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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委托人法律责任篇一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丙方(代理人):
有鉴于甲方保证其是在第号csi及图商标(以下称题述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有鉴于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已就乙方受让由甲方注册的题述商标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现甲方、乙方与丙方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题述商标转让注册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1.甲方/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
4.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注册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与乙方向丙方保证其所提供文件及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完备性。如果由于甲方或/及乙方提供文件或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及商标局的要求,导致所委托事项的办理出现迟延、失败等情形的,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丙方对前述情形的发生有过错。
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与/或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商标转让注册规费20xx元及丙方的代理费用1000元付给丙方/汇至丙方指定的帐号。
五、丙方应当自收到甲乙双方提供的有关题述商标转让的文件及手续齐备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代为办理题述商标的转让注册事宜。
六、丙方有义务就商标局通知/公告的有关题述商标转让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与乙方。
甲方与/或乙方逾期用的,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20xx年12月xx日
工商注册委托人法律责任篇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 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3.乙方责任: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 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 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 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費: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合计为:
四、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并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年月日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合同
工商注册委托人法律责任篇三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 电话:
电邮: 传真:
单位地址: 邮编:
乙方(受托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就以下一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品或服务、商标图样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商标申请基础费用(含代理费)每份申请不超过十项商品或服务的为人民币 元;超出十项,超出部分每项商品或服务项目增加 元。
三、 本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四、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材料。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需其他请自行添加)。
五、 双方的责任
(一) 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及商品以本合同为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动。
(二)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因材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方。
(五) 下列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经乙方判断申请注册有驳回风险的商标,甲方同意申请的;
2、申请商标初审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而经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的;
3、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乙方建议进行复审,而甲方拒绝申请复审的;
4、商标局就申请注册商标仅驳回部分商品的;
5、因申请商标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权利障碍,所申请商标被驳回的。
六、违约责任
(二) 乙方未能准确查询甲方申请商标是否存在在先权利等阻碍甲方商标注册的情况、造成甲方商标不能注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因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七、合同自双方盖章后成立、自甲方付款后生效。双方通报情况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进行通报。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委托人法律责任篇四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工商注册委托人法律责任篇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xxx ”名义申请注册如下商标 “ (国际分类第 类) (具体申报的商标名称以及注册范围以甲方所阅《商标注册申请表》为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代理甲方的商标事宜,时间自接受甲方委托之日起直到完成以上商标所有申请事项为止。(时间大约为24个月)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下事宜:
1. 查询商标并提供注册方案以作为甲方申请商标注册的参考依据。
2. 整理、提供所有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文件,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所有商标书件,以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送达为准(原则上为1个半月左右)。
3. 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国家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等通知做到及时、有效、正确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及时说明处理依据和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条 为了该商标的顺利注册,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到:
1. 提供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注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各申请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2. 核实商标注册的数量、内容以及具体的商标。
第四条 乙方在代理商标注册期间,对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 乙方对甲方所申报的商标和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2. 在办理本申请商标注册期间,不得接受任何人对本商标事务的异议、争议或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委托。
3. 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甲方就本申请的商标注册事务需要支付:交国家商标局规费及申请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 元是国家商标局规费)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用支票、现金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商标受理证明。
第六条 如果国家商标局对以上商标不予受理,乙方应全额退回指定不受理的该商标费用。
第七条 如果上述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乙方将免收代理费重新为甲方申请与驳回相同数量的商标。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