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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汇总7篇)

时间:2023-10-09 20:05:09 作者:HT书生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汇总7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一

在合同法领域,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对合同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规则和原则,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在近期的研究与实践中,我亲自参与了一起合同法案件的分析工作,从中受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在进行合同法案件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都有具体规定。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合同的要素和规则,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合同条款的分析,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并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细节,做到全面客观地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要善于运用类比和类推的方法。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而合同法又有许多不同的条款和规定,因此在分析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法律解释,并将其引入到当前案件中。通过对类似案例的研究和对比,可以提高对合同法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第四,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我们要注重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合同法作为一门学科,与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存在着内在联系,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问题的分析也需要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在具体案件分析中,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和会计学的财务标准,为判决过程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最后,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我们要善于总结和归纳经验。每个案件的分析都是一个学习和积累的过程,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和归纳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形成自己的思考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合同法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规则和原则,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探索,不断完善自己的分析方法和技巧,为合同法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二

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民商法学科,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研究合同法时,了解和分析合同法案件是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将就合同法案件分析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读者在理解和应用合同法方面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

第二段:分析案件的前提条件

在进行合同法案件分析时,首先需要明确分析案件的前提条件。这包括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成立和解释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实际分析中,要仔细审查合同文本,理清各方的主体地位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确定了这些前提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案件分析。

第三段:案件事实的分析

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案件事实的分析非常重要。案件事实是案件的基础,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分析案件事实时,需要详细阅读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经过,确定各方的行为陈述和证据等。同时,也要注意识别和排除无关的和次要的事实,侧重于依照合同法规定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

第四段:法律适用的分析

在案件事实分析的基础上,要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合同法是一门具有规范性和适用性的学科,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法条款的解释和应用。在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时,需要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考虑到立法精神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律适用的分析是合同法案件分析的核心环节。

第五段:争议的解决与启示

在合同法案件分析中,最终的目标是解决争议,并引发相关的启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通过解决争议,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还可以总结案件的教训,提炼出合同法的适用规律,并结合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加强自身的合同法素养。

第六段:结论

合同法案件分析是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重要途径,通过分析案件的前提条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解决争议,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提供实用的指导。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合同法案件分析,不断学习和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为实际问题的解决做出更好的贡献。合同法案件分析不仅仅是对合同法的学习和应用,更是对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希望通过合同法案件分析,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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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四

近年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合同法案件也成为了法庭上常见的类型。通过参与合同法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以下是我对合同法案件的分析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在进行案件分析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合同法的理论层面,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此,只有综合运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经验,才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案件分析应注重细节,关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案件分析的关键要素之一。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合同条款的具体语言和其背后的意图,这将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案件分析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都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断结果。

第三,案件分析需要注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同法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因此分析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案件分析中不能违背这些原则。同时,合同法还对不平等条款、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也将影响案件的判断结果。

第四,案件分析应注重创新思维和多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繁多,背景复杂。在进行案件分析时,我们不能套用固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而应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例如,在分析民事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类似案例,评估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还可以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从经济效益角度判断合同是否合理和有效。

最后,案件分析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共同学习。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与律师、法官、调解员等专业人士进行多方协作。只有通过团队协作,我们才能从各个角度全面的分析和解决案件。此外,案件分析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们需要与同事和专家保持沟通,不断学习和积累案例分析的经验,提高案件分析的水平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合同法案件的分析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注重合同条款和当事人行为的分析,注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创新思维和多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以及团队协作和共同学习。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养,才能更好的应对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五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物、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情况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镑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直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

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

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贿赂,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六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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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篇七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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