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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报告(通用18篇)

时间:2024-05-11 07:55:06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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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涉嫌盗窃罪被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分局刑事拘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现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已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理由部分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如何鉴定精神病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鉴定材料《法医精神病鉴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内容。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如何鉴定精神病

申请人:范_______,男,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如何鉴定精神病

关于精神病的早期病征很难确定就是属于精神病,精神病的范畴不是些简单的迹象就能断定的,如果以一些通常的标准来看,其实有百分之七八十是有精神病的人,那是说不过去的。

判断精神病主要是从精神/心理/神经方面入手,与生理上的一些反应其实并无多大关联的,那些有关便秘、发彪之类的其实并非精神病的征兆,如果说是的话,只有两种可能,一就是乱下判断的人也有着轻度的精神病,另一个就是,对那些胡说八道也信以为真,并耿耿于怀,然后郁闷出精神病来的人。哈哈。是人都有火气,那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只有莫明其妙的无缘无故的激动、紧张、压抑、、才有可能演变成精神病来的。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病与感冒、发烧一样,是一种疾病,是由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精神活动、行为失常。

精神病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可分为重性精神病和轻性精神玻常见的重性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如:老年性痴呆症)等。轻性精神病则以较为普遍的各种神经官能症为主。

重性精神的症状则很多,常见的症状有:

1、错觉如把墙上的影子看成妖魔鬼怪。

2、幻觉常常能听到、看到、嗅到、尝到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3、焦虑病人显得烦躁不安、坐卧不宁,惶惶不可终日。

4、妄想病人凭空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荒诞无稽的想法,尽管与事实不符,其本人却坚信不疑。

5、淡漠病人对什么事都不关心,对任何外界事物都没有相应的反应,往往表情呆板,毫无激情。

6、自知力障碍不承认自己有玻

从心理学的角度判断,精神病鉴定与一个人精神活动有关,大致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他的谈吐和各种行为能否被常人理解,有没有明显离奇和出格的地方,这就是从心里与环境的统一性看问题。

2)看他的精神活动自身,即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他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

3)看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在他的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和全部行为中,这种个性特征都能表现的恰当、连贯,这就是说从自身心理活动的同一性看问题。

关于在司法上,如何鉴定精神病: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需要由公检法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由各省市相应的司法精神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你们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向律师咨询如何与监狱管理部门打交道了。一旦进入诉讼司法程序,可向法院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特别提示:个人无法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是治疗精神病,可以到河南精神病医院——郑州153医院。

精神病鉴定要多少钱:

如果单纯为了求医看病的只需要到大型,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即可;仅收取门诊的挂号和咨询费用。不会有多少钱的。住院费用根据不同疾病和病人情况不一,以病人检查事项而定。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精神病鉴定的介绍,大家对此都有一定了解,如果发现出现此类症状,要去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如何鉴定精神病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__事务的。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任职;。

(三)医德高尚,遵纪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五年;。

(三)服刑期间;。

(四)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受伤后构成的精神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致使申请人颅脑损伤,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精神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姜xx,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陆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x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陆x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陆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xx在盗窃过程中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贵州省贵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陆xx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陆xx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有些时候该当事人陆某会经常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语言,让家里人感觉到很惊讶,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理解。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陆xx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陆国军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精神科自我鉴定

在xx外科的实习即将结束,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期间,我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及医院各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待病人和蔼可亲,态度良好,努力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应用于实践。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尽力提高立思考、立解决问题、立工作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在本科室实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勤学好问,能将自己在书本中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基本掌握了脑外科一些常见病的护理以及一些基本操作,是我从一个实习生逐步向护士过度,从而让我认识到临床工作的特殊性与必要性。以前在学校所学都是理论上的,现在接触临床才发现实际工作所见并非想象那么简单,并非如书上说写那么典型,好多时候都是要靠自己平时在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所以只有扎实投入实习,好好体会才能慢慢积累经验。

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村号,身份证号:

申请鉴定被告**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2008)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 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

第六条 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 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第九条 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有争议,由办案单位按各自案件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补充鉴定或逐级鉴定。

第十条 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全省

杭州市精神病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

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公安安康医院—宁波市

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市

嘉兴市乌镇精神病医院—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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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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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地区精神病医院—丽水地区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单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的专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十三条 各指定医院成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下设若干专业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医学鉴定应有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单位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学鉴定委托书;

2. 被鉴定人的有关伤、病资料;

3. 有争议的各种不同鉴定结论;

4. 指定医院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指定医院受理医学鉴定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出具给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单位联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指定医院结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指派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和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委员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如是本案的原鉴定人,不得参加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

第十九条 指定医院制作《医学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理由、受理日期、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主要伤病史、检查情况、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等,并注明文号、日期。

第二十条 《医学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定医院存档。鉴定医院应将各种鉴定材料一并交还委托单位,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再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的回避和出庭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指定医院向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指定医院区域划分的调整,由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鉴定,办案单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xxx。

日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解答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八)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

(九)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向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

第二十条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一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精神疾病司法答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或者申请人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

(一)委托机关或者申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能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未交纳鉴定费;。

(四)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签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与鉴定委托人或者申请人约定鉴定日期;

(三)随机确定提供鉴定场所的指定医院;。

(四)随机确定鉴定人和鉴定主持人;。

(五)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在约定的鉴定日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人参加鉴定。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或申请人要求复核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从约定的鉴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被鉴定人、知情人,应当在约定的鉴定日期到约定地点参加鉴定,违反约定的,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如认为鉴定委托人或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可以向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补充材料的通知送达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之日起,至补充材料提交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其他学科会诊和检查的,自提出会诊和检查之日起至会诊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签收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被鉴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50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02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六日申请人:王金二0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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