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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优质7篇)

时间:2023-10-03 17:13:41 作者:笔砚 最新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优质7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一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警队伍教育整顿和学习党史教育,近日,峄城交警大队邀请二十八中、苏堂小学、实验小学、荀子学校、匡衡小学、城郊中学相关负责人到大队召开了校园交通安全座谈会。

会议指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多年来交警大队立足本职、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为中小学生创造了安全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

大队长张文奎与学校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询问了学校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征求了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表示将紧密结合队伍教育整顿,立足主责主业,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细致了解学校需求,把学校、家长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析调研,全力以赴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今后一定会持之以恒的坚持护校岗制度,确保学生上放学期间的交通安全;强化巡逻,确定固定时间段、固定路线、固定巡逻人员,在学校门前和周边巡逻,做到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见警车、见警灯、见交警”;定期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仅凭自身无力解决的,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二

为深入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8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尧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会,全镇各村村干部、交通安全劝导员共计7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

培训中,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杨龙军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整治攻坚行动,通过讲解典型事故案例,着重对农村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不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讲解,并详细解说了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内容,警示提醒交通参与者要摒弃侥幸心理,时刻牢记“安全”两字,切实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远离交通事故,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家纷纷表示要强化担当意识,做文明交通的表率,宣传提醒制止村民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构建和谐、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三

为进一步深化塘头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塘头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月16日起,塘头村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占道经营。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现场劝导等方式与群众进行了沟通,并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详细讲解。在整治过程中,受教育驾乘人员纷纷表示,以后不但要保证自己安全,还要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和通事故预防工作,解决塘头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塘头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塘头村对群众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整治活动,积极维护塘头村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塘头村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四

为了进一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小学生珍爱生命、文明行走意识,蒙古族实验小学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遵守学校路队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上学、放学的路上,须在人行道上行走。在路上行走时不要玩耍打闹。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遵守人行横道信号灯。

三、爱护交通设施,不翻越、骑、坐交通护栏。不满12岁,不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四、乘坐车辆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等候公共汽车时要在站台上,等车停稳后,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

此项活动,通过升旗仪式、专题讲座、红领巾广播站、校园电视台、主题班会、发放手册及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地进行了宣传教育。使全体师生懂得了只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形成文明、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并积极行动起来,互相监督,把“珍爱生命、文明行走”的观念落实到每天的学习生活中,让家长放心,让学校老师放心!

[安全法宣传活动简报]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五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已经从违规变成了违法。我们每天都要出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认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2款)。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还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处罚标准做了哪些新规定?

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9条)。

10、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0条)。

11、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6条)。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拘留是最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一)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第91条)。

(二)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99条第1款第1项)。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3项)。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5项)。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99条第1款第6项)。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7项)。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有哪些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有哪些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6、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孰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宣传资料]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六

1月4日,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传来消息:节日期间,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实际,提前谋划制定出台措施;广大公安交警辅警不畏严寒、坚守岗位,与交通、卫健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了全省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为人民群众欢度佳节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元旦假期,全省公安交警支队以交通安全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为牵引,统筹推动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等系列工作,紧盯城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四大战场”,深入开展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各地还加大了对拼车包车、非法营运的`6座以上小型客车的检查力度。

交通安全法信息简报篇七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力构建平安、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4月18日,达日县公安局德昂警务室组织村干部,辖区驾驶员等积极开展《道路安全交通法》培训活动。

活动中,民警结合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式,从行车安全常识,如何预防,处置交通事故,如何群防群治等方面全面展开讲解,对驾驶员,对具有隐患的车辆坚决不予使用,为全面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出了要求。

此次培训参加培训20余名驾驶员、村组干部,他们纷纷表示:一定搞好隐患安全排查,抓好落实,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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