和平时加强督查,各校暂无账目不清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5、我校建立了营养改善计划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公示栏,并每月将食谱、资金使用情况和供餐人数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并要求各校设立监督电话。

(一)、普遍问题、困难

1、在索证索票过程中,我校的票据基本齐全,但任然有一些蔬菜正规票据缺失(为了给孩子们吃到新鲜的蔬菜,基本买菜周期较小,蔬菜总量较少,蔬菜卖家不方便开出正规票据,能开到正规票据的卖家蔬菜有时不够新鲜)。

2、虽然我们对学生和老师不定时进行营养健康方面的授课和培训,但学生对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还是比较淡薄。

5、学校周边小商店有无“三无食品”出售,校方难以监管,(学生在校期间我们基本不让学生到周边小卖铺买零食),但学生在路上吃零食或采食野果无法监控。

(二)个别问题、困难

1、个别学生在食用牛奶时出现厌食。

1、进一步规范食堂管理,确保食堂整洁卫生,让人有一种舒心的感觉。

2、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理念,确保营养餐安全有序开展。

3、进一步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生营养健康知识及学生营养餐观察员培训,调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

4、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号召社会、家长、各单位参与监管,确保营养餐真正落到实处,使每一个孩子在党的关怀下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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