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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17篇)

时间:2023-10-25 11:45:51 作者:字海 实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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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的意识,增强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总结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落实我市建筑节能监督工作,加强项目监督小组对建筑节能的监督力度,落实层级监督管理责任,本工作方案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在建筑节能监督过程采取阶段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形式。阶段监督检查分为:施工前期审查、施工过程监督、验收监督三个阶段。

施工前期审查:

1.检查施工图审查文件、建筑节能施工图文件是否齐备,熟知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要求;审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制度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有效,专项方案节能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要求一致,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检查、验收措施以指导施工。

2.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建筑节能监督具体要求并形成书面监督交底记录。

3.结合工程建筑节能构造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控制点,作为工程施工各阶段实体监督抽查的重点。

4.及时将工程的建筑节能构造具体措施要求录入信息化系统;现场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公示节能构造措施。施工过程监督:

1.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和验收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检查工地是否配备和使用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完善并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核通过;节能专项方案是否随着设计变更而修改。检查监理企业的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记录及关健部位节能施工图片资料,检查监理企业是否对节能专项方案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进行确认。

2.检查主要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是否完整齐备,监理企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检查报审记录;检查墙体、屋顶隔热、幕墙、门窗、玻璃等主要节能材料按要求进行复检情况。通风、空调、配电与照明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绝热材料等复验及性能检测,各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对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落实情况。

抽查依据。4.项目监督小组(分站)对不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的行为(如“禁止实心粘土砖”)、存在质量隐患、不按节能设计内容施工、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及节能设计变更没有重新通过审查就进行施工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扣分处理,或视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工程实行停工整改和扣分处理。项目监督组(分站)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跟进、处理情况书面上报质量监督股。验收监督: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成30天内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将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按《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整理要求的通知》要求整理组卷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后向项目监督机构申报检查。项目监督组应对节能分部资料完整性、主要节能材料检验、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关健部位节能施工图片资料等质保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复查结果作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审查依据之一,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合格方可申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2.项目监督小组应检查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参加的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进行监督,对照设计要求严格把关,节能材料检验不合格的,需采取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按设计要求落实建筑节能措施的,必须书面提出整改要求,不予通过验收,并将情况录入监督记录。

我市质监站每年对建筑节能施工进行专项检查,以检查组形式对全市在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着重检查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要求检查工地现场节能措施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扣分处理,情况严重的对工程实行停工整改和扣分处理。检查结束后,市质监站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建设局,市建局将向全市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筑节能材料及推广应用、创建示范项目。

为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项目监督小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向工程建设各方单位贯宣关于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行要求等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帮扶施工企业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促使我市创造建筑节能措施施工全面落实的氛围。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1年10月6日。

附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县(市):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

(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

(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

(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在风险;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状况构成报告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资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镇机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职责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职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群众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一条:镇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职责追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执行状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受到职责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职责追究的状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甸铺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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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监局的关怀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专项检查,服务财政管理,形成了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控、保障和规范功能的财经监督机制,有力促进了依法理财和源头治理工作,为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和成绩。

一年来,我们围绕《陇南市财政监督工作要点》和市县财政、财监工作重点,结合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全市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落实“一把手”工程,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体制,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并举、监管结合”总体思路,努力实现财经监督检查职能转变,全面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财监办荣获“全市财政监督先进集体”称号。

(一)整合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构建财政“大监督”机制。我们按照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从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检查效能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一是着力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出台了《徽县财政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8章42条,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方式、程序及执法过错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财政内部各职能机构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二是充分发挥专职机构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监管水平,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为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开展各项检查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三是从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把财监机构与财政监察股、纪检监察室职能整合,将财监办4名专职监督员派驻财政局4个主要业务股室经办预算拨款、非税收入管理、农业项目财务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纳、划解、核算、指标分配、资金拨付、以及用款单位使用和报账情况实施日常全程监督。在核算中心和非税局设立业务稽核岗位,建全乡镇财政业务巡回稽核制度,财政执法重点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内部监察工作统一由财监办归口组织,县局各股室、局属各部门配合实施,形成了多方联动、通力协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四是完善监督检查动态跟踪机制。财监办及时了解全局监督职能的运作进展,掌握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主动联系沟通,督促指导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科学合理安排检查,通过查前上门培训辅导、查中派员参与、查后提供政策指导、检查成果共享利用等,协助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加强对检查质量风险的控制,形成了贯穿于检查全过程的检查质量控制机制,有效全面地推进了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形成了涵盖财政收支、寓监督服务于财政管理的财政监督机制。我们把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组成部分,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一是加强了预算编制监督审查。进一步完善了县直部门“零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综合财政支出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强化了预算监督力度。对15个乡镇和县直11个部门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单位所有收支都进了财政笼子,增强了单位自主理财的积极性,规范了财政预算分配程序。二是对部分重点项目资金专项审批。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保险费、丧葬抚恤金以及扶贫救灾、农业开发、社会保障、灾后重建、扩大内需等重点项目资金,通过专项审批和跟踪问效,确保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教育危房改造资金、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和惠农补贴资金财政专户,推行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对这些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提高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严格财政资金拨款程序。按照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用款单位按用途申请、财政业务股室按预算审查、主管领导按进度掌握核批、临时性项目报政府研究“一支笔”审批的财政性资金拨付制度,把预算内外资金捆在一起使用,有效克服了资金调度上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性资金分配程序。四是健全财政票据核销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限额控制、票款同行”管理办法,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足额入库。对执法罚没和农税专用票证实行“交旧领新、报查核销”办法,彻底堵住了执罚执收单位截留、挪用财政预算收入的源头。通过实施日常全程监督,推进了各项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在财政部门工作之时的我开始走上了财政监督工作岗位,以前在财政一线预算国库工作的压力和成就感逐渐淡去,在淡去的过程中有迷茫,但也使自己有时间冷静的思考自己的工作,思考自己的能力,思考自己还能为财政事业和本地的经济建设做些什么?“财政监督工作得罪人,没有前途”这些观点自己怎样看?刚来到财监局的时候,正赶上“小金库”大检查,还没来得及适应工作的我,就和同志们一道投入到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都说监督工作不好干,是个不受欢迎的差事,那次检查,我体味到了被人冷遇和不受欢迎的尴尬。在查一家企业时,由于该公司负责人对这次检查存在一定的偏见,尽管我们提前下达了财政检查通知书,但当检查时,还是给我们出了不少难题,检查会计凭证时,发现这家企业的'会计核算极不规范,不但违规使用大量的白条列支,而且年终报废固定资产又无正当审批手续,致使当年该单位财务报表出现非正常亏损。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被检查单位认识了错误。通过这次检查,使我对财政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

当前人们对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财政管理中突出表现在:重金钱轻实物,重使用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重拨付审批轻追踪问效。在财政监督领域,突出表现为: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重预算内监督、轻预算外监督。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财政支出约束不严,控制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铺张浪费现象严重。

我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财政监督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业务功底,敢于碰硬的精神,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前为了做好财政工作学习的《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对现在的监督工作是有帮助的,参加并通过的会计职称考试,使自己的理论知识完全能够使我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运用上。“监督工作得罪人,没有前途”目前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客观存在的都有他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我认为作为组织程序和行政手段要“得罪”某个人,实属忠言逆耳,是组织对他的帮助和关心。至于前途,我的前途就是干财政工作一直干到退休。一名财政监督工作者,他要有“心系大局,服务经济”的情怀;要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要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精神;要有“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正是凭着这些精神和品格以及对财政监督工作的热爱,在财政监督岗位上才会有所作为,才能为财政事业做出自己的努力。

说实话,自从进入财监局再也见不到也听不到财务人员来找自己办事的情景。由忙忙碌碌一下转入闲致的我感觉自己成了一位财政的门外汉,我甚至自暴自弃过,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改变。

以前的工作和自认为所谓的荣誉已成过去,自己一定要立足当前,立足本职,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服务经济、强化财政管理为目标,积极探索工作思路,争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维护财经法规的威严,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我要告戒自己,我现在是一名财政监督工作者!我也必将是一名合格的财政监督工作者!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xx县的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以“确保两个安全、以查促改、以查促管”为目标,从健全制度、促进管理入手,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为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保障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近两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有关财政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坚定了政治立场,始终如一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六五”普法和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实施之机,认真组织学习《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时举办了全系统人员参加的《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和“六五”普法学习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监察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营造了学法、懂法和执法的良好职业环境。

(二)健全制度,不断规范监督行为。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健全的法规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保障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因此,近年来,我们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

规章制度。

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办事。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一是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了《行政问责制》、《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财政拨款程序》《预算拨款审批程序》《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等多个公开办事制度并把这些制度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财政工作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我们分别收集编印了《xx县财政局相关党纪法规文件资料选编》、《财政系统内部法律法规汇编》及《廉政警言守册》下发到职工手中时刻警醒依法行政;先后制定出台了《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大额接待费用集体审批制度》、《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为配合财政改革还制定了“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基本涵盖了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极大地规范了财政行为促进了各项财政工作的高效开展。三是制定出台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实施意见将《办法》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使广大干部自觉将《办法》运用于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之中。四是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同时认真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单位、科室、个人岗位三个层次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和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全局103名干部职工共排查出岗位廉政风险环节148个风险点216个针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制定的防控措施248条;真正建立起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防线积极营造了廉政、风正、心齐、气顺的良好工作氛围树立了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近两年,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切实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牵头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围绕强农惠农、社会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小金库”治理等影响程度高、资金规模大、领导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列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认真抓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内部“灯下黑”的现象。按照《财政内部财务联审互查制度》的规定,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局机关重点业务科室以及部分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资金拨付程序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账本、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防微杜渐,从而达到堵塞漏洞、规范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确保了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的“双安全”。

二是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都对乡镇落实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教育“两免一补”、家电下乡、扶贫救灾、社会救济等涉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纠问题,确保足额兑现。惠农补贴方式改革启动后,抽调工作组,对乡镇“一册明、一折统”管理方式实施和补贴项目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巡回督查,指导乡镇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公示、信息录入、资料报送、档案管理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公平、公正地发到农户手中。

三是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先后对县教育系统、司法系统、公安、林业、部分乡镇、自来水厂等23家单位及14个乡镇实施了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和督导,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会计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支出票据不规范以及无证上岗等问题,责成单位进行整改,维护了《会计法》的严肃性,扩大了会计监督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是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围绕“提高治理实效、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扎实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全县658家单位共制定出台了各种防范措施、办法、制度等1086件,查出违规资金48万余元。同时,认真做好总结验收、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分阶段上报了有关总结和表册,共撰写了7期专题简报,5期简迅,县级刊物发表3篇,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了预防产生“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市、县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督查调研工作。一是对全县贯彻落实农机具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为上级完善政策措施提供详实的依据资料。二是认真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偏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各类财政债务、干部拖欠公款、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津贴补贴、公务用车和通讯工具、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等专项清理工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财政管理夯实了基础资料。

(四)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做好新时期的财政监督工作,关键在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按照“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的目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监督,为出色完成各项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惩防并举,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廉政规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按规定存档并上传监管数据平台。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下达警告或限期整改,到期后跟踪检查。对生产假劣药品、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三)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组织生产,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门未雨绸缪,在组织收入和保刚性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年初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中确定的财政工作思路,以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中心,以组织收入和优化支出为重点,狠抓收支管理、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等几项主要工作,总结上半年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应对经济形势,不断强化收入征管。

从组织财政收入的督导工作入手,密切与国、地税部门协作,建立了收入日常调度制度和重点督导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规案件,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同时,不断强化税费征管。1—6月份全市财政收入完成11.55亿元,占全年计划23亿元的50.2%,同比增长9.17;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5.41亿元,同比增长27.27。按征收部门划分:国税部门完成6.19亿元,同比下降0.68;地税部门完成3.8亿元,同比增长11.83;财政部门完成1.56亿元,同比增长64.26。我市财政收入呈现主要特点是:

(一)非税收入增长较快。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前六个月,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入库1.5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4.26%,有力地推动了我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一是加强票据管理。严格限制票据领用数量和加强定期验票制度并重,最大限度杜绝了“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大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缴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执收单位进行稽查,对征缴的水资源费、排污费等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国库。

(二)基金收入增收明显。截止6月底,基金收入完成1.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0.4。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7497.8万元,同比增长360.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金增多;社保基金收入完成11538.7万元,同比增长47.66。

财政监督检查岗位工作心得体会

依法理财是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而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推动和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重要职能之一,《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可以根据法定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以及预算单位或企业实施监督;同时,财政部门也是财政监督的实施对象,人大、审计、监察等机构或部门乃至公众舆情,都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下面从**县财政工作实际出发,谈一谈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10月,**县财监局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了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稽核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相结合,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方位监督检查。为维护国家财税法令的统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保证财政正常运行和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着力健全检查制约机制,突出把住“四关”

一是把住“政策关”,在检查实施前,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情在先;二是把住“进点关”,严格按照规定于检查实施前三天下达通知,确保检查的严肃性;三是把住“纪律关”,下达检查通知同时,申明检查纪律,便于被查单位和群众对检查组实施监督;四是把住“程序关”,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周密严谨。通过把住“四关”,有力地保障了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二)突出监督检查重点,提升检查层次与效能。

一是突出以确保民生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检查重点。按照全县财税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对惠民实事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和《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县财监局于2015年4-6月份和11月份对全县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关爱城乡居民特殊群体等8项惠民实事和20、2015年上半年医疗卫生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采取审查账目、现场查看等形式,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突出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监[2015]6号)要求,**县财监局对**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鲁星新天地国际影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等五个单位的20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相应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有的预算单位或企业有这样一些认识,“监督检查是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事情,与财政无关”、“财政监督是检查预算单位的,财政自家还查什么查”、“财政的职责就是筹集和分配资金”,这些言论说明对于财政“重分配、轻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财政监督工作思想认识上还存有误区。

(二)方式方法还不科学。

在实务操作中,财政监督工作存在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专项检查多,常态监督少;合规性检查多,绩效性检查少;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多,涉企资金跟踪检查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多,反映整改落实问题少等等一些问题。虽然“金财工程”已经启动多年,但相关软件、网络本身就没有财政监督的功能模块和操作系统,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实现“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的尴尬局面;财政监督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内部也不能实行联网,致使财政监督机构难以及时掌握财政收支动态,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外部关系还未理顺。

在政府序列中,除了财政部门,监察、审计、税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另外,人大、纪检具有更高级别的监督和处理处罚权力。在各部门联合实施的某项监督活动中,财政部门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之一,也可能是被检查的`对象,亦是其他监督部门运转经费的供给方。部门之间协作关系不顺、监督职能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处理处罚不统一造成财政监督缺位乏力。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建议。

反腐形势、财政收支压力增大为加强财政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涉及财政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强财政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前述问题,现提出三点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升财政监督意识。

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关键着力点。财政部“六五”普法规划、各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体现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行动逐步升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宣传,在财政系统内部突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坚持分配管理与监督检查并重的原则,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大对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宣传,“财政资金拨付到哪,财政监督就跟踪到哪”,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意识。

(二)优化方式方法,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财政监督要与其他财政业务紧密融合,覆盖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财政监督要有计划性,监督事项要紧紧围绕财政重点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决策执行到位。财政监督要加强内控程序设计,保障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财政监督要注重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杜绝屡审屡犯。

(三)重构外部关系,提升财政监督效果。

财政监督检查岗位工作心得体会

一、关于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关系。我认为其为皮与毛、肉体与骨骼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没有财政管理也就无所谓财政监督。没有骨骼的支架,肉体就会软弱无力,因此有财政管理就需要财政监督,财政管理要通过财政监督来实现。财政乃庶政之母。政治上财政是国家政权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上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政治高度文明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成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愈来愈呈现出关键、紧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市场多元化、利益格局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客观上要求政府财政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功能,以规范财经秩序,确保国家利益。尤其是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政府职能必须相应作重大调整的过程中,加强财政监督,意义十分重大。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保证,是国民经济的"监测仪"和"预警器"。

二、关于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功用。财政监督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具体是指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因此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活动中所固有的功能,是实现财政分配基本职能的根本举措,是确保财政分配符合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当前人们对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财政管理中突出表现在:重金钱轻实物,重使用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重拨付审批轻追踪问效。在财政监督领域,突出表现为: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重预算内监督、轻预算外监督。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财政支出约束不严,控制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铺张浪费现象严重。

穷,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侵蚀国有资产、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屡禁不止;预算外资金管理尚未完全到位,将预算收入随意转为预算外收入搞"两本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及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等,造成国家财政性资金大量体外循环,逃避财政监督。

当前财税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部经受得住诱惑与考验,尤其是通过开展"三讲"、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政治理论学习和具体用以指导实践,财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结合情况越来越好。但也有极少数干部没有认真贯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方针,违规违纪、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前四川省财政厅厅长黄工乐,原四川省常务副省长、前财政厅厅长李达昌的先后失足、落马,就是典型个案,发人深省。

上述三个当前状况表明:财政监督伴随着各项财政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着其预警、监控、评价、纠偏、制裁和反馈六大职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财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防范财政风险,制衡权力失控,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腐败行为,纯洁干部队伍等方面,成绩显著,富于实效。客观事实证明:什么时候财政监督充分发挥了作用,我们的事业就健康发展,我们的社会就不断进步,我们的干部就廉洁奉公;反之,我们的事业就举步维艰、社会就停滞不前、干部就容易违法犯罪。

大化、最佳化。

四、关于财政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事实证明:做任何事情,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式方法,才能保证工作的质量与效果。财政监督尤其如此,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通过特殊的方式方法来完成。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部门围绕财政监督的目的或财政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而形成的一种专门的工作形态,主要有日常监管、专项监督和个案检查三种方式,按监督的范围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按实施的时间可分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按监督对象可分为稽核、督促、监控,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独立监督、联合监督、委托监督和异地交叉检查,按具体检查方式可分为就地检查、送达检查、告知检查、突击检查。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特点和行业、专业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不同需求,确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科学、适当的监督方式,及时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财政监督方法是财政部门直接获取监督检查证据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帐方法。查帐可利用的方法很多,有定性、定量分析法,有检查书面资料(按检查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检查技术分为审阅法、核对法、复算法、查询法、比较法、分析法,按检查数量分为详查法、抽查法)和检查客观事务(具体分为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的方法,有调查、取证法,有传统的查帐方法,有现代管理技术综合运用法。全面掌握和正确运用各种财政监督方法,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更新,对于取得充分、适当的监督检查证据,形成最终的检查结论,出具正确的检查报告至关重要。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精选

为认真做好今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在市财政局会议之后,我局在x月x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x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会上传达了省财政厅晋财监【x】x号文件及晋中市财政局市财监【x】x号文件精神,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实施和结果的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各个环节的任务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部署,最终确定检查方式以购买服务方式外聘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股总体协调安排,保障我县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扎实、稳健的开展。

x局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在局领导的重视下,部署早、行动快、起步实,截至x月x日外勤检查工作全部结束。主要措施和做法是“四及时五落实”,一是及时落实会计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财政局局长x为组长,外聘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二是及时出台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公示以及报表等文件资料x余份;三是及时了解掌握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认真细致地查阅了被查单位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四是及时受理反映问题线索,努力实现问题线索“零暂存”。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严把收入、支出、审核“三关”,每位参检人员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全身心的投入到本次检查中,而且在监督检查程序上做到了五到位:一是按规定下发了检查通知书。二是制定了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式,检查步骤,检查的主要内容等内容。三是召开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介绍单位的财务状况,其次是由检查组长部署相关事宜。四是整理查账工作底稿,搜集检查证据、被检查单位对每笔检查事项签字认可。五是如实撰写检查报告。根据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由检查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检查报告和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并将函件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意见反馈回来,作为研究处理处罚的参考依据,确保处理处罚依法依规,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执法水平。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x会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会计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反映如下x个问题:1.x未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现金、未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未建立存货的定期盘点制度。3.x未编制会计报表。4.会计凭证附件不完整,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5.x未设立存货科目对购入物资等进行核算。记账凭证无制单、出纳、审核等人员签字,记账凭证不完整。7.x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固定资产折旧。8.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行为。9.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1、被检查单位对会计业务缺乏管理。

不少单位一把手以为做好单位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就万事大吉了,只把会计业务当成收付款的一个窗口,认为会计工作就是简单收付,有领导签字、有重要事项说明,因此,也没有必要学习业务和更新知识,致使有的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了解,还有许多单位聘临时工记账、做账,导致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和制度要求不符,进而影响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缺乏忽视学习。

有很多单位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学历层次低,又没有注重学习培训,理不清科目、账簿、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一些会计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长期忽视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并按自己的习惯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对一些新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核算缺乏了解,再加上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工作标准,造成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费用支出手续把关不严,财务管理混乱,导致企业利润不实,严重降低效率,进而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企业应加强财务监督及制度约束,根据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维护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二)夯实会计工作,规范支出项目,规范核算程序,规范支出标准,规范单据、帐表管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没有取得收款人正式发票的凭证不得列支,量化内部费用成本核算、盘活人、物、财潜力。严把收入关、支出关、审核关,使财务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

(三)严把财务人员关,努力把思想品质好、财会业务基础好的人员选拔到财务工作岗位。同时抓好财务人员岗位培训,鼓励和提倡财务人员参加财会专业资格认定考试,推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认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不能停留在列收支、搞统计、报数据的浅层次上,通过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可以为单位合理调配资金使用,降低营运成本,节能挖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建议主管部门在立项是要先考虑该经济实体财务是否健全,不健全的财务不应给予资金扶持,确保资金的安全。

城区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汇报

县委、县政府为了提高全县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决定在全县重点实施“十大工程”33件民生实事。我局承担第22项任务的落实工作。按照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管处制定的施工方案3月份已经开始对我县城区内共4条小街巷进行改造施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四条小街巷改造升级工作。

在我局积极沟通和协调下,4条小街巷综合整治于3月18日顺利开工,目前完成了全部便道铺设、收水井新增改造、路沿石安装、路面基础修补强化等工程。现在正在进行最终冼刨、罩面的准备工作,本月底可全面完工。

二、雪驰路拓宽改造工作。

市公用局答复雪驰路拓宽改造工程正在设计方案,按照相关程序需要招投标和协调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积极推进民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区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汇报

8月份上半月以来,县城管局结合承担职责,加大主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清洁专项行动,有效改善了县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力做好中元节期间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中元节期间,为营造我县主城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群众文明、安全、规范、有序地进行祭祀活动,我局一是广泛宣传引导。出动执法宣传车5辆在居民区巡回宣传,在主要路口悬挂文明祭祀宣传条幅10条,散发文明祭祀倡议书500份,大力宣传文明祭祀,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网上祭祀等文明环保的祭扫形式。二是合理摆放祭烧箱。三是加大路面管控。在主城区内主要路口,安排城管执法人员引导群众在指定的祭烧箱内焚烧冥口。同时,加强路面巡查,防止贩卖祭祀用品商贩占道经营和严禁群众随地乱烧冥品。四是加强卫生管理。采取机扫和人扫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清扫和卫生保洁力度,增加环卫保洁人员数量,提前上岗,延长保洁时间,做到发现一处,清扫一处,确保路见本色,无焚烧痕迹。五是防止扬尘污染。安排洒水车一辆,适时对路面进行洒水,防止纸灰、纸屑、风沙污染道路环境。

二、加大小区内建筑物料整治工作。

我局城管执法人员对城区内连接线a段、安居东城和拉德芳斯门口乱堆乱放建筑沙子、水泥、石子进行了全部清理,并与业主沟通,积极做思想工作,保证今后不再进行随意堆放。

三、全面开展生活、建筑垃圾清工作。

清理丛台北路、中柳东街装修垃圾10三码车,沙石废料2三码车;清理309国道两侧杂草一遍;清理纬六路施工遗留土堆、沙石、碎砖共计5三码车;清理经一路建筑渣土30立方;清理滏漳路装修垃圾2三码车。清理华信路卫生局对面胡同口乱倒生活垃圾2卡车。

四、加强“天网”施工整治工作。

我局市政管理人员对“天网”施工工地遗留土方,进行现场盯办,督促施工人员清理现场泥土30余立方。

财政监督检查岗位工作心得体会

时光飞逝,转眼间在公司工作已半年多了。在紧张、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边学习边工作,有进步也有不足。为使20__年有更好的借鉴和指导,现将我这几个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招聘工作。

1、了解各部门新增岗位的管理及各部门人员需求状况。

2、根据各部门人员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合理性招聘员工已配备各岗位。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广发招聘信息、网上招聘、现场招聘、贴等各种途径招聘人才,卓有成效,完成公司下半年60余位人才(不含辞职)需求。

二、建立、健全、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1、对现有人员进行建档工作:身份证、学历证明、身体体检报告、照片等信息,现员工档案齐全。

2、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获、整理、归档。

3、完成新员工入职、转正、调岗、离职等管理工作。

4、实行各部门在职人员人数每周统计工作。并对新进、转正、调薪、离职人员进行月统计并进行核对。

5、人才库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后期招聘效率。

三、员工培训工作。

1、完成新入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员工入职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办法、工作纪律等。

2、完成销售部、行政前台、市场部前台、技术部内勤的商务礼仪培训工作。

3、协助采购部完成员工物料培训工作。

4、全力协助研发部做好生产、技术部门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总结

(一)账务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县农业局:农村沼气工程收到资金2260000元,结余86400元,农户验收签字档案不齐全。

(二)帐表不一致。

通过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单位账务中,资产负债表数据核对,存在帐表不一致的问题。

粮食局:2020年单位账务核算中存在账表不一致的情况:(1)财政应返还额度核对不一致,2020年决算报表数据为640000元,大平台账务系统年末数为零。

(2)其他应付款核对不一致,2020年决算报表数据为7003680.88元,大平台账务系统年末数为7003605.44元,相差75.44元。

(3)财政拨款结转核对不一致,2020年决算报表数据为640000元,大平台账务系统年末数为零。

(4)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核对不一致,2020年决算报表数据为10418.57元,大平台账务系统年末数为10494.01元,相差75.44元。

农业局:(1)财政应返还额度不一致,大平台数据为4489232,部门决算数据为4491169,相差1937元。

(2)无形资产核对不一致,大平台数据为395000,部门决算数据为零。

(3)固定资产原价核对不一致,大平台为6533298.98元,部门决算数据为6928298.98元,相差395000元。

(4)资产合计核对不一致,大平台为16035540.53元,部门决算数据为16037477.53元,相差1937元。

城区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汇报

为确保全国供销社现场会期间我区域环境容貌整洁、卫生,我局按照全统一安排部署,针对承担任务,全力实施整治。现将我局有关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局班子会和中层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针对承担任务,逐项拉出清单,明确分工,限定时限,全力推进,要求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对迎检涉及线路视野范围内所有影响环境卫生问题集中利用三天时间进行全面、彻底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大幅度提升城区及城郊环境容貌水平。同时,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全面治理。在迎检线路变动后,我局一方面巩固前期整治成果,一方面重点加强新迎检线路综合整治。

二是立即行动。重点围绕会议线路进行彻底的“大扫除”,精心打造,消灭视觉污染。

5、对沿线涉及的绿化带、绿地大力开展修剪整形,对沿线两侧杂草、杂物和绿化带内卫生进行全力彻底、地毯式清理,外运垃圾20车。正在对雪驰路、人民东、东309国道、经一街沿线行道树进行涂红抹白,25日完成。

6、加强执法力量配置、加大执法力度,并采取分段包片、错时管理等方式进行专项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是强化督导。安排专门人员,对会议线路环境卫生进行不间断的督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整改,并跟踪督导,确保所涉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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